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
资料整理及档案移交规定
一、组织机构资料整理
1、组织机构资料整理,包括组织机构结构图、组织机构名称、组织机构职责、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组织机构联系人、组织机构联系方式等。
2、组织机构资料整理应当按照组织机构结构图,按照组织机构职责分工,按照组织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统一整理。
3、组织机构资料整理应当按照组织机构职责分工,按照组织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统一整理,并定期更新。
二、档案移交
1、在组织机构资料整理完成后,应当将档案移交给组织机构负责人。
2、档案移交应当清楚标明档案的名称、类别、数量、移交时间等信息,并由移交人和接收人签字确认。
3、档案移交应当按照组织机构职责分工,按照组织机构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统一移交,并定期更新。
档案的移交实施细则
法律分析:1、各处(室)系按归档范围、归档时间将各自在工作中形成的材料分门别类,移交档案室,并办理交接手续。
2、归还借阅档案,要认真检查档案资料是否与原件相符,有无缺页或损坏。
3、借阅档案资料,必须办理登记、签字手续、归还时管理人员应当面销号,行销号签字手续。
4、档案员因病因事,库房钥匙由主管主任指定专人保管。在此期间,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借阅,急需者,主管主任指定二人进库,按其规定办理借阅手续。
5、档案管理员调离工作时,有档案损坏、遗漏情况,要查明原因,及时采取补收手续,确保档案资料完整。
6、凡本院人员外出开会、学习或培训回学院时,必须向档案室移交资料,经档案管理员整理登记后,按规定程序交有关方面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工程资料整理归档有何标准及要求
1)归档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归档文件必须完整、准确、系统,能够反映工程建设活动的全过程
②归档的文件必须经过分类整理,并应组成符合要求的案卷。
2)归档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根据建设程序和工程特点,归档可以分阶段分期进行,也可以在单位或分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进行。
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向建设单位归档。
3)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收齐工程文件并整理立卷后,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要求对档案文件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4)工程档案一般不少于两套,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原件)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室)。
5)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
6)凡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需要向本单位归档的文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单独立卷归档。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标准编号。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4。
基本信息
GB/T标准编号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 50328—2014
总 则
为加强建设工程文件的归档整理工作,统一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标准,建立完整、准确的工程档案,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文件的归档整理以及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专业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文件的归档整理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公卫档案交接要求
档案的移交要求及正确步骤:
一、本单位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股室形成的各类文件材料,按要求归档完毕后,及时向档案室移交。
二、移交的档案资料要保证按归档要求,做到整理规范、档号编制规范、编目清晰。
三、移交时登记造册,交接双方应根据移交目录认真核对,交接双方履行签字手续,以明确责任。
四、档案人员根据要求,对不符合移交质量的档案,有权要求移交人员重新整理后再移交。
五、档案工作人员调离工作后,必须办完移交手续后,方可离岗办理调离手续。
档案移交程序
档案移交程序
一般,档案是指人们在各项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原始记录性是它的本质属性。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档案移交程序相关内容,文章希望大家喜欢!
档案移交程序
1、严格执行档案材料统一管理的.原则,凡在本校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都应交档案馆归档保存。
2、学校各部门必须按各类档案移交的时间,将文件材料收集齐全,按照规范化标准要求,由承办单位初步整理,移交到学校档案馆。
3、档案馆接收档案时,首先要检查文件材料质量,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组卷。移交时档案馆工作人员与移交人共同清点,经查对无误,方可办理登记与签收手续。电子文件归档时须拷贝到磁盘或光盘上(为禁止对文件写操作,尽量刻录到一次写操作的光盘上),载体上标注好盘内文件内容、类别、存入日期及磁盘编号等,如要保密还须注明密级。特殊格式的电子文件(非通用格式),归档时应在存储载体上同时备份相应查看软件。对用数据库管理系统生成的数据库文件,数据库结构字段名为非汉字的结构归档时应附数据库结构说明书,表明每个字段的汉字名称。如记录内容用代码表示的应全部转换为汉字表示,以确保数据库信息的可利用性。无论何种形式的电子档案归档均须同时附纸质档案一套。
4、移交文件材料必须填写《档案材料移交清单》,一式2份,其中1份由移交单位保存备查,1份随文件材料移交学校档案馆。移交档案当面清点无误后,双方在移交清单上签字。
5、移交的档案资料必须齐全完整、真实准确,签证手续齐全。各部门兼职档案员应积极配合档案馆做好档案移交工作。
6、档案移交时间。党、政部门和能按年度归档的部门,于次年6月底前归档。教学部门和能按教学年度归档的部门应在次年寒假前完成立卷移交工作;科研、基建(含基建改造工程)、学位论文等应在鉴定、竣工和授予学位后的三个月内完成立卷移交工作;会计档案由财务部门按年度立卷,当年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财务部门保管2年,期满后在次年6月底前归档。
7、专、兼职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必须在办完档案、文件移交手续后,方可调离岗位,以免造成丢失档案、文件问题。
会计档案的移交有哪些规定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单位会计管理机构在办理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并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移交手续。
纸质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保持原卷的封装。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应当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元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单位档案管理机构接收电子会计档案时,应当对电子会计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可用性、安全性进行检测,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
第十三条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利用会计档案,在进行会计档案查阅、复制、借出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篡改和损坏。
单位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对外借出。确因工作需要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借出的,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会计档案借用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和利用借入的会计档案,确保借入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并在规定时间内归还。
第十四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类。定期保管期限一般分为10年和30年。
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的第一天算起。
第十五条各类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办法附表执行,本办法规定的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为最低保管期限。
单位会计档案的具体名称如有同本办法附表所列档案名称不相符的,应当比照类似档案的保管期限办理。
扩展资料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第十七条会计档案鉴定工作应当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牵头,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第十八条经鉴定可以销毁的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会计档案销毁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在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
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电子档案的规定,并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第十九条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纸质会计档案应当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单独转存,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当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