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档案保管
法律分析:不同类型的档案保存的期限是不一样的,例如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九条 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少于三十年,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向社会开放的期限,可以多于三十年,具体期限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档案馆应当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并为档案的利用创造条件,简化手续,提供方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
房地产档案的房地产档案保管
房地产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存、长期保存和短期保存三种。凡是有重要凭证和长久查考、利用价值的作为永久保存;凡是在16~50年内具有查考、利用、凭证作用的作为长期保存;凡在15年内具有查考、利用、凭证作用的为短期保存。房地产档案保管的基本任务就是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档案的损坏,延长档案的使用寿命,维护档案的完整及完全。
房管局什么样的档案长时间保存房产档案
根据相关资料查询显示:在16~50年内具有查考、利用、凭证作用的。房管局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存、长期保存和短期保存三种。凡是有重要凭证和长久查考、利用价值的作为永久保存,凡是在16~50年内具有查考、利用、凭证作用的作为长期保存,凡在15年内具有查考、利用、凭证作用的为短期保存。
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有效保护和利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第三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是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权属转移、变更等房地产权属管理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是城市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工作的真实记录和重要依据,是城市建设档案的组成部分。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业务上受同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工作的需要,建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健全工作制度,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确保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第六条 从事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经过业务培训后,方可上岗。第二章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第七条 房地产权属登记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制度。第八条 下列文件材料属于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
一、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权属登记确权、房地产权属转移及变更、设定他项权利等有关的证明和文件。
(一)房地产权利人(自然人或法人)的身份(资格)证明,法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土地来源证明、房屋拆迁批件及补偿安置协议书、联建或者统建合同、翻改扩建及固定资产投资批准文件,房屋竣工验收有关材料等;
(三)房地产买卖合同书、房产继承书、房产赠与书、房产析产协议书、房产交换协议书、房地产调拨凭证、有关房产转移的上级批件,有关房产的判决、裁决、仲裁文书及公证文书等;
(四)设定房地产他项权利的有关合同、文件等。
二、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界定位置图;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分丘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等。
三、房地产产权登记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包括房产登记申请书、收件收据存根、权属变更登记表、房地产状况登记表、房地产勘测调查表、墙界表、房屋面积计算表、房地产登记审批表、房屋灭籍申请表、房地产税费收据存根等。
四、反映和记载房地产权属状况的信息资料,包括统计报表、摄影片、照片、录音带、录像带、缩微胶片、计算机软盘、光盘等。
五、其他有关房地产权属的文件材料,包括房地产权属冻结文件、房屋权属代管文件,历史形成的各种房地产权证、契证、账、册、表、卡等。第九条 每件(宗)房地产权属登记工作完成后,权属登记人员应当及时将整理好的权属文件材料,经权属登记负责人审查后,送交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立卷归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据为己有或者拒不归档。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归档。第十条 归档的有关房地产权属的资料,应当是原件;原件已存城市建设档案馆或者经房地产管理部门批准决定的,可以是复印、复制件。复印、复制件应当由经办人与原件校对、签章,并注明校对日期及原件的存放处。第十一条 归档的房地产权属材料,应当做到书写材料合乎标准、字迹工整、内容规范、图形清晰、数据准确、符合档案保护的要求。第十二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对归档的各种房地产权属档案材料进行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归档。第三章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第十三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机构对归档的房地产权属文件材料应当及时进行登记、整理、分类编目、划分密级、编制检索工具。第十四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应当以丘为单元建档。丘号的编定按照国家《房产测量规范》标准执行。
房屋档案保存期限
法律分析:一般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永久保存,就是无限期地尽可能长远地保存下去。长期保存,一般是指档案须保存十六年至五十年左右;短期保存,一般是指十五年以下。后两者称为定期保存。定期保存的计算方法,一般是从文件产生后的第二年起计算,有些特殊文件和专门文件可以从其失效、结案后算起。所有确定为定期保存的档案,到保管期满后还须复查一次,如发现有继续需要保存的,仍应保存下去,有的延长保管期限,有的转为永久保存。 具体情况还要根据各地档案部门的详细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十四条 应当归档的材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档案馆不得拒绝接收。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发生机构变动或者撤销、合并等情形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有关单位或者档案馆移交档案。
第十七条 档案馆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收移交的档案外,还可以通过接受捐献、购买、代存等方式收集档案。
第十八条 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单位保存的文物、文献信息同时是档案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由上述单位自行管理。
什么情况下需要房产查档,查档的作用是什么
如果按揭购房,那应该是到房产登记部门为开出无房证明所需的费用,银行首套房贷款需要无房证明。
房地产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存、长期保存和短期保存三种。凡是有重要凭证和长久查考、利用价值的作为永久保存;凡是在16~50年内具有查考、利用、凭证作用的作为长期保存;凡在15年内具有查考、利用、凭证作用的为短期保存。
房地产档案保管的基本任务就是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档案的损坏,延长档案的使用寿命,维护档案的完整及完全。
扩展资料:
房地产档案的收集,是档案管理工作的起点和基础,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
(1)收集过程中,确保每次产权登记、变更和涉及产权活动的产权文件材料完整、准确、详实,力求文件材料的形式、规格、各项技术指标和验收标准达到高度统一,在收集纸质档案的同时,要重视收集感光载体档案和磁性载体档案,克服档案载体单一的现象。
(2)凡属归档范围内各种形式产权文件材料都要收集齐全,收集范围包括:产权来源、产权登记以及产权变更的证明、证件,房屋及其使用土地权属界定位置图,反映测绘工作的图纸、报告,反映基建拆迁审批工作的文件材料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地产档案
房地产公司档案管理
这是我们新近刚刚整理成文的档案管理制度之档案管理编号,希望对你有帮助
行政类 XZ
工商税务等证照 01
资质管理 02
政府来文 03
总部来文 04
公司发文 05
公司会议纪要 06
制度一(执行版) 07-1
制度二(原版) 07-2
工程合同一 08-1
工程合同二 08-2
其他合同 08-3
招标文件 09
投标文件 10
项目证件及相关资料一 11-1
项目证件及相关资料二 11-2
其他 12
人力资源管理类 HR
本部门、员工工作计划及绩效考核资料 01
在职员工档案 02
离职员工档案 03
公司部门、员工工作计划及绩效考核一 04-1
公司部门、员工工作计划及绩效考核二 04-2
劳动合同 05
社保、医保及其他保险 06
考勤记录 07
其他 08
财务部 CW
财务管理制度 01
财务管理计划 02
年度报表 03
月度报表 04
会计账簿 05
会计凭证 06
税务材料 07
审计报告 08
资产评估 09
本部门、员工工作计划及绩效考核资料 10
其他 11
营销部 YX
本部门、员工工作计划及绩效考核资料 01
业务合同 02
市场调研资料 03
月度市场分析报告 04
营销管理制度 05
与代理单位往来 06
销售日报 07
面积与测绘 08
预售证 09
预(销售)售合同 10
客户档案一 11-1
客户档案二 11-2
客户档案三 11-3
其他 12
工程部 GC
政府来文 01
工程管理制度与技术标准 02
本部门、员工工作计划与考核资料 03
对外发文 04
与设计院往来 05
与监理单位往来 06
与主体施工企业往来 07
与其他施工企业往来 08
工程周例会 09
设计类 10
图纸类资料 11
现场签证和变更单 12
合同类一 13-1
合同类二 13-2
工程周报、月报 14
工程检查 15
验收备案资料 16
工程资料 17
其他 18
预决算 YS
招标类 01
投标类 02
预算书 03
材料报价单 04
工程变更资料 05
工作联系单 06
工程签证 07
工程款支付 08
决算 09
房地产档案管理制度
第一条 目的:为加强公司各类档案管理的规范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公司的全部文书档案、人事档案、会计档案、工程档案。
第三条 管理权限:各相关部门
第四条 档案的立卷归档:
1.行政档案的立卷:
(1)立卷范围:公司业务活动中的收文及批办过程中的批办材料;以公司名义发出的文件(定稿、存本、附件);各种会议文件及会议记录;公司内部管理类文件(日常工作中形成的计划、总结、统计报表、规章制度等);公司内部形成的除人事、财务方面之外的其它请示、报告、批复;公司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原
件(工程部一份,由财务部门一份存档及多余份数综合办公室保存;只有一份原件的,由财务部门保存,其他报名保
存复印件,并在其上注明原件存放处);在工作过程中形成的照片、录音带、录像带、计算机软盘及光盘、工具类书籍;公司领导或部门经理外出参观学习等活动带
回的文字、声像、科技资料。
(2)有关部门须保留档案原件时,综合办公室应保存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存放处。
2.工程档案的立卷:
(1)立卷范围:与工程相关的具有现实和长远保存价值的各类工程文件资料(工程前期资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资料、设备资料;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等)。
(2)工程部应派专人负责技术档案的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归档文件资料必须完整、准确,经过系统整理、编目后由工程部负责人审查后归档。
(3)工程结束后,由工程部负责移交有关部门存档。
第五条 档案的保管:
1.凡公司在各类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资料,均应由各档案管理有权部门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及甲常管理,其它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留存。
2.凡属立卷归档的文件资料,必须为原件,书写格·式必须符合要求,书写工具须为钢笔或黑色碳素笔,且应保证其完整、齐全、分类清楚。
3.档案管理实行一月一整理制度,所有归档文件均应为已完成文件。
4.各档案管理有权部门的部门经理应定期对本部门全部档案的保管及借阅登记状况进行核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领导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
5.对破损和变质的档案及时进行复制和修补。
第六条 档案的借阅:
1.借阅档案时需填写《借阅登记表》;并不得将档案带离所在办公室。
2.经领导批准后档案被借出时,档案管理人员应在该档案的位置上,放一张代替卡,卡上应标明档案卷号、借阅时间、借阅单位、借阅人姓名,以便按时催还,防止档案丢失。
3.秘密档案的借阅应由综合办公室主任在借阅登记表中签字认可;机密档案由档案管理有权部门主管副总签字认可;绝密档案由公司总经理签字认可后方可借阅。
4.保密性档案原则上不得摘抄或复印,如确实需要时,应由档案管理有权部门最高负责人在借阅登记表中签字认可。
5.借阅档案的部门和个人,必须妥善保管档案资料,不得将其拆散,或进行涂改、勾划、折叠、抽页等损坏性行为,也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6.借阅人归还档案时必须经档案管理人认真检查后方可进行销号。
第七条 档案的销毁:
档案销毁由办公室报请公司主管副总及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并须由公司指派专人进行监督。
到房管局调档要带哪些材料
1、查询本人档案须持本人身份证和房屋所有权证件查询本单位档案须持本单位介绍信及查档人的身份证件。
2、公,检,法等部门查档须持单位介绍信及查档人的执法证件。
3、律师查档须持单位介绍信,律师执照证件,立案证明,委托书其它有关证明文件。
拓展资料:
一、房地产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存、长期保存和短期保存三种。
二、凡是有重要凭证和长久查考、利用价值的作为永久保存;
三、凡是在16~50年内具有查考、利用、凭证作用的作为长期保存;
四、凡在15年内具有查考、利用、凭证作用的为短期保存。
五、房地产档案保管的基本任务就是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档案的损坏,延长档案的使用寿命,维护档案的完整及完全。
参考资料:
房地产档案----百度百科
房地产档案管理方案
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档案管理,维护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为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管理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档案(以下简称房地产档案)是指在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的建设、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委管理的国家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人民团体,及其下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称各部门、各单位)房地产档案的管理。 第四条 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以权属档案管理为核心,遵循统一组织、分级负责、分类归档、多套分存、授权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作为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工作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房地产档案管理规章制度,指导和监督各部门、各单位的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协调与地方政府档案业务部门的关系。 中央国家机关房地产档案工作接受国家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 产权人负责房地产档案的收集、保存、移交和利用等工作。 各部门、各单位组织、领导并监督检查本部门、本单位内各产权人的房地产档案工作。 本办法所指产权人,即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中“所有权人”、“土地使用者”栏目记载的法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出资人或主要出资人承担产权人的职责。 第七条 房地产档案分为权属档案、建设工程档案和使用管理档案。 权属档案是指房地产权属登记、调查、测绘、转移、变更等工作中,形成的记载证明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权属来源、变动情况等内容的文件材料。 建设工程档案是指在新建、改建、扩建、翻建和维修改造的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使用管理档案是指房地产在分配、调整及使用等日常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第八条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 (一)产权人的身份证明、立项审批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批准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等; (二)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赠与书、房产析产协议书、房屋继承公证书、拍卖成交书、房产交换协议书、房地产调拨凭证、有关房产转移的上级批件或会议纪要等; (三)房屋及其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权属界定位置图,房地产分幅平面图、分丘平面图、分层分户平面图等; (四)其他有关房地产的权属来源资料。 第九条 房地产建设工程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 (一)项目立项申报文件和批复; (二)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规划意见书及附图、方案审查意见或方案复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四)年度投资计划、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申报文件及批复; (五)竣工结(决)算报告; (六)竣工图及设备技术说明书、试运行报告; (七)工程建设档案验收合格备案文件、管线测量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 房地产使用管理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 (一)办公与业务用房使用管理档案 1.调配申请及批文; 2.使用协议; 3.物业单位招投标文件、物业管理合同、日常运行维护记录; 4.设施设备运行、维修、维护、改造等记录。 (二)住宅使用管理档案 1.住房申请、临时入住通知单、腾退旧房协议、调配通知单、集资建房协议; 2.职工住房档案; 3.周转住房的装修、制度设立及分配方案; 4.物业管理合同、费用支付单据、物业公司变更资料、物业管理工作的年度测评报告; 5.职工住房配售办法、相关会议纪要及最终配售方案; 6.住房的各类证明或信函。 第十一条 房地产档案归档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权属档案按照《城市房屋权属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归档;权属档案应为原件,原件已存其他档案馆或者确属另有重要用途的,可以是复印件或复制件,但须经产权人与原件校对、签章,并注明校对日期及原件存放处。 (二)建设工程档案、使用管理档案按照国家《科技档案案卷标准》有关规定归档;除纸质文件外,有条件的还应保存缩微品及电子文件。 第十二条 各产权人以年度为单位,及时收集、保存和移交权属档案、建设工程档案、使用管理档案,并在国家法定法规的期限内完成归档;有隶属关系的各产权人,其档案移交工作须服从上级管理部门的决定。 使用人和物业服务单位根据实际需要收集、保存部分建设工程档案及使用管理档案。 建设工程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档案由项目管理单位负责保存。 第十三条 房地产档案与现状不符时,产权人应及时变更档案。 第十四条 房地产档案不完备的,产权人应组织力量补制。 第十五条 权属档案应永久保存,建筑物续存期间应保存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使用管理档案的保存期限由产权人根据实际情况设定。 第十六条 档案销毁需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同意,经上一级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档案销毁后应保存销毁清单。 第十七条 产权人对所移交的档案有优先利用权;其他单位或个人需调阅、抄录、复制房地产档案的,应经产权人及档案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产权人应指定专门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和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房地产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人员变动时须办理工作交接手续。 第十九条 主管部门结合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实际,定期组织开展档案检查和业务培训,提高房地产档案管理人员业务素质。 第二十条 主管部门和各部门、各单位应逐步采用先进技术,不断提高房地产档案管理的标准化、信息化水平。 检举回答人的补充 2009-05-31 10:56第二十一条 主管部门对在房地产档案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各部门、各单位应依法及时作出决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规定收集、保存和移交房地产档案的; (二)涂改、伪造、倒卖房地产档案的; (三)房地产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四)其他违反档案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中央企业单位及其他按照规定纳入中央国家机关土地管理范围单位的房地产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