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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级档案

作者:老师 时间:2022-10-31 08:39:12 点击:

档案级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 (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第三条明确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永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 分级的具体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局制定”。这是首次将档案分级管理制 度写进了档案行政法规,用法规的形式予以规定。在2001 年国家档案局发布的 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五”计划中,提出要制订《国家档案馆馆藏永久保管档 案分级标准与管理办法》。可见对永久保管档案的分级管理已经被提上了日程, 成为今后档案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之一。同时,各个时期的历史档案作为永久 保管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分级管理和保护也是新《实施办法》提出的新 要求和新契机。可以说,在这种情况下提出历史档案分级管理体系正是贯彻新 [19] 《实施办法》的必然要求。 第二,对历史档案实行分级管理,也是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 法》的需要。2002 年 10 月28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 “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 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及“历史 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 等”属国家文物,受国家保护。并规定:“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 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 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明确 5 规定了档案部门对于保护文物的义务。由于“文物是与档案在内涵上最为接 [20] 近的概念(事物) ”,“档案,尤其是重要的档案,因其既有原始记录作 用又有突出的历史文化作用,可看作是文物。”因而,各级国家档案馆有必 要对馆藏历史档案进行区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要求,对 具有文物属性的档案划分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 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在 日常历史档案管理工作中,除了一两件镇馆之宝外,对绝大多数的历史档案往 往只能平均分配有限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实行相对粗放的管理方式,这就必 然加剧海量馆藏历史档案和有限保护资源的矛盾,对历史档案的长久保存和重 点保护极为不利。只有科学、可行地制定等级划分标准,构建历史档案分级保 护体系,才能在日后的历史档案保护工作中有所侧重,更加合理地利用和配置 [23]如一级历史档案的保管保护条件可优于其他级别历史档案, 有限的保护资源。 平时可重点检查一级历史档案,遇到突发性灾害,也可先抢救一级历史档案, 6 以确保国家珍贵文化遗产的安全。 第五,对历史档案实行分级管理,是依法管理档案、查处档案违法行为的 内在要求。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 《实施办法》颁布实施以来,档 案管理逐步走上了法制化轨道。
一般可从以下 9 几方面考虑:一是档案形成时间的特殊性。凡是在历史上重大事件发生时形成 的档案,因对揭开历史的真相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其价值的珍贵程度是无庸 置疑的;二是档案形成者身份的特殊性。档案形成者身份的重要程度,有时往 往决定了档案内容的重要性。凡是反映著名人物思想、生平活动轨迹的原始文 献,均应是珍贵档案的重要候选对象。如领袖人物的手稿、书信等,其价值突 显,应作为一级档案保管;三是档案内容所反映或涉及的对象的特殊性。凡是 档案内容反映的对象具有国家意义、社会意义和民族意义的,应定为一级档案; 具有行业意义、地区意义的,应定为二级档案;具有机关意义的,应定为三级 档案。价值原则是档案分级鉴定中应遵循的最重要的原则。[32] 当然,档案的价值归根结底是对人们需求的满足程度。档案价值实为档案 的使用价值,也就是档案能满足人们某种需要的效用。其具体内容可以概括为 日常工作查考价值、史料价值和文物收藏价值三个方面。国家档案馆的历史档 案分级鉴定更侧重于从历史档案的史料价值和文物收藏价值角度来判定历史档 案的价值大小。所谓史料价值就是可以作为历史凭证、载入史册的价值。所谓 文物收藏价值是指历史档案具有文物性质的纪念价值和欣赏价值。档案馆在进 行历史档案分级鉴定时,必须根据所收藏历史档案的年代和构成,从史料价值 和文物收藏价值角度出发,既要考虑社会的利用需要,又要具体分析历史档案 本身所具有的全部价值,综合判断历史档案的价值。 (2)等级原则。《档案法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永 久保管档案分一、二、三级管理”。虽然档案分等级管理涉及档案工作的方方 面面,包括档案全宗的保管、档案馆库房条件、档案的执法等工作,但区分档 案价值等级,即档案的分级鉴定是实践档案分级管理的前提和基础。由此决定 了档案分级鉴定必须明确地把档案价值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摒弃“特别重 要”、“重要”等过于含糊、抽象的词语,为档案分级管理付诸于实践提供可 能。[33] 档案定级,是在对档案价值进行判断和鉴别的基础上,将各种不同的档案 分为不同的等级,它通过对档案不同等级的确定,显示了档案不同的价值和不 同的珍贵程度,由此为采取有区别的保管措施提供了可能。在传统的档案管理 制度中,档案价值大小的等级序列,主要通过档案保管期限来显示,即档案保 管期限越长,其价值越高,保管期限越短,其价值越低。尽管各级档案馆一般 都把历史档案列入永久保管范围,但定为永久保管的历史档案也并不一定就同 珍贵划上等号,因为判断历史档案是否珍贵,除了可供利用的时间长短外,还 有其他许多重要因素。

档案分为哪8大类

档案分为哪8大类

档案是指人们在各项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档案分为哪8大类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1、 以档案的形成者为依据可分为:

国家机关档案、社会组织档案、企业档案、事业单位档案、家庭档案、个人档案。

2、 以档案的内容范围为根据可分为:

综合性档案和专门性档案。

3、 以档案内容性质为根据可分为:

文书档案、人事档案、诉讼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军事档案、外交档案、司法档案、经济档案、工商企业登记档案、教学档案、艺术档案、书稿档案、病例档案、人口普查档案、地名档案、城建档案、商标档案、专利档案、产地产档案、金融档案、涉外项目档案、宗教档案等。

4、 以档案的制成材料为根据:

除纸质档案外,还有甲骨、竹简、缣帛、胶片、磁带、光盘和其它实物形式的非纸质档案;按信息表达方式又可分为文字档案、音像档案等;按记录方式还可分为普通档案(机械和模拟记录)、电子档案(数字)等。

5、 按档案所属时期可分为:

有建国前档案(包括革命历史档案和旧政权档案)、建国后档案(包括建国以来党和国家和各个机关、部队、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档案)。前者通常称为历史档案,后者通常称为现实档案。

6、 以档案所有权形式为根据可分为:

国家所有档案、集体所有档案和个人所有档案。

7、 以档案的语种为根据可分为:

中文档案、外文档案。中文档案还可细分为汉文档案、满文档案、满汉对照档案等;外文档案也可细分为英文档案、日文档案、俄文档案等。

档案级档案

8、 以档案的产生领域为根据可分为:

社会管理领域档案,科学技术领域档案,医疗卫生、文化教育领域档案,军事领域档案,外交领域档案,文学艺术领域档案等。

拓展:档案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的规范化、现代化建设,更好地发挥档案在教育教学中的作用,特制定档案管理办法。

一、档案管理

档案管理做到以下三点:1、集中;2、专人;3、规范。即各学校在各类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由学校档案室统一集中管理;要明确专人负责,完善档案的收集、管理使用制度,实现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二、档案柜摆放要求

档案柜摆放要做到以下五点:1、位置合理;2、规格统一;3、分类清楚,便于查看资料;4、档案柜表面洁净、美观;5、做好防火、防盗、防虫蛀、防鼠、防潮等“五防”工作。

三、档案盒规格要求

1、规格要统一;

2、标签大小一致;

3、文字、标号须打印,字体规范。

四、档案格式

1、档案首页要有打印的目录索引,一目了然,便于查寻资料。

2、文字材料的.具体要求:①所用纸型要统一、规范;②书写规范;③内容有保存价值。

3、学校综合档案的归档时间:每学期结束后立卷归档。

4、学校档案分为永久、长期、短期三个保管期限。

5、卷内文件应齐全完整。收文应有正文、附件、办理结果;发文应有定稿、印本、附件;来往文书应有请示、批复;处分材料应有综合、旁证、个人交待和处理结果。

6、卷内文件排列要正文在前,附件在后;印本在前、底稿在后;批复在前,请求在后。各类案卷均要填写卷内目录。卷内文件要编写张次号。归档的文件材料字迹清楚,纸质优良、签署完备。

档案级档案

7、案卷装订要整齐美观。标题一般应有作者、问题、名称,能反映卷内文件内容,政治上无误,文词上简明确切,装订封面。

8、文件材料归档后,档案人员应本着便于保管、方便利用的原则对案卷进行必要的加工整理、编目、登记和统记,做到排列有序,并按年代和保管期限编号。

五、借阅制度

1、外单位人员查阅本校档案必须持组织介绍信。

2、严守档案材料机密,不准随便转借档案。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摘录和复制。

3、爱护档案,不得拆卷、涂改、撕毁、圈点、划道、拆叠等。

4、经批准摘录的材料,要经档案室工作人员审查。证明性材料,必须校对无误后盖章。

5、外借档案必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并向档案人员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借出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七天,超过时间另行办理手续。

六、档案工作人员要求

档案工作人员要熟悉档案,了解需求,积极主动地做好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档案室应根据工作编制档案室简介等有效的检索工作和参考资料,为提供利用档案创造条件。

七、档案销毁

学校综合档案室应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有关档案的规定。认真做好档案的工作。对超过保管期限,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可提出销毁意见,并填写销毁清册,报本单位领导和上一级档案管理部门审批后方可销毁。销毁时应指定二人监销,并在销毁清册上签字,防止失密。

什么是档案的三级分类

国家档案法中表明了档案必须分类,分为一级、二级及以上。作为企业来讲,常用的是三级分类,具体的实施由企业根据档案法的要求,自主确定。因为每个企业的业务性质和特点不一样~

如:
4.1
一级类目的设置
机械工业企业档案设置
11
个一级类目:党群工作类、行政管理类、经营管理类、生产技术管理类、产品类、科学技术研究类、基本建设类、设备仪器类、会计档案类、干部(职工)工人档案类、声像照片档案类。
特大型企业或生产程序特殊的企业,有些档案难以归入上述大类时,可根据实际需要增设一级类目。

4.2
二级及二级以下类目的设置

4.2.1
党群工作类、行政管理类、经营管理类、生产技术管理类的二级类目按企业职
能分工设置即:同一机构或不同机构工作形成的档案,依据所反映的职能性质,按问题分
别设置若干类。

人事档案一级标准是什么?包括哪些内容?

人事档案一级标准是事管理档案的建立。内容包括如下:

1、人事管理档案应在员工到职一周内,由所在部门负责将员工到职后形成的人事资料收集完整,待员工经试用期考核通过,正式录用时将其人事资料移交人力资源部。

2、人力资源部对移交的人事资料要依据《人事管理档案分类目录》进行审核,发现有人事资料不完整的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追索,以确保人事档案的真实与完整。

3、对营销人员、送货员、外派财务人员等特殊岗位的人员应收取学历证原件;对外派财务人员还需收取执业资格证、职称证原件;对营销人员及非总部财务人员同时需收取担保文件。

4、收取员工相关证件时,应向对方出具收据(一式二份),一份交对方,一份存入档案袋(盒)查验。档案管理员应将档案资料分类存放、严格保管。

5、人事资料收集、归档后,人事管理专员应在档案袋(盒)上详细填写员工姓名及档案资料清单等内容,依档案材料分类目录顺序排列,各类资料以形成时间为序,分类装订,并注明档案资料收集、归档经办人姓名。

职工档案是指企业劳动、人事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职工档案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

扩展资料:

职工档案的权责

1、全体员工人事管理档案的建立、管理工作由人力资源部人事管理专员负责,各人力资源派驻机构或人员应在其指导下完成所属单位中层及以下员工的人事管理档案的建立、更新工作。

2、员工的人事资料由员工所在部门负责收集,并填写《人事(管理)档案资料移交清单》移交人力资源部。

3、公司员工的人事管理档案,必须是一级部部长(含)以上的领导在其所属员工晋升、奖惩、异动、了解基本情况时方有权调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职工档案

档案管理中档案保密等级(A/B/C/D/E/F级)怎样区分?

档案保密密级,国家规定一般有三个:绝密、机密、秘密;

保密条例
一、保密级别
1、公司文件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2、绝密级,其查阅人仅限于公司总经理,高层管理人员及事件相关负责人;
3、机密级,其查阅人仅限于公司总经理,高层管理人员,部门经理、副经理及事件相关负责人;
4、秘密级,其查阅人为公司内部所有员工。
5、文件密级标注在文件首页右侧上方空白处,字体为宋体三号,加粗,例“保密级别:机密级”。
二、各类档案材料应及时进行密级划分,已标有密级的,一律按原密级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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欢迎档案相关管理人员加入共同探讨档案管理工作。

档案馆国家一级和甲级的区别

国家一级是档案管等级的区分,甲级则是对档案馆的测评分级。
按照中国的行政区划分原则,档案馆可分特级,甲级,乙级,和丙级四个等级。特级适用于国家级档案馆,甲级适用于,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馆。测评结果为90分以上者为国家一级档案馆。
一级档案是每个人从上学开始就进行记录并保存下来的档案。

档案分类

关于档案分类范本

  对于档案的分类及归类你知道有多少种吗,下面是挑选较好的关于档案分类范本,供大家参考。

  1.党群管理类

  党群管理类二级类目的设置,重点是突出了党的领导,可依据党委的职能设置党务工作、组织工作、宣传统战工作、纪检与监察工作、工会工作、共青团工作、民间团体工作7个二级类目。规模较小的中小型企业,党支部工作形成的档案数量少,可以将“纪检与监察工作”、“组织工作”、 “宣传统战工作”合并设类,也可以只保留“党务工作”类,将工会、共青团、民间团体工作合并为“群团工作”类。对于一般企业,不必再设置三级类目,特大型工业企业,由于职能分工细,形成档案数量大,可在二级类目之下再设置若干三级类目。

  2.行政管理类

  一般可设置行政事务、安全保卫、法律事务、审计工作、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工作、医疗卫生、后勤福利、外事工作等9个二级类目。根据企业规模和档案数量,中小型企业其二级类目可合并或减少,如将“审计工作”、”外事工作”两类归入“行政事务”类中;将”公安保卫”与”法纪监察”两类合并为”保卫监察”类,将”教育工作”和”医疗卫生”两类合并为”教育卫生”类。档案数量很少的企业,也可以不设二级类目。特大型企业,可在二级类目下设置三级类目。

  3.经营管理类

  经营管理类档案是企业由传统单纯的'生产型转变为生产经营型而产生的。为了适应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产品经营的特点,经营管理类设置为经营决策、生产经营计划、统计工作、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物资管理、产品销售、合同管理、信用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10个二级类目。经营档案量少的企业可将“生产经营计划”与“统计工作”两类合并为“计划统计”类。经营档案数量很多的企业可设置三级类目。

  4.生产技术管理类

  生产技术管理类档案是依据企业生产技术管理的主要职能划分的,为了反映企业生产准备、生产指挥调动、辅助生产、保证生产和优化生产过程的主要内容,一般企业可设置生产调度、质量管理、能源管理、安全生产、科技管理、环境保护、计量工作、标准化工作、档案和信息工作等9个二级类目。规模较小的企业,可将“能源管理、生产调度、安全生产”3个类合并为“生产管理”类,将“环境保护、计量工作、标准化工作、档案和信息工作”4个类并入“科技管理类”。根据企业规模和实际需要,大型、特大型企业可设置三级类目。

  5.产品生产类

  企业产品生产差异大,很少有共性,产品生产类二级类目的设置很难统一,企业可自行按产品种类或型号设置类目。产品种类单一的企业,可不设置二级类目。如果产品生产程序繁杂,形成档案数量较多,可按产品结构或产品研究生产阶段等设置二级或三级类目。

  6.科研开发类

  由于企业大多数科研活动是按课题组织管理的,围绕一个课题形成了科研档案的有机整体,所以,科研档案可以按照课题可按课题进行分类。较大的、研究持续过程较长的课题,也可按课题阶段或工作程序分设三级类目。常用的科研档案分类方法有以下2种:

  1、学科——课题分类法

  这种方法是以课题为基础,结合所属学科进行分类,这种方法一般适合于基础科学研究档案的分类,以学科为二级类目,按课题细分三级类目。

  2、专业——课题分类法

  由于科学研究活动都是在一定学科范围内分专业进行的,而且许多科研单位的机构是按专业设置的,因此以专业划分二级类目,按课题细分三级类目。这种方法一般适合应用性和开发性科研档案的分类。

  7.基建档案类

  基本建设(建设项目)档案的分类方法主要是工程项目分类法,即以工程项目为基础,结合工程项目的使用性质或专业性质进行分类的方法。一般按工程项目或建筑项目设置二级类目。工程项目是指建设工程性质或用途,如生产性工程项目、生活性工程项目。按建筑项目设二级类目就是指按具体的单项工程(如某一个车间,某一个办公楼等)设二级类目,有一项工程就设置一个二级类目。单项工程数量较多的企业,可按工程项目设置生产设施、生活福利设施、社会公用设施、其他设施等4个二级类目,其下再按单项工程设置三级类目。规模很大、结构复杂、施工周期长的单项工程,可按子项工程或工程结构、施工阶段设置下一级属类。

  8.设备仪器类

  设备的标识是型号,因此,设备档案的基本分类方法是型号分类法。例如分别按生产设备、辅助生产设备(动力设备)、一般设备设置二级类目,二级类目之下再按设备仪器型号设置三级类目。对于设备仪器种类、数量都较少、生产程序简单的小型企业,可直接按型号(单台设备仪器)设置二级类目,且不再设置类。

  9.会计档案类

  金融企业会计档案是银行进行存、贷款和结算业务过程中形成的凭证、账簿和财务报告等文件,根据不同的业务范围可设置结算会计、储蓄会计、行政会计、信用卡会计、外汇会计、基建会计等二级类目,并在二级类目之下按照凭证、账簿、财务报告、其他类,设置三级类目。

  10.干部职工档案类

  设置干部档案、工人档案、离退休职工档案、死亡职工档案等4个二级类目。职工人数较多的企业,为便于管理,可按部门设置三级类目。

  11.声像档案

  声像档案有不同的载体形式,依据其载体形式设置照片、底片、录音带、录像带、光盘、硬盘等6个二级类目。声像档案数量多的企业可按专题设置三级类目。

  12.实物档案类

  实物档案由于其种类繁多,形式各异,保管条件特殊,可以依据形式特征设置奖状、奖牌、奖杯、锦旗、证书、印章等6个二级类目。实物档案一般按照类别分类或者年度——类别分类,实物档案较少的单位可不分类,采用大流水按件编号排列即可。

档案管理怎么分等级

档案管理怎么分等级?等级分类:第一种,按内容分类 比如:声像档案、证书档案、荣誉获奖档案、企业基建档案、生产设备档案、会计凭证档案、人事管理档案、经济法律第二种,按保存期限分类,分等级,比如:永久期,50年期限,30年期限,10年期限,5年期限。 第三种:按机密分类,分等级文件档案等分为:保密一般分秘密、机密、绝密三种 第四种,按文件入档时间年分类存放。

档案从重要程度上,如何分级?

  档案管理时,没有按照重要程度分为一般、重要、非常重要的说法,硬要说按重要程度分的话,那是划分保管期限。说得白点就是哪些档案重要,要保存的久一点,哪些不重要,存个一定年限即可销毁。
  现在保管期限的划分分为定期与不定期,一般分为三类,永久、长期(15-50年)、短期(15年以下),具体哪些档案是永久,哪些是长期,国家档案局有发布文件规定。你可参照下面这个最新的规定。
  国家档案局8号令《机关文件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阴规定》已经2006年9月19日国家档案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杨冬权
  2006年12月18日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
  第一条 为便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机关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 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是: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
  (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 机关文件材料不归档范围是:
  (一)上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普发性不需本机关办理的文件材料,任免、奖惩非本机关工作人员的文件材料,供工作参考的抄件等;
  (二)本机关文件材料中的重份文件,无查考利用价值的事务性、临时性文件,一般性文件的历次修改稿、各次校对稿;无特殊保存价值的信封,不需办理的一般性人民来信、电话记录,机关内部互相抄送的文件材料,本机关负责人兼任外单位职务形成的与本机关无关的文件材料,有关工作参考的文件材料;
  (三)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不需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不需办理的抄送文件材料;
  (四)下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中,供参阅的简报、情况反映,抄报或越级抄报的文件材料。
  第五条 凡属机关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必须按有关规定向本机关负责档案工作的部门移交,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第六条 机关文书档案的保管期限定为永久、定期两种。定期一般分为30年、10年。
  第七条 永久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制定的法规政策性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重要会议、举办重大活动等形成的主要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重要业务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关于重要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重要的报告、总结、综合统计报表等;
  (五)本机关机构演变、人事任免等文件材料;
  (六)本机关房屋买卖、土地征用,重要的合同协议、资产登记等凭证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重要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重要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第八条 定期保管的文书档案主要包括:
  (一)本机关职能活动中形成的一般性业务文件材料;
  (二)本机关召开会议、举办活动等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三)本机关人事管理工作形成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四)本机关一般性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五)本机关关于一般性问题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一般性工作报告、总结、统计报表等;
  (六)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一般性文件材料;
  (七)上级机关和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八)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关于一般性业务问题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九)下级机关报送的年度或年度以上计划、总结、统计、重要专题报告等文件材料。
  第九条 机关形成的人事、基建、会计及其他专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机关对应归档电子文件的元数据、背景信息等要进行相应归档。
  机关应归档纸质文件材料中,有文件发文稿纸、文件处理单的,应与文件正本、定稿一并归档。
  第十一条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联合行文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原件由主办机关归档,其他机关将相应的复制件或其他形式的副本归档。
  第十二条 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有垂直领导关系的中央、国家机关应依据本规定,结合本系统工作实际,编制本系统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并经国家档案局审查同意后执行。
  第十三条 在编制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时,应全面分析和鉴别本机关或本系统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作用,准确界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划分档案保管期限。
  第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军队系统、民主党派、企业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1987年颁发的《国家档案局关于机关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和不归档的范围》同时废止。

  附件: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1 本级党的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工会、共青团、妇联代表大会的文件材料
  1.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议程、报告、领导人讲话、选举结果、讨论通过的文件、决议、纪要、公报、主席团会议记录等文件材料 永久
  1.2 大会发言,人大代表建议和意见、人大议案及答复,政协委员提案及办理结果,简报,快报 永久
  1.3 重要的贺信、贺电,筹备工作、选举过程中形成的文件,小组会议记录、会议服务机构的计划、总结等文件材料 30年
  1.4 讨论未通过的文件 10年

  2 本级党委、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纪律检查委员会、共青团、工会、妇联的常委会、执委会、主席团、全体委员会会议,政府常务会、办公会议的文件材料
  2.1 公报、决议、决定、记录、纪要;议程、领导人讲话、讨论通过的文件,参加人员名册 永久
  2.2 讨论未通过的文件 10年
  3 本机关党组(或实行党委制的党委)会议和行政办公会的纪要、会议记录 永久
  4 本机关召开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文件材料
  4.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 永久
  4.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 30年
  5 机关联合召开会议的文件材料
  5.1 本机关为主办的
  5.1.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总结、决议、决定、纪要 永久
  5.2 本机关为协办的
  5.2.1 请示、批复、通知、名单、日程、报告、讲话、总结、决议、决定、纪要的复制件或副本 30年
  5.2.2 典型材料、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的复制件或副本 10年
  6 本机关承办国际性会议、大型展览会、博览会的文件材料
  6.1 请示、批复、申办和筹办组委会主要活动安排、议程、名单、主报告(原文及译文)、辅助报告(原文及译文),上级领导人贺辞、题词、讲话,会徽设计 永久
  6.2 代表发言材料、交流材料、简报、新闻报道 30年
  6.3 委员会、分会会议和学术会的讨论记录,会议代表登记表、接待安排 10年
  7 上级机关、上级领导检查、视察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时形成的文件
  7.1 重要的 永久
  7.2 一般的 30年
  7.3 本地区、本机关工作汇报材 30年
  8 本机关业务文件材料
  8.1本机关制定的方针政策性、法规性、普发性业务文件,中长期规划、纲要等文件材料 永久
  8.2本机关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8.2.1 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
  8.2.2 一般业务问题的 30年
  8.3 同级机关、下级机关的来函、请示与本机关的复函、批复等文件材料
  8.3.1 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
  8.3.2 一般业务问题的 30年
  8.4 本机关代上级机关起草并被采用的重要法规性文件、专项业务文件的最后草稿 30年
  8.5.1 本机关为主办的
  8.5.1.1 重要业务问题的 永久
  8.5.1.2 一般业务问题的 30年
  8.5.2 本机关为协办的
  8.5.2.1 重要业务问题的 30年
  8.5.2.2 一般业务问题的 10年
  8.6 本机关编辑、编写的文件材料
  8.6.1 大事记、组织沿革等 永久
  8.6.2 简报、情况反映、工作信息等 10年
  8.7 行政管理、执法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7.1 行政管理工作制度、程序、规定等文件材料 永久
  8.7.2 执法检查情况汇总、通报,整改通知等 永久
  8.7.3 行政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审批、审查、核准等文件材料
  8.7.3.1 固定资产投资、科技计划等项目的审批(核准)、管理、验收(评估)等文件材料 永久
  8.7.3.2 不动产、自然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确认的文件材料
  永久
  8.7.3.3 20年(含)以上有效或未注明有效期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 永久
  8.7.3.4 20年以下有效的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的审批、管理文件材料 30年
  8.7.4 行政管理工件中形成的备案文件材料 10年
  8.7.5 行政处罚、处分、复议、国家赔偿等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8.7.5.1 重要的 永久
  8.7.5.2 一般的 30年
  8.8 计划、总结、统计、调研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8.8.1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永久
  8.8.2 年度以下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10年
  8.8.3 重要职能活动的总结、重要专题的调研材料 永久
  8.8.4 一般活动的总结、一般问题的调研材料 10年
  8.9 出国或出境访问考察、参加国际会议,接待来访等外事活动形成的文件材料
  8.9.1 发表的公报,签订的协议、协定、备忘录,重要的会谈记录、纪要等 永久
  8.9.2 出国审批手续、执行日程、考察报告、一般性会谈记录
  30年
  9 本机关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党、团、纪检、工会、保卫、信访工作文件材料
  9.1 机构设置、机构撤并、名称更改、组织简则、人员编制、印信启用和作废等文件材料 永久
  9.2 人事工作制度、规定、办法等文件 30年
  9.3 人事任免文件 永久
  9.4 先进单位、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文件材料
  9.4.1 受县级(含)以上表彰、奖励的 永久
  9.4.2 受县级以下表彰、奖励的 30年
  9.5、对本机关有关人员的处分材料
  9.5.1 受到警告(不含)以上处分的 永久
  9.5.2 受到警告处分的 30年
  9.6 职工录用、转正、聘任、调资、定级、停薪留职、辞职、离退休、死亡、抚恤等文件材料 永久
  9.7 人事考核、职称评审工作文件材料 永久
  9.8 职工调动工作的行政、工资、党团组织关系的介绍信及存根 永久
  9.9 职工名册 永久
  9.10 党、团、工会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9.10.1 工作报告、总结,换届选举结果 永久
  9.10.2 重要专项活动的报告、总结等 永久
  9.10.3 党团员、工会会员名册,批准加入党团、工会组织的文件材料 永久
  9.10.4 情况反映、工作简报 10年
  9.11 纪检、监察工作中形成的综合性报告、调查材料
  9.11.1 重要的 永久
  9.11.2 一般的 30年
  9.12 保卫部门的安全检查、调查记录 10年
  9.13 本机关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的文件材料
  9.13.1 有领导重要批示和处理结果的 永久
  9.13.2 其他有处理结果的 30年
  10 本机关事务管理文件材料
  10.1 房产、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文件材料 永久
  10.2 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协定、协议、议定书等文件材料
  10.2.1 重要的 永久
  10.2.2 一般的 10年
  10.3 接待工作的计划、方案
  10.3.1 重要的 30年
  10.3.2 一般的 10年
  10.4 机关财务预算 30年
  10.5 机关物资(办公设备及用品、机动车等)采购计划、审批手续、招标投标、购置等文件材料,机动车调拨、保险、事故、转让等文件材料 30年
  10.6 国有资产管理(登记、统计、核查清算、交接等)文件材料
  10.6.1 重要的 永久
  10.6.2 一般的 10年
  10.7 职工承租、购置本单位住房的合同、协议和有关手续
  永久
  10.8 职工住房分配、出售的规定、方案、细则,职工住房情况统计、调查表、职工住房申请 30年
  11 上级机关制发的文件材料
  11.1 上级机关制发的属于本机关主管业务的文件材料
  11.1.1 重要的 永久
  11.1.2 一般的 10年
  11.2 上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 10年
  11.3 上级机关制发的关于本机关机构设置、领导人任免、人员编制等文件材料 永久
  12 同级机关制发的非本机关主管业务但要贯彻执行的文件材料 10年
  13 下级机关报送的文件材料
  13.1 重大问题的专题报告 30年
  13.2 年度和年度以上的计划、总结、统计材料 10年

  再者,关于保密、机密等文件那是对文件密级的划分(绝密-机密-保密),做档案管理时是不涉及密级的划分的,那是在文件生成时由文件形成者据内容重要程度划分的。在档案管理时,有些有密级的文件是作为永久保管的,且是在规定年限内不对外开放的。

  个人意见,供参考。

关于档案问题!

个人档案丢失补办流程如下:个人档案丢失可以带着相关材料到市政府政务大厅退休审批窗口,正式补建档案。只要女职工不超过50周岁,男职工不超过60周岁,并在档案馆或相关存档部门查到原始调配手续、招工名册的就可以补建职工人事档案。如果单位不存在了,补建人事档案材料需要单位出具证明的地方,劳动部门放宽到由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或与单位有关的相关部门负责就可以补建人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