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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档案电子化要求文件

作者:老师 时间:2023-12-10 11:16:26 点击:

西藏档案电子化要求文件

档案电子化是指将传统纸质档案数字化为电子文档的过程,以便更好地管理、存储和利用信息。档案电子化所需的文件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 电子化方案:包括电子化的具体步骤、技术要求、设备选型、人员配备、安全措施等。
2. 立项批复文件:需要进行档案电子化工作的项目应当有相关部门的立项批复文件,明确项目的任务目标和范围。
3. 相关法律法规文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要求,项目应当遵循相关的政策法规进行电子化工作。
4. 档案管理制度文件:需要考虑和制定档案电子化的程序文件、规章制度等,确保整个电子化过程符合规范和标准。
5. 数据分类和归档方案:应当具体规定如何对不同类型的档案进行分类、归档和检索。
6. 安全保密文件:包括数据备份方案、信息安全防护方案、电子文档存储和传输安全措施等。
7. 项目实施计划:具体规定档案电子化项目的时间表、进度安排、资源调配等。
8. 技术方案文档:详细说明档案电子化所使用的技术工具、软硬件设备和系统平台。
9. 验收标准和方案:明确档案电子化后的验收标准和流程。

以上文件,可以帮助确保档案电子化工作能够有序、规范进行,并可更好地满足档案管理的需要。

2021年西藏高考档案管理办法

【 #高考# 导语】 从西藏教育考试院发布的《 2021年西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规定 》得知,2021年西藏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档案管理办法已公布,具体详情如下:
  

  1.考生档案是高校考察和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分为考生电子档案和纸介质档案两部分。

  2.考生电子档案主要包括考生报名信息(含身份证、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鉴定或评语)、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和考生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诚信记录(主要指考试招生过程中违规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内容。考生电子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卡)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纸介质材料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考生电子档案库一经建立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3.纸介质档案的具体办法按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有关规定执行,档案内容按照《西藏自治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高考考生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藏招委办〔2020〕22号)相关规定执行。考生纸介质档案须与考生报名登记表、体检表、报考学校(专业)志愿表及考生各科考试成绩等电子档案的相对应部分的内容一致。

  4.各地(市)招生办须会同相关部门对考生档案中奖励、照顾录取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将初审合格名单汇总上报自治区招生办审批。资格审查和信息采集工作须在5月底以前完成。考生纸介质档案(不含人事档案)由各地(市)招生办负责建档、管理,建档工作须在5月底前完成。

  6.因档案缺失或档案材料达不到规定要求影响录取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7.被录取的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和准考证到各地(市)招生办领取本人纸介质档案。新生报到时,须携带录取通知书和纸介质档案,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入学相关手续。

电子档案管理要求

电子档案管理的要求如下:档案人员要转变思维方式,更新观念;档案人员要保证电子文件的可识读性;档案人员要确保电子档案的原始性;档案人员要加强对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档案人员要严保档案安全。

1、档案人员要转变思维方式,更新观念。

要提高档案人员对电子档案重要性的认识,使其摆脱以纸质档案管理为基础的传统思维模式,建立以电子档案为基础的新型思维模式,实现由纸质文件的现代观念向电子档案的“后现代观念”的转变。

西藏档案电子化要求文件

2、档案人员要保证电子文件的可识读性。

电子文件的信息内容是以特定的编码形式记录下来的,信息技术的发展不断有新的编码替代原来的编码,电子文件各自所有的编码方式和迅速变化的计算机系统运行环境间矛盾会越来越尖锐。

3、档案人员要确保电子档案的原始性。

电子文档在保存中容易被复制和修改且不易被发现,因此,保证电子文件的原始性是保证其凭证作用的关键。

4、档案人员要加强对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西藏档案电子化要求文件

电子文件其物理结构和逻辑结构往往不一致,同一个电子文件中的正文、图形、指示、附件等可以不在载体上连续存放,甚至可以在不同的载体上而不影响其正常显示输出,在电子文件的传输载体转换等信息处理过程中,其物理结构经常发生变化,而其逻辑结构却可以保持不变。

5、档案人员要严保档案安全。

要注意电子文件“物理生命”与“信息生命”的保护。保护电子文件的“物理生命”主要是防磁、控制环境的温湿度、防机械损伤。对电子文件“信息生命”的保护是对档案管理又一新的挑战。

电子文件管理办法 2023

2023年电子文件管理办法通知如下:

《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深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认真做好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推动各行业各领域政务服务电子文件从形成办理到归档管理全流程电子化管理,有力支撑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不断提升企业和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通知于2023年7月30日发布,为了推进和规范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关于在线政务服务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电子文件管理办法的意义

1、提高工作效率:电子化文件管理避免了传统的纸质文件积累带来的繁琐的手工工作,大大提高了办公效率。电子化文件管理系统能够快速创建、存储和检索文件,使得数据的传输和处理更加便捷,减少了工作中的重复性操作和时间浪费,提高了工作效率。

2、节约资源:电子化文件管理可以节约大量的纸张、纸质文件夹、印刷、复印等资源。纸张的生产需要大量的木材和水资源,而纸质文件的存储和保管也需要占用大量的空间和人力物力。通过电子化文件管理,可以极大地节约各类资源的使用,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以上内容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服务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事业建设,规范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为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有关档案活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人员编制,保障档案事业的发展。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事业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部门主管全区档案事业,对全区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指导。

  市(地)、县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档案工作。第八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档案的义务。第九条 自治区鼓励公民建立个人档案;鼓励合法持有档案的集体和个人向自治区各级综合档案馆捐赠档案。第十条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或者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室)对从事档案工作接触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人员,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其身体健康。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档案馆按下列权限设置:

  综合档案馆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设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专门档案馆的设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部门统筹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档案局备案。

  部门档案馆的设置,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部门统筹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事业单位档案馆的设置,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部门备案。国家另行规定的除外。

  企业档案馆的设置由企业决定。第十三条 从事档案咨询、整理、评估、鉴定、技术服务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依法注册登记,并向注册登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部门备案。

  从事档案中介服务的人员,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条件。

  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接受档案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实际,设立综合档案室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档案工作,协助人民政府档案行政部门对所属单位和辖区内的村(居)民委员会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第十五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业务受本级和上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部门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制度;

  (三)监督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

  (四)组织档案专业教育,培训档案工作人员;

  (五)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等。第十七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建立健全档案工作制度;

  (三)为开展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四)集中管理档案;

  (五)按照本办法规定对档案进行规范整理,安全保管;

  (六)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七)其他应当履行的职责。第十八条 综合档案馆负责收集管理历史档案和本级机关、社会团体、事业组织、国有企业所形成的各种门类的档案。第十九条 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管理专门领域或者特殊载体形态的档案。第二十条 部门档案馆负责收集管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档案。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负责收集管理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