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档案电子化机构建设
郑州档案电子化机构建设通常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规划与设计:首先需要进行整体规划,确定电子化档案建设的目标、范围和时间表,制定详细的实施计划。这包括确定数字化存储系统的选择、档案扫描设备的选购等。
2. 档案整理与清点:在档案电子化之前,需要对现有纸质档案进行清点和整理,建立清晰的目录体系和分类体系,以便于电子化后的检索。
3. 技术设施建设:包括建立数字化存储系统,选择合适的文档管理软件并进行定制开发,购置高品质的扫描设备和图像处理设备等。
4. 人员培训:对档案工作人员进行电子化档案管理系统的操作培训,包括扫描、文档管理系统的使用、安全性和备份措施等方面的培训。
5. 安全保障: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数据备份、访问权限管理、防火墙设置、信息加密等措施,确保电子化档案的安全可靠。
6. 法律法规遵从:建设过程中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特别是数据保护和隐私保护方面的规定,保障档案信息的安全和合规。
7. 档案电子化成果的利用:建设完成后,需要推动电子档案的利用,开发相关的检索工具和服务系统,让电子化档案能够为 ** 管理、公共服务和学术研究等方面提供更便捷的支持。
郑州档案电子化机构建设需要全面考虑技术、人员和管理等多个方面,在建设过程中要注重规范化、标准化与实效性,以确保档案电子化工作的顺利实施和后续运营。
建设数字档案馆主要工作内容
建设数字档案馆主要工作包括如下:
1、按照数字档案室基础网络架构、主要技术路线与软硬件配置基本要求,建设适应未来一定时期数字档案资源管理要求、满足数字档案室各项管理与服务需求的基础设施。除信息安全和管理方便因素之外,鼓励依托机关信息化基础设施进行数字档案室基础设施建设。
2、开发或采用功能完善、安全可靠、性能良好、方便易用的数字档案室应用系统,实现档案管理各业务环节的自动化、网络化。
3、严格遵循标准规范,全面进行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转换,积极推进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全面推进数字档案资源建设。应用先进技术和手段,保证数字档案资源真实、完整、可用和安全,满足各类用户共享需求。
4、根据数字档案室建设要求,修订完善档案工作流程、文件材料以及声像(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以及适合电子档案管理、利用、安全保障、应急处置等各项规章制度,明确要求和权限,确保数字档案资源的规范管理,保证数字档案室运行顺畅。
5、加大人オ建设力度,通过培训或引进人オ,为数字档案室的建设和运行储备既通晓信息技术,又精通信息资源管理、知识管理的人才。
郑州市档案局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
(一)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拟定我市档案工作的地方性政策法规、规章制度;负责全市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宏观管理;监督、指导、协调全市档案业务工作;指导市档案学会工作。(二) 组织、指导全市档案理论研究工作,推广档案科研成果;制定档案管理标准化、现代化方案并组织实施。(三) 负责制定全市档案专业人员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档案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工作。(四) 负责监督、指导全市档案馆(库)的规划、修建和改造工作,协调、指导市属各类档案馆档案资料的接收范围。(五) 组织全市档案宣传活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档案外事活动及对外交流。(六) 制定全市档案馆网络布局规划,指导全市档案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服务工作,负责档案信息网络建设。(七) 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办公室1、负责局党委日常工作。2、负责全市档案工作统计分析,研究拟定全市档案事业中长期、年度发展规划和计划。3、负责与本局有关的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提案的受理、分办工作。4、负责局机关文秘、财务、保密、机要、档案、目标管理、计划生育、精神文明建设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5、负责局机关安全保卫和信访接待工作。6、负责档案涉外事务的管理工作。7、负责局机关工会的日常工作。8、负责《郑州档案》编辑工作。9、负责本局工作目标的管理工作。10、负责本局重点工作、局领导批示件的受理、分办、督查和反馈。11、负责全市档案工作督查。12、负责职责范围内工作信息的采编、上报工作。1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组织人事处1、负责局机关、市档案馆的人事管理工作。2、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工作。3、负责全市档案从业人员职称考试、职称评审的相关工作。4、负责局机关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的制定及组织实施工作。5、负责局机关干部职工工资福利的核定、申报工作。6、负责局机关干部职工的年度考核工作。7、负责局机关干部职工绩效考核工作。8、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信息采编、上报工作。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政策法规处1、负责全市档案工作地方性法规的草拟和落实监督工作。2、负责本局档案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登记与备案工作。3、负责辖区内市属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大中型企业和其他组织档案管理登记备案工作。4、负责全市档案执法的监督、检查及取证、行政复议、应诉的具体工作。5、负责受理和查处违反《档案法》的行政案件,向司法机关移送违反《档案法》的刑事案件。6、负责局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分办、督办和集中反馈工作。7、负责本局政务信息搜集、归纳、整理和发布工作。8、负责全市档案法制和宣传工作。9、负责全市档案部门政务信息的搜集、归纳、整理和发布等工作。10、负责职责范围内工作信息的采编、上报工作。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档案馆工作指导处1、负责拟定全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工作的规划、计划、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2、负责全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3、负责全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资源建设、开发利用、馆际业务交流等工作。4、负责全市各县(市)、区直单位、乡镇、办事处、社区档案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检查。5、负责全市农业和农村档案工作。6、负责全市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档案出境初审工作。7、负责档案馆建设布局、规划工作。8、负责职责范围内工作信息、调研文章的采编、上报、撰写工作。9、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机关档案工作处1、负责拟定全市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规划、计划、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2、负责市直机关市属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3、负责市直撤、并、转机关、事业单位档案资料的整理编目和移交工作的业务指导与监督检查。4、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档案移交期限延长、档案公布以及档案寄存、捐赠、转让、赠送的审批、审核及档案出境的初审工作。5、负责职责范围内工作信息的采编、上报工作。6、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企业档案工作处1、负责拟定全市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规划、计划、标准、规范并组织实施。2、负责市属企业、科技事业单位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检查。3、负责市属重大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监督、指导、检查和专项验收工作。4、负责市属产权变动企业档案处置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5、负责市属企业档案移交期限延长、档案公布以及档案寄存、捐赠、转让、赠送的审批、审核及档案出境的初审工作。6、负责职责范围内工作信息的采编、上报工作。7、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科技教育处1、负责拟定全市档案信息化建设的规划、计划、标准、规范的制定与监督实施工作。2、负责全市数字化档案馆(室)的宏观指导工作。3、负责全市档案信息网站的规划、指导、协调等工作。4、负责全市档案管理软件研发、应用和推广工作。5、负责组织全市档案从业人员上岗培训工作。6、负责全市档案科研工作。7、负责全市档案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和管理工作。8、负责本局电子文档中心的维护、数据采集与备份、安全及保密工作。9、负责本局机关计算机设备的维护工作。10、负责职责范围内工作信息的采编、上报工作。11、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机关党总支1、负责局机关党总支的日常工作。2、负责局机关妇委会及共青团工作。3、负责局机关的党员教育培训规划、计划的拟定并组织实施。4、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信息采编、上报工作。5、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郑州市档案馆1.接收和集中统一管理全市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重要档案资料,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维护档案的完整,确保档案的安全。2.接收、整理、保管有关郑州市的各种档案资料,征集散存在社会上的珍贵档案资料。3.进行档案资料的编研工作,参与编史修志、编辑出版档案史料,为郑州市的各项工作及社会全面进步提供优质服务。4.科学有效地保护档案,做好档案数据库建设和维护工作,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5.不断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拓宽档案的社会功能、教育功能和服务功能。6.参与郑州市重要会议、重大活动、重大事件档案资料的拍摄和视频采集工作。7.做好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的管理和建设。
郑州市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信息化工作,加快信息化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河南省信息化条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及与之相关的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信息化发展规划、信息化工程建设、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技术推广应用、信息产业发展、信息安全保障等活动。第三条 信息化建设管理坚持统筹规划、资源共享、实用高效、安全可靠的原则,避免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建立完善的信息化推进协调机制,加大信息化发展的资金投入,通过政策引导和支持,推进信息化进程。第五条 市、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信息化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公安、保密、档案、广播电视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信息化建设管理工作。第二章 信息化发展规划第六条 市、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科技等有关部门编制本地区的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编制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和上级信息化发展规划的要求,科学预测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使信息化建设规模、建设水平同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相关规划相衔接。第七条 市、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会同通信、广播电视、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本地区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本地区通信网、计算机网、广播电视网等公共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第八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本系统、本部门的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并报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跨系统、跨部门的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由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等特殊区域的信息化发展专项规划,根据本市信息化发展总体规划编制,并报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编制信息化发展规划应当通过公示、论证、听证等方式广泛听取专家学者、社会公众等各方面意见。第十条 信息化发展规划应当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原程序报经批准或备案。第三章 信息化工程建设第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工程,是指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主要手段的信息网络建设、信息应用系统建设、信息资源开发等工程,包括电子政务工程、电子商务工程、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工程、信息安全工程、城市和社区信息化工程、信息资源库建设工程等。第十二条 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本地区信息化发展规划,依法实行项目负责制、工程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质量负责制。
信息化工程建设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信息安全保障和信息资源共享的要求。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信息化、财政等部门制定年度计划,纳入政府投资计划管理。第十四条 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发展改革主管部门在审批或核准前,应当会同同级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信息化发展规划提出意见。
全部使用非政府投资的重大公共基础性信息化工程或信息安全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依法办理相关建设手续后,报市或县(市)、区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五条 从事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相应的资质,并在其资质等级范围内开展业务。第十六条 信息化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进行性能测试,并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政府投资的信息化工程项目,除由建设单位依照前款规定验收外,应当由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审计组织专项验收,并由发展改革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竣工验收,方可交付使用。
档案信息化建设的主要内容
基础设施建设和档案信息资源建设。
1、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档案信息网络系统和档案数字化设备。档案信息网络系统是指档案馆内部或者之间的信息交流平台,通过建设信息网络系统,可以实现档案信息的共享和交换。档案数字化设备主要包括扫描仪、数字相机、数字化仪等设备,通过数字化设备,可以将纸质档案转化为电子档案,方便管理和利用。
2、档案信息资源建设:是档案信息化建设的基础和核心。档案信息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资源之一,开发和利用是档案信息化建设取得成败的关键,也是衡量档案信息化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档案信息资源建设主要包括档案信息的采集、整理、加工、存储、传输和利用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