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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档案电子化机构管理

作者:老师 时间:2023-12-10 11:45:10 点击:

西宁档案电子化机构管理

西宁档案电子化机构管理涉及对档案电子化过程中的各个环节进行有效管理和监督。具体来说,管理机构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1. 制定档案电子化管理制度:建立规范的管理制度,包括档案电子化的技术标准、工作流程、安全保密措施和责任分工等内容,确保整个电子化过程有序进行。

2. 选择合适的电子化机构:进行严格的机构评估和选择,考察其技术实力、信誉以及过往的电子化项目经验,保证选取的电子化机构具备承担工作的能力。

3. 监督电子化过程:确保电子化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够按照规定流程进行,包括文件扫描、数据整理、文档分类、元数据标注等,不断检查和监督工作进展情况。

4. 数据质量管理:对于电子化后的数据进行质量把控,包括信息完整性、准确性和可靠性等,建立数据质量检测机制,确保无误差或缺失。

5. 安全保密管理:加强对电子数据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包括身份验证、访问权限控制、数据加密、灾备等措施,防止数据泄露或非法访问。

6. 过程记录和归档管理:对电子化的过程进行详细记录,并建立档案电子化的归档管理系统,确保电子档案能够被长期保存和检索。

7. 效益评估和改进:定期对电子化效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和不足之处,并及时进行改进和优化,提高电子化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这些措施可以帮助管理机构有效地组织和管理档案的电子化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档案信息的安全性和可用性。

西宁市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保护和利用,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信息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档案事业所需经费,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现代化。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把档案信息化管理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和信息化总体规划。第六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第二章 档案机构职责第七条 市、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的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档案馆和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四)组织并指导对濒临消失的珍贵档案的征集、抢救和保护、宣传和教育及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五)组织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理论和科学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
  (六)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并对所属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统筹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第十条 市、区(县)国家档案馆包括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是集中保管和提供利用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市、区(县)综合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分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门类、各载体的档案,征集散存在社会上的档案史料。
  (二)市城建档案馆负责监督、指导、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建设及其与之相适应的各项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以及城市发展具有保存价值的各门类、各载体的档案资料。
  (三)其它部门档案馆,负责收集、管理本部门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发展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并向社会提供利用服务。第十一条 公民、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设立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报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在核定的范围内开展档案整理、鉴定、评估、咨询等工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第十二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专业知识。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形成的档案,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归档范围整理立卷,定期移交本单位档案工作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统一管理,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做好重大活动和突发事件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并移交市、区(县)国家档案馆集中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活动(事件),由同级人民政府确定。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等项目验收或者鉴定时,必须有本单位的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参加,并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档案资料验收工作。
  重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鉴定时,应当由项目建设单位的档案工作机构或档案管理人员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项目档案验收工作。

西宁档案电子化机构管理

西宁市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属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光盘、软盘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
  各单位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相对稳定,保障档案工作依法开展。第五条 本市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市、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依法进行监督、指导。其具体职能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计划、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和档案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档案馆和各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组织并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理论和科学技术研究与推广应用;
  (五)组织并指导档案工作目标管理、档案抢救和保护、档案宣传和教育、档案干部培训工作;
  (六)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档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实施,依法查处违反档案法律、法规案件。
  市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本市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综合档案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辖区内行政村、居委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第八条 市、区(县)所属各级机关及各行业主管机关档案机构,制定本行业档案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和工作目标,集中统一管理本机关档案,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九条 市、区(县)各类档案馆是集中保管和提供利用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其职责是:
  (一)市、区(县)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分管范围内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征集散存在社会上的档案史料。
  (二)市城建档案馆负责监督、指导、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形成的档案。
  (三)企业档案馆负责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企业的各门类档案。第十条 市、区(县)综合档案馆分别由市、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领导和管理,业务上分别受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市城建档案馆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和管理,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企业档案馆由本单位管理,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十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第十二条 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监督。业务人员应当具备本专业技术职称。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建立归档制度,本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文书或业务部门按归档范围收集齐全,按规范和规定期限进行整理立卷,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第十四条 举办本行政区域政治、经济、科学、文化、体育、外事、宗教等重大活动,应当通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活动中形成的应当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档案,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并通知有关单位和个人办理档案登记或移交手续。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产品试制、设备开箱,建设工程和其它技术项目进行鉴定或验收时,须有本单位档案工作人员参加。凡重点科研成果项目鉴定,重要工程验收之前,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其档案资料由相应的档案管理部门审查验收。未经档案部门验收或档案资料达不到完整、准确、系统的项目,不予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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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西区档案馆
1、开放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每天上午9:00--11:40 , 下午3:00—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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