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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疫情档案整理要求

作者:老师 时间:2023-03-08 16:06:45 点击:

自治区疫情档案整理要求

自治区疫情档案整理要求

一、组织机构
西藏自治区疫情档案整理工作由西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牵头,西藏自治区档案馆、西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藏自治区卫生监督所、西藏自治区社会福利院、西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西藏自治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部门参与。

二、目的
西藏自治区疫情档案整理的目的是为了收集、整理、保存有关西藏自治区疫情的档案,为科学研究和疫情防控提供参考。

三、内容
1.收集有关西藏自治区疫情的档案,包括但不限于西藏自治区疫情防控机构的文件、西藏自治区疫情防控政策、西藏自治区疫情防控报告、西藏自治区疫情防控活动等。
2.对收集的档案进行整理归类,按照西藏自治区疫情防控机构的文件、西藏自治区疫情防控政策、西藏自治区疫情防控报告、西藏自治区疫情防控活动等分类。
3.对整理归类后的档案进行保存,以备将来使用。

四、要求
1.档案整理工作必须按照西藏自治区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2.疫情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疫情档案的收集、整理、保存必须符合档案管理的要求,如档案的安全保密、档案的有效利用和长期保存等。
4.档案整理工作必须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并且要求档案的质量高。

疫情防控档案归档范围

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保管、统计、检索、利用、编研等八项工作,通常称为档案工作的八个业务环节。这八者之间是统一有机的整体,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四十一条对已经发生甲类传染病病例的场所或者该场所内的特定区域的人员,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实施隔离措施,并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接到报告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即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上级人民政府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解除隔离措施。
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隔离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第四十二条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自治区疫情档案整理要求

是否每个单位的疫情防控档案都要另外存档

每个单位的疫情防控档案不需要另外存档。
1、疫情防控工作文件材料归档要遵循全面性原则。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决定了疫情防控工作过程中产生的文件材料的重要性,疫情防控工作文件材料要做到应收尽收,应归尽归。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治工作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必须囊括所有来源,所有类型的文件材料,尤其要注意收集收发文登记簿之外的文件,病理试验形成的过程性记录和数据、新闻媒体采访过程中的相关纪实材料等。
2、疫情防控工作文件材料归档要遵循全程性原则。归档的文件材料应能在时间上保持连续性,前后衔接,真实完整的反映疫情防控工作从开始到结束的全过程。从疫情防控早期的工作方案、工作预案,到中期的每日动态、现场流调处理,再到后期的情况报告、全面总结等,都必须归档。
3、疫情防控工作文件材料归档要遵循及时性原则。疫情防控工作文件材料随时归档、及时归档、分类管理,可以保证文件材料的条理化、有序化与齐全完整。档案室对这些经过整理的数据和信息进行挖掘、分析、提炼,形成疫情防控成果摘编,提供给有关领导、指挥或决策部门,供其决策参考,可以直接,快速,及时服务于疫情防控的科学防治。

自治区疫情档案整理要求

新冠阳性病人管理专档怎么建立

一、信息管理
在将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纳入管理时,需本人提供核酸阳性或抗原阳性检测结果。为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及其同住人员建立居民健康档案,了解其日常健康状况,并按照要求补充填写新冠病毒感染相关信息。建立工作台账,掌握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同住人等基本信息。对孤寡老人、儿童、孕产妇、透析病人及基础疾病较重的特殊患者给予重点关注。
二、健康评估
1.评估人员
对于无症状感染者、轻症患者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全科医生进行评估。对于重型精神病、孕产妇、儿童由专科(妇科、儿科)或保健科医师进行评估。
2.评估指导
(1)无症状感染者
已检出阳性但无相关临床症状(如发热、咳嗽、咽痛等可自我感知或可临床识别的症状与体征),可给予健康宣教,包括如何通风、消毒、手卫生等健康宣教,以及起居调摄、饮食指导、运动指导、情志调摄、中药预防等中医特色指导及干预。
(2)轻症/普通型患者
具有发热、呼吸道等症状,无呼吸困难、胸闷等表现。轻型/普通型患者一般不需要特殊处理,如出现发热、呼吸道等症状时可给予一般对症治疗。建议感染初期卧床休息,多饮水,保证充分能量和营养摄入。如出现发热症状可给予必要的退热药物,根据患者情况,可给予如布洛芬、对乙酰氨基酚等。出现咳嗽、咳痰症状的可给予相关药物舒缓症状。有慢性病的患者需按时服用日常慢病维持治疗药品,如存在紧张焦虑情绪,应加强心理疏导,必要时在医生指导下辅以药物治疗同时可给予中医干预指导。
针对儿童:除对症处置外,可以适当采取小儿推拿、穴位按摩、音乐疗法等,帮助稳定情绪、保护心理健康。
针对孕妇:随时关注身心状态,同时在饮食、情绪心理方面提供咨询与指导,必要时由专业医师给予指导。
针对老年人:除新冠症状外,关注老年人的基础疾病情况,加强对基础疾病的干预与健康指导,如指导慢病用药、饮食习惯、运动锻炼等。
针对精神疾病患者:随时关注精神状态,由专业医师给予针对性的心理疏导及对症处置。
(3)重型/危重型患者
呼吸频率大于30次/min,存在低氧血症,严重者出现呼吸衰竭、休克。将新冠肺炎症状为主的重症人员及时转运至定点医院。
(4)同住人员
对于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的同住人员开展健康宣教,包括如何避免同时空暴露、通风、消毒、手卫生、起居调摄、饮食指导、运动指导、情志调摄、中医药预防等防感染措施。
三、宣传告知
通过纸质或电子告知书等方式,告知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自我健康管理相关要求,推送抗原自测视频、使用手册、健康防疫知识,指导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规范开展自我检测、症状监测,提高防疫技能。告知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日常就医保障方式、就医流程以及相关工作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四、健康管理
通过线上与线下结合的方式,为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提供健康随访和远程诊疗等服务。开展健康监测,隔日询问和收集新冠阳性感染人员的体温、呼吸道症状、精神状态等信息,有无呼吸困难、胸闷等表现,直至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自测抗原检测或核酸检测阴性。必要时可提供上门巡诊,评估健康情况,根据评估情况及时处置。同步做好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同住人员的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指导其及时就医。
五、转诊指导
对于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出现持续发热、呼吸困难等危急重症时,应指导患者或家属通过自驾车、呼叫120急救车等方式按就近原则前往医疗机构救治。对于非危急重症患者,因透析等特殊疾病就医时,指导其优先前往辖区定点医院就诊,必要时,协助转诊。
六、结案管理
新冠病毒阳性感染者自测抗原检测或核酸检测阴性后,结束对患者的健康管理,纳入社区卫生服务常规健康管理工作范畴。

疫情档案收集工作几点思考渭城区档案馆

疫情档案收集工作的思考渭城区档案馆有以下几点。
1、档案资料的形成具有偶然性与随机性。
2、档案资料来源广泛且分散。
3、档案资料类型多样、结构复杂、数量庞大。
4、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难度较大。
5、档案资料的现实利用率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重大活动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的管理,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真实、完整,发挥重大活动档案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重大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标志性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活动,是指下列社会活动: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自治区的公务活动;

  (二)自治区党政主要领导人的重要公务活动;

  (三)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或者国际组织负责人、著名外国友人在自治区的外事活动;

  (四)在全区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体育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以及重大集会、会展等活动;

  (五)在全区具有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公共安全事件的处置;

  (六)其他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第五条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第六条 组织、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组织承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

  组织承办单位制定重大活动实施方案时,应当同时制定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方案,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机构和人员,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重大活动结束后,及时整理重大活动档案,并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特殊载体档案可以移交复制件。

  组织承办单位为两个以上的,本条第一、第二款规定的工作由承担主要工作的单位负责。其他承办单位和新闻单位收集的重大活动档案,应当在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20日内,向承担主要工作的单位汇交。第七条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组织承办单位的联系,及时掌握重大活动的有关情况,督促、指导、协助组织承办单位收集、整理重大活动档案。第八条 自治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派出专业人员参加重大活动,采取录音、拍照、摄像等方式直接形成重大活动声像档案;属于本规定第三条第(五)、(六)项规定情形的,组织承办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派出专业人员收集重大活动档案。第九条 组织承办单位应当自重大活动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档案的,应当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组织承办单位可以保留重大活动档案的副本或者复制件。第十条 重大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独立构成全宗。有连续性的重大活动,可以将历届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构成一个全宗。第十一条 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重大活动档案,其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

  鼓励重大活动档案所有者向国家档案馆捐赠、出售、寄存其保存的重大活动档案。第十二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对移交进馆的重大活动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和有效利用,依法向社会公布已经开放的重大活动档案。

  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重大活动档案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对其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见,国家档案馆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

  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重大活动档案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无偿利用其移交、捐赠、寄存的重大活动档案资料。第十三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向重大活动档案利用者提供档案时,应当逐步利用缩微品或者其他形式复制件代替档案原件;对具有重大保存价值的珍贵档案,不得提供档案原件。

  重大活动档案缩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复制件由国家档案馆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加盖国家档案馆印章的,与原件具有同等效力。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在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十五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按规定归档、汇交重大活动档案的;

  (二)未按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重大活动档案的。

  违反本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