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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档案管理

作者:老师 时间:2022-11-04 10:55:30 点击:

户籍档案管理

法律分析:公安派出所档案是指公安派出所在治安行政管理、防范和打击处理违法犯罪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材料,经立卷而成。它是公安档案的组成部分,必须加强管理。

法律依据:《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三条 派出所档案管理工作是派出所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基层基础业务建设的内容之一,要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将它列入工作计划和目标管理考核的范围。

第四条 派出所档案分为业务、户籍、文书、声像档案四个部分。

户籍档案管理制度

法律分析:个人或者非国家机关不得查询公民个人户籍档案,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经出示执法证件,可以查验居民身份证。也就是说,个人是不能查的。只有国家机关才可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三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派出所户籍档案保存年限

户籍原始资料没有明确的保存年限,在实际的管理工作中,公安机关不会主动销毁存档的户籍原始资料,所以如果需要查询相关的资料,可以到当时办理的业务部门进行查询。
根据《公安档案管理规定》,公安档案的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和管理细则由公安部制定,经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公安机关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档案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公安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指导公安专用文件材料,及其声像材料、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三)接收统一管理公安档案;
(四)收集保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公安档案、资料,并自形成通八达之日起满20年,即向同级公安档案馆移交;同级未设公安档案馆的,向上一级公安档案馆移交。
《公安档案管理规定》第八条 公安机关档案工作机构,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职责,做好下列工作: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档案的规章制度和具体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公安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指导公安专用文件材料及其声像材料、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三)接收统一管理公安档案;
(四)收集保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公安档案、资料,并自形成通八达之日起满20年即向同级公安档案馆移交;同级未设公安档案馆.的向上一级公安档案馆移交;
(五)依照国家规定,定期将公安机关在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责活动中形成的党政领导和行政管理方面等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条 公安档案的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和管理细则由公安部制定,经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实施。

户籍档案在哪里

法律分析:我国的户籍档案业务由派出所负责。

法律依据:公安部《公安派出所档案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六条 常住户口卷 派出所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积累的居民家庭状况,包括领养子女、入户通知书、分户、姓名更改、年龄更正的材料;出国出境和回国、应征入伍和复员转业以及劳改释放、解除劳教的注销、恢复户口的材料;精神病人情况记载、婚姻纠纷等有关材料,应当按类组卷,并在户籍表内注明。

明代如何管理户籍档案?每十年更新一次,档案馆建在湖中岛,为什么?

对于古代中国各朝代来说,想要国家稳定最重要的是对土地和人口的控制,而古代对人口的控制主要手段是户籍制度。对于历朝历代来说,编制户籍档案是政府最重要的一项工作,其中明代的是中国古代历史上户籍档案的典范。

明代档案制度系统较为完善,管理严格,促进户籍制度发展

1、从收集整理到保存管理,明代档案系统十分规范和严格

明太祖朱元璋在制定黄册制度时就想着要制度化、系统化它,希望它能够延续许久,所以在户籍档案工作的收集和整理工作上做了严格的规范、保护和限制。作为档案管理工作的工作之始,收集和整理工作所规定的条例及其明确且兼具可行性和明确分工。

当然,最开始的工作是制作黄册,做成表格,成为空白的“清册供单”后发给里甲中居住的百姓,待百姓按要求和规格填好相应的信息就开始收集工作。

首先是里甲制下里长将10甲的“清册供单”装订成册送交县衙,县衙再对其中的人口数量、人户田地、生产总数的增减进行校对,核对无误后上交府衙。

府衙再核对一遍收集的黄册后送至布政司,布政司检查完毕、标明日期、签字画押盖上官印、装订成册后再送至户部,户部汇总最终呈上给皇帝。收集整理工作就是在严格遵守这样一层层政府机关的筛选和检查的程序后,得到全国人口、财产信息的。

步骤有序,分工严谨,责任分明。除了收集当年的人口档案信息,明代政府还十分注重收集历史档案,鼓励百姓将旧档案上交。

在《皇明诏令》中这样记载:“其或迷失散在军民之间者,许赴官司送纳。”

进呈之后便将黄册入后湖黄册库进行下一步的保存整理工作。户籍档案的整理依照既定的规章制度对其进行进一步详细的统计、分类、造册和驳册,让档案整理工作井然有序同时准确无误。每次大造黄册入库后,专门的档案管理官员对收集上来的全国档案数目加以统计,同时再做最后的检查工作。

若是发现黄册有误,会在该本黄册册面上印上“驳”字,也就是所谓的“驳册”,该册也将成为废册,不入黄册库,废册发还原地经过修改入库保存成为正册。

入库的正册则会分门别类,按照规定的排序和要求放置和保存。明代黄册十年一造,先按时间分类入库,然后按全国区域划分,同时结合年代性和区域性。

保存贮藏工作并非意味工作的结束,明代档案保存中特别注重防潮、防虫、防火和防盗,《后湖志》记载:““库匠,先年俱行应天府所属八县编签看守晒晾历年黄册”、“敢有将火过桥者,治以重罪”,这些都不难看出明代保存管理工作的严肃认真。

2、专业性的档案库房成立,促进了档案制度的科学管理和发展

户籍档案管理

户籍档案中记录了全国人口、财产重要信息,对于它的保存保卫工作必须做到滴水不漏,明代档案库房定址于后湖,后湖作为永久保存明代户籍的国家档案库房,其选址和建库都是经过深思熟虑和百般挑选。

黄册户籍档案属于国家的机密档案,其存放地点自然是要隐秘、安全、稳定,而明代将户籍档案库房最终定位于南京后湖(现今玄武湖),充分利用了天然地理优势和人力资源结合。

根据《后湖志》记载:“后湖之广周遭四十里,中突数州,断岸千尺”,相当于湖中岛与外部隔绝,湖水为档案库提供天然的屏障,不仅保卫库房还能防火。

此外,明初朱元璋定都南京,后湖离京城南京城近,方便皇帝和户部随时利用、查验黄册,即便后来迁都北京,还是没有改变后湖档案库的地位和重要性。

黄册库库房的建造也同样大有玄机,由于是在湖中岛上建造库房,四周环水,岛上湿气大本来是不利于纸质的资料保存的。于是黄册库在设计建造时改为东西走向前后开窗,以便通风和日晒,去除湿气和防止发霉。

此外,根据岛上地势和位置,分设东南西北前后六库房,每次十年大造黄册,都需要上报皇帝和工部,经过审批方可开工。

除了库房的建造和设计保障,库房的安全还有专门的库房管理和守卫人员,主要分为三类:管册人员、大查人员和巡湖人员。

管册人员由正式官职的官员、监生、办事吏、医生和匠役组成,主要是在库房进行管理工作,大查人员顾名思义,就是专门检查黄册的官员,巡湖人员则是由兵马指挥司将兵和户部官员组成,共同保证黄册库房安全的人员。

除了上述安全保证,明代政府还为档案库存提供充足的财政经费支持和法律保障。

《后湖志》写到:“弘治四年至弘治九年,为清查册籍,仅伙食费和物品费用达一万两白银”、“岁月必须七八年,费资必得万余两”。

同时为了保证户籍档案工作的顺利展开,明代制定一系列法律,比如《大浩》、《大明律·户律》,其中《大明律·户律》7卷95条,全是涉及人口、户籍、土地、徭役等一系列社会经济的法律条文,可以说是古代历史上最全面的户籍立法了。

户籍档案管理普查性和震慑性色彩,保证各部门工作的正常进行

1、严格细致的户籍档案制度,起到了很强的人口管理和普查作业

户籍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在于管理人口,它将人口、土地、财产等重要信息以书面落实下来,非常直观地以文字和数字组合的形式呈现给统治者。

户籍制度最早起源商朝,经过多个朝代的历练仍被统治者所重视。历代统治者在新旧政权更替时,为了巩固自己政权的稳定,首要事务就是整顿和制定国家新的户籍制度,同时辅以户籍档案管理制度。

大明王朝也不例外,普查国家人口信息仍是明代户籍档案制度的最根本作用,且普查功能强大,兼具普查国家土地、税收粮食信息的作用。

上文就有提到,地方政府发给百姓空白的表格,让百姓将需要填写的信息填好再上交,其中就包括家庭人口信息、粮食收成、土地状况等等,在经过层级政府机关的查验。

最终到达后湖黄册户籍档案库时,就包括有全国人户、人丁总数量、田亩总数目、夏秋税粮总数,完全实现人口、田亩、税粮普查功能。洪武十四年后,黄册制度逐渐完善,也就同时意味着一套完整、有序、系统的户籍档案制度和信息普查系统的形成。

2、清晰明了的制度具有强烈的震慑性,起到维护政权的作用

虽然明代与前朝差不多,对于户籍档案管理是“重保藏轻利用”,但是清楚明了的利用制度还是对当时的社会具有较强的震慑作用,起到维护王朝统治的作用。对于户籍档案管理明代设有严苛的法律条文加以保障,无论是收集整理还是保存管理,各个环节都严格要求。

但凡出差错便是处罚,无论军民不论贵贱,所以就是完善、系统的户籍档案管理制度和严明的法律大大威慑了大明的军民,使之在户籍档案管理过程中做到对明王朝、对朝廷、对皇帝应有的敬畏。

此外,后湖户籍档案库对于查验的官员也进行一定程度的震慑,明朝政府严格限制进入后湖档案库的官员,还规定不允许府、州、县及以下政府机关的官员进入后湖抄写黄册。只允许在库房管理人员陪同下查验,查验立即离开,以防泄密。

正如提出建议的大臣杨廉所说:“军民户籍大势不敢紊乱者,诚惧籍册之独在后湖也”。

档案管理工作的执行不力,加重了国家和百姓的运行负担

1、严重的执行不力现象,使得档案管理制度达不到最初的效果

虽然明代户籍档案制度是较为完善的制度,好的制度若没有好的人员来执行那将发挥不出其优势。历史事实证明,明代中后期的户籍档案管理工作确缺乏这样关键的因素。

上文就谈过,明代户籍档案管理中执行的最关键三者是:皇帝、后湖黄册档案库的管理人员和全国各级造册人员,而出问题也就出在这三者上。

明代户籍档案收集整理过程中各级地方政府的造册人员贪污舞弊,后湖黄册档案库的档案管理人员消极怠工,而最关键的就是当朝的统治者,皇帝对户籍档案工作的不重视、不过问。

户籍档案管理

明初的朱元璋作为开创黄册制度和户籍档案工作的皇帝,自然是十分重视户籍档案的运作,且朱元璋向来严惩贪污腐败、消极怠工的官员,在这位勤劳、严格的开国皇帝统治下,官员们都做到尽可能尽善尽美。

明成祖朱棣虽然不及他勤劳的父亲,但是同样作为杀伐果断的皇帝,对于官员执行户籍档案中不作为仍加以严惩,朱棣自己也十分重视后湖黄册库,即便迁都北京也没有搬迁或新建档案库。

可是到了明代中期,随着明代几位奇葩的皇帝登上皇位而导致出现宦官专政、道士当权、内阁权臣当道等等局面,也就同时催生官员贪污腐败、消极怠工的出现。

根据史料记载,正德七年至十五年间,仅江西布政司黄册就被虫蛀六千多册,正德十五年送至后湖黄册库的一万黄册不到一年册占比60%。洪武、永乐年间的黄册“纸壳面上如旧”,这就意味着在正德年间黄册户籍档案工作做得完全不如朱元璋、朱棣在位时期那样完美和严谨。

2、严重的贪污腐败现象,使得百姓在户籍制度下苦不堪言

正所谓“上有所好,下必甚焉”,上位者一旦有什么喜好,就会以极快的速度影响下级的行为。皇帝荒淫无度、无心过问朝政,下面的官员自然而然也对工作不上心、消极怠工、贪污舞弊。

在户籍档案工作中,每十年一次大造的黄册是基础,从基层开始的黄册编造收集好坏直接影响着明代户籍档案工作的实施,问题恰巧就出现在基层官员上。

明代黄册制度和里甲制度相辅相成,编制黄册的基层人员基本上也是里甲组织下的人员,可是里甲制度下的里长却不是正式官职的官员,而是各地人丁、粮食多的地主阶级,所以在编制黄册时避免过重的徭役,难免会出现舞弊现象。

同时里长贪污舞弊同时还会勾结衙门的里书书手、算手那些负责计算和书写钱粮的官吏,他们虽没有大权,却能够随意填写黄册上数字,所以导致受贿、讹诈等现象发生。

每逢大造黄册之年,里书就会巧立名目向百姓征收各种费用,同时还接受里长受贿。

总结

明代充分利用户籍档案对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重要影响,加强对户籍档案管理工作的执行和实施,在维护政权权威、巩固王朝统治、保证基层治安、普查全国人口基本信息上得到想要的结果。除此之外,明代对于户籍档案的保存管理上做出的安全保障的意识值得现代国家档案管理的重视,当然明代中后期因为封建制度和皇帝制度下导致原有户籍档案制度崩溃也是值得深思的一方面。

户口迁移后档案怎么办

户口迁移后档案怎么办

档案来源于文件。档案是由文件有条件地转化而来的,这里的“文件”是指广义文件,即一切由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形成的各种材料。档案和文件是同一事物在不同价值阶段的不同形态,两者具有同源性和阶段性的'共性,也具有实效、功用、离合等个性差异。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户口迁移后档案怎么办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户口迁移后档案怎么办

1、对就读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且户口已迁入学校,毕业后迁回原籍的,毕业生凭:

(1)集体户口页、居民身份证。

(2)学历证书。

(3)接收单位证明。

(4)落户亲朋家庭户口簿。

由落户地派出所核实上述证明材料,在接收单位证明上签署“同意落户”意见后,直接回学校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再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落户。

2、通过各级人才市场代理部门就业和通过各级人才市场引进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凭:

(1)省、市“毕分办”就业报到证

(2)接收单位证明。

(3)相关学历证书。

(4)《户口迁移证》。

将户口落入人才交流中心,登记为集体户口。

扩展资料:

国家对于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大学生的档案,一般采取三种管理办法:

一、是把档案转至生源地,由所在地级市的人社局下属人才交流中心接收,并由个人去办理托管手续。这种方式比较适合准备在生源地范围内就业的毕业生和暂时不想就业的毕业生,优点是在生源地就业后办理手续简单方便,而缺点是两年内如离开生源地就业,需重新办理改派手续。

二、是把档案留在学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籍和档案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档案留校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的,学校将其档案和户口迁回生源地,学校不再为其发放就业报到证。

这种方式适合有就业愿望但尚未就业的毕业生,优点是学校诚信度较高,代为保管户口关系和档案不收取额外费用,其缺点是毕业生档案留校只是延长了择业期,与学校没有人事隶属关系,涉及人事关系的证明都不能出具。

三、是把档案转至就业代理或人才交流中心。这种方式比较适合准备考研、创业、灵活就业的毕业生,优点是易于毕业生解决一些实际问题,缺点是如果毕业生与指导中心交流相对少,则容易造成信息不畅。

公安派出所户籍档案归档范围

公安派出所的户籍档案分为两大类,分别是常住户口卷和居民身份证卷。其中常住户口卷包括派出所在日常管理工作中积累的居民家庭状况,包括新生儿出生登记、准予迁入证明、户口迁移证、分户、姓名更改、年龄更正的材料;出国出境和回国、应征入伍和复员转业以及居民死亡注销、恢复户口、重户注销等材料,并按类组卷,并在户籍表内注明。身份证卷是派出所在管理居民身份证工作中形成的有关材料建立的卷宗。

户籍档案在哪里调取

1、大学里都会有学籍档案去处记录,可以回母校确认查找。档案可知不在学校的情况下可以,直接到母校档案馆查,或是网上查找母校档案馆的联系方式联系相关负责人查询。通过大学档案馆查询,可以查到当初毕业是的档案去向。2、去原所在单位查找。这个要看你原来所在的单位有没有档案接收权,若有就要从毕业之后工作的第一个单位去找,若已转出,那就要按工作单位的顺序依次去找。如果工作过的单位没有人事档案接收权的,则就要到工作过的单位的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才市场去查找。3、回原籍查找。毕业后档案转回原籍的,就直接到原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去查。各地情况也不太一样,有的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有档案管理中心,直接管理各类档案;有的市县则设置下属人力资源中心(人才市场),所有接收回来的档案都归到人才市场管理。

考上特岗教师后的户籍档案怎么办

法律分析:只要符合当地特岗教师考试条件,通过正当途径顺利通过考试,所在县教育局会为您解决户籍档案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照〈档案法〉第七条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二)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三)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

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拒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档案移交的规定,定期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属于中央级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当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即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属于县级国家档案馆接受范围的档案,立档单位应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10年即向有关的县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消单位的档案或者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者严重损毁的档案,可以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户口转走以后 原户籍所在地的档案能保留多少年

户口转走以后,原户籍所在地的档案能保留2年。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