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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档案存放

作者:老师 时间:2022-11-23 05:08:02 点击:

吉林市档案存放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吉林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称各单位)及个人从事各种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开发、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于本条例。第四条 市、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的监督指导工作。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档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

  (二)组织对档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的培训工作;

  (三)对各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及协调、指导;

  (四)受理和查处涉及档案管理的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档案管理机构或者专(兼)职管理人员按照职责做好档案的管理工作。

  其他各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本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和房地产、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档案管理相关工作。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管理机构,统筹安排建设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馆库、档案信息化工程等所需经费。

  档案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对档案保护、抢救、征集及日常管理等。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利用档案的权利。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国家捐献档案和资料。

  鼓励公民建立个人(家庭)档案。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及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资料(包括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综合档案馆,负责收集、保管、整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建立档案信息资源管理数据库和档案信息查询平台,并依法向社会提供服务。

  各单位根据需要,经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以设立专业档案馆,负责收集和保管本专业的档案,并依法向社会提供服务。第九条 综合档案馆、专业档案馆和各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应当配置档案存放专用库房。专用库房应当具备防火、防盗、防光、防尘、防潮、防磁、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必要功能,保存实物等特殊载体档案的库房还应当配备特殊保护设施、设备,确保档案的安全。第十条 综合档案馆、专业档案馆和各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管理制度,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档案用品,采用先进技术,确保档案的规范管理和有效利用。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资料归档管理制度,将归档的资料及时进行收集、整理,并在规定期限内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

  禁止将应当归档的资料隐匿或者拒不归档。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使用符合规定标准的档案管理系统。建立电子档案管理制度,并实行实体档案和电子档案双重管理,做到实体档案与电子档案一并移交,确保档案信息的规范、有效和安全。第十三条 电子档案实行异地备份制度。市、县(市)、区综合档案馆是集中利用电子档案的专门场所和本级人民政府的电子档案灾难备份基地。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应当事前通知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档案事前备案,并在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下开展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

  (一)党和国家领导人检查、视察、考察、指导工作,外国元首、政府首脑参观、访问的;

  (二)承办国际性、全国性会议和举办重要经济、文化等活动的;

  (三)实施列入市、县(市)、区重点建设工程项目、普查项目及财政投资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的;

  (四)举办或者承办在市、县(市)、区内具有重大影响活动的;

  (五)其他应当实行档案事前备案的活动或者项目。

吉林市档案存放

吉林省 退休后个人档案放在哪里?

吉林市档案存放

一、退休人员的档案必须人才保管。二、如果档案不存入人才将是死档。影响到你的社保,就业,工龄认定,转正定级,职称评定,干部身份保留,考试(考研考研究生,考各种证书),出国留学,各种证明甚至是办理退休等各项手续。三、大量国企员工离开国企后,其人事档案被转入市或区县人才中心、区县就促中心或行业人才服务机构管理,很多大学生毕业后暂时没有找到工作,其档案则由市教委学生事务中心管理。大量劳务派遣人员、人事代理人员的人事档案也由上述档案管理机构管理。

关于吉林省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档案存放问题

档案存放几年都没有关系,只要在你取走时把所有欠的保管费补交上就可以了,
在吉林省就业指导中心应该不会自动转走的,要是转也只能是转到吉林省人才或者长春市人才中心,取档案需要出具调档函,走正常的人事调转手续。

吉林市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所形成的各类档案的管理。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发展列入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按照国家规定健全机构,配备人员,并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科目。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以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的义务和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抵制和检举的权利。第二章 档案机构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制定、编制、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档案事业长远发展规划;
  (三)组织、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保护,档案干部的教育培训及档案宣传工作;
  (四)组织、指导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
  (五)参加重点工程竣工和重大科研项目档案资料的验收、鉴定;
  (六)依法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
  (七)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第七条 各级综合档案馆是集中保存、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接收档案及有关资料,征集、征购散存的档案及有关资料;
  (二)系统整理进馆档案、资料;
  (三)负责馆藏档案的鉴定和统计工作;
  (四)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提供服务;
  (五)对馆藏档案进行有效的保护,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第八条 凡设立专门档案馆的,须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专门档案馆须按规定负责接收管理本专业系统领域的档案及有关资料。
  综合档案馆与专门档案馆在接收档案发生争议时,专门档案馆接收复制件,综合档案馆接收原件。第九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档案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档案管理的规章制度;
  (二)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和各类档案,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根据主管部门档案管理的规定,并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可制定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档案管理办法,以及档案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四)组织、指导本系统、本行业(专业)档案工作理论与学术研究和业务工作的研讨及交流。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及城镇街道办事处必须建立档案室,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本单位形成的档案及有关资料,指导所属单位及村社(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并按规定向县(市)、区档案馆移交档案。第十一条 档案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第三章 立卷归档与移交第十二条 各级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材料,必须由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据为部门或个人所有。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出卖档案及复制件。第十三条 各种档案材料,必须依照《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由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收集齐全,组成案卷,定期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人员移交归档。
  凡归档案卷,必须符合立卷原则和案卷质量标准。保管期满的档案,须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因故不能按期移交,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适当延期移交。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文件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超规定时限立卷归档和违反《立卷规则》归档,以免造成档案的散失。第十四条 各单位对重大科研成果、新产品试制、重点建筑工程和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鉴定、验收,必须有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归档材料不齐全、完整、准确的,不予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