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档案的管理,规范工程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工作,促进工程档案资料的保管和利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工程档案是指工程建设、改建、扩建、修缮和拆除等工程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文件、图纸、图表、照片、录像、声像资料、检测报告、备品备件等各种记录材料的总称。
第三条 工程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护工程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二)保护工程档案的机密性和安全性;
(三)保护工程档案的可读性和可利用性;
(四)便于工程档案管理和利用。
第四条 工程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 工程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应当由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确保工程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六条 工程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尊重工程档案管理机构的管理权限,保护工程档案的机密性和安全性,防止工程档案被滥用、损毁或遗失。
第七条 工程档案的整理和归档应当加强宣传,提高工程档案管理的重要性和科学性,增强工程档案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第二章 工程档案的整理
第八条 工程档案的整理应当按照工程活动的不同阶段进行,包括前期准备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运行维护阶段和拆除报废阶段。
第九条 工程档案的整理应当按照工程活动的不同内容进行,包括工程建设方案、设计文件、施工方案、施工图纸、竣工验收文件、运行维护记录等各种档案材料。
第十条 工程档案的整理应当按照工程活动的不同性质进行,包括国有工程、集体建设工程、个人建设工程、海外工程等各种工程类型。
第十一条 工程档案的整理应当按照工程活动的不同规模进行,包括大型工程、中型工程、小型工程等各种工程规模。
第十二条 工程档案的整理应当按照工程活动的不同类别进行,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等各种工程类别。
第十三条 工程档案的整理应当按照工程活动的不同地区进行,包括国内工程、境外工程等各种工程地区。
第十四条 工程档案的整理应当按照工程活动的不同单位进行,包括国家工程、地方工程、企业工程、个人工程等各种工程单位。
第十五条 工程档案的整理应当按照工程活动的不同时间进行,包括历史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