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整理广州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管理,保障完整收集、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档案收集、管理和利用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建立档案信息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第四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的档案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区、县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同时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依法开展档案工作。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组织的档案列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第六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负责收集和永久保管多种门类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永久保管特定领域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专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部门档案馆负责收集、保管本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提供利用。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报送备案的收集档案范围中不符合国家档案管理业务规范的规定,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出修改意见。第七条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建立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同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备案的内容包括档案工作机构的名称、库房设备、档案管理人员,及其他应予备案的事项。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各单位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本规定生效前尚未备案的单位,应当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档案工作人员。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并接受档案管理岗位培训。档案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交接双方应当对保管的档案进行清点、登记,并进行业务交接,以保证档案工作的连续性。第九条 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应当参照国家关于纸质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规定执行。应该归档的电子文件应当在形成后即时归档。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应当制成纸质文件与原电子文件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同时使两者建立关联。不能制成纸质文件的视频、音频电子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以通用格式存储于磁性载体或者光盘,脱机保管。磁性载体上的归档电子文件应当每4年转存一次,原载体同时保留至少4年。存储归档电子文件的磁性载体应当每满2年、光盘每满4年进行一次抽样机读检验,抽样率不低于10%。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恢复措施,确保归档电子文件安全有效。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或者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电子文件归档工作,将电子文件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的文件管理制度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本规定所称的电子文件是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第十条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移交档案:(一)列入市、区、县级市国家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按照《广东省档案条例》规定的期限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二)列入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按照《广东省档案条例》规定的期限分别向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移交;(三)每年的6月30日之前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上一年度归档的电子文件;(四)非常设单位和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常设单位主办或者承办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自活动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五)被撤销的单位的档案,自单位被撤销之日起3个月内,向被撤销单位的市属主管部门移交,无主管部门或者主管部门不具备接收条件的,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列入国家档案馆收集范围并依法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的档案,可以提前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移交档案的期限,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第十一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建立和健全档案收集制度,广泛收集、征集下列档案、资料:(一)反映本地区重大活动的档案、资料;(二)反映本地区著名人物的档案、资料;(三)在本地区内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形成的档案、资料;(四)反映本地区历史的具有保存价值和地方特色的档案、资料。第十二条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在下列资料和物品形成或者获得后的5年内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一)授予或者赠送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的奖牌、奖杯、奖状、锦旗、荣誉证、礼品等有保存价值的实物;(二)本市召开的国际性、全国性、地区性的重要会议及全市性重大活动形成的题词、字画和照片、录音、录像等文字、声像资料;(三)反映本市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发展情况和具有历史性保存价值的其他资料和物品。第十三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每年6月30日前向同级国家档案馆报送档案的电子目录,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各区、县级市国家档案馆、市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应当在每年8月30日前向市国家档案馆报送档案的电子目录和已开放档案的电子文件。第十四条 重大活动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移交工作。主办或者承办单位应当在重大活动举办之前通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并会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重大活动档案收集方案,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人员,落实相应的保障措施。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和保管等工作给予指导。本条所称重大活动是指:(一)党和国家领导人在本市的公务活动;(二)省领导在本市的重要公务活动;(三)市领导的重要公务活动;(四)外国元首、政府首脑、政党领袖或者国际组织负责人、著名外国社会活动家在本市的参观访问以及友好城市与本市重要来往活动;(五)在全市具有重大影响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活动或者公益性活动;第十五条 行政区划调整或者机构的设立、变更、撤销时,有关单位应当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按照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同时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档案移交情况。第十六条 基本建设工程、科学研究成果、产品试制、重要设备开箱以及其他技术项目进行验收、鉴定时,应当通知本单位的档案工作机构参加。档案部门应当对该项目档案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名确认。对项目档案收集不齐全、整理不规范的,档案部门应当提出整改意见。各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或者委托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该项目档案进行验收。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项目业主不得进行或者通过该项目的竣工验收。第十七条 非国家所有的单位的档案,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有关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国家档案馆报送目录。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具有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档案,又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可以向所在地国家档案馆寄存。第十八条 档案馆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关于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档案馆的设施、设备应当达到档案安全保管和方便利用的条件。依法负有向市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义务的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每年档案产生的数量,设置能够存放20年以上档案的库房和必需的办公用房;依法负有向区、县级市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义务的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每年档案产生的数量,设置能够存放10年以上档案的库房和必需的办公用房。档案馆应当妥善保管存储与管理电子数据的设施设备,确保档案信息安全。第十九条 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应开放档案的目录,为利用者提供检索、阅览、复印等档案公共服务项目。档案馆向公众提供的档案、资料,应当逐步以缩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复制件代替档案原件;对古老的或者具有重大保存价值的珍贵档案、资料,应当以复制件代替原件。各级国家档案馆是同级人民政府公开信息的查阅场所,应当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通过现场查阅和网络查询的方式方便公众查阅利用已公开现行文件。第二十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把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单位信息化建设规划,统一设计和实施,加快推动档案数字化工作,实现档案管理系统与本单位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信息公共服务体系和档案信息资源数据库,逐步实现档案信息资源共享,依法向社会提供所保管的已公开的档案信息资源。第二十一条 寄存档案的所有权属于寄存档案的所有者,未经档案所有者同意或者授权,档案馆不得向他人提供利用或者擅自公布。鼓励私有档案向社会开放。第二十二条 档案馆提供社会利用的档案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费用。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利用其所移交、捐赠、寄存的档案,档案馆应当优先、无偿提供。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有关单位或者相关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违反本规定第五条,未建立本单位档案管理制度,或者未对本单位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二)违反本规定第六条,擅自颁布和实施专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有关规定的;(三)违反本规定第七条,不按规定办理档案工作机构备案的;(四)违反本规定第九条,未建立电子文件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归档管理电子文件的;(五)违反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不按规定期限移交或者拒绝移交档案、电子文件和档案的电子目录的;(六)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主办或者承办重大活动的单位,不履行收集、整理和移交重大活动档案义务的;(七)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对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的;(八)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档案保管条件不符合规定,危及档案安全的;(九)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档案管理行为设定了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四条 档案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不按规定开放档案或者提供利用档案的;(二)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未经寄存档案的所有权人同意,擅自公布或者利用寄存档案的;(三)其他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章,造成档案损失的行为。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广州市技术引进档案资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技术引进档案资料的管理,根据国务院《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国家经委、国家档案局《关于做好技术改造和技术引进中档案资料工作的通知》的精神,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技术引进档案是企业档案的组成部份,是企业生产、建设、设备检修和技术消化、吸收、创新的依据。各单位要积极开展并认真做好技术引进档案资料的积累和管理工作。第三条 引进档案应按国家规定,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由企业档案机构统一管理。第二章 文件材料的归档第四条 技术引进档案材料的归档范围:是指从立项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投产整个过程形成的全部文件、资料(详见附件)。第五条 做好技术引进项目的文件收集工作。从立项开始,企业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收集登记、积累和整理立卷工作,定期向档案室移交。第六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齐全,引进项目的档案整理立卷后,须经项目总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审阅签名。第七条 除技术引进的档案外,本企业随之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翻译本)应统一用炭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书写,做到字迹工整,图样清晰、纸质优良,文件和图纸规格按国家的规定要求。第三章 技术引进档案的管理第八条 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技术引进档案资料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把技术引进档案的管理工作纳入引进项目实施计划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和岗位责任制。第九条 技术引进档案,应按照本企业的档案分类方案进行分类,并作为一个独立门类进行管理。第十条 引进技术、设备开箱和竣工验收时应把项目的档案资料作为一项验收内容,并通知本企业档案部门派人参加。属于国家重点引进项目的竣工验收,主持验收的单位应根据国家规定邀请同级(或项目所在地)档案管理部门派人参加验收。
凡档案资料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其按要求限期整理,并补验。第十一条 凡引进的项目档案原件,应由企业档案机构统一保存,有关部门如需要,可使用副本或复制本。原件和译本在管理上应一致。第十二条 技术引进档案,是企业档案的重要组成部份,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如发现丢失或严重损坏,应按《档案法》的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四章 附则第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营、集体、乡镇企业。事业单位和私营企业的技术引进档案资料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外合资企业的技术引进档案资料管理另行规定。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技术引进文件材料归档范围
1.立项的专题调查报告,项目建议书、申请书,立项变更报告,立项批复文件。
2.可行性经济技术研究报告、技术经济效益预测,评价结论及批复文件。
3.项目意向书、备忘录、会谈纪要、协议、确认书、合同等文件材料(及其附件、批复文件)。
4.询价、报价、设备订购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
5.谈判记录、来往函电及谈判过程中,外商提供的技术资料。
6.设计任务书、项目进度安排表、年度实施方案(计划)及批复文件。
7.申请用外汇的报告及有关批复文件。
8.出国考察、设备材料检查及设计联络、培训形成的材料及收集带回的有关技术资料(包括样本、图片、照片、录音、录像、缩微胶片、教材等)。
9.国外各设计阶段形成的全部科技文件材料。
10.各设计阶段的审查议定书。
11.国外专家的建议、技术小结及技术问题的往来的函电。
12.引进技术的全部技术软件(专利书、技术诀窍、技术说明书、技术条件、技术标准、设计计算书、典型工艺、配方、工艺文件、图样等)。
13.引进设备开箱、“商检”活动中形成,接收的材料及索赔文件材料。
14.设备安装调试资料,调试检测数据,性能鉴定、验收记录等。
15.国外运输、储存方面及国外设备材料防腐、保护措施方面资料。
16.国外技术人员现场提供的材料。
17.试产阶段测定的有关数据、分析评价材料。
18.引进设备管理和维修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包括国外厂商来修、更换零部件的记录及故障或事故分析报告、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等)。
19.国内配套设施(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基础、供电、供水、供气、通风、空调、环保等)有关资料及竣工验收材料。
20.外文资料的翻译原稿、翻译整理件。
21.项目概算、预算,追加预算及决算等材料。
22.项目鉴定验收工作形成的材料。
23.其他应当归档的材料。如有关领导的决策、上级指示、简报、会议记录、录音、录像、照片、图表等。
注:①归档范围中所列内容,并不是每个项目都具有的。确定各个引进项目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应根据项目实施全过程所形成的全部科技材料来决定。②归档范围的排列顺序不是案卷的排列顺序,因此,并非要求各单位按此顺序分类管理。
广州市汇森档案整理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广州市汇森档案整理服务有限公司是2013-08-05在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广州市萝岗区孟田东路三街8号402房。
广州市汇森档案整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0116074638672H,企业法人陈彬,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广州市汇森档案整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档案管理服务;档案管理技术服务;办公设备耗材零售;文具用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广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238107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100-1000万和1000-5000万规模的企业中,共853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广州市汇森档案整理服务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广州市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管理,保障完整收集、安全保管和有效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档案收集、管理和利用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当地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建立档案信息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档案利用效率。第四条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的档案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区、县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集中、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同时为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依法开展档案工作。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属于国家所有的其他组织的档案列入国有资产管理范围。第六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负责收集和永久保管多种门类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永久保管特定领域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专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部门档案馆负责收集、保管本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提供利用。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报送备案的收集档案范围中不符合国家档案管理业务规范的规定,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提出修改意见。第七条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建立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同时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备案的内容包括档案工作机构的名称、库房设备、档案管理人员,及其他应予备案的事项。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各单位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向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本规定生效前尚未备案的单位,应当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档案工作人员。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专业知识,并接受档案管理岗位培训。
档案工作人员工作调动时,交接双方应当对保管的档案进行清点、登记,并进行业务交接,以保证档案工作的连续性。第九条 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应当参照国家关于纸质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的规定执行。应该归档的电子文件应当在形成后即时归档。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应当制成纸质文件与原电子文件的存储载体一同归档,同时使两者建立关联。不能制成纸质文件的视频、音频电子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以通用格式存储于磁性载体或者光盘,脱机保管。
磁性载体上的归档电子文件应当每4年转存一次,原载体同时保留至少4年。存储归档电子文件的磁性载体应当每满2年、光盘每满4年进行一次抽样机读检验,抽样率不低于10%。发现问题应当及时采取恢复措施,确保归档电子文件安全有效。
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指定有关部门或者专人负责本单位的电子文件归档工作,将电子文件的管理纳入本单位的文件管理制度和相关人员的岗位职责。
本规定所称的电子文件是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码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第十条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移交档案:
(一)列入市、区、县级市国家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按照《广东省档案条例》规定的期限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按照《广东省档案条例》规定的期限分别向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移交;
(三)每年的6月30日之前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上一年度归档的电子文件;
(四)非常设单位和不具备档案保管条件的常设单位主办或者承办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自活动结束之日起3个月内,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五)被撤销的单位的档案,自单位被撤销之日起3个月内,向被撤销单位的市属主管部门移交,无主管部门或者主管部门不具备接收条件的,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列入国家档案馆收集范围并依法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的档案,可以提前向同级国家档案馆移交。
各单位应当严格遵守移交档案的期限,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移交。
广州市个人档案管理中心有哪些
会博通综合档案管理系统为您提供一整套的档案信息化管理解决方案
规范化档案管理符合国家标准,可对档案全宗、类型、属性实现自定义配置,全面实现各类型档案集中管理的理想。
全面化档案管理集成实体与数字化档案统一管理,涵盖十大类档案以及干部人事档案管理。
协同化档案管理提供档案从录入、扫描、上传、移交到归档的全面流程化,谁形成谁归档原则,大大减轻档案管理人员负担。
高效化档案管理支持档案的批量录入、导入以及批量上传、挂接,自动生成封面背脊、备考表、目录等档案表格。
安全化档案管理借还登记、操作日志全面记录用户的使用行为,加注阅读屏幕水印,完美避免恶意扩散、盗用,减少丢失风险。
移动化档案管理不限时间、地域查看、借阅、利用档案资料,方便快捷。
会博通档案管理系统:档案全生命周期管理提供涵盖档案的收集、扫描录入、整理、归档入库、利用、统计、编研、鉴定等全生命周期的自动化管理。
广州卓越企业档案整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广州卓越企业档案整理有限公司是2012-03-13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草庄中路999、1000号广州市天骄货运市场北院内办公楼103室。
广州卓越企业档案整理有限公司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0101591520920M,企业法人陈朝英,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广州卓越企业档案整理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档案咨询、整理、鉴定、寄存、数字化;商品批发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办公设备批发;文具用品批发;商品零售贸易(许可审批类商品除外);档案管理技术服务;办公设备耗材批发;文具用品零售;档案管理服务;办公服务;代理印刷业务(不直接从事印刷);招、投标代理服务;室内装饰、装修;室内装饰设计服务;医疗机构过期的病历、档案、处方、发票等废纸的粉碎处理;档案馆;档案修复;档案鉴定;。在广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公司总注册资本为17345570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0-5000万 和 100-1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49792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通过百度企业信用查看广州卓越企业档案整理有限公司更多信息和资讯。
广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完好保存和有效利用党和国家的档案财富,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和《档案馆工作通则》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市档案馆是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直属的综合性档案馆,是负责收集(征集)和永久保管全市有关档案资料的基地,是党和政府及社会各方面利用档案资料的中心之一。第三条 本市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属各单位)形成的档案应定期移交给广州市档案馆。第四条 要在维护党和国家的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坚持党政档案统一管理和实行分级保管档案的原则,将市属机关、直属单位和有代表性、典型性的基层单位以及知名人士形成的具有工作查考、科学研究和历史凭证作用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要完整、齐全地收集进馆。第五条 市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形成的档案。
(一)中共广州市委、市顾问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及临时机构形成的档案。
(二)市总工会、市团委、市妇联、市文联、市侨联、市科协、市工商联等机构形成的档案。
(三)经过协商同意,接收或代存市各民主党派组织形成的档案。
(四)市各委、办、局、总公司、大专院校形成的档案;各委、办、局、总公司直属的公司、办事处等机构形成的档案。
(五)市政府派驻国内各地、港澳及国外临时机构形成的档案。
(六)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及属下单位撤销后的全部档案。
(七)在市级人事管理权限内,在社会上有一定名望、权威、影响的各界知名人士和被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人物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档案。
(八)市委管理的处级以上干部和委、办、局、总公司管理的副处级干部、以及离休后享受处级以上待遇的干部死亡后的人事档案。
(九)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工厂、商店、医院、中小学校、文艺团体和专业户、个体户的档案。
(十)市直机关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反映本市科技发展和本专业特点的科技档案、专门档案。
(十一)中央有关部门驻穗机构形成的可移交的档案。
(十二)有代表性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形成的档案。
(十三)中共中央、中央办公厅、广东省委、省委办公厅文件由市委办公厅负责立卷;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省府办公厅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立卷;中央和省各业务部门文件由市级各业务部门负责立卷。
二、建国前中国共产党在广州的党组织和革命团体形成的革命历史档案。
三、建国前中华民国政权在广州的各种机构形成的历史档案。第六条 在接收档案进馆的同时,还要收集与档案内容有关的史料。包括各机关编印的各种文件汇编、资料汇编、简报、通讯、大事记、专题史料、史志、年鉴、地图、手册、图片、照片集以及公开出版或内部发行的报刊、书籍、画报、回忆录、参考材料、会议特刊(专刊)、科技资料、科研成果汇编、产品目录、地方志和各种族谱、家谱等。第七条 向市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必须做到文件收集齐全,整理立卷,正确划定保管期限、编制档案目录(包括案卷目录、卷内目录和全宗说明)一式二份,并办理交接手续。第八条 所在进馆档案须经市档案馆检查验收,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进馆。验收办法:市直属机关和中央机关驻穗单位的档案由市档案馆负责验收;市直属机关所属单位的档案分别以各主管机关为主,市档案馆派人参加检查验收;已撤销单位的档案,由原单位或代管单位负责整理,市档案馆派人检查验收。第九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档案馆的职能部门
办公室协助局(馆)领导对各处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组织、承办机关日常政务工作,提供后勤保障,负责机构编制,人事、文秘、档案、保密、政务信息、督办、财务、党务、纪检监察、离退休人员工作以及会议组织等工作。监督指导处、政策法规处(合署办公)负责《档案法》、档案工作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档案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贯彻实施;拟订和实施档案工作规章和各项规范标准;拟订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年度计划和档案事业发展长远规划;负责档案执法检查与监督;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受理有关档案工作的举报、申诉及行政复议;负责对全市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各级各类档案馆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组织全市重点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依法对档案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科研教育处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科学技术研究和档案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档案人员教育培训;组织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申报、评审等工作;组织开展档案宣传、学术研究;编辑、出版、发行《广州档案》刊物;负责档案学术交流活动。保管利用处、编纂处(合署办公)负责接收、收集属于进馆范围的档案资料,负责档案整理、保管、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工作,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对馆藏档案资料开展鉴定、销毁、统计工作;收购、征购、办理寄存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资料;编制档案资料检索工具,审核、确定档案开放范围,为社会提供档案利用服务;研究、编撰、出版馆藏档案史料;编撰“广州市大事记”;承办公布档案史料的审核工作;负责档案史料的陈列、展览工作。技术处指导、组织全市各级档案部门开展档案资源保护,做好馆藏档案缩微、复制、修复抢救等工作,维护档案安全;研究制定全市档案信息化发展规划,统筹全市档案信息化建设,指导各级档案部门开展档案信息化和电子文件收集归档;制定馆藏档案信息化方案并组织实施,管理、维护“中国广州档案网”;开展档案保护技术、档案信息化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做好局(馆)网络设施、办公自动化系统、计算机终端设备和局(馆)通用设备的维护工作,并对上述设备的采购、资产处置提供技术参考。声像档案处研究、制订全市声像档案发展规划,指导全市各级档案部门开展声像档案收集、征集和保管利用工作;对全市重大会议、重要活动、外事接待、突发事件和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公务活动进行录音、摄影、摄像;对电视、广播、网络等有关广州市的新闻报道进行专题采集和整理,收集、征集反映广州城市建设、社会民生等方面具有保存价值的声像档案;建立声像档案数据库,开展声像档案信息化工作;开展声像档案技术研究,提出声像档案有关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
毕业后档案应该放哪里?广州天河区的
档案放在那里没有影响的,放在你自己家里也可以,就是要保管好。
通常毕业生在广州都是放在天河路104号南方人才市场的,250元1年,不过很多都是公司帮忙交费的。
把档案转移到广州的南方人才市场流程怎么走
因为每个人的情况不同,建议您按以下情况选择办理机构和办理方式.
申请办理个人人力资源服务申请流程:
1、网上在线申请或前台登记申请。
2、南方人才市场领取调档函(或商调函)。
3、原档案所在单位办理档案转移。
4、原档案单位机要交换档案至南方人才市场。
5、档案办结。
6、办理具体相关的人力资源服务事项。
注:如原档案具有干部身份,请随档附《同意调出函》,并确保档案内是否有报到证及转正定级表。
三、注意事项:
1、申请办理个人档案人事代理,并不代表自动具备干部身份或自动获得职称相应级别。仅指个人在符合条件情况下,可以向我部申请办理。最终是否能取得相应资质以相关文件为依据。
2、原档案具备干部身份,转到我部时,应随档附有《同意调出函》、工资介绍信、行政介绍信。否则干部身份不再保留。
3、原报到证开往单位为外市的,档案无论选择办理人事代理还是纯档案保管,原档案不具备干部身份的,转移至我部后将继续不具有干部身份。且我部不具备补办权限。
4、原报到证开往单位为广州,未办理过转正定级的。在申请人补办相关手续且符合相关规定的,我部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办理。
5、人事档案正常包含个人成长经历及家庭基本情况等信息。自考、成人高考等个人成绩类密封材料属于档案材料,不属于人事档案。该材料应归入原全日制学历档案内。
6、无处存放档案且无其它服务需要的,建议办理免费档案托管(政府公共服务)。
参考:南方人才市场个人人力资源服务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