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整理国家标准
根据我国《档案法》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还需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推动档案科技进步。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档案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法律依据
《档案法》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档案法》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档案法》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推动档案科技进步。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档案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档案工作所涉及的国家标准
根据我国《档案法》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还需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推动档案科技进步。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档案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推动档案科技进步。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档案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档案管理国家标准有哪些呢?
现行有效的关于档案管理的国家标准主要有:
GB/T 11821-2002照片档案管理规范
GB/T 17678.1-1999 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 第一部分:电子文件归档与档案管理
GB/T 17678.2-1999 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 第二部分:光盘信息组织结构
国家档案装订标准
法律分析:档案装订总体质量要求1、 确保在扫描过程中不对档案原件造成二次损伤。2、符合国家标准《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3、保证档案扫描图像与原件-致、整洁、清晰。(一) 扫描加工要求1、扫描前应先对案卷进行预处理,启钉、拆分,保证纸张的平整、抚平边角。2、 采用最为可靠的扫描设备和扫描方式完成档案扫描,避免纸张褶皱、撕裂、破损等情况,的发生。3、如遇到档案纸张质地脆弱,不适合反复拆装订的档案,应采用不拆卷扫描设备和方式进行扫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国家鼓励采用推荐性标准。
新修订的档案法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五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推动档案科技进步。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档案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
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中央国家机关根据档案管理需要,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档案业务工作。
第十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十一条 国家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档案工作人员业务素质。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其中档案专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
(一)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
(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
(三)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
(四)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七条 档案馆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移交的档案外,还可以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档案。
第十八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文献信息同时是档案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馆与前款所列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可以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研究、编辑出版有关史料。
第十九条 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应当依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篡改、损毁、伪造档案。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二十二条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经协商采取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转让。严禁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禁止买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委托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服务的范围、质量和技术标准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
受托方应当建立档案服务管理制度,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禁止擅自运送、邮寄、携带出境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境。确需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工作机制。
档案馆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的研究整理和开发利用,为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开放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八条 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利用档案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第三十条 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并在移交时附具意见。
第三十一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献、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优先利用该档案,并可以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予以支持,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公布。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档案所有者有权公布。
公布档案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档案馆应当根据自身条件,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支持和便利。
档案馆应当配备研究人员,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在不同范围内发行。
档案研究人员研究整理档案,应当遵守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通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增强文化自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并采取措施保障档案信息安全。
第三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等相互衔接。
第三十七条 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
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已经实现数字化的,应当对档案原件妥善保管。
第三十九条 电子档案应当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网络或者存储介质向档案馆移交。
档案馆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进行检测,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档案馆可以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
第四十条 档案馆负责档案数字资源的收集、保存和提供利用。有条件的档案馆应当建设数字档案馆。
第四十一条 国家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第四十三条 档案主管部门根据违法线索进行检查时,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检查有关库房、设施、设备,查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记录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四十四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现本单位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档案安全隐患。发生档案损毁、信息泄露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档案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档案主管部门发现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消除档案安全隐患。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档案违法行为,有权向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举报。
接到举报的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档案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做到科学、公正、严格、高效,不得利用职权牟取利益,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第四十九条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运送、邮寄、携带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或者有关部门予以没收、阻断传输,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将没收、阻断传输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主管部门。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档案工作,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二级档案管理标准是什么
国家二级档案管理标准内容有
1 管理措施 (3分)
(1)学习、宣传、贯彻《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对档案工作有部署、有检查、有切实可行的考核办法、奖励措施。 1 听汇报、实地考核,查看有关文件与原始记录 (2)机关档案工作已纳入机关工作计划或目标管理。 (3)机关档案工作已列入分客领导的岗位责任制,作为考绩内容。
2 机构人员
(1)建立了与本机关档案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综合档案机构。
(2)配备了与本机关档案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档案人员。
(3)所配档案干部具有大专以上学识水平,经过市级以上档案专业五门主要课程的培训和业务培训。
(4)档案人员忠于职守、遵守纪律、熟悉业务。
3 管理体制(3分)
(1)明确有1名机关领导分管档案工作;明确有1名机关综合部门负责人主管档案工作。 (2)对档案和档案工作实行了综合管理,即对本机关档案工作实行了统一领导、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对本机关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实体及资料实行了集中保管。
(3)建立了以机关档案综合管理机构为中心的档案管理网络。
4 职能任务(7分)
(1)对本机关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文件材料归档工作进行了指导和监督;并将文件材料的收集、归档工作列入了有关人员、部门的职责范围。 听汇报、实地考核,查看有关文件与原始记录
(2)对本机关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开展了正常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绩。
5 管理制度(5分)
制订了符合规范化的档案管理制度:立卷归档制度、档案保管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利用制度、档案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并得到落实。
6 业务联系(3分)
(1)主动接受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与监督,切实改进本机关的档案工作。
(2)积极参加协作组活动,并较好地完成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交办的任务。
二 保管设施(15分)
1 用房(5分)
(1)有保管档案的专门库房。
(2)现场考核
(3)档案库房安全适用,有防火、防盗、防鼠、防尘、防强光、防潮等措施。
2 装具(10分)
(1)有足够的档案柜、箱,并统一规范。
(2)配有温湿度计、消防器材、吸尘器、去湿机。
(3)档案库房和柜箱内配有防虫、防霉等药物。
三 业务建设(40分)
1 立卷(16分)
(1)采取了与本机关工作相适应的立卷方法。
(2)现场考核,查看有关文件,抽查案卷(年度跨度较长)
(3)制订了本机关的档案分类类目、归档范围、保管期限表,并符合业务建设规范。
(4)归档文件材料齐全、完整,归档率、完整率达95%。
(5)1986年来档案立卷质量基本符合《机关档案工作业务建设规范》要求:组卷合理,保管期限划分准确;案卷标题拟写准确;案卷封面按规定填写清楚;卷内文件排列有序;卷内目录清晰;备考表填写完整;装订结实整齐,装具统一规范。
(6)档案字迹材料基本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质量要求。
2 收集(4分)
(1)按期做好各种门类、各种载体档案的接收工作,对档案资料实行了集中保管。
(2) 各类档案实体(人事档案除外)与目录未实行统一管理的酌情扣分。
(3)应归档保存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档案的资料收集齐全,归档及时。
3 整理(8分)
(1)各类档案、资料均已整理编目、上架,并符合规范编制了目录号,无积存文件。 (2)现场考核
(3)已按机关档案、资料的内容和载体,制订了统一的、科学的分类方案。
(4)已按不同门类、载体和不同的保管期限分别排列,并做到规范、有序、方法一致。
4 保管(7分)
(1)建立了全宗卷,卷内材料不少于三种;有档案资料存放示意图。
(2)现场考核,查看有关原始资料
(3)测记库房温湿度正常,在高温、高湿季节采取了积极措施。
(4)档案基本无霉变、褪色、尘污、破损、虫蛀、鼠咬等现象,并开展了定期检查、有原始记录。
(5)对永长破损、褪色档案进行了修复或复制,并80%完成。
5 鉴定统计(3分)
(1)建立了档案鉴定工作制度,成立了鉴定小组,定期进行鉴定、销毁工作,手续完备。 (2)档案的收进移出登记及时,统计数据准确,帐物相符,各类档案统计台帐齐全。 查看有关文件、台帐,查看原始记录。
(3)准确编制档案工作情况统计年报,上报及时。
6 移交(2分)
(1)按规定向档案馆及时移交档案、案卷质量符合进馆要求。
(2)档案人员工作变动时,交接制度健全、移交手续完备。
四 利用服务(20分)
1 检索工具(9分)
(1)按不同门类、不同保管期限,不同载体分别编制室藏全部档案的案卷目录。 如编有其它简便适用的检索工具可予适当加分,计算机检索档案可加1分,加分不超过2分。 (2)永久、长期档案全部编制了全引目录或文件卡片。
(3)有文卷号索引,并有五种专题目录(索引)或卡片(三年以上)。
2 利用(5分)
(1)档案人员熟悉室藏,调卷迅速准确,四分钟内准确查到一份永久和长期档案。
(2 )现场考核查看有关材料
(3)有档案资料查借阅和利用效果登记簿,并坚持做好利用效果收集工作。
(4)编有利用事例汇编。
3 编研(6分)
编有:
(1)全宗指南;
(2)组织沿革;
(3)发文汇编;
(4)基础数据汇编;
(5)专题汇编;
(6)机关历年大事记。
如编定了有价值,能反映本单位特色的可以适当加分;加分不超过2分。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对档案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逐步实现规范化、标准化和现代化; (二)配置适宜保存档案的专门库房和必要的设施; (三)对重点和珍贵档案,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保护;
(四)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缩微摄影机、电子计算机等技术设备。
各级人民政府、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应当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或者珍贵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根据情节轻重,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建议直接责任人所在单位对其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可以根据档案的价值和数量,责令赔偿损失。
(一)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档案馆保存的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单位保管的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二)将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已有,拒绝向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或者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
(三)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以及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四)涂改、伪造档案的;
(五)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我国现行的档案工作标准有哪些?
档案工作国家标准目录
序号 标 准 号 标 准 名 称 批准时间 实施时间
1 GB/T 9705 –1988 文书档案案卷格式 1988/09/05 1989/03/01
2 GB/T 11821-1989 照片档案管理规范 1989/10/25 1990/07/01
3 GB/T 11822-2000 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
2000/12/11 2001/05/01
4 GB/T 13967-1992 全宗单 1992/12/17 1993/07/01
5 GB/T 13968-1992 档案交接文据格式 1992/12/17 1993/07/01
6 GB/T 15021-1994 缩微摄影技术 用35mm卷片拍摄技术图样和技术文件的规定 1994/04/01 1994/12/01
7 GB/T 15418-1994 档案分类标引规则 1994/12/28 1995/08/01
8 GB/T 17678.1-1999 CAD电子文件光盘存储、归档与档案管理要求 第一部分:电子文件归档与档案管理 1999/02/26 1999/10/01
档案工作行业标准目录
序号 标 准 号 标 准 名 称 批准时间 实施时间
1 DA/T 1-2000
档案工作基本术语
2000/12/06
2000/01/01
2 DA/T 2-1992 科学技术研究课题档案管理规范 1992/07/20 1992/10/20
3 DA/T 3-1992 档案馆指南编制规范 1992/07/20 1992/10/20
4 DA/T 4-1992 缩微摄影技术 在16mm卷片上拍摄档案的规定 1992/07/20 1992/10/20
5 DA/T 5-1992 缩微摄影技术 在A6平片上拍摄档案的规定 1992/07/20 1992/10/20
6 DA/T 6-1992 档案装具 1992/07/20 1992/10/20
7 DA/T 7-1992 直列式档案密集架
1992/07/20 1992/10/20
8 DA/T 8-1994 明清档案著录细则 1995/06/12 1995/10/01
9 DA/T 9-1994 明清档案档号编制规则 1995/06/12 1995/10/01
10 DA/T 10-1994 高等学校档案实体分类法 1995/06/12 1995/10/01
11 DA/T 11-1994 文件用纸耐久性测试法 1995/06/12 1995/10/01
12 DA/T 12-1994 全宗卷规范 1995/06/12 1995/10/01
13 DA/T 13-1994 档号编制规则 1995/06/12 1995/10/01
14 DA/T 14-1994 全宗指南编制规范 1995/06/12 1995/10/01
15 DA/T 15-1995 磁性载体档案管理与保护规范 1996/03/01 1996/10/01
16 DA/T 16-1995 档案字迹材料耐久性测试法 1996/03/01 1996/10/01
17 DA/T 17.1-1995 革命历史档案著录细则
1996/03/01 1996/10/01
DA/T 17.2-1995 革命历史资料著录细则 1996/03/01 1996/10/01
DA/T 1 7.3-1995 革命历史档案资料主题标引规则 1996/03/01 1996/10/01
DA/T 17.4-1995 革命历史档案资料分类标引规则 1996/03/01 1996/10/01
DA/T 17.5-1995 革命历史档案机读目录软磁盘数据交换格式 1996/03/01 1999/10/01
18 DA/T 18-1999 档案著录规则
1999/05/31 1999/12/01
19 DA/T 19-1999 档案主题标引规则 1999/05/31 1999/12/01
20 DA/T 20.1-1999 民国档案目录中心数据采集标准 民国档案著录细则 1999/05/31 1999/12/01
DA/T 20.2-1999 民国档案主题标引细则 1999/05/31 1999/12/01
DA/T 20.3-1999 民国档案分类标引细则 1999/05/31 1999/12/01
DA/T 20.4-1999 民国档案机读目录软磁盘数据交换格式 1999/05/31 1999/12/01
21 DA/T 21-1999 档案缩微品保管规范 1999/05/31 1999/12/01
22 DA/T 22-2000 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2000/12/06 2001/01/01
23 DA/T 23-2000 地质资料档案著录细则
2000/12/06 2001/01/01
24 DA/T 24-2000 无酸档案卷皮卷盒用纸及纸板 2000/12/06 2001/01/01
25 DA/T 25-2000 档案修裱技术规范 2000/12/06 2001/01/01
26 DA/T 26-2000 挥发性档案防霉剂防霉效果测定法 2000/12/06 2001/01/01
27 DA/T 27-2000 档案防虫剂防虫效果测定法 2000/12/06 2001/01/01
28 JGJ 25-2000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与建设部联合修改颁发的强制性行标) 2000/03/10 2000/06/01
城建档案整理规范
法律分析:为规范城建档案的整理工作,根据《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等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深圳市档案局制定了《深圳市城建档案整理规范》。
法律依据:《深圳市城建档案整理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城建档案的整理及接收进馆工作。
第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工程文件材料的收集、组卷归档工作,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文件的形成、收集和组卷归档工作,并对上述单位移交的工程档案进行汇总和统一编号编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档案规范
法律分析:档案法规具有与其他法律法规相同的规范作用和档案法规所特有的管理档案和档案事务的作用。档案法规的规范作用主要体现以下五个方面:指引作用,评价作用、预测作用、教育作用、强制作用,是规范和促进档案事业发展的法律保障,是确保档案安全、发挥档案作用的有效手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五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推动档案科技进步。国家采取措施,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档案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八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中央国家机关根据档案管理需要,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档案业务工作。
工程资料整理归档有何标准及要求
1)归档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归档文件必须完整、准确、系统,能够反映工程建设活动的全过程
②归档的文件必须经过分类整理,并应组成符合要求的案卷。
2)归档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根据建设程序和工程特点,归档可以分阶段分期进行,也可以在单位或分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进行。
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向建设单位归档。
3)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收齐工程文件并整理立卷后,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要求对档案文件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4)工程档案一般不少于两套,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原件)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室)。
5)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
6)凡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需要向本单位归档的文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单独立卷归档。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标准编号。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2014。
基本信息
GB/T标准编号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 50328—2014
总 则
为加强建设工程文件的归档整理工作,统一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标准,建立完整、准确的工程档案,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文件的归档整理以及建设工程档案的验收。专业工程按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文件的归档整理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执行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