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管理档案
导语:要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就必须立足于我国现代企业管理的现状,吸收和借鉴优秀的档案管理工作研究成果,不断适应档案管理工作的新形势,逐步完善档案管理工作,培养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历史责任感感和使命感,进而激发广大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工作热情,走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道路。
一、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做好档案管理工作一个企业健康发展的需要。科学规范的管理档案,是衡量一个企业业绩与管理水平的重要尺度,意义重大:第一,可以为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及时了解企业整体经营状况,适时调整经营策略提供准确依据,为经营决策提供支持性证据。第二,有利于社会各方准确认定企业经营成果,为企业与各有关方面进行有益合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在我国经济全面发展的历史背景下,做好档案管理工作,不断地更新档案管理观念,勇敢探索和尝试新的档案管理手段,以全面、真实地反映企业整体发展状况和经营成果。档案管理成果同企业经营管理的有机结合决定了该企业资源配置的取向和模式,决定着企业的商业版图和未来发展,对于实现该企业经营战略,不断提高管理效率具有深远的影响。因此,做好档案管理工作对于促进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不断提升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二、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意识弱化
随着计算机技术的飞速发展,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淡化,一些企业的档案管理工作人员自身就对档案管理工作没有给予高度重视,在档案管理工作中缺乏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没有积累扎实的档案管理的理论知识、科技知识,因而不能充分认识到档案事业在社会发展中的战略作用和实际意义。工作中存在失位现象,工作责任心不强,对档案管理工作重要性的宣传力度不够,档案管理无用论在本部门滋生蔓延到整个企业。不利于形成企业管理层关心、重视档案管理工作的氛围,企业的档案意识进一步弱化。
三、坚持依法管理档案
(一)依法搞好建章立制工作。
档案事业的发展必须坚持走依法治档的道路。只有实现档案管理的制度化,档案管理工作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和收集、整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应运而生,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为我国档案管理工作的`良性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然而,新的形势对档案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就要求各地方要充分利用地方的立法权限,建立一整套有地方特色的档案法律法规,是档案管理工作与时俱进,有法可依。在此基础上,各部门都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规章制度,项制度要管理,项制度要效益,只有这样,档案管理工作才能做到因地制宜、灵活有效。
(二)实现档案管理同现代技术的有机结合。
只有实现档案管理同现代技术的有机结合,档案管理工作才能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利用计算机等现代化手段整理档案,可以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在高科技情况下的档案管理可按文件形成的先后顺序排列打印,既降低了人为因素在文件归档工作中的影响,又发挥计算机的管理优势,减少了手工操作,提高了工作效率。在档案管理中要注重档案信息的组织化、系统化,在输入检索词时再点查找范围,检索得出的文件就是与事件密切相关的,既准确又不浪费时间,只有这样,丰富的库藏资源才能得到充分利用。
为了保证安全,必须制定严密电子文件安全管理制度,完善电子文件流转跟踪登录管理。在电子文件管理系统中建立有效的操作权限管理体系,按照信息安全、人员职责、设备管理等因素,对电子文件管理系统的操作权限进行合理划分,在工作模式和软件功能上周密设计。同时结合电子签章、口令管理、活体指纹识别等新技术,提高身份认定的精度。其中应重点对最常用的口令方式进行严格管理。设置自动启动的电子文件操作日志,以备日后进行安全查考或真实性鉴定时作为依据。
(三)充分发挥档案管理的作用。
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根本目的在于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档案利用工作是档案自身价值得以实现的直接手段,做好档案的开发和利用是档案管理自身价值的重要体现,档案开发利用已经成为全社会重要的不可或缺的信息资源。
档案员除了在档案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等方面下功夫外,应着重做好档案的编目、检索、编研工作,编制较适用的检索工具,建立健全检索体系和档案文件汇编等参考资料,及时、系统、完整地提供、满足档案利用工作的需要。
在此基础上加强对档案的保管工作,随时准备为利用者提供所急需的档案。重要、珍贵的档案要备有微缩或复制件,以代替档案原件提供利用。同时加强档案库房设施建设,减少外界条件对档案造成的损害。在管理好档案的基础上,档案管理工作也要适应社会需求的变化,寻求更为有效的服务新途径,以提高档案利用的质量和水平,把“死”档案变成“活”档案,更好地发挥档案的作用,在创造社会效益的同时,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
总之,科学规范的档案管理可以不断地提升一个企业的管理水平,做好档案的开发和利用工作,不但可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自身价值,而且可以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应有的贡献。
档案的管理规定
法律分析: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
(一)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
(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
(三)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
(四)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我国档案方面的法律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修订情况
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法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军事、外事、科技等方面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政府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第五条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第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推动档案科技进步。
国家采取措施,加强档案宣传教育,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国家鼓励和支持在档案领域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
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中央国家机关根据档案管理需要,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档案业务工作。
第十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十一条 国家加强档案工作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提高档案工作人员业务素质。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其中档案专业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定专业技术职称。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下列材料,应当纳入归档范围:
(一)反映机关、团体组织沿革和主要职能活动的;
(二)反映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主要研发、建设、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以及维护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权益和职工权益的;
(三)反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城乡社区治理、服务活动的;
(四)反映历史上各时期国家治理活动、经济科技发展、社会历史面貌、文化习俗、生态环境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归档的。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依照前款第二项所列范围保存本单位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经档案馆同意,提前将档案交档案馆保管的,在国家规定的移交期限届满前,该档案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仍由原制作或者保存政府信息的单位办理。移交期限届满的,涉及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的档案按照档案利用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七条 档案馆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移交的档案外,还可以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档案。
第十八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文献信息同时是档案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档案馆与前款所列单位应当在档案的利用方面互相协作,可以相互交换重复件、复制件或者目录,联合举办展览,共同研究、编辑出版有关史料。
第十九条 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便于对档案的利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适宜档案保存的库房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采用先进技术,实现档案管理的现代化。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提高档案安全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条 涉及国家秘密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应当依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
禁止篡改、损毁、伪造档案。禁止擅自销毁档案。
第二十二条 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省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经协商采取指定档案馆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
前款所列档案,档案所有者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转让。严禁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的,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二十三条 禁止买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委托档案整理、寄存、开发利用和数字化等服务的,应当与符合条件的档案服务企业签订委托协议,约定服务的范围、质量和技术标准等内容,并对受托方进行监督。
受托方应当建立档案服务管理制度,遵守有关安全保密规定,确保档案的安全。
第二十五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禁止擅自运送、邮寄、携带出境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境。确需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工作机制。
档案馆应当加强对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的研究整理和开发利用,为突发事件应对活动提供文献参考和决策支持。
第四章 档案的利用和公布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开放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二十八条 档案馆应当通过其网站或者其他方式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不断完善利用规则,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服务水平,积极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便利。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档案馆不按规定开放利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档案主管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利用档案涉及知识产权、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公民根据经济建设、国防建设、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的需要,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利用档案馆未开放的档案以及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存的档案。
第三十条 馆藏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馆会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共同负责。尚未移交进馆档案的开放审核,由档案形成单位或者保管单位负责,并在移交时附具意见。
第三十一条 向档案馆移交、捐献、寄存档案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优先利用该档案,并可以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档案馆应当予以支持,提供便利。
第三十二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未经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公布。非国有企业、社会服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形成的档案,档案所有者有权公布。
公布档案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档案馆应当根据自身条件,为国家机关制定法律、法规、政策和开展有关问题研究,提供支持和便利。
档案馆应当配备研究人员,加强对档案的研究整理,有计划地组织编辑出版档案材料,在不同范围内发行。
档案研究人员研究整理档案,应当遵守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国家鼓励档案馆开发利用馆藏档案,通过开展专题展览、公益讲座、媒体宣传等活动,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传承发展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继承革命文化,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增强文化自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五章 档案信息化建设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并采取措施保障档案信息安全。
第三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等相互衔接。
第三十七条 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
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
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已经实现数字化的,应当对档案原件妥善保管。
第三十九条 电子档案应当通过符合安全管理要求的网络或者存储介质向档案馆移交。
档案馆应当对接收的电子档案进行检测,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档案馆可以对重要电子档案进行异地备份保管。
第四十条 档案馆负责档案数字资源的收集、保存和提供利用。有条件的档案馆应当建设数字档案馆。
第四十一条 国家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第四十三条 档案主管部门根据违法线索进行检查时,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前提下,可以检查有关库房、设施、设备,查阅有关材料,询问有关人员,记录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第四十四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发现本单位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消除档案安全隐患。发生档案损毁、信息泄露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档案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十五条 档案主管部门发现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存在档案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消除档案安全隐患。
第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档案违法行为,有权向档案主管部门和有关机关举报。
接到举报的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第四十七条 档案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做到科学、公正、严格、高效,不得利用职权牟取利益,不得泄露履职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第四十九条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运送、邮寄、携带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或者有关部门予以没收、阻断传输,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将没收、阻断传输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主管部门。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档案工作,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管理办法。
第五十三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高校如何做好档案管理
导语:档案是反映各个历史时期、历史面貌的真实记录。档案工作是学校教育事业重要的组成部分。一个学校的发展轨迹、文化积淀、管理水平、办学特色,常常可以从档案中反映出来。
一、做好高校档案管理工作,领导重视是前提
高校档案是展示学校自身形象和价值观建设成果的重要载体,因此学校档案工作要站在广阔的社会文化背景之下,努力体现多姿多彩的生命魅力和独具个性的文化氛围,努力与德育教育各类活动相结合,成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基地,最大范围反映学校的文化风貌和历史面貌。
学校领导要站在校园文化的角度,倡导全校教职员工认识学校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并把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学校发展的长效机制之中,努力让全体教职工增强建档意识,形成人人重视和维护学校档案工作的良好风气。
一段时间以来,很多高校对于档案管理工作不够重视,在人、财、物的投入上没有把档案工作摆在应有的重要地位,导致了档案管理工作无人重视,严重影响了档案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质量和效果。要真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领导重视是前提。只要领导重视了,重心明确了,以后的工作才好有条不紊的进行。
二、做好高校档案管理工作,健全制度是关键
一是要明确档案管理机构的双重职能。目前档案工作在高校的地位还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有的甚至还停留在“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地步。在学校机构改革中,不少档案管理机构的地位又被削弱,只看到其服务功能,而忽视了其行政协调、监督指导的职能。要把档案工作作为高校内部行政管理的重要部门,因为法律要求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同时还要“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所以高校档案机构具有双重性,作为职能部门,它负有“监督和指导”的职能。作为业务部门,它具有“保管”的职责。因此,我们要强调高校档案管理机构的双重职能。
二是要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构和管理网络
成立以学校领导为组长、相关负责同志参与的档案工作领导小组,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档案员和兼职档案员。要采取切实措施,建立一支有较好的政治、业务素质的档案干部队伍,并保持相对稳定。专职档案干部属专业技术人员,与教学、科研、图书管理人员同等对待。要按有关规定,认真做好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或任命)工作。
档案干部中的骨干,一般不要轻易调动。档案部门的经费,应列入学校预算,统筹解决。学校各职能部门要对与本部门关系密切的归档材料、设备,从学校经费中给予支持。硬件建设是提高档案水平的保障,同时也是保证档案管理质量的最佳手段。要专门设立档案管理机构,添购档案管理设施设备,分类存放,编档管理,做足防火、防盗、防潮、防光、防虫、防高温、防霉、防尘措施,确保档案材料保管安全、利用方便、管理规范。
三是要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完善的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是档案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管理的有力措施和可靠保证。制订《档案室工作职责》、《档案人员工作职责》、《档案库房管理制度》、《档案保密制度》、《档案利用制度》、《档案鉴定、销毁制度》、《档案室管理制度》等制度,促使全校教职员工都来重视档案工作,认真研究落实本部门的档案工作任务,使高校档案工作保质保量限期完成。依法管理档案工作,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档案意识和档案法制观念,打好依法管理档案工作的群众和社会基层。
三、做好高校档案管理工作,牢记服务是根本
一是要强化服务理念
高校档案管理工作的初衷和归宿是它的服务价值,利用它来正确指导学校教育教学各方面工作的发展和进步。首先,要强化服务功能,创新服务机制。使得高校档案工作更好地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各类咨询查证服务。其次,提高管理素质,拓宽服务渠道。要转变思想观念,与时俱进,充分认识新形势对档案工作的新要求,积极探索档案开发利用的新思路、新方法,主动树立服务意识,主动开发服务功能。
二是要加强素质建设
档案工作者在做到政治素质高、具备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的同时,还必须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树立创新意识,培养创新能力,加强创新学习,全面掌握档案专业知识和一定的现代化管理知识,培养信息技术开发应用能力,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实现档案工作专业化管理。
一方面积极参加档案业务培训,更新档案专业知识理论,另一方面建立档案工作网络,选拔年纪轻、懂电脑且热爱档案事业、默默奉献的人担任高校专职档案管理员,运用现代化管理知识和先进技术设备,提高管理水平,使学校的档案工作跟上办公自动化步伐,为学校教学、科研和其他工作服务。
协调好与公文处理部门的关系,从管理制度化、规范化和标准化来加强公文处理的统一性;确保归档文件的齐全完整。档案来源于学校各职能部门的职能活动,从文件产生到归档要经历一段时间,经过许多环节,每个环节都会影响文件材料的质量,影响文件材料的齐全性、完整性和准确性,如归档学生学籍的管理,教师和教职员工的人事档案。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与各职能部门及时沟通,确保归档文件的齐全完整。努力打造一支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的档案管理队伍,让他们每个人都能在自己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创绩立功,尽快成长为档案管理的行家里手,为学校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三是要掌握先进技术
要加快高校档案信息化建设实现档案的现代化管理。将档案资源和档案各项管理过程数字化,通过信息系统加工和计算机网络的传输,实现档案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有序、有效开发利用,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选用适合本校档案管理工作的管理软件,实现档案信息化。
在此基础上,建立档案信息查询系统,对相关管理部门和个人设置访问权限,利用网络平台了解相关档案信息,在一定范围内实现档案信息公开。这样不仅可以使档案管理人员从繁杂的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检索工作中解放出来,而且可以更快捷、更准确地为教育、教学及科研、人事工作提供全方位的优质服务。
总之,学校档案管理工作是学校基础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在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的同时,主动提供档案利用服务,做到档案管理工作管理方法科学化,管理手段高效化,档案工作标准化,建立档案管理工作长效机制,使档案价值得以充分体现,推进教育事业的发展。
国际档案日宣传标语
1、 守护历史 传承文明 资政育人 服务社会
2、 档案工作功在当代 利在千秋
3、 增强全民档案法制意识,依法保护利用档案信息
4、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5、 依法保护档案是一切组织和公民应尽的义务
6、 维护《档案法》的尊严和权威,惩治违反《档案法》的一切行为
7、 学习《档案法》、宣传《档案法》、贯彻《档案法》、执行《档案法》
8、 健全民生档案,维护民生利益
9、 全面推进民营企业档案工作,服务民营经济新飞跃
10、 弘扬档案法制理念,加强档案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工作
11、 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办《关于开展电子文件和数字档案登记备份工作的通知》和全市档案工作会精神,全面推进我市档案事业健康迅速发展
12、 加强项目工程档案监管,积极推进项目档案专项验收工作
13、 继续推进机关档案年检和目标管理认证工作,不断提升机关档案管理水平
14、 开发档案信息资源 弘扬民族优秀文化
15、 6月9日是“国际档案日”。国家规定从2013年开始,以后每年的.6月9日是全国统一档案宣传活动日。今年国际档案日活动主题“档案--与你相伴”
16、 档案是一代人留给另一代人的最珍贵礼物,我们对它的爱护程度,标志着我们的文明程度
17、 管理档案保存历史,传承文明促进和谐。
18、 依法管理档案,发展档案事业。
19、 档案是社会的宝贵财富,人类文明进步的记录。
20、 档案中有他人智慧,用起来可以照亮自己;档案中有自己心血,传下去可以滋养他人。
21、 管好用好档案功在当代,利及千秋!
22、 档案是人类知识与智慧的结晶,保护档案人人有责。
23、 全社会都要重视和支持档案工作。
24、 增强社会档案意识,保护人类文化遗产!
25、 存真求实对历史负责,鉴往知来为现实服务。
26、 积极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带动基础业务工作的全面进步。
27、 公民有保护法定档案的义务和利用国家档案的权利。
28、 加快档案事业发展,服务和谐社会建设。
29、 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一样需要科学归档。
30、 建立家庭档案 弘扬家庭美德
1、 纪念6·9国际档案日 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2、 2017年6月9日国际档案日主题“档案与民生”
3、 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全面发展档案事业
4、 加强农业农村档案工作,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
5、 建立健全三农档案,满足农民群众对档案信息日益增长的需求
6、 全面提高农业农村档案工作水平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7、 建立健全农村村务档案,满足村民自治需要
8、 档案是财富,人人要爱护;档案是资源 ,价值胜金钱 。
9、 保护档案信息资源,弘扬学院优秀文化 。
10、 档案记录历史、传承文明、服务社会、造福人民。
11、 依法保护档案是一切组织和公民应尽的义务。
12、 档案工作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13、 人人执行档案法,处处盛开和谐花。
14、 为何我能发展?档案是我靠山!
15、 档案中有他人智慧,用起来可以照亮自己;档案中有自己心血, 传下去可以滋养他人。
16、 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全面发展档案事业。
17、 依法治档,服务学院。
18、 增强档案法制意识,依法保护利用档案信息。
19、 依法管理档案工作 ,科学发展档案事业。
20、 存真求实对历史负责,鉴往知来为现实服务。
21、 与档案携手,为历史存真。
22、 档案留子孙,精神传后人 。
23、 建立健全农民(户)档案,满足乡风文明建设需要
24、 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农业农村档案工作的长期任务
25、 全面提高村级档案工作水平,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26、 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弘扬民族优秀文化
27、 加快档案资源开放开发,为构筑和谐社会服务
28、 公民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29、 依法治档,服务社会
30、 发挥档案存史资政 育人价值
河南省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和各种文字、图表、声象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健全和稳定档案机构,按国家规定确定人员编制,统筹安排档案事业经费。
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应切实加强对本单位、本系统档案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创造必备条件,依法保障档案工作的开展。第四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的档案机构,必须依法管理、保护档案,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主义各项建设事业服务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档案完整和安全的义务,有权抵制和检举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行业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推行档案管理标准;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馆和其他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四)组织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保护、档案宣传、教育和档案干部培训工作;
(五)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档案法律、法规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案件。
计划、财政、人事、教育、监察、公安、司法、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认真协助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履行其职责。第七条 其他单位档案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及所属单位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二)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各种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做好档案鉴定与编目工作,并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及有关资料;
(三)对本单位文书部门、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参与本单位引进技术项目、建设工程、科研项目和重要设备档案的验收工作;
(四)对档案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照规定向档案行政管理机关报送档案工作的基本情况统计。
行业管理较强或专业档案较特殊的部门的档案机构,还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档案管理措施。第八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科学文化事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地方国家综合档案馆按其管理范围收集和接收辖区内各单位具有永久、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及有关资料,征集散存在社会上的档案史料,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的收集、征集范围按国家和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对所保存的档案、资料进行科学分类、整理、编目;
(三)对馆藏档案进行有效保护,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四)负责馆藏档案的统计、保密、解密和鉴定、销毁工作;
(五)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提供服务。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九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归档的材料,必须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据为已有或拒绝归档。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机关公文处理的法规,准确、完整形成本单位公务活动中积累的各类档案材料。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照国家档案的分类规则,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档案分类大纲和编号方案。归档的文件材料由文书部门或形成的有关业务机构或人员收集齐全,并依照档案分类大纲和编号方案以及文书立卷的原则,进行分类、组卷、编目和编号,由单位档案部门或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统一管理。
各单位应依照《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档案馆工作通则》的规定,定期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贵阳市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依法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第五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证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的落实。第六条 本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有保护档案的义务。第七条 对在加强档案管理、发展档案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或将重要、珍贵档案捐赠给国家的组织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档案管理部门、有关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八条 贵阳市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贵阳市档案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的档案事业,对本市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区、县(市)人民政府档案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档案管理部门)主管本区、县(市)的档案事业,对本区、县(市)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指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指导本单位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对文件材料的收集、立卷和归档工作,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十条 市、区、县(市)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是集中保存和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
综合档案馆负责收集和保管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多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综合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贵阳市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保管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特定领域或者特殊载体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专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专业主管部门拟定,经贵阳市档案管理部门审定。
综合档案馆的设置,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专门档案馆的设置,经贵阳市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后,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部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长期保管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提供利用。
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负责收集和保管本单位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提供利用。
部门档案馆的设置,经贵阳市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后,由贵阳市人民政府批准;企业事业单位设置档案馆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贵阳市档案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从事档案鉴定、咨询、评估等中介服务的机构,须经贵阳市档案管理部门资质认定,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工商登记手续。资质认定办法由贵阳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三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办事,遵守纪律,具备必要的档案专业知识,取得岗位资格证书。颁发岗位资格证书的办法由贵阳市档案管理部门制定。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材料,必须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归档。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本单位形成的各类档案材料进行整理,定期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第十六条 反映本市重大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宗教等活动的档案,是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收集和保管的具体办法由贵阳市档案管理部门制定。第十七条 市、区、县(市)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档案,必须经市、区、县(市)档案管理部门、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以及有关档案馆进行验收。第十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移交档案:
(一)列入市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向贵阳市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区、县(市)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五年,向区、县(市)档案馆移交;
(三)列入专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按照国家规定时限向专门档案馆移交;
(四)撤销、合并的机关、团体的档案,应当从批准撤销、合并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档案室工作情况总结
档案室工作情况总结范文
××年,在公司的正确领导下,档案室始终坚持以邓**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管道局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治档,以档案工作信息化建设为重点,加强基础建设,提高管理水平,优化服务质量,各项工作得到了顺利开展,并取得了一定成绩。现将具体情况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档案工作有了新的突破
⒈领导重视是做好档案工作的关键。公司档案管理工作由公司常务经理××主管,公司党委书记××主抓档案的安全管理工作。在这一年里,领导们经常深入到档案室进行业务、安全检查和调研,听取工作汇报,了解档案管理和工作进展情况,解决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给予了我们莫大的支持。今年档案信息管理软件进行升级,在公司领导的大力支持下,按照局《××××》的文件精神要求,在第一时间为档案室重新配备了符合档案信息化管理所需的硬件设施,并安装了《××档案信息管理系统》软件,为档案的现代化、规范化、无纸化、自动化管理提供了基础保障。在今年汛期期间,领导们更是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为了防止库房受到雨水潮气的影响,把档案室的外墙进行了加固粉刷,使档案的安全性得到了提高。领导的重视,为我们积极开展档案工作创造了良好的氛围,同时也为档案工作指明了发展的方向。
⒉实现实质合并,统一办公、统一管理。××年,公司与××××公司进行了合并重组,为了整合资源、形成合力、提高工作效率,公司实行了档案集中统一管理。为了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确保档案不遗漏、遗失,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我们又对原××××公司的两个独立法人的单位进行走访了解,对他们独立保存的文书档案、科研档案、会计档案共××卷进行了接收,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办理了移交。在公司领导、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和档案管理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实现了公司档案的真正集中统一管理。
二、加强制度依法管理档案
⒈依法治档是档案管理的基本手段。公司重组后,公司的档案管理不仅要从组织形式上实现统一,而且更要从规章制度上实现统一。因此,在今年的工作中,我们积极配合公司经营管理部、人力资源部、质量安全部,修订了档案管理流程、档案室职责、《档案管理规定》、《档案管理制度》、基本建设类和声像类档案管理程序;重新制定了文书类、科研类、会计类三类档案管理程序;编写了档案管理岗位工作标准,使岗位考核工作有据可依,平稳进行。同时,为了建立有效机制,我们还制定了档案管理工作分工、业务流程及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使档案室管理组织架构基本建立起来,对充分发挥和调动档案工作人员积极性起到了促进作用。
⒉实行工作量月统计报送制度。为使档案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我们坚持工作量月统计上报制度,要求每位工作人员对每月的工作情况,包括接收、整理归档、软件录入等进行记录统计,各类档案的借阅情况进行统计,在月底前上报档案室领导,并编制《档案室月份工作统计及量化》表进行公开公布,使档案工作规范化、明晰化,也有利于年度工作的统计和报送。
⒊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定期下发移交归档通知。为了保证各类资料的及时归档,并且保证归档质量,我们针对不同的部门、不同的归档范围定期下发移交归档通知单,督促和指导各单位有价值的资料能够及时、完整归档。今年由于公司施工队伍重组,施工队伍负责人、技术人员变动都很大,原单位已完工程竣工资料不能保证及时归档,为了防止公司档案资料的流失,我们积极联系公司有关部门,将原单位已完工程进行了逐一统计,下发了《关于工程竣工资料移交归档的通知》,并明确了责任人和承担的责任。在档案室全员和有关单位领导的大力配合下,各单位提高了归档意识,归档率、完整率也有了很大的提高。
三、强化基础工作实行规范管理
档案要为公司的改革与发展服务,为公司的.中心工作服务,为职工服务。要做到服务到位,就一定要强化基础工作,实行规范化管理。
⒈严格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制度及各类档案的归档要求,及时做好资料的整理、归档、分类、编目、软件录入、排架、入库、鉴定、办理移交等工作,做到管理规范、利用方便。
⒉参加公司的设备开箱工作,搜集整理设备文字资料及光盘,做到资料保存完全。
⒊参加公司院内基建工程验收工作,对工程竣工资料进行严格审核,对不符合归档要求的资料退回整改,审核合格由档案室主任进行二次审核,合格后才与施工单位办理移交和工程结算。二次审核制度的实施,使入库档案的质量得到了保证,为今后的提供利用提供了保障。
⒋为了保证声像资料的归档数量和质量,我们实行声像制品领用审批制度和音像制作费用签字核销制度,制品领用和费用报销单必须由本单位领导和档案室主任签字审核方可领用和报销。
⒌做好保密、安全工作。档案的保密、安全工作是档案工作的重中之重,平时基础工作做得再好,如果发生失、泄密和丢失、火灾等情况,那是要犯历史性错误的。我们作为档案工作者,必须有很强的档案保密、安全意识,做到档案工作到哪保密安全工作到哪。
四、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为公司生产建设服务
加快档案信息化建设,是时代发展的要求,档案信息化是档案事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档案工作自身创新发展的关键环节。今年,在公司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下,档案室在第一时间配置了符合档案软件要求的硬件设施并安装了《××××档案信息管理系统》软件。
⒈完成数据的转换。在原版本的档案管理软件中,已经建立了大量的档案数据。为了减轻工作量,快速、完整、准确地完成数据转换,档案室的工作人员与软件开发人员积极配合,逐一核对转换后的数据,及时查找存在的问题,对转换中不完全的数据,及时做好补录工作。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下,转化、补录工作顺利完成。
⒉熟悉软件功能、掌握软件操作。新版档案软件的操作界面有了新的改变,新增了很多功能。为了尽快熟悉软件操作以适应公司档案工作需要,使档案信息化工作顺利开展,我们组织档案室工作人员共同学习,共同交流,共同查找软件中存在的问题加以解决,满足公司生产建设的需要,提供优质、快捷、准确的服务。
⒊公司馆藏档案的录入工作。为了使档案信息化更好地服务于企业,加快信息化步伐,档案室全体工作人员在保证正常档案管理工作的情况下将馆藏的各类档案逐年录入软件,为公司实现办公管理做好准备工作。截至到目前,已输入档案数据卷件。这项工作我们将继续开展下去。
××年,在公司领导的大力支持下,在有关单位的积极配合下,在档案室全体工作人员的共同努力下,各项工作都取得了较大的成绩。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会继续发扬团结协作、积极进取的精神,力争在档案业务和服务质量等各方面都取得更大的成绩。
档案工作的三个走向是什么
档案工作的三个走向是:走向“依法管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的三个走向。
1、围绕走向依法治理,新修订的档案法聚焦理顺体制机制,不断健全制度设计,为全面落实依法治国、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打下坚实基础。
明确要求文件材料形成单位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完善档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档案安全工作机制,加强档案安全风险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并规定了监督检查的事项和措施手段。
2、围绕走向开放,新修订的档案法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聚焦加大档案开放力度,着力提升档案服务便利性,扩大档案服务覆盖面,明确规定一切社会主体享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将档案封闭期从30年缩短至25年,要求档案馆大力挖掘开发馆藏资源、开展活动。
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增强文化自信,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明确推进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推动档案数字资源跨区域、跨部门共享利用,形成了一整套促进档案开放利用的制度安排。
3、围绕走向现代化,新修订的档案法聚焦推动档案信息化建设,服务国家治理现代化需求,开辟档案管理现代化新路径,新增档案信息化专章,对电子档案的合法要件、地位、作用、安全管理要求和信息化系统建设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规定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明确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并对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数字档案馆、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服务平台的建设提出要求。
如何依法推进档案行政管理体系建设
通过建立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档案制度,全方位、全过程地反映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的状况,从而促进全体执法人员自觉提升业务素质,树立规范执法、科学执法的理念,不断规范执法行为。
通过依法行政档案全面记录和反映执法人员执法全过程,覆盖行政执法的各环节。档案的内容包括执法人员基本情况、法律法规学习及业务技能培训情况、履职情况、考核情况、奖惩情况五个方面。按照专人负责、分步实施、各司其职、动态管理的原则建立和管理,分基层分局、机关科室两个层次分别建立,采取纸质和电子档案相结合、以电子档案为主的办法,分步实施推进到位。
建立基层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档案,然后在机关科室中推行。该制度还明确了建立依法行政档案过程中,人事教育、纪检监察、法制等部门的职责分工,并明确要求对每位执法人员的年度依法行政情况进行综合评价,作为奖惩、晋升、提拨任用的依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依法治国提升到国家战略层面。《决定》指出,要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其核心要求是将行政权力限定在法治框架内。作为政府组成部分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学习贯彻《决定》过程中,需要将依法行政的要求同档案工作实践相结合,依法全面履行职能,所有的行政行为必须于法有据,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1、加强档案依法行政,要完善地方性档案法规体系建设。
完备的档案法律规范体系是档案依法行政的保障。档案工作的各个方面均有法可依,才能实现良法善治,才能为档案部门依法行政提供基本制度依循。虽然目前各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断加强档案立法工作,但总体上看档案立法步伐不快,很多问题和环节还无法可依。各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国家档案法规体系方案》的规划,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研究立法需求,突出地方特色,优先解决群众需求最迫切的突出问题。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增强立法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做好档案法律法规评估工作,及时对出台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2、加强档案依法行政,要加强依法行政决策机制建设。
要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制定过程中,要始终做到“四个坚持”:坚持凡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档案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之外,都要进行社会公示和听证;坚持对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档案决策事项以及专业性较强的决策事项,都要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坚持重大档案决策公布实施前,都要经过法制机构的合法性审查;坚持所有重大决策,都要在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充分比较论证的基础上,由集体讨论决定。
3、加强档案依法行政,要加强法治实施体系建设。
当前,档案法律实施中还存在不少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时有发生,档案法治的权威尚未完全树立。保证法律有效实施,严格执法是关键。要深化档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与档案依法行政管理相适应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档案行政执法体制,严格按照法定的权限、依据、程序依法行政。
4、加强档案依法行政,要切实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用依法行政打造“阳光政府”,实施行政管理的各个环节都要公开透明,因此档案部门也要实行行政权力公开运行。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要求做好行政权力清理工作,制作本单位的行政权力清单,将本部门的行政执法种类、依据、标准、程序、期限和具体办事机构、监督电话等通过网络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各方面的检查和监督。
5、加强档案依法行政,要树立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
要深入剖析档案法制工作存在的实际问题,规范工作内容、工作方式和工作程序,坚持“以人为本”开展人性化服务,强化服务意识,拓宽服务领域,完善服务机制。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增强档案部门的公共服务功能,努力使档案工作在服务党委、政府决策上出成果,在服务部门工作上做文章,在服务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上求突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