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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数字化档案机构

作者:老师 时间:2023-02-20 16:03:08 点击:

贵阳数字化档案机构

贵州省档案局于1959年6月1日正式成立,贵州省档案馆于1960年10月1日正式成立。2001年机构改革,贵州省档案局和贵州省档案馆实行局馆合一体制,成立现在的贵州省档案局(馆)。贵州省档案局(贵州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贵州省档案馆)是经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原贵州省档案局(贵州省档案馆)、原贵州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原贵州年鉴社合并整合组建的省人民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履行全省档案方志事业行政管理、业务指导和档案方志接收保管利用等职能。贵州省档案局(贵州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贵州省档案馆)内设16个处室,即办公室、政策法规处、业务一处、业务二处、业务三处、业务四处、业务五处、业务六处、业务七处、业务八处、业务九处、业务十处、宣传处、人事处、机关党委办公室、离退休干部处。贵州省电子文件档案管理中心、贵州省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中心、贵州省档案资料缩微复制中心、贵州省档案地方志干部教育培训中心分别与业务六处、业务八处、业务九处、人事处合署办公。  贵州省档案局成立于1959年6月1日。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拟定全省档案工作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查处违反《档案法》的案件;对全省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制定全省档案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省级机关、群众团体、省属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及市(州、地)的档案工作,为中央驻黔单位开展档案业务咨询服务;领导和管理档案馆,并对全省档案馆工作实施规划、监督和指导;制定全省档案工作人员培训计划,开展档案专业教育,协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档案专业职务评聘工作;负责全省档案宣传工作,办好档案业务刊物,组织省内外区域性档案协作活动;组织档案科学技术研究,并对科研成果组织鉴定、推广应用,推进档案工作的科学化管理。  贵州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成立于1983年11月22日。负责组织、监督、指导和检查全省地方志书和地方综合年鉴的编纂工作;承担贵州自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民情等信息资料的收集、管理和开发利用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规,拟定地方志工作规划和编纂方案,制定并报请省政府颁布地方志有关规章办法;负责开展地情调研、网上发布地情信息和地方志文献,提供地情咨询,为贵州经济建设服务;组织地方志理论研究,整理旧志和地方文献,开展读志用志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贵州省陆续建立省地县三级修志机构,开展新地方志编修。1984年至2010年间,省地县规划内新编地方志共出版500多部。部门志、厂矿企事业单位志、区乡镇村基层志共约编修2000多部,以上总字数超过10多亿字,这是贵州历史上最宏伟的文化建设工程。此外,各级修志机构还积累数百亿字的地方文献和地方资料,为贵州开发建设提供有力的信息资源保障。  贵州省档案馆成立于1960年10月1日,现为国家一级档案馆,是省委、省政府命名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是各方面利用档案、方志史料信息资源中心。到2010年底,共珍藏有清代、民国、革命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档案45万余卷,资料和图书8万余册。除文字材料外,还有部分录音、录像、照片、印章等档案。档案馆负责对馆藏档案、方志进行科学管理和开发利用,可以对社会各界提供参观、阅览、档案代查代抄、复制修裱、代存和咨询等各项服务。  贵州省档案馆新馆坐落在贵阳市嘉润路10号,2000年7月正式投入使用,总建筑面积12248平方米,其中档案库房使用面积3329.1平方米,馆内设置有中心控制室,安装有恒温恒湿自动监测调控系统、二氧化碳灭火自动报警系统、消防系统、防盗监控系统,实现了库房温湿度远程自动控制,供配电远程自动控制,从根本上改善了档案、方志资料的安全管理和安全保管条件,同时,配有电子计算机、缩微、照相设备、保护技术、复印等现代化设备,并设有档案查阅、展览大厅,建立了全省的档案目录中心,建立了计算机管理档案资料局域网络系统和计算机教学网络。  在中共贵州省委、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和国家档案局、中国地方志指导小组、中央档案馆的指导下,贵州省档案局(贵州省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贵州省档案馆)规模逐步扩大,设施渐趋完善,工作日益发展。目前全体干部职工正在以高度的责任感、强烈的事业心,进一步拓展服务功能,遵循“对历史负责,为现实服务,替未来着想”的使命,按“一流的设施,一流的管理,一流的服务,一流的成绩”的要求积极工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历史真实面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我省档案和方志事业的全面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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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虹拓科技发展是2016-01-11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都司路128号省乡镇企业贸易城裙楼夹层4号[市府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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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档案一般存放机构有:一、人才:户口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劳动保障局或人社局(师范毕业生的档案实在户口所在地教育局存档);二、报到证签约单位:毕业时报到证的报到单位(签约单位或者签约单位委托存档的人才);三、毕业学校(颁发毕业生最高学历的毕业大学);四、企事业单位:具有人事权的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和国有企业人事部门或者企事业单位委托的人才中心存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八条 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中央国家机关根据档案管理需要,在职责范围内指导本系统的档案业务工作。

第十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自分管范围内的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