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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保护

作者:老师 时间:2022-11-03 13:43:40 点击:

档案保护

档案安全保护的方法有哪些
档案保护技术是研究制成材料的损坏规律及科学保护档案的技术方法的一门学科,它的任务是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的寿命。
科学保护档案的技术方法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防的技术,二是治的技术。
防的技术是防止或减缓各种外界不利因素对档案制成材料的破坏作用,主要是改善档案保护条件。一是加强库房日常管理工作;二是通过库房建筑为改善档案保护条件创造物质前提。
治的技术是对已经损坏或受到不利因素影响的档案进行处理,修复已遭损坏的档案,尽力恢复其历史原貌,增强其抵抗外界不利因素的能力。修复技术的基本内容有:去污、去酸、加固、修裱及字迹恢复等。
档案保护技术工作是档案工作中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工作。它直接关系到档案的命运,保护工作没做好,档案遭到损坏,就会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档案作为历史记录,有着参考和凭证作用,具有重要价值。因此,大量档案要长期保存,一部分档案要永久保存。但反映和记录档案内容的物质材料的寿命是有限的,这二者之间的矛盾只有通过做好档案保护工作都能加以解决。
在档案保护工作中应贯彻“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思想。档案保护技术是一门综合性的应用技术,因此,应根据档案的特点,吸取其他领域的科技成果,不断提高保护技术的水平,更好地延长档案的寿命。
一、档案字迹耐久性
字迹是记录及反映档案内容的重要物质材料,其耐久性关系到档案的寿命。
档案字迹材料按其耐久程度大致可分三类:
1、耐久字迹材料:墨和墨汁、黑色油墨。
2、比较耐久的字迹材料:蓝色和红色油墨;蓝黑墨水和碳素墨水、印泥。
3、不耐久的字迹材料:纯蓝墨水和红墨水;复写纸;圆珠笔和铅笔。
为了延长档案寿命,在形成档案中,应使用最耐久或耐久的字迹材料,不要使用不耐久的字迹材料。
二、档案库房温湿度的控制与调节
档案的寿命与档案库房的温湿度密切相关。不适宜的温湿度不仅可单独地作用于档案,而且可加速其他因素对档案的破坏。为了使档案库房的温湿度等符合档案的要求,需采取一定的措施,即对档案库房的温湿度进行控制与调节。
档案库房的温湿度标准:
国家档案局于1987年正式颁发了《档案库房技术管理暂行规定》,对我国各类档案库房的温湿度提出了明确的规定,标准为温度14-24℃,相对湿度45-60%之间。 控制与调节档案库房温湿度的主要措施:
密闭、通风和采用空气调节设备。
1、通风的目的:根据空气流动的规律,有计划地使库内外的空气交换,从而达到调节库 内温湿度的目的。
2、通风的原则:
①库外的温度与相对湿度都低于库内时,可以通风;反之则不能通风。
②库外的温度低于库内,而库内外相对湿度相同时,可以通风;反之,则不能通风。
③库外的相对湿度小于库内,而库内外温度相同时,可以通风;反之,则不能通风。
④库外温度低于库内,而库外相对湿度大于库内或库外温度高于库内,而库外相对湿度小于库内。此时需利用公式进行计算,将库内外的绝对湿度进行比较,若库外绝对湿度小于库内,则可以通风;反之,则不能通风。
3、 通风注意事项:
①通风时,应对库内外温湿度进行监测,注意其变化的情况,随时采取相应措施。
②通风时应防止库内结露。
③通风时应注意防尘和防有害气体进入库内。
④通风后应立即密闭,使库内适宜的温湿度状况得以较长时间的稳定。
三、档案修复技术
修复原则:
1、各种材料、方法对档案制成材料不能有损害,应有利于延长档案寿命。
2、 保持档案原貌。
3、 使用的修复方法事先要经过试验,确有把握后,才能着手修复工作。 档案修裱,修裱是使用粘合剂和纸张对档案进行修补和托裱,以恢复档案原貌,增加其强度,延长寿命。
四、档案的保管
档案保管工作的内容:
1、档案的库房管理,即库房内档案科学管理的日常工作。
2、档案流动中的保护,即档案在各个流动环节中,一般的安全防护。
3、档案保护的专门措施,即为延长档案的寿命而采取的诸如复制和修补等各种专门的技术处理。
档案保管工作的意义:
1、 档案保管工作是整个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工作环节。
2、 档案保管工作是贯彻档案工作基本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的重要环节。
3、 档案保管工作质量的高低,对提高档案管理水平重大影响。
档案损毁的原因:
(一)人为损毁的原因
人为(或社会)损毁的原因或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 由于政治斗争及其他各种原因,对某些档案文件进行有计划、有意识地破坏。
2、 由于档案工作人员以及接触档案的有关人员,工作麻痹大意,或疏忽职守,或不遵守规章,以及缺乏档案管理工作知识等,导致管理和使用不善,造成了档案的丢失、损毁或档案管理系统的紊乱。
3、 在档案的管理中,档案的管理和利用难以避免地加速档案的老化和磨损等。
(二)自然损毁的原因
档案自然损毁的原因,概括起来有两个方面的因素:
1、 内因,就是档案本身,即文件的制成材料。
2、外因,就是档案所处的环境和保管档案的条件。
档案保管工作的任务:
档案保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了解和掌握档案损坏的规律,通过经常性的工作,采取专门的技术措施,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档案的损毁,延长档案的寿命,维护档案的物质安全和政治安全。
保管档案的基本要求
1、 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2、相互协调,密切配合
3、加强重点,照顾一般
4、 立足长远,保证当前
五、档案保管的基本条件:
开展档案的保管工作,必须有一定的物质条件作保证,否则是难于做好这项工作的。档案保管工作基本的物质条件主要有:档案库房、档案装具和档案的包装材料。
档案库房:
档案库房建筑为档案保护提供了最基本的物质条件,库房建筑的好坏将直接影响到档案的保护条件和库房管理措施的效果。
档案装具:
档案装具是档案馆、室必需的基本设备。档案装具各类很多,各有所长,应根据库房的特点和档案的价值及规格的不同,合理选用,灵活配置。目前,我国使用的档案装具主要有:档案架、档案箱、档案柜、密集架。
档案包装材料:
档案的包装非常重要,它既可防止光线、灰尘及有害气体对档案的直接危害,又可减少机械磨损。目前,我国包装档案的材料一般有三种:卷皮、卷盒和包装纸等。
六、库房的管理
库房的管理工作是档案保管工作的主要内容和基础。因此,只有做好经常、具体的库房管理工作,才能为整体的档案工作创造必要的条件和良好的秩序。
档案架、柜的排放与编号:
库房中的档案架、柜的排放,应合乎下列要求:
1、排列整齐,横竖成行。
2、避免光线直射,注意通风。
3、节约库房面积和空间,存取方便。
为了便于对库房内的档案的管理和迅速取放,所有的档案架、柜都应进行统一编号。编号的一般方法是:自门口起,从左到右编架、柜号,如果架、柜有栏,也是从左向右编号,格与五节箱则自上向下编号。
全宗排列与档案存放:
全宗的排列,一般采用两种方法。一种是按全宗号流水排列,一种是按全宗分类(分全宗群)排列。前者简便易行,后者能把属于同一类型的全宗排在一起,能较好地保持全宗之间的群体联系。
档案存放方式,可以采用竖放与平放两种。竖放是目前采用最多、最普遍的一种方式,其优点是便于存放和提供利用。平放,取放档案不大方便,但对保护档案有利,特别适合保管珍贵档案和不宜竖放的档案。
全宗卷:
在档案馆、室工作中,专门为了保存和管理某一全宗而形成的能够说明全宗历史情况的文件材料,以全宗为单位组成的专门案卷,称为全宗卷。
全宗卷的内容通常包括:移出和接收档案的文据,立档单位和全宗历史考证,全宗整理工作方案和分类方案,全宗内档案数量和检查登记表册,档案保管期限表,档案销毁清册,全宗指南等。

档案安全保管保护工作基本方针是什么

法律分析:档案保护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以防为主,防治结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制定本法。

什么是档案的保管工作

什么是档案保管工作
一、档案保管工作的内容
  档案保管工作是指根据档案的状况所采取的存放和安全防护措施。这是特指档案科学管理的一项专门业务工作,具有特定的含义。档案保管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3个方面:
  (一)档案的库房管理,即库房内档案科学管理的日常工作。
  (二)档案流动中的保护,即档案在各个流动环节中的―般的安全防护。
  (三)档案保护的专门措施,即为延长档案的寿命而采取的诸如复制和修补等各种专门的技术处理。
  二、档案保管工作的意义
  档案保管工作在整个档案工作中具有重要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档案保管工作是整个档案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工作环节。它具有自己的特点,负有具体的工作任务。所以,许多档案馆设有保管部、处、科等内部组织机构,专司其职;有些档案馆、室则配有专职或兼职专门人员,负责档案的保管工作;第二,档案保管工作是贯彻档案工作基本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的重要环节。维护档案的完整和安全是档案工作基本原则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做好档案工作的起码要求。它需要档案的收集、整理和提供利用等各工作环节共同承担和完成,而保管工作乃是实现这一任务和要求的重要环节,具有决定性的影响,因为档案寿命的长短与档案保管的好坏有着直接关系;第三,档案保管工作质量的高低对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具有重大影响。档案保管的好,就为整个档案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物质对象和最基本的前提;反之,整个档案工作就要受到影响,甚至失去其存在和进行的基础。
  三、保管档案的基本要求
  第一,以防为主,防治结合。保护档案的方法很多,概括起来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防”;二是“治”。“防”即如何预防档案文件的损毁。“治”即档案损毁之后,要进行相应的处治;第二,相互协调,密切配合。档案保管工作是整个档案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它与档案工作其他工作环节有着密切联系。档案在收集、整理、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等过程中,也可能遭到某些不利因素的损害。因此,要想做好档案保管工作,就必须掌握档案工作各环节对保管工作的促进和制约作用,并在进行其他各个环节工作中注意保护档案;同时,还必须关心文书部门对文件载体和书写材料的选用,在可能的条件下,根据文件的重要程度和保管年限,选用不同等级、不同性能的载体和书写材料,使需要永久保存的重要文件最大限度地延长寿命。

长春市档案安全保护条例(1997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的科学管理,保障档案安全,延长档案寿命,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县(市)、区的档案安全保护工作,均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本条例所称档案安全保护,是指为档案存储和利用创造适宜的环境,采用的保护设施和采取的保护措施。第四条 档案安全保护应当遵循“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并且加强档案安全保护工作,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统筹安排档案安全保护工作所需的经费。第六条 市、县(市)、区档案局是档案安全保护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档案安全保护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对档案安全保护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或者授予荣誉称号。第二章 档案安全保护机构及职责第八条 市、县(市)、区各类档案馆,负责所保管档案的安全保护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档案的安全保护工作,并且对所属单位档案安全保护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九条 市、县(市)、区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安全保护制度,实行档案安全责任制。第十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掌握档案安全保护知识,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档案安全保护工作。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档案机构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明确档案安全管理要求,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第三章 档案安全保护设施第十二条 本章所称的档案安全保护设施,是指为保护档案安全使用的档案馆舍、档案库房、装具、仪器、设备等。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档案安全保护工作的需要,统筹安排资金,搞好档案安全保护设施的建设。第十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市、县(市)、区各类档案馆,必须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并经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其他手续。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设立符合要求的档案库房保管档案,保证档案安全。
档案库房不得靠近污染源和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第十六条 档案库房必须具备下列设施:
(一)金属柜架;
(二)除尘设备;
(三)温湿度测试仪器;
(四)对档案无害的消防器材;
(五)防盗、防火和警报装置;
(六)天然采光的库房,选用防紫外光玻璃或者安置窗帘、窗板等遮阳设施;
(七)采用白炽灯作为光源;
(八)有防水、防潮设施;
(九)有供暖设施的,应当加防护罩;
(十)库房与连体建筑之间应当是防火墙。
档案馆库房应当根据档案安全保护科学管理的需要,配备去湿机、复印机、密集架、消毒设备、空调设备、计算机、缩微设备、光盘系统等设施。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档案库房也应当逐步配备上述设施。第十七条 档案安全保护设施应当定期维护、检修,确保其防护功能。第四章 库房档案安全保护管理第十八条 库房的档案安全保护工作应当有专人负责。第十九条 装订档案应当使用国家统一规定的用品,并装入柜架保管。第二十条 库房内柜架与墙壁应当保持10厘米以上的距离;每行柜架之间应当留有通道,其间距应当保持60厘米以上(密集架除外)。柜架摆放应当成行地垂直于有窗的墙面。第二十一条 库房内的温度应当控制在14—24℃,相对湿度应当控制在45—60%。保存母片的胶片库房温度应当控制在13—15℃,相对湿度应当控制在35—45%。第二十二条 库房内温湿度应当定时测记。当温湿度高于或者低于规定标准时,应当采取措施予以调节。

新时期如何做好档案管理

导语:新时期;档案管理;创新与发展 随着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档案事业也显得十分重要。办公领域现代化技术设备的应用和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给档案工作带来了新的变化和要求。

1、新时期档案管理现代化主要内容

档案保护

1.1档案资源信息化

档案资源信息化作为信息技术在档案管理领域的创新实践,是将档案资源和档案各项管理过程,通过信息系统加工和计算机网络的传输,实现档案资源的合理配置与有序、有效开发利用,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

信息化将成为各项档案工作的重要管理平台和技术支撑,是新时期档案管理现代化的主要内容,其主要包括:—是档案信息资源建设,即通过数字化、网络化技术手段,建立起各类规范化、标准化、可共享的目录数据库和内容数据库;二是档案基础平台建设,包括档案网络建设和管理系统开发应用,建立档案信息资源共享的技术支撑平台,实现档案信息传输的网络化和档案信息资源的共享化。

1.2档案保护现代化

随着新型存储介质的不断出现和现代信息处理技术的广泛应用,出现许多新型载体的档案,如机读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等,这些档案信息的记录和存储载体有磁性的、光学性的和磁性的,有磁带、磁盘、光盘等不同形式。新型载体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在形成介质、利用方式、存储方式等各个方面都布不同的特点和要求,因此,以新型档案载体为对象的档案保护现代化将成为今后研究的重点内容,而且,它不仅要研究有效保护和保管档案载体的方式、力珐,还要深入研究如何保护档案信息内容的安全性、真实性与完整性。

1.3管理手段现代化

管理手段现代化是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的具体体现,是档案管理现代化理论的基础之—。首先是档案现代管理方法和理论的应用。通过借鉴和利用当代管理学中的科学理论和方法,形成行之有效的档案科学管理理论,这些理论与档案工作实际相结合,不断地指导档案管理实践,在实践中加以总结和发展,最终形成档案管理现代化的.理论体系。

其次是先进的技术手段应用。要不断地将当代先进的技术设备、技术手段和技术成果引入档案管理中,实现档案管理的专业化、自动化。

1.4档案管理标准化

档案标准化通过制定和贯彻各种标准、规范,使技术应用和分工协作有了统—的科学准则和依据,保证了档案各项工作能够有机地联系起来,并且在档案的管理中取得最佳的效益。在信息时代,信息的共享与网络的沟通更依赖于统—的标准与规范,如各种档案数据的交换、档案信息的传递、档案资源的共享、网络平台的链接等等,都需要通过建立一系列的标准、规范来实现,必须通过制定和建立各类档案管理标准,形成档案管理标准体系,来确保档案管理现代化各项工作的有效实现。

2、正确认识档案在我国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档案是历史的真实写照,人类的发展不能割断历史。档案提供的史料,是当今进行重大决策的重要依据。档案资料由于它的收集、整理、保管的特殊性,决定它对历史反映的真实程度要优越于其它资料,为人们认识世界提供了很好的教材,所以充分利用档案资料,就能为我国的经济建设进行决策和制定政策,提供强有力的依据。

档案保护

档案资料包含着人类智慧的结晶,蕴藏着前人宝贵的知识和经验,是广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以及各行各业人员学习的宝库,人们从中吸收养分,为祖国的经济建设服务。

3、开发和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经济建设服努

3.1要加强做好档案资料的基础工作

对于档案事业的领导和负责人,要依法加强对档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特别是对经济、科技档案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要完善档案管理办法,建立标准体系,使档案的管理、归档和利用做到有序化。

特别是在当前,电子技术、网络技术等高新技术在档案事业中逐渐得到应用时,更要加强管理、指导和监督。对于从事档案工作的工作者来说,首先要热爱档案事业,把档案事业看成是一项神圣的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其次,要有很好的档案管理工作能力,收集、整理和保管档案看来很平凡,实质上是很强的专业技术工作。由于档案工作是一种案头工作,默守陈规,就会没有生气,档案工作要做得有生气,就是要档案工作者不仅会管理好档案,更重要的是首先要收集、整理好档案,档案是人化的自然客体,是历史的记录、要使历史记录变成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就需要我们去挑选、整理、立卷。这要求我们档案工作者要有正确的观念和正确的方法论,有敏锐的眼光,有精湛的档案工作技术。

档案管理要有制度,档案的收集、归档、分类、组卷和编目等要有程序,要防止为了“达标”和“过关”去搞档案突击整理。要做好档案管理的保密工作。在档案利用过程中要制订档案利用监督措施,要依法利用好档案,使之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

3.2加强档案教育,提高档案工作者的素质

首先,培养档案人员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服务的观念。要加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教育。档案工作必须贴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档案工作者必须了解经济工作,党的政策方针和经济管理知识,这样才能有效地为社会主义经济服务。

其次,要增强档案人员的工作能力以适应新时代的档案工作。由于科技的进步,档案的管理手段也在发生变化,档案的载体形态、管理程序、技术方法等都发生变化,这些变化对档案管理人员的工作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因此,根据档案工作所发生的变化,必须对档案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以增强他们的工作能力。

再次,要优化档案人员知识结构,以培养他们的创新精神和能力。创新能力的强弱与知识结构有很大关系,掌握的知识新、现代技术多、知识结构合理的人,他的创新能力的培养就快。我们要发展档案事业,服务好经济建设,就必须要博学多才,特别是要注重对现代科学技术和档案边缘科学知识的掌握。

3.3跟上形式、更新观念、搞好服务

档案工作具有案头工作性质,而按头工作很容易让人们忽视外界环境的变化,这也是一些档案人员在思想上滞后环境变化的原因。在当前,档案工作要树立“档案工作要服务于经济建设,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观念。主动向有关单位做宣传,使档案得到充分利用,取得更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扩大社会宣传,不断开创档案工作的新局面

档案事业是社会事业的一个组成部分。提高档案工作的社会地位,进而发展档案事业就必须扩大档案工作的影响;创新档案宣传领域。继《中国档案)、《档案学研究)、(档案学通讯)等国家级档案刊物出版发行后,又创办了(中国档案报),成为世界范围内唯一一份档案工作报纸。

同时,各省、市、自治区也都创办档案刊物,宣传档案工作,交流工作经验,开展学术研讨,报道好人好事,扩大了档案工作的社会影响,促进了档案工作的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新的经济组织不断出现,要求档案工作与时俱进,跟踪指导,服务到位,及时建立新经济组织的档案工作。

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推进了社保档案、社区档案、家庭档案等的建立,扩大了档案工作的社会影响,强化了档案工作的服务措施,拓宽了档案工作的领域,使档案工作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服务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开创了档案工作的新局面。

黄山市徽州文书档案保护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徽州文书档案的保护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徽州文书档案的收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徽州文书档案,是指1949年10月1日以前,徽州及周边区域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和个人从事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各种文字、图表及其他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徽州文书档案保护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徽州文书档案保护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徽州文书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第六条 市、县(区)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徽州文书档案保护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市、县(区)文化和旅游、财政、公安、教育、市场监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徽州文书档案收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日常巡查,协助做好徽州文书档案收集、保护、利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向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徽州文书档案。第七条 市、县(区)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徽州文书档案收集、保护、利用、管理工作。第八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利用徽州文书档案的权利和保护徽州文书档案的义务。

  鼓励、支持和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资助等形式,参与徽州文书档案保护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徽州文书档案保护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九条 市、县(区)各类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国家馆藏机构依法收集的徽州文书档案属于国家所有,不得出卖或者非法转让。第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收藏徽州文书档案,其收藏的徽州文书档案的合法权利受法律保护。

  市、县(区)档案主管部门应当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收藏的徽州文书档案提供修复、保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第十一条 市内国家综合档案馆等国家馆藏机构接受徽州文书档案捐赠的,应当向捐赠人颁发证书,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十二条 市内国家综合档案馆等国家馆藏机构接受徽州文书档案寄存的,应当与寄存人签订协议,并提供免费寄存服务。第十三条 市、县(区)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开展徽州文书档案的调查摸底工作,建立徽州文书档案数据库,对徽州文书档案进行数字化管理,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价值的徽州文书档案,市、县(区)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列入重点保护目录。

  重点保护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第十四条 市、县(区)国家综合档案馆以及其他馆藏机构应当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徽州文书档案保护制度,配置专门库房和必要设施。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妥善保管其合法收藏的徽州文书档案,接受档案主管部门的指导。

  对不具备保管条件或者其他原因可能导致重点保护目录内的徽州文书档案损毁的,市、县(区)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指导改善保管条件,或者协商代为保管等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第十六条 市、县(区)档案主管部门、文化和旅游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徽州文书档案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第十七条 每年6月9日国际档案日所在的周为徽州文书档案保护宣传周。第十八条 市、县(区)各类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馆藏机构应当加强徽州文书档案信息化建设,实现徽州文书档案的共建共享。第十九条 市、县(区)各类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纪念馆等馆藏机构开展徽州文书档案利用工作,可以以数字化副本、缩微品、复制品代替原件。第二十条 严禁非法出卖、赠送徽州文书档案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重点保护目录内的徽州文书档案所有权发生变更的,原所有权人或者保管人应当在变更所有权后,向当地档案主管部门提供变更目录、履行备案手续。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持有合法有效证明,可以向馆藏机构申请查阅利用徽州文书档案。

福建省侨批档案保护与利用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侨批档案的保护与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侨批档案的保护与利用适用本办法。

  侨批,又称银信,是指华侨华人通过民间渠道以及邮政、金融机构寄给国内眷属书信和汇款凭证的合称。

  本办法所称侨批档案,是指侨批、侨批经营管理以及相关活动中形成的文书、信件、票据、证书、账册、照片、印章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侨批档案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确保侨批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第四条 省档案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省侨批档案保护与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做好规划实施的相关工作。

  侨批档案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前款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侨批档案保护与利用细则并组织实施。第五条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侨批档案保护管理的指导监督工作。第六条 县级以上国家档案馆、国有博物馆、公共图书馆以及其他国有的收藏、研究机构等侨批档案保管单位(以下简称侨批档案保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侨批档案进行保护管理。

  侨批档案同时是文物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管理。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将开展侨批档案的征集抢救、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等必要工作所需的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予以统筹保障。第八条 对在侨批档案的征集抢救、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等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档案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者奖励。第九条 建立侨批档案备案登记制度。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侨批档案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和登记。

  侨批档案保管单位或者所有权人保管的已列入《世界记忆名录》的侨批档案相关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的60日内向省档案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侨批档案保管单位保管的未列入《世界记忆名录》的侨批档案相关情况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的60日内向所在地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鼓励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主动配合所在地县级档案主管部门做好侨批档案相关情况的调查和登记工作。第十条 国家档案馆可以通过接受捐赠、购买、代存、复制等方式收集侨批档案。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国家档案馆捐赠、寄存所持有的侨批档案。向国家捐赠、寄存所持有侨批档案的,可以同国家档案馆签订相关协议,依法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向国家捐赠侨批档案的,接受捐赠的国家档案馆应当颁发证书;捐赠重要侨批档案的,接受捐赠的国家档案馆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第十一条 侨批档案保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配置必要的设施、设备,确保侨批档案的安全管理。第十二条 侨批档案保管单位发现本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发生侨批档案损毁、丢失、灭失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三条 依法保障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持有侨批档案的合法权益。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所持有的具有重要价值的侨批档案,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者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其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省级档案主管部门可以给予帮助,或者经协商采取指定国家档案馆代为保管等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必要时,可以依法收购或者征购。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侨批档案保管单位的保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侨批档案保管单位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责令改正,并及时向省档案主管部门报告。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侨批档案利用工作机制,发挥侨批档案服务社会的重要作用。

  侨批档案保管单位应当建立侨批档案利用制度,组织开展侨批档案研究,并依法向社会提供利用服务。第十六条 鼓励开展侨批档案数字化工作。省档案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区域性的侨批档案数据库,构建侨批档案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侨批档案互联互通,推动资源共享利用。具体工作由省级国家综合档案馆负责实施。

  侨批档案保管单位应当主动配合侨批档案数据库建设及共享利用等相关工作。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侨批档案数据库建设及共享利用等相关工作。

广东省侨批档案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侨批档案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记忆名录》的侨批档案,以及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保管的其他侨批档案的保护与管理活动。第三条 侨批,又称银信,是指从清代以来直至20世纪70年代末,华人华侨通过民间渠道寄给家乡眷属的书信和汇款凭证的合称。
  本办法所称侨批档案,是指侨批(银信)以及与之相关联的信件、账册、票据、证书、谱牒、照片、广告、匾额、印章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四条 侨批档案的保护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确保侨批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全省侨批档案保护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侨批档案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规划制定本地区侨批档案保护细则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侨批档案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侨批档案保护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侨批档案的保护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文物保护管理规定和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被认定为文物的侨批档案进行保护和管理,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侨批档案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侨批档案的征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二)开展侨批档案的研究;

  (三)开展侨批档案的对外交流活动;

  (四)开展侨批档案管理的咨询服务;

  (五)开展与侨批档案保护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全省侨批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对侨批档案进行数字化管理,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第九条 侨批档案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辖区内侨批档案的保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建立保护管理记录,并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备。发现侨批档案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十条 收藏保管侨批档案的国有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等文化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侨批档案进行保护管理,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侨批档案被认定为文物的,其保护管理还应当符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 已列入《世界记忆名录》的侨批档案所有权发生变更的,原所有权人或者保管人应当在变更所有权后,向侨批档案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已列入《世界记忆名录》的侨批档案所有权人或者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侨批档案。对保管条件恶劣、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可能导致侨批档案损毁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将收藏的侨批档案捐赠给县级以上国家综合档案馆或者国有博物馆,相关受捐赠单位应当向捐赠人颁发证书,并予以奖励。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将收藏的侨批档案寄存到县级以上国家综合档案馆,相关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与寄存人签订寄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与县级以上国家综合档案馆、国有博物馆、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合作,对其收藏的侨批档案进行研究利用,相关单位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侨批档案保护基金,用于侨批档案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开发利用。第十七条 对在侨批档案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开发利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扬或者奖励。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武汉市档案管理条例(2019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 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 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发展列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档案保护、档案抢救等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 个人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第五条 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对本行政区域内 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在本市设立的国家级开发区的管理委员会的档案工作机构负责对本机关形成的档案实行 集中统一管理,对开发区内各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档案工作机构对本机关形成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对所属单位和村(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机构负责对本单位形成的档案实行集 中统一管理,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六条 本市各级各类档案馆的设置应符合全国档案馆的设置原则和布 局方案。
  设置市、区综合档案馆,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设置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家级开发区设置综合档案馆,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事业单位设置档案馆,由其自行决定。第七条 从事档案工作的人员,应经档案专业培训考核,取得岗位资格证书。
  档案工作人员变动时,应按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从事档案整理、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的机构,应当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 动中形成的应立卷归档的材料,应由本单位的文书或业务机构收集齐全,整理立卷,按时交 本单位档案工作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重点收集和保管的材 料,应重点收集和保管,并按规定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档案目录。第九条 举办区域性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确定有关机构或人员做好与 活动相关的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在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第十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应归档的材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不得丢失、自行销毁或拒绝归档。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科学技术研究等项目的档案鉴定、验收按《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第十二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根据国家关于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有关规定,制定本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经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施行。第十三条 立档单位对列入市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20年的,向市综合档案馆移交;对列入区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档案形 成之日起满10年的,向区综合档案馆移交。
  工程档案在工程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
  部门档案馆保存的档案,自档案形成之日起满50年的,向市综合档案馆移交。
  专业性较强或需要继续保密、保存的档案,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可延长向有关档 案馆移交的期限;已撤销单位的档案或由于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不安全或严重损毁的档案 ,可提前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变更或撤销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 指导其依照有关规定做好档案交接工作,防止档案遗失。
  国有企业产权或经营方式发生变动的,其档案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第十五条 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等非 国有企业具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经综合档案馆与企业协商一致,可接收进馆。第十六条 属于集体、个人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应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应妥善保管;保管条件恶劣或由于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权采取代为保管等措施,确保档案完整和安全;必要时,可以收购或征购,档案所有者也可向综合档案馆寄存或出卖。
  禁止向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出卖、赠送前款所列档案。
  单位或个人对档案所有权有争议的,可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裁决。裁决结果应书面通知当事人。

如何做好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做好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1 依法治档,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构建完善的档案资料管控制度体系,保障档案资料管理工作依照流程化、正规化、科学化的轨道有序运行,这是搞好档案工作的关键。因此,首先要用制度去规范档案工作;其次要用制度去保证档案工作,高效完善的组织机构及运作机制是实施档案管理工作的基本保障。长期的档案资料管理工作过程提醒我们,在所有建档部门内部设立完整的档案管理室,设置档案管理工作的分管负责人、档案管理处主任及档案室工作人员,清晰划分各部门职责,且依照单位内部设置的具体机构组成状况配设备兼职型档案管理人员,由此组建出完整的档案资料管控网络化机制,其是完全满足现阶段档案管理部门工作现实需求的。
2 增强档案信息化管理的安全意识
  当今网络讯息化技术使单位人事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走向了高品质、快节奏的发展道路,然而其亦给现实的档案资料管理过程造成了一些安全缺陷。现阶段,一些单位在开展档案资料讯息化管理工作中,其安全观念表现出极为的淡薄状态,往往出现档案讯息资料的遗失及暴露,并由此带来巨大的组织功能隐患。并且对电子型档案资料保管中实施的升格式版本的非兼容品质及不能辨认性,存放档案材料以及其承载软件的易受损等问题的轻视,时常可引发对珍贵档案讯息资源的伤害。在管理中,一定要对人事档案管理的相关政策进行认真的研究,在对各种信息资料的密级进行严格界定的基础上,正确运用好计算机的加密功能,对讯息参数库内储存的相关价值性数据依照运作权限范围实施规范化的内容分类及加密处理,须精细处置好讯息档案资料的保管和运用的关系,不但须消除只求稳定、不思创新的保守思想,还应防范随意变更、没有规则的马虎思想。
3 采用公文制发的方式
  档案是由公文逐渐发展转化而来的。所以,公文制发的质量,就会对以后的档案的质量产生重要的影响。这就需要我们在公文制发的时候,应该认真遵从正规化及精准化的模式展开制发工作,进而大幅度提升档案资料管理品质,促使档案资料管理过程可以更加精准化及正规化。第一,需真正实现档案材料所用的纸张及格式的完整匹配,也就是说要使纸张和质量相一致,而且其格式必须统一,完美遵照国家的统一控制基准。第二,须审查在编制发布公文的过程中是否满足正规的操作程序,公文材料的样式及其内容是否属实。第三,须确保编制公文材料的字迹规范清晰,使用规定的文种。这样,才能够使日后的档案资料管控过程能够真正实现规范化和标准化。
4 实施“以我为主”的立卷归档原则即为推进档案工作标准化、规范化的关键环节
  其总体任务是达到检索运用简洁化、案卷规整化以及应用价值的最高化的档案保管目标。使用“以我为主”的立卷归档原则,全宗的完整性要注意有效地维护。为使档案完整,在归档工作中把住全宗的入口关,使不该归档文件不致混入,既要注意归档文件防止散失,同时又要分清主次,掌握重点。
5 提高人事档案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
  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在很大程度上都会取决于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其承担的责任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想要加强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信息化、规范化和标准化,就需要不断地加强档案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要注重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同时,还需要进行适当的思想道德教育,使其具有一定的政治觉悟,形成一定的管理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