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档案
档案查询的方式,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拨打公司档案管理处或人事市场的电话查询。另一种是通过学校、公司或与人才相关的网络进行搜索。另外,假如时间充裕,可以带证件去现场当面询问。刚毕业的学生,档案会由学校寄到工作所在地的人才市场,由于档案的传递较慢,毕业两个月以内档案还在学校学籍科可以查到;两个月以后可以在工作所在地的人才市场查询。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或者人才网站查询。
毕业后档案转回原籍的,就直接到原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去查。各地情况也不太一样,有的地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设有档案管理中心,直接管理各类档案;有的市县则设置下属人力资源中心(人才市场),所有接收回来的档案都归到人才市场管理。有工作单位的人,档案一般存放在自己的工作单位。社会人士的档案会存放在单位或者人才市场。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档案工作,负责全国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建立统一制度,实行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查档案存放哪里了的方式如下:
1、先从母校找起,直接到母校档案馆查;
2、或是网上查找母校档案馆的联系方式,电话或是email联系相关负责人查询;
3、通过大学档案馆查询,没有留在母校,也可以查到当初毕业时的档案去向;
4、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的档案基本有六大流向;
5、继续在本校读研读博深造的,档案留校;
6、已签约单位有档案接受权的,档案转到工作单位;
7、已签约单位没有档案接收权的,档案转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才市场;
8、未签约、未就业、自由职业、自谋职业毕业生,档案直接转回原籍所在地的市县级人事部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象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湖南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机构,将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档案事业经费。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并对辖区内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整理和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档案工作人员的素质。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档案专业知识。第七条 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件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第八条 设置档案馆按照下列权限审批:
(一)县级以上行政区域设置综合档案馆的,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省、自治州、设区的市、地区需要设置专门档案馆的,由主管部门会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省有关部门需要设置部门档案馆的,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四)企业事业单位需要设置档案馆的,由主管部门批准,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九条 综合档案馆应当及时收集国家领导人到本地视察工作形成的档案,加强辖区内对国家和社会作出重大贡献的个人的档案和反映风土人情、名优特产等档案的收集。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应当及时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丢失或者自行销毁。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变更和撤销,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有关单位做好建档或者档案处置工作。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和重大科研项目的鉴定必须包括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的验收。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出售、股份制改造、股份合作和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以及实行承包、租赁等其他资产与产权变动的档案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将其编印出版的报刊、志书、年鉴、大事记、组织史等及时向综合档案馆寄送存档。第十五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有关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一)列入省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五年,向省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自治州、设区的市、地区和县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列入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移交期限,由其主管部门确定,部门档案馆的属于永久保存的档案,在部门档案馆保存满三十年后,向综合档案馆移交。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政治、经济、文化等活动形成的档案,有关单位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在活动结束后六十日内,向当地综合档案馆移交。
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向综合档案馆移交档案期限的,须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十六条 属于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当妥善保管,可以向国家档案馆寄存、捐赠或者出卖。寄存在档案馆的档案,其所有权不变。
大学毕业档案回原籍。湖南省涟源市的人才中心在哪里?
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中路168号湖南人才大楼8楼
一、湖南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
1、是隶属于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直属事业单位,并于2005年成立中共湖南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委员,党组织关系隶属省人事厅直属机关党委管理。
2、人事代理是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流动服务机构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 ,依据国家有关人事政策和法规,对其人事业务、人事档案及相关事宜进行集中、规范、统一的社会化管理和系列服务。
3、湖南省人事厅人才流动服务中心人事代理部,是专门从事档案代理、应届毕业生接收、异地人才引进、专业人事咨询以及职称、社保等人事代理服务的专业职能机构,已帮助上万名应届毕业生和中高级人才落户长沙,为数百家知名企业长期提供优质的人事服务。
二、办理内容简介:
(一)提供国家人事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二)接管人事关系、保管人事档案:
1、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各类证明、办理出国(境)政审;
2、办理工龄审核、档案工资调整、转正定级、连续计算工龄;
3、办理人才引进、人才调动手续;
4、办理辞职人员保留原有身份及身份确认;
5、管理党(团)关系。
(三)代办各类社会统筹保险:
1、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
2、社会基本医疗保险;
3、代办住房公积金;
4、办理退休及退休金发放手续。
扩展资料:
大学毕业后档案回原籍注意事项
1、学生毕业后,学校会将未就业毕业生档案寄送到生源所在地的人才交流中心(师范专业一般寄给教育局,非师范专业一般寄给人事局)。
2、凡未在学校签定就业协议而派回生源地的毕业生,在两年内联系到就业单位的,可回学校办理改派手续。
3、各市、县、州教育局的人才交流中心是管理各类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档案的专门机构,各种有关档案的手续在人才交流中心均能办理。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湖南省人才流动服务中心
湖南省档案馆的介绍
湖南省档案馆是省级综合性国家档案馆,是永久保管重要档案的基地和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是社会各方面利用档案信息和现行文件的中心。湖南省档案馆现有馆藏档案290个全宗、40余万卷(册),以及录音、录像、影片、照片等非纸质载体的档案。档案起讫年代上至清代顺治年间,下迄20世纪90年代。其中清代与民国档案127个全宗,革命历史档案10个全宗,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档案153个全宗。馆藏以文书档案为主,亦有科技及其他门类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