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档案
档案工作,有狭义解释和广义解释之分。从狭义上说,档案工作是指管理档案和提供档案信息为各项社会实践服务的一项专门业务。从广义上说,包括档案事业管理工作、档案室工作、档案馆工作、档案专业教育、档案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出版、档案国际交往活动等。
(1)档案的收集。是档案室和档案馆接收和征集档案的总称。包括档案室对本单位归档案卷的接收,档案馆对现行机关或撤销机关移交档案的接收、对社会人士捐赠档案的接收、对分散在社会上的珍贵档案的征集。档案收集的任务,是解决档案分散状况与保管、利用档案要求合理集中的矛盾,只有“化分散为集中”,才便于保管和利用。
(2)档案的整理。是将零散文件分门别类地组成档案有机体的一项工作。包括分类、立卷、卷内文件排列、案卷封面的编制、案卷的排列、案卷目录的编制等一系列工作程序。档案整理的任务,是解决档案零散状态与保管、利用档案要求系统化的矛盾,只有“化零散为系统”,使档案由无序状态转化为有序状态,才便于保管和利用。
(3)档案的鉴定。指档案保存价值的鉴定,是鉴别档案价值的大小、确定档案保管期限、决定档案保存与销毁的一项工作。档案鉴定的任务,是解决档案的量大质杂与保管、利用档案要求优质化的矛盾,只有“化质杂为优质”,淘汰档案中的无用部分,存留其有用部分,才便于保管利用。
(4)档案的保管。是保护档案的安全、延长档案寿命的一项工作。包括档案保护技术工作和库房管理工作。档案保管的任务,是解决档案的易损性与社会要求长远保管和利用档案的矛盾,只有最大限度地增长档案原件的寿命,或者通过缩微复制保护档案信息,使之久传,才能保证社会长远利用。
(5)档案的编目。又称档案检索。是对档案内容和形式进行分析、选择、浓缩和记录,并按照一定次序编排成为各种目录的工作过程。包括馆藏目录、检索性目录和介绍性目录的编制。编目工作的任务,是解决档案数量庞大、内容复杂和利用者对档案信息特定需求之间的矛盾。各种档案目录可帮助利用者了解馆藏档案的内容和成分,检索到所需要的档案信息,也用于档案馆(室)的档案管理。
(6)档案的编研。指档案馆(室)的编辑与研究工作。包括编辑档案文献汇编、编写综合参考资料以及参加编史修志等。其主要任务是:按照一定的选题,将重要的档案编辑成为文献出版物,如档案史料汇编或丛编,重要文件汇编或政策法令汇编,以及科学技术资料汇编等;或者将档案信息浓缩化、系统化、编成大事记、组织沿革、基础数字汇编、专题概要等,便于不同利用对象的利用。
(7)档案的提供利用。亦称档案信息的输出。是通过多种信息传输渠道和媒介,将档案信息传递给利用者的工作过程。它是档案工作为各项社会实践服务的直接体现,它把档案的作用由可能性变成现实性,通过它可以把档案工作搞活,把档案这种“死材料”变成“活材料”,在各项社会实践中发挥作用。
(8)档案的统计。它以表格数字形式全面地反映档案、档案工作和档案事业状况。包括档案的收进、移出、整理、鉴定、保管、利用情况,以及档案机构、人员、经费、设备的登记和统计。档案统计是取得反馈信息、对档案工作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之一,是档案部门了解情况、总结经验、进行决策、制订计划的依据。
请教一个问题:什么是业务档案 ,什么是文书档案,二者各包括哪些内容,求详细说明!谢谢
文书档案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在行政管理事务活动中产生的,由通用文书转化而来的那一部分档案的习惯称谓。包括命令、指示、决定、布告、请示、报告、批复、通知、信函、简报、会议记录、计划和总结等。业务档案是完成一个项目整个过程形成的档案,一卷一事的
保险公司的业务档案
保险公司的业务档案既是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记录和反映,也是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史料和证据,不仅可以为保险公司的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也可以为查证保险公司的业务活动是否合法合规提供证明。保险公司的业务档案对于国家研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有鉴于此,保险法对保险公司业务档案的保管作了专门规定。按照保险法的规定:1.保险公司的业务档案应当包括记录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完整的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2.记录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账簿、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应当依法妥善保管,不得损毁或散失;3.上述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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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包括内容
正确答案:D《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①代理销售保单的基本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代理保险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等;②保险费代收和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的情况;③保险代理佣金金额和收取情况;④其他重要业务信息。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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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的业务档案既是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记录和反映,也是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史料和证据,不仅可以为保险公司的经营决策提供参考,也可以为查证保险公司的业务活动是否合法合规提供证明。保险公司的业务档案对于国家研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有鉴于此,保险法对保险公司业务档案的保管作了专门规定。按照保险法的规定:1.保险公司的业务档案应当包括记录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完整的会计账簿、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2.记录保险公司经营活动的账簿、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应当依法妥善保管,不得损毁或散失;3.上述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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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规定,结合律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是国家重要的专业档案,具有重要的参考利用价值,保管、整理好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的重要任务。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档案管理人员,有条件的应逐步设立档案机构,负责律师业务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档案机构和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
一、收集、整理、保管和统计本所(处)的档案和有关资料,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二、积极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律师开展业务提供服务;
三、指导、督促、检查律师对律师业务文书材料的立卷归档;
四、进行档案鉴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档案;
五、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定期汇报档案工作情况;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有关档案工作的其他任务。第二章 档案的接收和管理第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接收案卷时,应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的要求,检查案卷质量,并按规定办理归档手续,在案卷封面左上角应盖“归档”章。第六条 对已接收的案卷,按类别(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种)、保管期限、年度顺序排列编号,绝密案卷单独编号。十年为一断号。第七条 同一案件由于审级改变或其他原因形成几个案号的案卷,应合并保管,合并保管原则是按时间顺序形成的后卷随前卷保管。第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要熟悉所藏档案的情况,主动了解业务部门和有关人员各项工作对利用档案的需要,积极做好提供利用工作。第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编制《案卷目录》和必要的检索卡片。第三章 档案的借调与查阅第十条 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应建立律师业务档案借阅制度和档案借阅登记簿。借阅档案必须履行一定的审批和登记手续,并限定借阅期限。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归还的,应办理延期手续。第十一条 原案件承办人因工作需要,履行借阅手续,可以调阅原承办案件已归档的档案。但有明文规定须经领导批准的除外。第十二条 同级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律师管理部门因工作需要借阅律师业务档案的,应出示正式调卷函件,并应履行借阅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国家机关因工作需要,要求查阅有关档案的,应出示正式查卷函件,经律师事务所主任同意后办理查阅手续。因特殊情况必须借出的,应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借出时要查点清楚,办理正式借据,并限期归还。借出的档案不得转借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其他单位或个人一般不得借阅和查阅律师业务档案。因特殊情况必须查阅的,须由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报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第十四条 凡涉及国家机密或个人隐私的律师业务档案,以及当事人要求保密的档案,一般不得借阅和查阅。特殊情况必须查阅的,需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批准。第十五条 凡经批准允许查阅的档案,可以摘抄或复印所查阅的内容,但密级档案不在此列。第十六条 对查阅或借出的律师业务档案,要及时催还。还回时如发现案卷被拆、文件材料短缺、涂改、增删、污损等情况,应立即向本单位领导汇报并及时追查。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机密和当事人秘密。不得违反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和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的内容。第四章 档案的保管期限第十八条 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
凡属于需要长远查考、利用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永久保管。
凡属于在长时期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长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二十年至六十年。
凡属于在一般时间内需要查考、利用,作为证据保存的律师业务档案,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至十五年。
列为长期或短期保管的律师业务档案,具体保管期限,由立卷人提出并报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主任决定。第十九条 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从该项法律事务办结和终止后的下一年起算。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第三条 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第四条 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第五条 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第二章 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第六条 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第七条 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第八条 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但有领导同志批示的材料除外。第九条 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
一、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前有关询问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的信件、电文、电话记录、谈话记录以及复函等;
二、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
三、其他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委托代查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草稿;
四、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第十条 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第十一条 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第十二条 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具体顺序为:
一、刑事卷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或指定书;
4.阅卷笔录;
5.会见被告人、委托人、证人笔录;
6.调查材料;
7.承办人提出的辩护或代理意见;
8.集体讨论记录;
9.起诉书、上诉书;
10.辩护词或代理词、
11.出庭通知书;
12.裁定书、判决书;
13.上诉书、抗诉书;
14.办案小结。
二、民事代理卷
1.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批办单;
2.收费凭证;
3.委托书(委托代理协议、授权委托书);
4.起诉书、上诉书或答辩书;
5.阅卷笔录;
6.会见当事人谈话笔录;
7.调查材料(证人证言、书证);
8.诉讼保全申请书、证据保全申请书、先行给付申请书和法院裁定书;
9.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10.集体讨论记录;
11.代理词;
12.出庭通知书;
13.庭审笔录;
14.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上诉书;
15.办案小结。
三、法律顾问卷
1.聘方的申请书、聘书或续聘书;
2.聘请法律顾问协议;
3.聘方基本情况介绍材料;
4.收费凭证;
5.办理各类法律事务(如起草规章、审查合同、参与谈判、代理解决纠纷、提供法律建议或法律意见、咨询或代书等)的记录和有关材料;
6.协议存续、中止、终止的情况;
7.工作小结。
四、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
1.委托书;
2.收费凭证;
3.与委托人谈话笔录;
4.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材料;
5.调查材料;
6.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或草拟的法律文书、办理具体法律事务活动的记录等;
7.工作小结。
乡镇法律服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乡镇法律服务所业务档案的管理,根据国家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和司法部《关于乡镇法律服务所的暂行规定》,结合乡镇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的业务档案,是乡镇法律服务所在办理各项法律事务活动中形成并归档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或者载体的文件材料,是乡镇法律服务工作的真实记录。第三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必须重视和加强档案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关业务文件材料的收集整顿、立卷归档、保管利用等各项规章制度,并自觉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档案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四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指定兼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指导、督促和检查乡镇法律工作者对业务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归档,做好本所档案的接收、保管、利用和销毁工作,定期检查和汇报各项档案管理制度的执行和落实情况。第五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的业务档案,应当根据乡镇法律服务所的业务范围和承办的各项法律事务的不同类别,分别立卷、归档和保管。
担任法律顾问的业务材料要做到每单位一卷;代理民事、经济、行政诉讼,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调解纠纷的业务材料要做到一案一卷;解答法律询问、代写法律事务文书、协助办理公证的业务材料要做到定期分类装订成册,按年度立卷;其他业务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定期分类装订成卷。第六条 乡镇法律服务各类业务案卷的材料应当完整、准确、齐全,主要应当包括:受理承办的各种手续,具体承办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书、笔录及其他文字、图表、声像资料,承办结果,收费凭证和其他有关材料;对不能附卷的实物证据,应当将其照片和记载证物详细情况、保管处所的材料附卷后,另行保管。
案卷材料的排列程序,应当按照承办各项法律事务的客观进程和材料形成的先后顺序及其类别编排。
案卷中的各种文字材料,必须用钢笔或者毛笔书写,打印件要和底稿同时立卷。第七条 乡镇法律服务各类业务案卷的装订,一律要加封皮、封底,按规定项目填写封面、卷内目录、备考表和编写页码;卷面规格为十六开,材料大于卷面的要加以折叠,小于卷面的要加贴补纸;装订一律用线绳,并在装订线活结处贴上封签。第八条 乡镇法律服务各类业务案卷材料的收集整顿和立卷归档,由具体承办该项业务的乡镇法律工作者负责。
承办人在办理法律事务的过程中,应当注意随时收集有关的各种材料,并予以妥善保管;在办结法律事务后,应当检查和整理全部材料,及时补齐或补办遗漏的材料和手续,修补或复制破损的材料,去掉无关和重复的材料,并按规定进行立卷。
承办人应当在办结法律事务后一个月内完成立卷,并移交归档,不得私自保管。第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对承办人移交归档的案卷进行严格检查,对符合立卷要求的予以接收,对不符合立卷要求的退回承办人重新整理装订。
对接收归档的案卷,应当按其类别、年度编写归档顺序号,填写档案检索目录登记簿;根据需要查考利用期限的长短,确定档案保管期限;凡涉及国家机密、个人隐私的档案,应当列为密卷,并在封面右上角加盖密卷章。第十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对业务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设置适宜存放的设备,采取防损、防潮、防火等必要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清点,发现丢失应及时查找,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第十一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应当重视档案的查考利用工作,并建立相应的档案借阅制度和保密制度。借阅档案必须履行一定的批准和登记手续,密卷档案应严格限制借阅范围;借阅人不得从卷内抽取材料,用毕应及时归还;档案管理人员不得超越制度向任何人提供档案或者扩大利用范围,不得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第十二条 乡镇法律服务所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般分为短期和长期两种。短期保管期限为五至十年,长期保管期限为十五至二十年;对具有长远查考利用价值和凭证作用的档案,可以永久保管。
对业务档案应当定期进行清理,凡超过保管期限或者失去查考利用价值的档案,由乡镇法律服务所提出鉴定意见,并登记造册,报经县(市、区)司法局批准后予以销毁。档案管理人员不得私自销毁档案。第十三条 城市街道法律服务所的业务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邮政业务档案员工作内容是什么?
从事的工作主要包括:
(1)按业务档案寄送清单接收单册、单据,并按规定项目进行检查;
(2)将进出口清单、路单按封发局和接收局顺序整理、装订成册,按顺序摆放在固定架格上备查;
(3)按规定时间处理查验单;
(4)对无着邮件进行接收、处理、保管。
下列工种归入本职业:
邮政业务档案员
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业务档案应当至少包括哪些
正确答案:D《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完整规范的业务档案,业务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下列内容:①代理销售保单的基本情况,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或者姓名,代理保险产品名称,保险金额,保险费,缴费方式等;②保险费代收和交付被代理保险公司的情况;③保险代理佣金金额和收取情况;④其他重要业务信息。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记录应当真实、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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