太原档案管理
太原档案管理是指对太原市的各类档案进行有效的收集、整理、保存、利用和管理的工作。档案是指各种载体上的记录资料,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影像档案等。
太原档案管理的目的是保护和利用档案,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可靠性和可用性,为社会和个人提供历史资料和信息资源。太原市的档案管理工作由太原市档案局负责,该机构负责制定档案管理的政策、规划和标准,组织实施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和利用工作。
太原档案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档案的收集、整理、编目、保存、利用和管理。收集工作是指对太原市各个单位和个人的档案进行征集和收集,确保档案的全面性和完整性。整理工作是指对收集到的档案进行分类、整理和整顿,使其具有较好的结构和组织性。编目工作是指对档案进行目录编制,以便于查阅和利用。保存工作是指对档案进行鉴定、修复、保管和防火防灾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好。利用工作是指对档案进行调阅、复制和提供服务,满足社会和个人的需求。管理工作是指对档案的管理、监督和评估,确保档案管理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太原档案管理的重点是加强电子档案的管理和利用。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档案以电子形式存在,太原市档案局将加大对电子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存工作,建立电子档案管理系统,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总之,太原档案管理是一项重要的工作,对于太原市的历史研究、社会管理和文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需要加强政府的领导和社会的支持,提高档案管理的水平和能力。
太原市12家档案存放机构
太原市12家档案存放机构有山西省人力资源市场、太原市人才枣滑交流服务中心、小店区人才交流服凳肆腊务中心、迎泽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等。
人事档案是一个人经历、学历、职称、政审、能力、性格等情况的记载,表明一个人的行政雹仿隶属关系。此外,档案是机关、事业单位招聘录用审核人才的重要依据之一,也是为本人提供转正定级、职称申报、办理养老保险等相关人事服务的依据。人事档案处理不当会带来诸多影响,比如,会影响到本人的职称评定、工龄计算、社会保险等。
按规定,对档案的保管不外乎两种情况:有接收单位且该单位有人事管理权限的,应将档案调至单位;没有接收单位的,可将档案托管到人才市场。
太原档案存放机构
档案无小事,毕业生档案涉及到之后职称评定、考试、社保办理等各种活动,一定要妥善处理。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在哪里查询?
人社部在门户网站发布了地方人社部门所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信息,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可登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信息/,查询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毁伏构信息。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一览表
省本级
1山西省人力资源市场太原市新建南路81号
太原市
2太原市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太原市人力资源市场)迎泽区建设南路22号
3小店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小店区昌盛西街40号
4迎泽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迎泽区云路街15号
5杏花岭区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杏花岭区解放路232号
6尖草坪区公共就业服务中心尖草坪区迎轮余悉宾北路29号3层
7万柏林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万柏林区众纺路6号
8晋源区公共就业和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晋源区晋源新城景福北路6号
9清徐县人才市场清徐县美锦北大街160号
10阳曲县公共就业腊乎和人才交流服务中心阳曲县首邑南路87号
11娄烦县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娄烦县人才市场)娄烦县县城南大街政府院内西楼
12古交市人力资源市场古交市腾飞路45号
太原大学生档案存放在哪里?
档案凳隐搏可以存放在学校里面。学校里面保管档案是有时间限制的,只能够为学生保管两年的档案,如果我们申请暂缓就业的话,一定要在这两年的时间之内规划好自己的工作,在两年时间内将档案从学校里面掉出来,否则学校就会把档案邮寄到生源地。
毕业之后可以将档案放在人才市场。人才市场存放档案是很多毕业生的选择,因为人才市场是具有专业性的,他们管理档案很规范,可以让人很放心档案存放在人才市场之后,我们可以得到人才市携颂场发放的存档函,以后需要将档案存放在人才中心时,需要这一份存档函才可以办理相关手续。
可以将档案放在单位里面。什么样的单位才可以存放档案呢?只有事业单位才可以存放档案,如果自己在民营企业或者是私企上班,我们的档案是不可以放在单位里面的,如果我们枣祥通过了公务员考试或者是事业编制考试的话,那么我们进入的单位都是具有人事权的单位,可以存放人事档案。
可以将档案放在生源地的人事局。人事局也是可以存放档案的,人事局在存放档案的时候会要求我们出示相关证件,我们需要按照人事局的要求办理托管手续。
太原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七)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三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 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 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第七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拍巧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三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转递
第八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兄大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通知单转交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转递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经审核无误后袭尘键,及时将档案转递通知单回执退回原单位。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的,应要求原单位补齐或查清楚。
第九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得邮寄或交流动人员本人自带。对流动人员本人自带的人事档案,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不得接收。
第十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接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须由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手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与流动人员或其现所在单位签订档案管理合同书,合同书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十一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与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的转档手续具有相同效力。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必须凭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方可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第四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与利用
第十二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加强与流动人员及其现所在工作单位的联系,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不断充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内容。收集的材料,必须经过认真的鉴别。需经单位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签字盖章后方能归入档案。
第十三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流动人员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在整理档案过程中,要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材料。
第十四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中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借阅工作制度和注意事项。
(一)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办理审批手续。查阅单位应申明查阅理由,管档单位根据规定和需要确定需提供的档案材料。
(二)查阅单位应派中共党员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向查阅单位介绍被查阅人的有关情况。
(三)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涉及国家秘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严格保管,严格查阅手续。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直系亲属的档案。
(五)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第五章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保管
第十五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应具备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物质条件,建立坚固的防火、防潮的专用档案库房,配备铁质的档案柜;经常检查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和安全措施;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人员办公室应三室分开。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保管方法和保护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内部规章制度,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工作的政策研究和理论研究,实行目标管理,不断提高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效率和质量。
第十七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应由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人员必须是党性强、作风正、忠于职守、具有一定的档案管理专业知识的共产党员。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一)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
(二)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的;
(三)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档案内容的;
(四)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中,出现违反本规定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
对前款所列情形负有责任的单位或直接责任者,要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十九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本着“服务为主,适当收费”的原则,按照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但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第二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或工作细则,并报人事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人调发〔1988〕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补充通知》(人调发〔1989〕11号)同时废止。
太原理工大学档案室联系方式
太原理工档案室联系方式如下:
1、虎峪校区档案馆位置:虎峪校区北门镇闭右拐行政办公楼一层;电话:。
2、明向校区档案馆位置:明向校区管理委员会楼(后勤楼);电话:。
太原理工大学漏段档案馆由原太原工业大学档案馆和原山西矿业学院档案科组合而成。太原工业大学档案馆和山西矿业学院档案科均成立于1993年。1997年,经国家教育部和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原太原工业大学和原山西矿业学院实施合并办学,随之两校的档案部门合并,组建太原理工大学档案馆,为处级建制直属单位。
档案室现有人员14名,均具有本科、硕士学历以及中、高级以上职称。1999年学校档案管理通过国家二级标准验收。档案馆曾荣获山西省第六次档案学优秀成果史料汇编“二等奖”、省教育厅“山西省高校档案工作先进单位”和“高校档案工作先进单位”。
档案馆馆藏档案分为4个全宗,即:太原理工大学(1902-至今);原山西矿业学院(1958-1997);原太原工业大学材料学院(1978-1997);原山西省纺织工业学校(1958-2000),总计约十万余卷。档案管理执行高校档案实体分类法,分为重点建设、党群、行政、教学、科研、产品、基建、设备、出返旅誉版、外事、财会、人物、声像、实物等14个档案门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