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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档案电子化机构设置

作者:老师 时间:2023-12-19 21:15:27 点击:

江西档案电子化机构设置

江西档案电子化机构的设置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整体档案电子化工作的规划、组织和管理,制定相关政策、标准和流程,确保档案电子化的顺利实施。

2. 信息化部门或技术支持团队:负责档案电子化系统的建设、维护和技术支持,包括硬件设施的配置、软件系统的开发和定制,以及对电子档案系统的持续优化。

3. 数据管理与安全团队:负责电子档案数据的采集、清洗、归档、备份和安全管理,确保档案数据的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4. 市县级档案馆/档案室:在各地设立档案电子化工作小组,负责具体档案文件的扫描、整理、录入和管理,协助完成电子化工作。

5. 培训与推广团队:负责对档案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电子化知识和技能培训,同时负责推广电子化档案管理的理念和方法。

江西省档案电子化机构设置应当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并且需要考虑到档案电子化工作的长期性和专业性,确保机构设置合理,人员配备到位,并与其他相关部门合作,共同推动档案电子化工作的顺利实施。

江西南昌的档案管理机构在哪里?

档案管理有两种基本形式:
1、如果你是到有人事管理权的单位,属于正式编制的工作,
可以商量把人事档案放在本单位。
2、要是你目前还没有落实工作,或现工作单位没有人事管理
权,以及你的工作单位需要人事代理。你就可以根据单位情况
把档案放在下面人才市场之一:
(1)南昌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南昌人才市场)
受理部门:南昌市人才开发交流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
垂询电话:、6778669
联系人:赵华、赵青、胡和云、施玮
地址:南昌市后墙路33号(乘5、18、25路车到南昌市
第一医院下,市邮政路小学旁)
(2)江西省人才市场
地址:南昌市二七北路266号(原为98号)千花伴中国
江西人才市场3楼
电话: 6371590 6371944
交通:火车站广场乘坐18路公交车(外线)
到江西人才市场站下车

江西省档案管理条例

江西档案电子化机构设置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档案法实施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公布等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按国家档案局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的具体范围执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征得国家档案局同意后确定具体范围。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机构,保障档案事业发展。第五条 省、市、县(区)档案局负责履行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开发利用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在档案学研究、档案宣传、档案教育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三)将重要或者珍贵的档案捐献给国家的;
  (四)热心资助档案事业事迹突出的;
  (五)举报、制止档案违法行为,查处档案违法案件表现突出的;
  (六)在其他方面对档案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档案事业,对全省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市、县(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档案室,指定人员负责本机关的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十一条 按行政区划分级设置的地方各级国家档案馆,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档案馆设置原则和布局的规定,按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的设置,由企业自主决定或者经其主管部门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其分管范围内各历史时期的所有门类和各种载体的档案。
  专门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某一专门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
  部门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分别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本部门或者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三条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依法从事档案工作的机构、人员、库房设备、馆室藏量、档案管理的基本情况以及应予登记的其他事项进行登记,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由本单位文书或者业务部门收集整理,定期交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拒绝归档或者自行销毁。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管理档案的机构是哪个?

法律分析:档案管理的机构如下:1.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江西档案电子化机构设置

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3.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江西省信息中心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信息中心内设 7 个副处级部(室)。(一)办公室 负责日常行政事务、文电处理、文档印章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财务管理及中心所属单位的财务监督。(二)人事部 负责职工聘用、劳动工资、人事档案、党群事务和离退休人员的管理。(三)综合部 研究规划省信息系统的发展战略;对信息系统建设投资项目进行管理、监督和评估;承担信息技术应用培训和技术文档管理。(四)经济预测部 开展宏观经济分析、预测和景气预警工作;研究分析全省经济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五)网络通信部 承担全省党政信息网和省计委纵向网、办公信息网的规划和建设;研究解决网络安全、信息保密等重大问题。(六)应用开发部 开展计委信息系统的应用开发工作;承担省计委办公信息网的日常运行和管理工作。(七)信息资源部 开展面向各级政府、企业和社会的信息资源开发和应用;承担省人民政府中心网站网页的设计和制作。江西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省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做好全省信息化重大工程项目的技术论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