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整理人事档案
1、郑州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可以办理人事档案接收以及保存,其具体的地址是郑州市中原区(县)陇海西路街道169号郑州人才大厦2楼人事代理室(窗口)。
2、郑州市公共就业人才服务中心也可以办理人事档案接收以及保存,其具体的地址是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39号附2号(河南出版大厦B511室),邮政编码为450016。
扩展资料:
郑州市档案接收办理注意事项:
1、郑州市档案接收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法定节假日除外 。 夏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冬季:上午09:00-12:00 下午 13:00-17:00。
2、档案接收申请条件:已到郑州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申请调档函;档案已通过机要邮寄或专人送达至郑州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3、档案接收办理所需材料:就业报到证(报到证抬头须开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郑州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二代居民身份证。
4、档案接收办理免费。
参考资料来源:郑州政务服务网-档案接收
郑州接收毕业生档案的地方
郑州市中原区(县)陇海西路街道169号郑州人才大厦2楼人事代理室(窗口)《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郑州接收毕业生档案的地方
郑州市中原区(县)陇海西路街道169号郑州人才大厦2楼人事代理室(窗口)《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 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应当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五条 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下列服务,不得收费:(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
郑州的保管人事档案的在哪个地方?
郑州目前正规的人才中心有三个,第一个是河南省人才服务中心,第二个是郑州市人才服务中心,第三个是郑州新区人才服务中心。
除了这三家,除非能进入可以接收档案的机关单位事业机构,否则其他所谓能收档案的都不可靠,三家收费相同,工作流程也大体相同,可以视就近原则咨询。档案在自己手里超过两年的很难办,建议打电话或去人才中心现场询问,看如何解决。
扩展资料:
人事档案保管费用
人事档案是记录一个人的主要经历、政治面貌、品德作风等个人情况的文件材料,起着凭证、依据和参考的作用,在个人转正定级、职称申报以及开具考研等相关证明时,都需要使用档案。
档案管理费首先是用于档案封装保存的装订、档案盒等文具费约30元,其次是人员经费、场地费、日常运营这三大支出。如果在机关或国企,一般不用自行承担管理费用。同时,部分企业也会为职员报销管理费,但有的企业为留住人才,常开出任职3年后才能报销的规定。
如果不属于这些范围,就要自行缴纳管理费了。从2016年元旦起,全国都将取消档案管理费,财政拨款解决档案管理问题。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人事档案
郑州市人才交流中心保管档案,是怎么收费的?
不收费。
档案费取消了,对此,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虽然档案费取消了,但每年或仍需缴纳一定数额的人事代理服务费。
某地人才交流中心的一位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大家在各地人才交流中心寄存档案时,所缴纳的费用一般为110元,而这110元则包含两部分,一部分为每年60块钱的委托保存人事关系、档案的费用,而另一部分为每年50元钱的人事代理综合服务费。“按照规定,免除的只是档案管理费,而人事代理的其他服务属于额外外包服务,没有减免,今后仍要正常收费”。
档案来源于文件。档案是由文件有条件地转化而来的,这里的“文件”是指广义文件,即一切由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形成的各种材料。档案和文件是同一事物在不同价值阶段的不同形态,两者具有同源性和阶段性的共性,也具有实效、功用、离合等个性差异。从文件到档案是一个批判继承的辩证运动过程。
从信息的内容和形式来说,两者完全相同的,但从时效、价值和系统性上来说,档案是对文件的不断扬弃。首先是时效性批判,档案是已经办理完毕的文件;
其次是价值评判,档案是办理完毕的文件中具有保存价值的部分;最后是系统性批判,档案是把分散状态的文件按一定逻辑规律整理而成的信息单元。因此,文件是档案的前身,档案是文件的归宿;文件是档案的基础,档案是文件的精华;文件是档案的素材,档案是文件的组合。
参考资料来源:映象新闻-档案费将取消河南多地停收 人事代理服务费可自由选择
郑州市人事代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完善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人事代理是指人事代理机构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为代理对象代办人事管理方面的有关事宜。第三条 市、县(市)、上街区人事行政部门是人事代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事代理管理工作。其所属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人事代理机构,具体负责人事代理工作。
市、县(市)、上街区人事代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具备条件的单位或区域设立人事代理分支机构。
各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人事行政部门做好人事代理管理工作。第四条 人事代理机构与代理对象之间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双方按照合同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人事代理应当充分尊重代理对象的意愿,坚持平等、公正、高效、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事代理和委托人事代理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委托人事代理机构代办:
(一)保管人事档案;
(二)办理专业技术资格考评申报、档案工资的调整、出国(出境)政审手续呈报等事宜;
(三)办理无入户地址的人员挂靠人事代理机构集体户粮关系手续;
(四)代办大中专毕业生接收报到手续和转正定级手续;
(五)其他与人事管理有关的事项。第七条 下列单位和个人可以委托人事代理机构办理人事代理事宜: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外地驻郑单位;
(二)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在本市从业但户口不在本市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
(六)自费出国留学人员;
(七)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
(八)外国常驻代表机构聘用的中方雇员;
(九)其他需要进行人事代理的人员。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委托人事代理应当与人事代理机构签订人事代理合同。合同应明确约定人事代理的具体内容、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等。
人事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委托单位和个人委托的人事代理事宜。第九条 按规定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非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由人事代理机构统一保管。第十条 人事代理机构对代为管理的人事档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规范妥善保管,防止丢失档案材料和擅自泄露档案内容,不得擅自涂改、抽取、销毁或伪造人事档案材料。第十一条 人事代理机构应加强与委托单位和个人的联系,及时收集充实人事档案内容。
人事代理机构对收集的人事档案材料,必须认真鉴别。需经单位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可入档。第十二条 人事代理机构根据代管的人事档案材料,可出具代理对象所需的与人事关系有关的证明材料、手续等,其他部门或者单位应当认可。
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手续,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据实开具,不得弄虚作假。第十三条 人事档案由人事代理机构代管的人员,在代理期间可按国家规定计算工龄,享受职称考评等待遇。第十四条 委托人事代理的单位,增加或减少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应及时到人事代理机构办理相应的手续。第十五条 人事档案由人事代理机构代管的人员变动工作单位时,应及时到人事代理机构办理人事档案变动手续。被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时,必须凭人事代理机构出具的人事关系介绍信,方可正式办理录用、聘用手续,其人事档案由人事代理机构转入录用、聘用单位。第十六条 人事代理机构接受委托提供人事代理服务,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委托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交纳有关费用。第十七条 非国有企事业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由市、县(市)、上街区人事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应在人事行政部门限定的期限内到人事代理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第十八条 人事行政部门和人事代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郑州人才市场存放档案收费吗?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2015年1月1日起已经取消流动人员人事关系及档案管理费等内容。
发文单位
12月10日,中央组织部、人社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等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0号,以下简称《通知》),就进一步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公共服务体系提出要求。
通知要求
《通知》强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管理体制,由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单位管理,其他单位未经授权不得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跨地区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
《通知》指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是基本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的重要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包括档案的接收和转递;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档案的整理和保管;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等7个方面内容。
《通知》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取消收取人事关系及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档案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各地要将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通知》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应真实、准确、完整、规范,如实反映存档人员的出生日期、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职务任免、职称评审、奖励处罚、政治面貌等基本情况。存档期间不再调整档案工资,档案行政(工资)介绍信、转正定级表、调整改派手续等材料不再作为必备材料。
《通知》强调,要严肃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纪律。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涂改流动人员档案,严禁在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和身份等方面弄虚作假,严禁为不符合政策规定的人员新建、重建档案,不得无故推诿拒收档案,不得出具虚假证明,不得擅自向外公布或泄露流动人员档案内容。对违反规定的,由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严肃查处。
此外,《通知》还对推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信息化建设、加强安全管理等工作提出了要求。
请问,如果去郑州市人才交流中心提档案,一定需要本人去吗?
去郑州市人才交流中心提档案,一定需要本人携带身份证去,需要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单位调档函原件;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调档函原件;入学录取通知书或录取院校调档函原件;入伍通知书或人民武装部出具的证明原件。
根据郑州人才市场《人事档案管理、调出、证明开具》第一条关于转出人事档案转出的规定:须先到郑州人才大厦二楼办事大厅补交欠费并办理户口、党员组织关系转出和社保停保手续(单位代理人员须转为个人代理)。
1、《人事代理合同》;
2、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代办须经办人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委托书);
3、县级以上(含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或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授权的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单位调档函原件;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的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事业单位)调档函原件;入学录取通知书或录取院校调档函原件;入伍通知书或人民武装部出具的证明原件。
扩展资料:
《离校未就业毕业生档案接收及网上预审工作的办法》第三条 关于办理要件的规定
1、本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交本人和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
2、完整、密封的学籍档案(第一学历至最高学历);
3、毕业证原件、复印件及《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
4、开具至“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郑州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的《档案转递通知单》;
5、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原件、复印件;
6、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记录及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参考资料来源:郑州人才市场——人事档案管理、调出、证明开具
郑州市人才交流中心档案室的电话是多少?
郑州市人才交流中心档案室的电话是: 65957469
网站查询:http://www.zyrc.com.cn 中原人才网-档案管理专栏
电子信箱:(河南人事代理)
单位地址:郑州市经二路11号
邮 编:450003
抵达公交:40路、82路(东韩寨站)、2路、2路快线、23路、47路、64路、71路、77路、118路(黄河路经三路站)
省人才交流中心可以接收以下六类档案:
1、调动人员档案。原单位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经调动或流动手续转往省人才交流中心的人事档案。
2、辞职辞退人员的档案。从省直机关、事业单位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的工作人员人事档案;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档案。异地单位工作人员辞职辞退的,档案须经当地人才服务机构转接;垂直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辞职的,参照“调动人员档案”办理。
3、毕业生档案。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档案,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档案,可凭学生本人《就业报到证》或个人申请将档案转入我中心。
4、非公单位就业人员档案。在郑州市范围内的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档案;自由职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的档案;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档案。
5、单纯学籍档案。非普招类毕业生学籍档案、超过择业期仍未办理就业报到证的普招类毕业生学籍档案、归国留学人员档案,此类档案存档时,需审查其学历认证报告书和此前的履历证明、工作鉴定等,情况不明、材料不全的,不予存档。这三类人员,如果此前有参加工作的手续,学籍档案应放回原单位归入本人档案中,不得单独将学籍档案存入我中心。
6、人才服务机构转入的档案。从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转入的档案。
参考资料:河南省人才交流中心档案管理-服务指南档案接收
如何查询档案是否转到郑州市人才市场
档案是否已转到郑州市人才市场可以到相关网站进行查询。
档案放在人才市场的主要作用有:
1、保留国家干部身份,大中专应届毕业生,委托市流动人才管理办公室人事代理,一年后转为正式国家干部并确定工资标准;其他原属国家干部身份的人员,离开原单位一年内办理了人事代理的,亦保留干部身份;
2、连续合并计算工龄,人事代理期间,工龄可连续(合并)计算。人事代理人员调动到机关、事业或企业单位后,人事代理时间作为正式工作年限;
3、完整规范保管档案,人事代理前后的档案材料全部完整入档、规范管理;
4、整体代理人事关系,包括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国家规定的普调或晋升工资、初次专业技术资格认定、晋升职称评审申报、出国(境)审批、党团关系、社会保险关系转接等;
5、优先推荐就业安置,人事代理人员基本信息可进入人才库,供所有用人单位选择录用,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就业;
6、免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免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七)其它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八条 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凭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人员流动的有效文书,向流动人员原单位开具调档函,原单位接到调档函十五天内,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随档案转递必须完整齐全,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