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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档案电子化机构设置

作者:老师 时间:2023-12-20 08:46:00 点击:

甘肃档案电子化机构设置

甘肃档案电子化机构设置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和监督全省范围内的档案电子化工作。这个部门通常承担着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推动档案数字化的工作,并对档案数字化的质量和安全进行监督和评估。

2. 档案数字化中心:负责具体的档案数字化操作工作,包括扫描纸质档案、数字化处理、数据管理等。该中心通常具备专业的技术设备和人才,以确保档案数字化的质量和效率。

3. 信息化部门:支持档案数字化工作的信息化技术部门,负责建设和维护档案电子化的相关信息系统和平台,提供技术支持、数据安全保障等服务。

4. 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档案数字化工作进行监督和审计,在确保数据完整性、可靠性和安全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5. 安全保密部门:负责档案数字化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确保数字化档案的存储、传输和访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以上是一个典型的档案电子化机构设置,实际安排可能因地区和具体情况略有不同。

甘肃省地质资料馆数字档案信息建设与管理

胡仲奎

(甘肃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 兰州 730000)

摘要 本文简单介绍了甘肃省地质资料馆在地质资料管理、社会化服务、图文地质资料数据库建设及地质资料电子文档长期可读的保障机制等方面的一些成果和经验。

关键词 地质资料 信息化 建设 管理

甘肃省地质资料馆成立于1956年,是全省地质矿产行业中馆藏最多、种类最全的专业技术档案馆。现馆藏地质资料共计7000余种,是全省地矿、有色、冶金、煤田、核工业、建材等多个地勘单位几代地质工作者辛勤工作的成果,是国家进行地质基础研究、发展经济、开发矿业的基础资料。经过多年的发展,甘肃省地质资料馆在馆藏建设、地质资料管理与社会化服务、利用新技术、新方法等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

1 搭建触摸屏地质资料查询平台

地质资料是宝贵的信息资源,充分开发利用现有的馆藏资源可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甘肃省地质资料馆是政府对外提供地质资料服务的窗口,服务搞得好不好,直接影响政府公共服务的形象。在此情形下,加强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对建设一个服务型政府,树立政府良好的公共服务形象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甘肃省地质资料馆已经逐渐从管理意识向服务意识迈进,改变了以前重汇交轻服务、重保管轻利用、重收藏轻开发的传统管理方式。

甘肃档案电子化机构设置

以前地质资料主要是以纸介质存储为主,保存管理不便,查找利用比较困难。2005年,我们充分应用计算机等现代信息技术,开发研制了触摸屏地质资料目录查询系统,搭建了计算机地质资料快速检索平台。截至2009年年底,我们已经建成成果地质资料目录数据库信息8770条,使阅者在很短时间内可以查到所需资料,使地质资料的再利用价值得到了充分发挥。

2 创建互联网地质资料目录信息发布系统

地质资料是地质工作服务于社会的主要载体,是提供地质成果、进行科技创新的再生能源,是国家极其宝贵的财富。作为一种重要的生产要素,地质资料是支撑社会可持续经济发展、保障环境与生态安全的重要基础。《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明确了地质工作主要任务之一是推进地质资料开发利用,充分发挥现有地质资料的作用,避免工作重复和资料浪费,严格执行地质资料汇交制度。建立健全地质资料信息共享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加快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依法及时向社会提供地质信息服务。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甘肃省地质资料馆冲破传统观念的束缚,努力营造地质资料共享机制。于2006年构建了的地质资料目录信息社会化服务平台,建成了地质资料发布目录数据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地质资料目录信息6582条,为矿产资源调查、水文地质调查、地质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区域发展规划、农业及水利建设、地质灾害评价和防治等领域提供查询服务,使这些领域的用户足不出户就能有效查到所需资料,有力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3 图文地质资料数字化制作

甘肃省的地质资料相当丰富,但真正达到可在计算机上依法为社会提供查询的完整资料还相当有限,仍有大量的传统纸质资料需要转化为电子数据。为全面提升全省地质资料社会化服务能力,在全国地质资料馆和甘肃省国土资源厅的大力支持下,甘肃省国土资源信息中心不断加大资金与技术投入力度。几年来,甘肃省地质资料馆应用图文地质资料数字化技术路线与工作流程,建立健全了一整套质量保障机制,使数字化成果符合国家、部的有关要求,目前已完成各种区域地质、矿产,区域水文地质,区域重力,区域地球化学,白银矿区、金川矿区、镜铁山矿区等大型矿区及一些重要成矿区带的有色金属、黑色金属、贵金属地质报告的数字化工作1811种,占馆藏应数字化资料6000种的30%。

4 模糊破损资料的修复工作

地质资料自形成之日起,由于归档、保存、借阅过程中众多因素的影响,加之纸张的自然老化,造成资料不同程度的磨损与损坏。尤其是20世纪60年代以前的一些手稿原件、刻印件文稿大部分已经模糊不清或拨损严重,很多正规出版的地质图件折叠处出现断裂掉块,蓝晒图大多已褪色、碎裂为若干小片。如不修复或重新复制,不仅利用不便,而且会加剧其破损程度。

甘肃档案电子化机构设置

甘肃省地质资料馆现有地质资料8770档,经初步统计模糊破损资料约2500档,占馆藏资料的1/3。2006年以来,我们只对断裂、掉块的图件进行了裱糊修复,对于装订掉线的文字与表格进行了重新装订,这种修复工作目前只完成了800档。大量的修复如矢量化修复将在今后工作中安排。

5 地质资料电子文档长期可读的保障机制

随着图文地质资料数字化工作的深入开展,大量电子文档的安全存储、妥善保管和有效利用是当前急需探讨的关键。研究电子文档不同于纸质文档的形成特征,是制定科学的电子文档管理战略从而实施有效管理的基点。

甘肃省地质资料馆通过研究,认为只读光盘CD-R和DVD-R是适于存档的光盘类型。这种类型的光盘是只写一次式,可以确保存档电子文件不被改写,从而保证了记录的可靠性。

光盘存档是大势所趋。因此,为了保证其信息的长期可读,需要逐步解决光盘存档的瓶颈问题,降低光盘存档的风险,建立其长期可读的保障机制。它涉及从光盘生产厂家到光盘应用机构,从光盘信息存储、保管到迁移,从技术层面到管理层面,无一不影响到光盘的可读性。因此,建立存档光盘长期可读的保障机制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通过研究和实践我们认为,电子文档存储需要解决以下问题:

(1)光盘的日常管理。同传统的纸质档案相比,由于制作材质不同,在环境条件控制、日常保养等方面自然也应有所不同。理论上,环境温度过高或过低会加速片基的老化,金属层与空气接触会被慢慢氧化。因此,在日常工作中,要做到:①归档光盘应作防写处理,避免擦、划、触摸记录涂层;②单片光盘应装盒,竖立存放,且避免挤压;③存放时应远离磁场、强热源,并与有害气体隔离;④环境温度选定在17~20℃,相对湿度选定在35%~45%;⑤源盘与其拷贝应放置在不同的地方。

(2)光盘的有效性保证。光盘数据非常脆弱,计算机硬件或系统故障、软件故障、计算机病毒、光盘介质变形、盘片污点甚至微小的划痕都可能引起解码时发生错误,各种自然的和人为的因素、管理的和技术方面的失当都可能导致光盘数据的损失。这些损失的数据中,有些是可以被恢复的,有些则是永远无法恢复。为保障光盘存档的有效机制:①要保证每个电子文件被正常读出、打开和运行,无感染计算机病毒;②设备环境更新时应确认库存光盘与新设备的兼容性,如不兼容,应进行归档电子文件的载体转换工作;③光盘每满4年进行一次抽样机读检验,抽样率不低于10%,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恢复措施;④平时提供利用时应使用拷贝件,一旦发现有文件损坏或感染计算机病毒,立即要对该载体内存储的所有文件进行检验,及时采取措施修复损坏的文件。

近年来,我们从地质资料管理、社会化服务、图文地质资料数据库建设、破损地质资料的修复等多方面入手,加强地质资料服务功能,强化地质资料的政府职能,使全省的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水平大大提高。今后我们更要在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方面积极探索,使全省的地质资料管理水平更上一层楼。

甘肃档案用品服务和数字化处理中心怎么样?

甘肃档案用品服务和数字化处理中心是1992-09-17注册成立的集体所有制,注册地址位于兰州市城关区雁滩路3680号。

甘肃档案用品服务和数字化处理中心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620000224336777N,企业王志波,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甘肃档案用品服务和数字化处理中心的经营范围是:档案装具、防护用品、办公自动化设备、研制生产档案用品、档案管理技术培训、文化用品、密集架、档案寄存;档案全文扫描、档案目录著录、网页制作及电子文本编辑的服务。库房、机房设计安装〔凭资质证〕;档案管理的技术咨询,档案管理软件的开发应用及技术咨询服务,档案库房维修服务。普通劳保用品、日用百货、农副产品(不含粮食批发)、五金交电(不含进口录像机)、金属材料(不含贵金属)、建筑材料、水暖配件、家具、工艺品(不含金、银首饰)的销售。(凡涉及行政许可或资质经营项目,凭有效许可证、资质证经营,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项目除外)。

甘肃档案用品服务和数字化处理中心对外投资1家公司,具有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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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档案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利用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原则。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和保管机构,保障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依法保证档案工作的正常开展。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履行监督和指导职责。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专(兼)职人员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设置档案机构或者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本单位档案的管理,依照有关规定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八条 档案馆分为地方国家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
  地方国家档案馆包括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综合档案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专门档案馆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部门档案馆经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
  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档案馆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地方国家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变更和撤销由其批准设立的部门审批。第九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业务接受本级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征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行政区域内各种门类的档案和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专门档案馆负责接收、征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专门领域或者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
  (三)部门档案馆负责接收、征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
  (四)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负责接收、征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
  地方国家档案馆可以向社会开展档案寄存有偿服务。第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接受档案管理岗位培训和档案继续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第十一条 鼓励社会力量建立从事档案咨询、评估、整理、鉴定和寄存等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后,应当向注册机关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从事档案中介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基础理论知识和档案价值鉴定、档案等级评估等专业知识。第三章 档案的移交和收集第十二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按国家和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由单位文书部门、业务部门收集整理,按规定时间交本单位档案机构集中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举办有重大影响的社会活动时,应当做好纸质、声像、电子等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其中声像档案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0日内向本单位档案馆(室)或者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建设工程、科研成果、试制产品以及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验收、鉴定时,应当有本单位的档案工作人员参加,对该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重要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等项目进行验收、鉴定时,应当有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的工作人员参加,对该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城建档案机构的工作人员参加。

机构人员档案的设置包括哪些

主要包括:1、每管理1000卷档案一般应当配备1名专职工人员;2、有业务指导任务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还应当配备相应的业务指导人员;3、管理档案数量较少且未设立工作机构的单位,应当明确岗位,专人负责。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七条机关应当建立由分管档案工作的单位负责人、办公厅(室)(或承担该职能的其他综合办事机构,下同)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档案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本机关、本系统档案工作重大事务和重要事项。
第八条机关应当按规定设立档案工作机构。不具备档案工作机构设立条件的机关,应当指定档案工作负责部门。档案工作负责部门的名称应当反映档案工作属性。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办公地点相对集中且条件成熟的县级或形成档案数量较少的多个机关可以成立联合档案工作机构,对相应机关的档案进行集中管理。
第九条机关档案工作机构或档案工作负责部门(以下简称机关档案部门)应当配备与工作量相匹配的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具体承担机关档案业务工作。机关文书或业务部门应当指定人员,承担相应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机关应当建立以机关档案部门为中心,由相关人员组成的机关档案工作网络。县级或形成档案数量较少的机关可以综合考虑工作量等情况,配备适当数量的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