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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档案电子化管理

作者:老师 时间:2023-10-24 02:17:47 点击:

税务档案电子化管理

税务档案电子化管理是指将纸质税务档案进行数字化转换,通过电子化手段进行管理和存储的过程。它可以提高档案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减少纸质档案的占用空间和管理成本,方便查阅和利用档案信息。

税务档案电子化管理的步骤主要包括:

1. 扫描纸质档案:将纸质税务档案使用扫描仪进行扫描,将纸质文件转换为数字化的电子文件。

2. 建立电子档案库:将扫描得到的电子文件进行整理和分类,建立相应的电子档案库。

3. 建立索引和检索系统:对电子档案进行索引和分类,建立相应的检索系统,方便用户根据需要进行查阅和检索。

4. 数据备份和安全保护:对电子档案进行定期备份,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5. 档案利用和共享:通过电子化手段,方便用户进行档案的利用和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和信息的传递速度。

税务档案电子化管理的优势包括:

1. 提高管理效率:电子化管理可以实现档案的快速检索和查阅,提高工作效率。

2. 节约成本:电子化管理可以减少纸质档案的占用空间和管理成本,节约企业资源。

3. 提高档案安全性:电子化管理可以对档案进行备份和加密,提高档案的安全性和防护能力。

4. 便于信息共享:电子化管理可以方便用户进行档案的共享和利用,提高信息的传递效率。

总之,税务档案电子化管理是一种现代化的档案管理方式,可以提高管理效率和准确性,节约成本,保护档案安全,方便信息共享和利用。

什么是电子税务局

电子税务局:是由国家税务总局设立的单位,提供功能更加强大、办税更加便捷的网上办税服务厅。

设立通知:2018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要求在2018年底前,在全国范围内推出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提供功能更加强大、办税更加便捷的网上办税服务厅。

税务局是主管税收工作的政府机构。2018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印发的《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改革国税地税征管体制。

扩展资料:

税务改革现状:

为降低征纳成本,理顺职责关系,提高征管效率,为纳税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便利服务,将省级和省级以下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具纯庆体承担所辖区域内各项税收、非税收入征管等职责。

为提高社会保险资金征管效率,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实行以国家税务总局为主与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双重领导管理体制。

国家税务总局要会同省级党委和政府加强税务系统党判雹的领导,做好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工作,优化各层级税务组织体系和征管职责,按照“瘦身”与“健身”相结合原则,完善结构布局和力量配置,构建优化高效统一的税收征管体系。

参考资料来做冲握源:百度百科——电子税务局

税务档案电子化管理

怎么建立税收档案

根据《税收征管档案管理办法》得知,建立税收档案:
1、首先收集企业的纳税信息,包括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税务发票、申报表等相关资料。
2、然后确定档案格式: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孝扰颂,确定税收档案的格式和表格巧郑,并在电子表格或管理系统中建立相关档案。
4、最后设置管理程序:确立档案访问、管理和备李兆份程序等方面的规定。

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简易办”实施方案

进一步推进政务服务“简易办”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动政务服务大提速,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建设壮美广西、共圆复兴梦想的总目标总要求,持续深入贯彻落实“三大定位”新使命和“五个扎实”新要裤坦求,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大转变政府职能力度,更大程度地利企便民,不断优化我区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

2021年前,以优化营商环境为总抓手,以制度创新和信息共享为突破口,以更简更快更优服务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为导向,简化审批、强化监管、优化服务,推行政务服务“简易办”改革,推动线上线下办事减环节、减材料、减跑动次数,不断提高政府服务效能,实现办事时限能减尽减,打造简易、快捷、便民、公开的政务服务新模式,切实增强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推动我区政务服务综合水平进入全国前列。

三、重点任务

税务档案电子化管理

(一)实行线下办事“四个减少”。

1.推行“一窗受理”,减少办事环节。 改变按部门设置单一窗口的服务模式,在全区各级政务服务中心全面推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有关部门授予综合受理窗口人员收件、受理、送达等权限,采取按投资项目审批、商事登记、不动产登记、公积金、社会事务、水电气报装等类别分领域综合受理和无差别全科受理等方式设置窗口,建立“前台综合受理、后台分类审批、综合窗口出件”服务模式,推进“一窗通办”。2019年底前,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完成重点领域“一窗”设置,探索无差别全科受理; 2020年底前,分领域综合受理和无差别全科受理事项覆盖范围逐步扩大。推行政务专递,提供审批结果快递到家服务。除因安全等特殊原因外,原则上各地不再单独设立部门的服务大厅。(牵头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自治区政管办〕,各市县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安厅、民政厅、自然资源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广西税务局,广西邮政管理局等)

2.推行“一表申请”,减少申请材料。 按照合法、合理、精简、便民、共享的原则,编制涉及多部门多领域的办事清单,提供套餐式服务,发现一批梳理一批、成熟一批推行一批,2019年底前,自治区层面统一发布市级、县级各至少100个套餐。整合套餐式服务的共性材料,合理编排个性材料,实行“一套材料、一表登记、一次采集”,避免重复登记、重复提交材料。(牵头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自治区政管办〕、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胡基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广西税务局等; 配合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3.推行“异地办理”,减少跑动次数。 对简单高频事项,打破传统属地管理模式,通过授权受理、快递流转、授权送达等方式,建立“通办地受理、归属地审批”的异地办理模式。2019年底前完成同城通办试点工作。2020年底前,设区市所辖县(市、区)部分事项实现同城通办,广西北部湾经济区城市实现经济区内跨城通办; 建立我区和粤港澳大湾区政务服务合作机制,推进桂粤港澳四地政务服务平台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共用。2021年底前与粤港澳大湾区实现高频事项异地通办。(牵头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自治区政管办〕、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商务厅、市场监管局,广西税务局等; 配合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4.推行“承诺审批”,减少审批时限。 全面推行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承诺审批制度,分类编制承诺审批事项清单,依托我区社会信用体系,按照“你承诺、我审批,你失信、我撤销”的原则,对不存在失信记录和未履行被执行人义务的申请人,在不能全部提交申请材料的情况下,允许申请人向政务服务部门作出自承诺之日起60日内补齐全部申请材料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书面承诺后,政务服务部门即当场或在承诺审批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发放有关证照和批文。深化政务服务容缺受理制度。各有关部门实施的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平均承诺时限,原则上要比平均法定时限缩短60%以上。(牵头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锋尺局〔自治区政管办〕、司法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广西税务局,南宁海关等; 配合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二)推进线上服务“四个简化”。

5.推行审批材料电子化,简化申请材料。 制定出台全区统一的在线政务服务平台电子印章管理办法,建设完善电子印章、电子文书系统及电子档案库。分类分步推行审批结果电子化,新增证照、批文必须形成电子材料,存量纸质证照、批文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原则,2020年底前基本完成存量数据电子化。电子签名、电子印章、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档案分别与手写签名、实物印章、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加盖电子印章的电子材料合法有效。(牵头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自治区政管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市场监管局,广西税务局等; 配合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6.推行政务信息共享应用,简化办事环节。 加快建设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构建全区统一的数据共享交换体系。推进办事材料网上核验,原则上凡是在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自治区数据共享交换平台能查询的信息,不得要求办事企业和群众再提交纸质材料。在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卫生、司法等领域推广应用电子证照,企业和群众不用出具纸质证明,电子证照与纸质证明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推广手机应用程序(app)“指尖办”,推动政务服务“面对面”办理向“键对键”办理转变。加快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与监管信息平台对接,推进事中事后监管信息、信用信息和政务服务深度融合。(牵头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自治区政管办〕,各市县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广西税务局等)

7.推行政务服务“无人超市”,简化审批模式。 依托数据共享交换平台,建设智能审批系统,开发或购置智能审批终端,市县人民政府在政务服务大厅建设政务服务“无人超市”,实现自动比对申报条件、自动判断审批条件逻辑关系、自动调用证照批文数据、自动办结归档。2019年底前,市县人民政府分别实现50个以上智能审批事项自助办理。(牵头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自治区政管办〕,各市县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广西税务局等)

8.推行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简化服务方式。 组织编制行政权力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办事指南,优化中介服务办事流程。2019年底前建成全区统一规范的网上中介服务超市,制定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办法,对中介服务机构实行统一服务承诺时间、统一服务合理收费、统一服务质量要求、统一服务评价标准“四个统一”管理机制,推动中介服务时限提速50%以上。(牵头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自治区政管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广西税务局等; 配合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三)规范事项管理支撑“简易办”。

9.建立政务服务事项集中统一管理机制。 改革以往政务服务事项按照实施主体层级分级管理的机制,建立以自治区有关部门为枢纽的集中统一管理新机制。国家和自治区设定的政务服务事项,由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程序组织编制和调整,形成全区统一事项目录; 市县设定的政务服务事项,由市县有关部门按程序组织编制,报自治区有关部门审定后再行调整和发布。(牵头单位: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自治区政管办〕、司法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广西税务局等; 配合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10.建立事项目录和实施清单规范化调整机制。 政务服务事项国家基本目录和自治区级基本目录同一事项的名称、编码、依据、类型等基本要素应在各级统一规范,同一事项实施清单的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结时限、表单内容等核心要素应在各级相对统一。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规范目录和实施清单相关要素,各地各有关部门负责落实和维护相关要素的统一性,实现政务服务事项在各平台数据同源、更新同步。(牵头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自治区政管办〕,自治区党委编办,自治区司法厅、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广西税务局等; 配合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完善政务监管保障“简易办”。

11.建立政务服务信用监管机制。 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制定全区政务服务信用信息管理办法,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办事全过程数据为基础,以“承诺审批”、容缺受理等环节为重点,建立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政务服务信用评价指标,明确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措施,打造良好政务服务信用环境。(牵头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自治区政管办〕,各市县人民政府; 配合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广西税务局等)

12.推行“互联网+监管”。 由自治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全面梳理形成各级监管部门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加快推进统一的“互联网+监管”系统建设,推动实现“智慧监管”。全面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推行政府热线改革,将各职能部门热线进行整合,2019年底前建成广西12345政府服务热线,形成“一号对外”服务平台,接受社会监督。建立完善监督举报投诉机制,依托12345政府服务热线,统一受理群众和企业的咨询、投诉、举报和建议,建立限时办结、全程监督、闭环管理的服务机制。(牵头单位:自治区大数据发展局〔自治区政管办〕、发展改革委、公安厅、民政厅、司法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广西税务局等; 配合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区各市县人民政府要明确牵头单位和配合单位,落实工作责任,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各级政务服务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政务服务“简易办”改革的统筹、协调、督促和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配合建立政务服务事项集中统一管理机制,司法部门要为改革提供法治保障。自治区有关部门要落实本系统改革的主体责任,加强对本系统政务服务“简易办”工作的部署、组织、指导、推进和规范。

(二)强化制度保障。由全区各级司法部门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对不适应改革需要的本级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和修订。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落实“一枚公章管审批”的要求,依法设立的行政审批局办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具有法律效力,原主管部门不得要求企业和群众再加盖本部门印章; 建立健全与行政审批局工作衔接机制,相关业务文件要通过抄送等方式告知行政审批局,理顺行政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的关系,强化依法审批,加强依法监管。各级司法等部门要将行政审批局工作人员纳入行业从业资格培训和行政执法资格考试范围,保障其执业资格。要依法、稳妥推进改革,重大改革举措应坚持试点先行,完善配套实施细则。

(三)强化工作督促和激励。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自治区、设区市、县(市、区)分级通过第三方评估等方式,以政务服务事项实施清单质量、政务服务“简易办”改革推进情况为重点,评估政务服务效能。市县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对落实工作到位、积极作为的,要通报表扬、给予奖励; 对落实改革任务不力的,要依规依纪依法问责。

(四)加大宣传和推广力度。全区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新媒体等载体,积极宣传改革典型经验做法,打造政务服务“简易办”改革新名片,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广泛凝聚社会共识,营造良好改革氛围。

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实现全国税务机关档案的科学管理,提高档案工作的水平,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更好地为税务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结合税务机关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全国税务系统各级机关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全国税务档案工作,由国家档案局在宏观上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指导;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规划,建立制度,实施检查、监督、指导。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的档案工作由机关的办公室主管,在业务上接受上级税务机关和地方同级档案行政管理机关的监督与指导。第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档案,均应当集中到本机关的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不得分散保存。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都必须在办公厅(室)内建立档案室,配备必要的专职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档案机构的基本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本机关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机关各部门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三)集中统一管理本机关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积极提供利用,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
  (四)指导、监督本灶告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税务机关的档案工作。
  (五)按规定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应当进馆的档案。
  (六)办理领导交办的其他档案业务工作。第七条 档案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与法规。档案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保守档案机密,热爱档案工作,精通档案业务,熟悉税收业务,努力把档案工作做好,为机关领导决策和各项税收工作服务。第二章 文书的立卷和归档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使用和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在办理完毕后,由各单位文书部门整理、立卷,并向本机关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归档。第九条 立卷任务的划分:
  (一)各单位负责自行承办文件的立卷。
  (二)机关内部会办的文件,由主办单位立卷。
  (三)本机关与外单位会办的文件,属本单位主办的,由本单位主办部门立旁辩纯卷;外单位主办的,本单位主办部门以副本立卷。本单位代上级机关草拟的文件及其定稿,由上级发文机关立卷,草稿和副本由本单位立卷。第十条 归档范围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全国税务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执行。第十一条 文书立卷应当遵循文件的自然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具体要求是:
  (一)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
  (二)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按照问题、组织机构、作者、时间、文种的通讯者等特征立卷。
  (三)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当将相应的正件与附件、正本与定稿、请示与批复、批转文件与原件、多种文字形成的同一文件放在一起立卷;文电应当合一立卷。
  (四)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但跨年度的请示与批复放在复文年立卷,没有复文的放在请示年立卷;跨年度的计划放在针对的第一年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立卷;如果计划、总结在同一文件中,应当视文件内容的主次确定归卷年度;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立卷;合同性文件放在签字年度立卷;各类案件材料放在结案年度立卷。
  (五)卷内文件材料应当按照其内部联系、重要程度、问题或者时间顺序科学排列,正本在前,定稿在后;批复、批示在前,请示、报告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批转文件在前,被批转文件在后;法规性文件和其他重要文件的定稿在前,历次修改稿在后;案件材料,结论性材料在前,依据性材料在后。再按照排列顺序,用铅笔认真编写页码。
  (六)认真填写卷内文件目录。文件没有标题或者标题不明确的,要另拟标题;文件责任者、时间不清楚的,要查清楚后填入,并备注说明。
  (七)案卷封皮应当按照规定逐项填写清楚。案卷题名要简明、准确地反映卷内文件材料的内容与成分(一般包括责任者、内容、名称等),体式一致,文字简练,使用简称应当通用易懂,并用毛笔或者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八)有关卷内文件材料的情况说明应当逐项填写在备考表内;若无情况可说明,也应当将立卷人、检查人的姓名和时间填上以示负责。备考表应当置于卷尾。
  (九)卷内文件材料要去掉金属物,破损的文件应运咐当裱糊,字迹扩散的应当复制与原件一并立卷。
  (十)传真文件以复印件立卷归档。
  (十一)声像材料应当单独存放卷盒、像册中,并用文字标出摄像或者录音的对象、时间、地点、中心内容和责任者。
  (十二)所立案卷要科学地划分保管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