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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档案电子化条件审核

作者:老师 时间:2023-12-10 05:33:11 点击:

兰州档案电子化条件审核

兰州档案电子化条件审核包括对档案电子化的各项条件进行全面评估和审核。该审核通常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审核需检验兰州地区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电子化过程符合要求。

2. 技术条件:评估机构的信息技术设施、网络安全、数据存储能力等是否能够支持档案电子化的需求。

3. 档案原件状况:评估档案原件的数量、完整性、保存状态和分类情况,以确定电子化的可行性和难度。

4. 保密性和安全性:审核需要考虑如何保障档案在电子化过程中的保密性和安全性,避免信息泄露或篡改。

5. 经费和人力资源:评估电子化所需的经费和人力资源,建立相应的预算和人员配置方案。

6. 操作流程和管理制度:审核应重点关注电子化的操作流程、管理制度和档案数字化后的管理、检索、使用流程等方面,以确保规范和高效的运行。

完成审核后,可以形成详细的实施方案,明确电子化的具体步骤和标准,同时也为未来档案电子化提供了清晰的指导和参考。

兰州人才中心档案接收条件

兰州人才中心档案接收条件如下:
1、在私营企业或个体经营单位工作,可以把档案存放在当地人才中心。
2、户口是当地的,可先将档案存放于当地人才中心。
3、档案材料必须是真实有效的。档案内的材料与个人实际不符合的、档案拆封过的、档案缺少材料等人才中心都不会接收。
4、档案必须是公对公转递。个人携带的档案人才中心也不接收。
5、符合当地人才中心的接收要求。

档案数字化的标准是什么

档案数字化的标准涵盖档案的收集、扫描录入、整理、归档入库、利用、统计、编研、鉴定等全生命周期的自动化管理。可根据下面进行处理
1、档案收集:按照档案形成的规律,把各企业单位分散的材料进行接收、征集、集中起来。
2、档案整理:根据不同需求,对收集起来的档案分类组成有序体系,规范化处理。
3、扫描录入:将有价值的档案进行分类扫描录入系统归档,采用会博通档案管理系统,分类保管档案。
4、归档入库:根据国家档案分类要求标准,建立标准档案分类,进行归档。
5、档案利用:通过会博通档案管理系统的借阅手续,是档案资料直接可以为各企业单位提供档案利用服务工作。
6、档案统计:运用会博通统计技术和方法,通过表册和数字的形式描述和分析档案工作的各种现象、状态和趋势情况,可以了解和掌握档案工作总体情况。
7、档案鉴定:利用系统甄别档案文件的现实价值和历史价值以及年限,进行存毁的判断条件。
8、档案销毁:根据不同年限档案、不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在系统上导出目录,将相对应的档案消除或销毁。
会博通档案管理系统可以实现档案全生命周期管理,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可以持续关注我们。

兰州市人事档案保管办理指南

兰州市人事档案保管办理指南

兰州档案电子化条件审核

档案是由官方机构、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以及一定的个人、家庭和家族形成的。接下来由我为大家整理出兰州市人事档案保管办理指南,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兰州市人事档案保管办理指南

一、办理条件

学校统一转递的.回兰报到应届高校毕业生(兰州生源)档案。

二、办理材料

兰州档案电子化条件审核

高校毕业生档案(附:档案转递表)。

三、办理流程

1、高校直接送达;

2、高校通过机要或者EMS邮寄。

拓展:个人档案有六大功能

一、保留个人原有干部身份;

二、办理工作调动时需要个人档案;

三、参加公务人员招聘考试,需档案确定身份;

四、办理个人退休手续时,要查看档案记录;

五、专业职称晋升的参考依据;

六、出国政审和公证时,需要查阅个人档案。

兰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提高城乡建设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乡建设档案收集、整理、移交、接收、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标准、集中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维护城乡建设档案的完整和安全,便于社会有效利用。第四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保城乡建设档案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城乡建设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第五条 市、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城建档案馆、区(县)城建档案馆(室)(以下统称为“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城乡建设档案的接收、保护、利用等日常管理工作。
  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水务等相关部门和电力、通讯等行业单位,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委托,依照本办法负责下列工作:
  宣传贯彻有关城乡建设档案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查处。
  负责接收本办法规定移交的城乡建设档案,收集与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有关的珍贵历史档案,并集中保管。
  草拟城乡建设档案发展规划,制定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计划、规章制度、业务技术规范。
  按照有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档案进行验收,参加省、市档案主管部门组织的重点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工作。
  对馆藏档案进行科学管理,做好馆藏档案的编纂研究、信息公开、开发利用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培训城乡建设档案业务人员。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章 收集、整理、移交和接收第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材料:
  建设工程档案,主要包括: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市政设施工程档案;管线工程档案;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园林、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村镇建设工程档案;军事工程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城乡行政区域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乡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乡建设档案、资料。第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
  (一)建设工程在城关区、七里河区、西固区、安宁区和兰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兰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向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二)建设工程在红古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内的,向所在区(县)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第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核发施工许可证时,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工程竣工后须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时限、内容和要求,并将已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情况及时告知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国家部委和省发改部门审批的在兰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项目计划函告市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第十条 城乡建设档案形成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责任制,健全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制度,做好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归档和保护工作,并保证城乡建设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档案形成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和规范,与工程进度同步收集、编制建设工程档案,编制、整理建设工程档案不得少于两套,编制、整理费用应当列入工程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