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目的和依据
本标准是为规范文书档案库房(以下简称库房)的建设、管理及使用,保证文书档案的安全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而制定的。
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馆建设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档案工作实际编制。
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各级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建设、管理和使用文书档案库房的活动。
三、术语和定义
1. 文书档案: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人以书面形式记载的各种文件、资料和信息。
2. 库房:指专门用于存放文书档案的房间或场所。
3. 文书档案库房:指专门用于存放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以及个人产生的文书档案的库房。
4. 档案保管期限:指文书档案应当保存的时间期限。
5. 档案密级:指文书档案的秘密程度。
6. 档案分类号:指对文书档案进行分类、编号的一种标识方式。
四、建设要求
1. 库房选址
(1)库房应选在相对密闭、安全性高的地方。
(2)库房周围不得有污染源和噪音干扰。
(3)库房应具备防火、通风、照明等基本条件。
2. 库房建筑结构和设施
(1)库房应按防火标准设计,墙体、天花板、地面材料应为不易燃材料或防火材料。
(2)库房应具备透风、排气和换气设施,确保室内空气清新。
(3)库房应配置合适的照明设备,确保室内光线充足。
(4)库房应配置适当的温度和湿度控制设备,以保证档案的保存质量。
(5)库房应配备防盗、防潮、防鼠等设施。
3. 文书档案保管
(1)文书档案应分类、编号、装订,并标明档案保管期限和密级。
(2)文书档案应按照相应的保管期限进行存放和调取,避免过早或过迟销毁。
(3)文书档案应定期进行检查、整理和清点,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文书档案应定期进行防虫、防潮、杀菌等处理。
五、管理要求
1. 库房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档案管理知识和技能,并定期接受培训。
2. 库房应制定详细的档案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
3. 库房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档案、档案借阅登记、档案调阅、档案检索等管理系统。
4. 库房应按照档案保管期限,定期进行归档、销毁或转移。
5. 库房应遵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