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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整理验收标准

作者:老师 时间:2022-11-12 02:00:23 点击:

档案整理验收标准

一.建设项目档案概念: v是指从建设项目的提出、立项、审批、招投标、勘察、设计、施工、生产准备到竣工投产(使用)全过程形成的经过鉴定、整理并归档的项目文件。 v项目文件是指在建设项目全过程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全部文件。内容包括:立项审批文件、设计基础材料、设计材料、工程管理文件、施工文件、监理文件、合同文件、生产技术准备、设备文件、财务文件、竣工图、竣工验收文件等。 二.基建档案工作基本要求: 一、熟知基建项目档案工作的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 二、建立健全基建档案工作的规章制度 三、采取措施,加强前端和过程控制 四、严把验收关,认真做好档案的预验收工作,这是保证档案质量的重要步骤。 三.建立“四纳入”制度,是指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1、纳入项目法人制,各级领导岗位责任制(达标考核内容之一) 2、纳入合同管理制,充分发挥合同的法律作用(档案专项验收考核内容之一) 3、纳入工程监理制,充分发挥监理的控制手段作用 4、纳入项目管理程序,实施同步管理 v主要措施体现在档案工作的“三同步”、“三参加”。 四.档案工作法规: 1、《档案法》及《档案法实施办法》 2、《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 3、《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档发字[1997]15号) 4、《城市建设档案归属与流向暂行办法》(档发字[1997]20号) 5、 《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 (国档发[2006]2号) 五.档案工作标准(主要) 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 DA/T 28-2002 2、《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一般要求》 GB/T 11822-2000 v电力档案工作标准: 1、《电力工程达标投产考核标准(2006版)》(工程档案篇) 2、《电力工业企业档案分类规则及分类表》 3、《电力工程竣工图文件编制规定》 DL/T5229—2005 v建设部档案工作标准: 1、《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 GB/T 50328-2001 六.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是项目建设的法人主体,对各参建单位负有组织、协调、检查和指导的职责。并应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计划和岗位责任制,建立有效考核措施,实施制度保障和组织保障。主要职责: 1、落实领导责任制,组建有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调试单位等参建单位参加的档案管理领导小组;建立健全基建档案管理制度;统一业务标准和规范;构建档案管理网络体系,对建设项目的文件形成、档案编制、验收与移交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协调、指导和检查。 2、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登记办法》规定,做好登记工作。将建设项目各阶段档案工作进展和变化情况,以及项目档案验收情况,报送国家或地方档案管理机构。 3、对建设项目的前期文件、施工管理性文件、竣工验收文件和生产准备及试生产等阶段形成的文件负责收集、整理和归档。 4、对各参建单位移交的竣工档案进行检查、验收,并汇总统一编目,编制档案检索工具。 5、按《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规定,组织申报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与移交要注意什么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与移交要注意什么

一般,档案是指人们在各项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接下来由我为大家整理出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与移交要注意什么,希望大家喜欢!

验收

1、列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单位未取得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2、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在进行工程档案预验收时,应重点验收以下内容:

(1)工程档案分类齐全、系统完整;

档案整理验收标准

(2)工程档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

(3)工程档案已整理立卷,立卷符合现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规定;

(4)竣工图绘制方法、图式及规格等符合专业技术要求,图面整洁,盖有竣工图章;

(5)文件的形成、来源符合实际,要求单位或个人签章的文件,其签章手续完备;

(6)文件材质、幅面、书写、绘图、用墨、托裱等符合要求。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进行验收,属于向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工程档案的工程项目还应会同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共同验收。

3、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或一些特大型、大型的工程项目的预验收和验收,必须有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参加。

4、为确保工程档案的质量,各编制单位、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要对工程档案进行严格检查、验收。编制单位、制图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必须进行签字或盖章。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一律退回编制单位进行改正、补齐,问题严重者可令其重做。不符合要求者,不能交工验收。

5、凡报送的.工程档案,如验收不合格将其退回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责成责任者重新进行编制,待达到要求后重新报送。检查验收人员应对接收的档案负责。

档案整理验收标准

6、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档案的最后验收。并对编制报送工程档案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和检查。

移交

1、列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2、停建、缓建工程的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3、对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工程档案。对改变的部位,应当重新编写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4、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盖章后交接。

5、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工程档案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时间、套数移交给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管理办法的内容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水办〔2005〕480号)和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联合印发的《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为进一步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规范档案验收工作行为,统一档案验收标准,确保档案验收质量,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验收是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专项验收。第三条 档案验收依据《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见附件,以下简称《评分标准》)对项目档案管理及档案质量进行量化赋分,满分为100分。验收结果分为3个等级:总分达到或超过90分的,为优良;达到70—89.9分的,为合格;达不到70分或“应归档文件材料质量与移交归档”项达不到60分的,均为不合格。第四条 大中型以上和国家重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应按本办法要求进行档案验收。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第五条 水利重大信息化建设项目及其他水利工程(含改建、扩建、除险加固等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档案验收。第二章 验收申请第六条 申请档案验收应具备的条件:(一)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和公用设施,已按批准的设计文件要求建成,各项指标已达到设计能力并满足一定运行条件。(二)项目法人与各参建单位已基本完成应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与移交工作。(三)监理单位对本单位和主要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档案的整理情况与内在质量进行了审核,认为已达到验收标准,并提交了专项审核报告。(四)项目法人基本实现了对项目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且按要求完成了自检工作,并达到《评分标准》规定的合格以上分数。第七条 项目法人在确认已达到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后,应早于工程计划竣工验收的3个月前,按以下原则,向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提出档案验收申请:主持单位是水利部的,应按归口管理关系通过流域机构或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主持单位是流域机构的,直属项目可直接申请,地方项目应经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主持单位是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可直接申请。第八条 档案验收申请应包括项目法人开展档案自检工作的情况说明、自检得分数、自检结论等内容,并将项目法人的档案自检工作报告和监理单位专项审核报告附后。档案自检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工程概况,工程档案管理情况,文件材料收集、整理、归档与保管情况,竣工图编制与整理情况,档案自检工作的组织情况,对自检或以往阶段验收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按《评分标准》自检得分与扣分情况,目前仍存在的问题,对工程档案完整、准确、系统性的自我评价等内容。专项审核报告的主要内容:监理单位履行审核责任的组织情况,对监理和施工单位提交的项目档案审核、把关情况,审核档案的范围、数量,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与整改情况,对档案内容与整理质量的综合评价,目前仍存在的问题,审核结果等内容。第三章 验收组织第九条 档案验收由项目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的档案业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第十条 档案验收的组织单位,应对申请验收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根据项目建设规模及档案收集、整理的实际情况,决定先进行预验收或直接进行验收。对预验收合格或直接进行验收的项目,应在收到验收申请后的4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第十一条 对需进行预验收的项目,可由档案验收组织单位组织,也可由其委托流域机构或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应有正式委托函)。被委托单位应在受委托的20个工作日内,按本办法要求组织预验收,并将预验收意见上报验收委托单位,同时抄送申请验收单位。第十二条 档案验收的组织单位应会同国家或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成立档案验收组进行验收。验收组成员,一般应包括档案验收组织单位的档案部门,国家或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流域机构和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及有关专家。第十三条 档案验收应形成验收意见。验收意见须经验收组2/3以上成员同意,并履行签字手续,注明单位、职务、专业技术职称。验收成员对验收意见有异议的,可在验收意见中注明个人意见并签字确认。验收意见应由档案验收组织单位印发给申请验收单位,并报国家或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四章 验收程序第十四条 档案验收通过召开验收会议的方式进行。验收会议由验收组组长主持,验收组成员及项目法人、各参建单位和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参加。第十五条 档案验收会议主要议程:(一)验收组组长宣布验收会议文件及验收组组成人员名单;(二)项目法人汇报工程概况和档案管理与自检情况;(三)监理单位汇报工程档案审核情况;(四)已进行预验收的,由预验收组织单位汇报预验收意见及有关情况;(五)验收组对汇报有关情况提出质询,并察看工程建设现场;(六)验收组检查工程档案管理情况,并按比例抽查已归档文件材料;(七)验收组结合检查情况按验收标准逐项赋分,并进行综合评议,讨论、形成档案验收意见;(八)验收组与项目法人交换意见,通报验收情况;(九)验收组组长宣读验收意见。第十六条 档案验收意见应包括的内容:(一)前言(验收会议的依据、时间、地点及验收组组成情况,工程概况,验收工作的步骤、方法与内容简述);(二)档案工作基本情况:工程档案工作管理体制与管理状况;(三)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质量,竣工图的编制质量与整理情况,已归档文件材料的种类与数量;(四)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性评价;(五)存在问题及整改要求;(六)得分情况及验收结论;(七)附件:档案验收组成员签字表。第十七条 对档案验收意见中提出的问题和整改要求,验收组织单位应加强对落实情况的检查、督促;项目法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并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时,将整改情况一并报送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第十八条 对未通过档案验收(含预验收)的,项目法人应在完成相关整改工作后,按本办法第二章要求,重新申请验收。第五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水利部负责解释。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0日起施行。附件: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档案验收评分标准(略)

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基本规定

3.0.1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工程文件的形成和积累纳入工程建设管理的各个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职责范围。3.0.2 在工程文件与档案的整理立卷、验收移交工作中,建设单位应履行下列职责:1 在工程招标及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协议、合同时,应对工程文件的套数、费用、质量、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2 收集和整理工程准备阶段、竣工验收阶段形成的文件,并应进行立卷归档;3 负责组织、监督和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也可委托监理单位监督、检查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工作;4 收集和汇总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立卷归档的工程档案;5 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当地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未取得工程档案验收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6 对列入城建档案馆(室)接收范围的工程,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当地城建档案馆(室)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移交。3.0.3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立卷后向建设单位移交。3.0.4 建设工程项目实行总承包的,总包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分包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各分包单位应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文件整理、立卷后及时移交总包单位。建设工程项目由几个单位承包的,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立卷其承包项目的工程文件,并应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3.0.5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对工程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验收合格后,须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与移交要注意什么

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与移交
(一)验收
1、列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前,应提请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建设单位未取得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不得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2、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在进行工程档案预验收时,应重点验收以下内容: (1)工程档案分类齐全、系统完整; (2)工程档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地反映工程建设活动和工程实际状况;(3)工程档案已整理立卷,立卷符合现行《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的规定;(4)竣工图绘制方法、图式及规格等符合专业技术要求,图面整洁,盖有竣工图章;(5)文件的形成、来源符合实际,要求单位或个人签章的文件,其签章手续完备; (6)文件材质、幅面、书写、绘图、用墨、托裱等符合要求。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进行验收,属于向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工程档案的工程项目还应会同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共同验收。
3、国家、省市重点工程项目或一些特大型、大型的工程项目的预验收和验收,必须有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参加。
4、为确保工程档案的质量,各编制单位、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等要对工程档案进行严格检查、验收。编制单位、制图人、审核人、技术负责人必须进行签字或盖章。对不符合技术要求的,一律退回编制单位进行改正、补齐,问题严重者可令其重做。不符合要求者,不能交工验收。
5、凡报送的工程档案,如验收不合格将其退回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责成责任者重新进行编制,待达到要求后重新报送。检查验收人员应对接收的档案负责。
6、地方城建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工程档案的最后验收。并对编制报送工程档案进行业务指导、督促和检查。
(二)移交
1、列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一套符合规定的工程档案。
2、停建、缓建工程的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3、对改建、扩建和维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工程档案。对改变的部位,应当重新编写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4、建设单位向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移交工程档案时,应办理移交手续,填写移交目录,双方签字、盖章后交接。
5、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有关单位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工程档案按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时间、套数移交给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在档案验收中,如何判断一个档案内容是达到标准可以进入档案室?

你说的应该是基建项目档案验收。每个地方会制定相应的档案管理办法、细则、验收办法之类的规范性文件,区别不是很大。给一个参考: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厅[2007]24号

颁布日期:20070309  实施日期:20070309  颁布单位: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总局和煤矿安监局机关各司局,应急指挥中心,各在京直属事业单位、社团组织:
  为了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直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基建项目档案的作用,根据《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年三月九日
基本建设项目档案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加强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及直属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基本建设(以下简称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确保基建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和安全,充分发挥基建项目档案在工程建设、生产(使用)管理、工程维护和改建扩建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家档案局《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总局管理的全部基建项目档案管理工作。
  3.基建项目档案是指在整个建设项目从酝酿、决策到建成投产(使用)的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包括基建项目的提出、调研、可行性研究、评估、决策、计划、勘测、设计、施工、调试、生产准备、竣工、试生产(使用)等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字材料、图纸、图表、计算材料、声像材料以及其它形式与载体的文件材料。
  二、基建项目档案的管理
  4.基建项目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基建项目主管部门、总局档案馆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基建项目的档案工作。总局档案馆负责接收和管理由总局直接管理的总局及所属在京事业单位的基建项目形成的基建项目档案;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接收辖区内由其负责的所有基建项目档案;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基建项目档案,应在项目竣工后三个月内,向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档案机构移交,煤矿安全监察分局保存复制件或复本;总局所属京外事业单位负责接收管理由其负责的所有基建项目档案。
  5.基建项目的档案工作要与项目建设进程同步,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项目申请立项时,即应开始进行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审查工作;项目竣工验收时,完成文件材料的归档和验收工作。
  6.项目建设过程中,各单位要落实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现场指挥机构、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项目监理单位明确一位负责人分管档案工作,并建立与基建档案工作任务相适应的管理机构,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及库房、设备,制定档案管理制度,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搞好基建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工作。
  三、基建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
  7.基建项目各类文件应按文件形成的先后顺序或项目完成情况及时收集;引进技术、设备文件应首先由建设单位或接受委托的单位登记、归档,再行译校、复制和分发使用。
  8.建设单位各机构负责收集、整理项目前期文件以及设备、工艺和涉外文件;勘察、设计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勘察、设计文件,并于任务结束后向建设单位移交完整、准确的设计基础材料和设计文件。
  9.建设项目实行总承包的,由各分包单位负责其分包项目范围内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并提交总承包单位汇总;由建设单位分别向几个单位发包的,由各承包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其承包项目的文件材料,交建设单位汇总、整理;项目监理单位负责收集、整理项目监理文件,基建项目实体完成后向建设单位移交,统一归档。
  10.实行工程建设现场指挥机构管理的建设项目,竣工时由现场指挥机构向建设单位移交完整、准确的项目档案。
  四、基建项目文件材料的整理
  11.归档的文件材料要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手续完备;需永久、长期保存的文件不得用易褪色的书写材料(如: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圆珠笔、复写纸、铅笔等)书写、绘制;凡为易褪色材料(如复写纸、热敏纸等)形成的并需要永久和长期保存的文件,应附一份复印件。
  12.录音、录像文件应保证载体的有效性;长期存储的电子文件应使用不可擦除型光盘。
  13.基建项目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15-50年)、短期三种,其实际保管期限不得短于建设项目的实际存在(使用)年限。基本建设项目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见附件。
  五、基建项目档案验收
  14.基建项目档案验收是项目竣工验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验收主管单位应当通知有关档案管理部门派员参加基建项目竣工验收。项目档案验收应在项目竣工验收3个月之前完成。
  15.总局档案馆参加总局投资管理的总局及所属在京事业单位的基建项目档案验收。其他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参加本单位负责接收的基建项目档案验收。
  16.基建项目档案验收应成立以基建项目主管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及专业技术人员共同组成的项目档案验收组,并以召集验收会议的形式进行。项目的建设单位、设计、施工、监理和生产运行管理(或使用)单位的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17.项目档案验收会议的主要议程包括:
  ⑴项目建设单位汇报项目建设概况、项目档案工作情况;
  ⑵监理单位汇报项目档案质量的审核情况;
  ⑶项目档案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及档案管理情况;
  ⑷项目档案验收组对项目档案质量综合评价;
  ⑸项目档案验收组形成并宣布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18.项目档案验收组检查项目档案时,采用质询、现场查验、抽查案卷的方式。抽查重点为项目前期管理性文件、隐蔽工程文件、竣工文件、质检文件、重要合同、协议等。
  19.项目档案验收内容主要包括检查项目档案的基础管理工作,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项目档案的安全管理。
  ⑴项目档案的基础管理工作包括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各项制度、工作程序及执行情况;项目建设单位(法人)对项目档案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对本单位各部门和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进行有效监督、指导情况;管理项目档案的部门、人员及工作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及档案管理人员的培训情况;项目档案管理工作经费的落实情况及必备的办公设备和信息化管理情况。
  ⑵项目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包括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情况;项目档案的整理、移交是否符合《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要求与档案整理规范》(DA/T28-2002)及《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GB/T11822-2000)。
  ⑶项目档案的安全检查包括档案库房的防火、防盗、防有害生物和温湿度控制措施及库房与阅览、办公用房分开情况;档案柜架、卷盒、卷皮等档案装具是否符合标准;归档文件材料的制成材料是否符合耐久性要求;是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档案实体和信息的安全等情况。
  20.项目档案验收结果分为合格与不合格。项目档案验收组半数以上成员同意通过验收的为合格。
  21.项目档案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出具项目档案验收意见。
  22.项目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项目档案验收组提出整改意见,项目建设单位于项目竣工验收前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并进行复查。复查后仍不合格的,不得进行竣工验收。
  六、基建项目档案的移交
  23.基建项目所形成的全部项目文件在归档前应按档案管理的要求,由文件形成单位进行分类、组卷、装订、编目等整理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进行或组织汇总整理。
  24.除受委托进行项目档案汇总整理外,各施工承包单位应在项目实体完成后三个月内将项目文件向建设单位归档;有尾工的应在尾工完成后及时归档。
  25.基建项目档案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项目正式通过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移交。
  26.建设单位应将移交的基建项目档案按要求排列顺序号并编制两份案卷移交目录,明确档案移交的内容、案卷数、图纸张数等;交接双方当面清点,清点无误由接收人签字后,双方各持一份。
  七、附则
  27.技术改造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28.本办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负责解释。
  29.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附件:基本建设项目文件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
  序号  归 档 文 件  保管期限
      建设单位
  1  可行性研究、任务书
  1.1  项目建议书及报批文件  永久
  1.2  项目选址意见书及其报批文件  永久
  1.3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评估、报批文件  永久
  1.4  项目评估(包括借贷承诺评估)、论证文件  永久
  1.5  环境预测、调查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批复  永久
  1.6  设计任务书、计划任务书、报批文件  永久
  2  设计基础文件
  2.1  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察设计、勘察报告、地质图、勘察记录、化验、试验报告、重要土、岩样及说明  永久
  2.2  地形、地貌、控制点、建筑物、构筑物及重要设备安装测量定位、观测记录  永久
  2.3  水文、气象、地震等其它设计基础资料  永久
  3  设计文件
  3.1  总体规划设计  永久
  3.2  方案设计  永久
  3.3  初步设计及其报批文件  永久
  3.4  技术设计  永久
  3.5  施工图设计  长期
  3.6  技术秘密材料、专利文件  永久
  3.7  工程设计计算书  长期
  3.8  关键技术试验  永久
  3.9  设计评价、鉴定及审批  永久
  4  项目管理文件
  4.1  征地、移民文件
  4.1.1  征用土地申请、批准文件、红线图、坐标图、行政区域图  永久
  4.1.2  征地移民拆迁、安置、补偿批准文件、协议书  永久
  4.1.3  建设前原始地形、地貌、状况图、照片  永久
  4.1.4  施工执照  永久
  4.2  计划、投资、统计、管理文件
  4.2.1  有关投资、进度、物资、工程量的建议计划、实施计划和调整计划  长期
  4.2.2  概算、预算管理、差价管理文件  长期
  4.2.3  合同变更、索赔等涉及法律事务的文件  永久
  4.2.4  规程、规范、标准、规划、方案、规定  长期
  4.2.5  招标文件审查、技术设计审查、技术协议  长期
  4.2.6  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合同控制文件  长期
  4.3  招标投标、承发包合同协议
  4.3.1  招标书、招标修改文件、招标补遗及答疑文件  长期
  4.3.2  投标书、资质材料、履约类保函、委托授权书和投标澄清文件、修正文件  永久
  4.3.3  开标议程、开标大会签字表、报价表、评标纪律、评标人员签字表、评标记录、报告  长期
  4.3.4  中标通知书  长期
  4.3.5  合同谈判纪要、合同审查文件、合同书、合同变更文件  永久
  4.4  专项申请、批复文件
  4.4.1  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人防、规划等文件  永久
  4.4.2  水、暖、电、煤气、通信、排水等配套协议文件  长期
  4.4.3  原料、材料、燃料供应等来源协议文件  长期
  5  施工文件
  5.1  建筑施工文件
  5.1.1  开工报告、工程技术要求、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  长期
  5.1.2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报批文件、施工计划、施工技术及安全措施、施工工艺文件  长期
  5.1.3  原材料及构件出厂证职、质量鉴定、复验单  长期
  5.1.4  建筑材料试验报告  长期
  5.1.5  设计变更、工程更改洽商单、材料代用核定审批手续、技术核定单、业务联系单、备忘录等  永久
  5.1.6  施工定位(水准点、导线点、基准线、控制点等)测量、复核记录、地质勘探  永久
  5.1.7  土、岩试验报告、基础处理、基础工程图、桩基工程记录、地基验销记录  永久
  5.1.8  施工日记、大事记  永久
  5.1.9  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永久
  5.1.10  各类工程记录及测试、沉降、位移、变形监测记录、事故处理报告  永久
  5.1.11  工程质量检查、评定  永久
  5.1.12  技术总结、施工预、决算  永久
  5.1.13  交工验收记录证明  永久
  5.1.14  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永久
  5.1.15  竣工图  永久
  5.1.16  声像材料  长期
  5.2  设备及管线安装施工文件
  5.2.1  开工报告、工程技术要求、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  长期
  5.2.2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其报批文件、施工计划、技术措施文件  长期
  5.2.3  原材料及构件出厂证明、质量鉴定、复验单  长期
  5.2.4  建筑材料试验报告  长期
  5.2.5  设计变更通知、工程更改洽商单、材料、零部件、设备代用审批手续、技术核定单、业务联系单、备忘录等  永久
  5.2.6  焊接试验记录、报告、施工检验、探伤记录  永久
  5.2.7  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  永久
  5.2.8  强度、密闭性试验报告  长期
  5.2.9  设备、网络调试记录  长期
  5.2.10  施工安装记录、安装质量检查、评定、事故处理报告  长期
  5.2.11  系统调试、调试记录  长期
  5.2.12  管线清洗、试压、通水、通气、消毒等记录  短期
  5.2.13  管线标高、位置、坡度测量记录  长期
  5.2.14  中间教交工验收记录证明、工程质量评定  永久
  5.2.15  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施工预、决算  永久
  5.2.16  竣工图  永久
  5.3  电气、仪表安装施工文件
  5.3.1  开工报告、工程技术要求、技术交底、图纸会审纪要  长期
  5.3.2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及其报批文件、施工计划、技术措施文件  短期
  5.3.3  原材料及构件出厂证明、质量鉴定、复验单  长期
  5.3.4  建筑材料试验报告  长期
  5.3.5  设计变更通知、工程更改洽商单、材料、零部件、设备代用审批手续、技术核定单、业务联系单、备忘录等  永久
  5.3.6  系统测试、整定记录  长期
  5.3.7  绝缘、接地电阻等性能测试、校核  长期
  5.3.8  材料设备明细表及检验记录、施工安装记录、质量检查评定、事故处理报告  永久
  5.3.9  操作、联动试验  短期
  5.3.10  电气装置交接记录  短期
  5.3.11  中间交工验收记录、工程质量评定  永久
  5.3.12  竣工报告、竣工验收报告  永久
  5.3.13  竣工图  永久
  5.3.14  声像材料  长期
  6  监理文件
  6.1  施工监理文件、资料
  6.1.1  监理合同协议、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细则及批复  长期
  6.1.2  施工及设备器材供应单位资质审核、设备、材料报审  长期
  6.1.3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技术措施审核、施工进度、延长工期、索赔及付款报审  长期
  6.1.4  开(停、复、返)工令、许可证、中间验收证明书  长期
  6.1.5  设计变更、材料、零部件、设备代用审批  长期
  6.1.6  监理通知、协调会审纪要、监理工程师指令、指示、来往函件  长期
  6.1.7  工程材料监理检查、复检、实验记录、报告  长期
  6.1.8  监理日志、监理周(月、季、年)报、备忘录  长期
  6.1.9  各项测控量成果及复核文件、外观、质量、文件等检查、抽查记录  长期
  6.1.10  施工质量检查分析评估、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安全事故报告  长期
  6.1.11  工程进度计划、实施、分析统计文件  长期
  6.1.12  变更价格审查、支付审批、索赔处理文件  长期
  6.1.13  单元工程检查及开工(开仓)签证、工程分部、分项质量认证、评估  长期
  6.1.14  主要材料及工程投资计划、完成报表  长期
  6.2  设备采购、监造工作监理资料
  6.2.1  设备采购委托监理合同、采购方案、监造计划  长期
  6.2.2  市场调查、考察报告  长期
  6.2.3  设备制造的检验计划和检验要求、检验记录及试验报告、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  长期
  6.2.4  原材料、零配件等的质量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  长期
  6.2.5  开工、复工报审表、暂停令  长期
  6.2.6  会议纪要、来往文件  长期
  6.2.7  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监理工作联系单  长期
  6.2.8  监理日志、监理月报  长期
  6.2.9  质量事故处理文件、设备制造索赔文件  长期
  6.2.10  设备验收、交接文件、支付证书和设备制造结算审核文件  长期
  6.2.11  设备采购、监造工作总结  长期
  6.3  监理工作声像材料  长期
  7  工艺设备文件
  7.1  工艺说明、规程、路线、试验、技术总结  长期
  7.2  产品检验、包装、工装图、检测记录  长期
  7.3  设备、材料采购、招投标文件、合同、出厂质量合格证明  长期
  7.4  设备、材料装箱单、开箱记录、工具单、备品备件单  长期
  7.5  设备图纸、使用说明书、零部件目录  长期
  7.6  设备测绘、验收记录及索赔文件  长期
  7.7  设备安装调试、测定数据、性能鉴定  长期
  8  科研项目
  8.1  开题报告、任务书、批准书  永久
  8.2  协议书、委托书、合同  永久
  8.3  研究方案、计划、调查研究报告  永久
  8.4  试验记录、图表、照片  永久
  8.5  实验分析、计算、整理数据  永久
  8.6  实验装置及特殊设备图纸、工艺技术规范说明书  永久
  8.7  实验装置操作规程、安全措施、事故分析  长期
  8.8  阶段报告、科研报告、技术鉴定  永久
  8.9  成果申报、鉴定、审批及成果推广应用材料  永久
  8.10  考察报告、重要课题研究报告  永久
  9  涉外文件
  9.1  询价、报价、投标文件  短期
  9.2  合同、合同附件  永久
  9.3  谈判协议、议定书  永久
  9.4  谈判记录  长期
  9.5  谈判过程中外商提交的材料  长期
  9.6  出国考察及收集来的有关材料  短期
  9.7  国外各设计阶段文件及设计联络文件  永久
  9.8  各设计阶段审查议定书  永久
  9.9  技术问题来往函电  永久
  9.10  国外设备、材料检验、安装手册、操作使用说明书等随机文件  永久
  9.11  国外设备合格证明、装箱单、提单、商业发票保险单证明  短期
  9.12  设备开箱检验记录、商检、海关及索赔文件  永久
  9.13  国外设备、材料的防腐、保护措施  短期
  9.14  外国技术人员现场提供的文件材料  长期
  10  生产技术准备、试生产文件
  10.1  技术准备计划  短期
  10.2  试生产管理、技术责任制  短期
  lO.3  开停车方案  短期
  10.4  设备试车、验收、运转、维护记录  长期
  10.5  试生产产品质量鉴定报告  短期
  10.6  安全操作规程、事故分析报告  长期
  10.7  运行记录  短期
  10.8  技术培训材料  短期
  10.9  产品技术参数、性能、图纸  永久
  10.10  工业卫生、劳动保护材料、环保、消防运行检测记录  短期
  ll  财务、器材管理文件
  11.1  财务计划及执行、年度计划及执行年度投资统计  短期
  11.2  工程概算、预算、标底、合同价、决算、审计及说明  永久
  11.3  主要材料消耗、器材管理  短期
  11.4  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递延资产清册  永久
  12  竣工验收文件
  12.1  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永久
  12.2  工程设计总结  永久
  12.3  工程施工总结  永久
  12.4  工程监理总结  永久
  12.5  项目质量评审文件  永久
  12.6  工程现场声像文件  永久
  12.7  工程审计文件、材料、决算报告  永久
  12.8  环境保护、劳动安全卫生、消防、人防、规划、档案等验收审批文件  永久
  12.9  竣工验收会议决议文件、验收证书及验收委员会名册、签字、验收备案文件  永久
  12.10  项目评优报奖申报材料、批准文件及证书  长期

工程档案验收工作必备的七条件有哪些

我知道的就是,施工现场完成合同、施工图纸上要求的所有项目,验收资料齐全,并做好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评定,监理单位出具了验收评估报告,质监站出具了验收证明,经各方签署了工程外观检查记录,质量评分等验收文件,最后施工单位出具竣工验收报告,各方签署。

如何规范地整理归档文件

企业档案管理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企业管理和改善档案工作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企业档案工作,更好地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企业档案是企业在各项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的总和。其构成是以科学技术档案为主体,包括计划统计、经营销售、物资供应、财务管理、劳动工资、教育卫生和党、政、工、团工作等方面档案。第三条 企业档案工作是企业管理基础工作的组成部分,是维护企业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工作。第四条 企业档案工作要坚持集中统一的管理原则。第二章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第五条 企业要根据国家法规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文件材料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的制度。 文件材料的运转要遵循计划、生产(施工)、技术、经营等项工作(以下简称生产活动)和文书处理的程序。第六条 企业生产(施工)活动中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含缩微胶片,照片,录音、录像和计算机磁带等,以下同),由产品试制、科研课题和工程项目负责人指定有关人员负责积累、整理后归档。 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各职能部门按其业务范围,指定有关人员负责积累、整理后归档。第七条 企业文件材料归档的基本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   2、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地反映企业生产、科研、基建和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3、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层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规律。第八条 企业必须编制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企业文件i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产品生产方面。有产品设计、工艺、工装的图样和技术文件,原材料检验、产品生产过程和生产调度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等。   2、经营销售方面。有企业经营决策和经销管理的各种记录、文件、合同、协议等文件材料,市场经济信息,广告宣传和用户服务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等。   3、设备仪器方面。有设备仪器的图样和技术文件,设备仪器安装、调试和验收过程中的技术性、凭证性文件材料,设备仪器的运行、维修记录,设备改进、改装和报废的文件材料等。   4、技术管理方面。有质量管理、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和标准、计量、能源、环保、科技情报、科技档案等管理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5、计划统计方面。有各种计划、统计报表和计划管理、统计分析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6、物资供应方面。有物资、原材料采购、库存保管、供应和工具管理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7、劳动工资方面。有定额、定员和劳动调配以及劳动工资、劳动保护等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   8、财务管理方面。有财务管理中的各种帐册、报表、凭证和文件等。   9、教育培训方面。有干部、职工教育和技术培训的文件、教材等。   10、党、政、工、团工作方面。有企业党务工作以及组织、宣传、人事、保卫工作中的各种文件材料,企业行政工作、共青团工作和工会工作中的各种文件材料等。   11、科学技术研究方面和工程建设方面,按有关规定执行。   12、其他方面。第九条 归档时间   1、产品试制、课题研究、基建工程或其他技术项目,在任务完成后或告一段落时,要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组成保管单位,由项目负责人审定后,向档案部门归档。   2、各项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在第二年上半年内,要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组成保管单位,由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审定后,向档案部门归档。第十条 企业各类文件材料一般归档一式一份,比较重要的和利用频繁的文件材料要适当增加归档份数。第十一条 企业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要列入生产、技术、经营等各项管理程序;列入生产、科研、基建和经营等各项活动的工作计划;列入企业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岗位责任制。第十二条 企业产品试制定型、科研成果鉴定、基建工程竣工验收,必须有档案部门参加。文件材料不完整、不准确、不系统,不能进行鉴定、验收。第十三条 企业产品和工程创优、科研成果评奖,归档的文件材料是否完整、准确、系统要作为一项考核内容,档案部门不签署意见不得申报成果。第十四条 企业新购重要设备仪器和引进项目的文件材料到货时,有关专业部门应会同档案部门检查验收文件材料;并及时归档。第十五条 企业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参观学习、考察和参加各种会议,收集获得的文件材料要按照归档范围的规定,及时向档案部门归档。第十六条 企业档案部门要对企业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第三章档案管理第十七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各项档案管理制度,列入企业的经济责任制体系,并制定严格的考核和奖惩法。第十八条 档案分类   1、根据国家和有关部门档案分类编号的规定,编制企业档案分类编号方法。   2、分类编号要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并且要便于保管和提供利用。   3、企业生产、技术等管理性文件要按其文件内容分别归入生产、科研、基建、设备等类中统一编号。   4、常用的分类方法有:   (1)按产品型号分类;(2)按设备型号分类;(3)按科研课题分类;(4)按工程项目分类;(5)按专业性质分类;(6)按组织机构分类;(7)按时间分类。第十九条 档案编目与编制检索工具1、要编制档案总目录、档案分类目录、底图目录和保管单位目录。2、要根据需要编制档案检索工具,并且进行档案著录工作,著录方法按照国家标准GB3792.5一85《档案著录规则》执行。第二十条 档案保管   1、接收档案必须认真验收,并接交手续。   2、存放档案必须有专用柜、架,排架方法要科学和便于查找。   3、底图除修改,送晒外,不得外借。修改后的底图入库,认真检查其修改、补充等情况。底图存放以平放为宜。   4、缩微胶片、照片、磁带等的保管:   (1)存放胶片、照片、磁带要用特制的密封盒、胶片页夹和影集等,按编号顺序排列在胶片柜或防火柜内。缩微母片和拷贝片应分别存放;   (2)胶片库房应设置在没有臭氧、氧化氮、硫化氢,二氧化硫等有害气体和物理性污染地段,库房内应设有防火和空气调节设施,温度、湿度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5、要定期进行库藏档案的清理核对工作,做到帐、物相符,对破损或载体变质的档案,要及时进行修补和复制,库藏档案因移交,作废、遗失等注销帐卡时,要查明原因,保存依据。   6、档案库房的一般要求:   (1)保存档案必须有专门的库房,并且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和防盗、防火、防光、防潮、防尘、防有害生物和防污染等安全措施;   (2)档案库房建设要列入企业基本建设计划,库房建筑设计按照《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执行。第二十一条 图纸的修改、补充   1、修改已归档的图纸要有经过领导批准的图纸修改、补充通知单。   2、修改内容较小时,可直接在图画“杠改”、“刮改”或者发送“变更通知单”,采用“杠改”、“刮改”时应在修改处标注“修改标记”。   3、修改内容较多时,应另出新图代替,原来图纸作废。新图列入原图纸目录,并且注明所代替的原图图号。作废的图纸应注明新图的编号,根据需要另行保管。   4、整个保管单位内图纸作废,由新图代替时,应重新编制保管单位,并且注明原保管单位编号。原保管单位标注新保管单位的编号后,根据需要另行保管。第二十二条 档案鉴定   1、企业要根据国家利有关部门的规定,编制档案保管期限表,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确定保管期限的基本原则是:   (1)对企业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应永久保存:   (2)对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有利用价值的档案分别为长期或短期保存;   (3)凡是介于两种保管期限之间的档案,其保管期限一律从长。   2、鉴定工作要组织由企业领导、专业技术人员和档案人员参加的鉴定小组,直接对档案进行鉴定。每次鉴定要写出鉴定报告,在保管单位备考表中注明鉴定意见,由小组负责人签名,并且注明鉴定日期。   3、鉴定工作应该定期进行,具体由企业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4、档案通过鉴定,要求达到划定保管期限准确,保管单位质量达到标准规定,鉴定中发现档案不准确、不完整,企业应及时责成有关部门和人员负责修改、补充。   5、销毁档案必须严格掌握,慎重从事,销毁前要造具清册,提出销毁报告,经企业领导审批,并报送有关档案管理机关备案。销毁档案时要严格执行保密规定。第二十三条 档案统计   1、企业档案管理要建立健全统计工作,统计数据以原始记录为依据,做到准确、可靠。   2、档案统计主要有档案管理基本情况统计,档案数量统计,档案提供利用及其效果的统计等。第二十四条 档案管理现代化   1、企业档案管理现代化是企业现代化管理的组成部分,要列入企业现代化管理的整体计划中统筹考虑。   2、企业档案部门要应用现代管理方法。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要逐步应用电子计算机为主,包括缩微技术和先进的监控装置、通讯设施和公自动化等现代管理手段。第二十五条 档案管理经费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1980)财企字第629号文《关于企业档案库房建设和购置设备所需费用如何列支的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有关档案或复制件。第二十七条 企业破产以后,除设备档案、基建档案等随同实物移交外,其余档案应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第四章档案信息开发利用第二十八条 企业档案信息开发利用是企业档案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发工作主要是指对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的档案信息开发。档案信息开发利用要重点服务于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和增加经济效益等方面。第二十九条 企业档案信息开发利用的几种形式   1、在企业内部实行档案开架阅览。   2、编制并交流档案目录。   3、对档案进行加工整理,汇编专题资料或编制产品、科研成果、基建工程简介、文摘和数据手册、图表手册、市场信息、用户反映、国内外同行业生产情况介绍等。第三十条 企业档案开发与提供利用,必须严格执行保密制度。第三十一条 对于积极主动开发与提供利用档案,为发展企业生产、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物质消耗和增加经济效益等做出贡献的人员,企业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奖励法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档案管理体制第三十二条 企业档案管理涉及生产活动和党、政、群等各个部门,应由一位副厂长(副经理)分工领导,并且列入企业领导议事日常,作为考核企业领导人政绩的一部分。第三十三条 要加强和充实企业档案管理机构,集中统一管理企业档案工作。有条件的大型企业要建立企业档案馆或企业档案资料信息中心。第三十四条 企业档案部门是企业档案、资料的贮存基地和利用中心,负责统筹、协调、组织、管理企业的档案、资料工作。第三十五条 档案管理人员   1、企业要配备适应档案、资料工作需要的专职档案人员,并且应有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   2、大中型企业档案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学识水平和工作能力。   3、企业档案管理人员享受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待遇,按工程技术专业或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企业党、政、工、团档案管理按照中共中央公厅、国务院公厅印发的《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七条 企业会计档案管理按照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制发的《会计档案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八条 企业人事档案管理按照中共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九条 集体企业、乡镇企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