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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档案整理

作者:老师 时间:2023-03-08 02:38:44 点击:

自然保护区档案整理

自然保护区档案整理

一、自然保护区档案整理的目的

自然保护区档案整理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自然保护区的资源,提高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效率,确保自然保护区的可持续发展。

二、自然保护区档案整理的内容

1、自然保护区的地理位置:包括自然保护区的经纬度坐标、自然保护区的行政区划、自然保护区的地形地貌等。

2、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包括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自然生态系统、野生动植物种类、野生动物的数量、自然保护区的植被、水质、土壤、空气质量等。

3、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情况:包括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管理措施、管理经费、管理人员等。

4、自然保护区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包括自然保护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社会状况、文化状况、教育状况等。

三、自然保护区档案整理的方法

1、实地调查:通过实地调查,搜集自然保护区的地理位置、自然资源、管理情况和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等信息。

2、文献资料检索:收集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文献资料,以便系统地整理档案。

3、数据分析:分析收集的自然保护区资料,以便更好地了解自然保护区的状况。

4、数据归档:将调查、文献资料和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归档,以便今后使用。

河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持自然生态平衡,加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我省境内森林和野生动物(陆生)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均适用于本细则。第三条 自然保护区分国家自然保护区和地方自然保护区。国家自然保护区,由林业部或省林业厅管理;地方自然保护区,由县(市)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第四条 积极鼓励对自然保护区以外的野生珍稀动、植物开展各种保护活动。第二章 自然保护区的建立第五条 建立自然保护区的条件和批准权限,按照《办法》第五、六条的规定执行。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面积和区域界线的划定,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证保护对象所必需的最适宜范围;
  (二)保证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三)兼顾当地经济建设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第七条 建立国家自然保护区,由省林业厅提出区划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地方自然保护区由省林业厅会同所在的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提出区划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自然保护区的解除和范围调整,以及改变自然保护区隶属关系,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三章 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第九条 经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明确划定其面积和区界后,必须设置永久性标志,由当地县(市)以上人民政府发给林权证书。对拥有国家、集体两种土地所有制关系的自然保护区,核发林权证书时,原土地所有权不变,由发证机关统一填发,按《办法》和本细则实行管理。第十条 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机构属于事业单位,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办法》和本细则,开展保护自然资源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组织对自然保护区内的植被、土壤、气象、生态等科学考察,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途径;
  (三)对珍稀动物进行生态观察、研究以及引种、驯化,保护和发展珍稀动、植物资源;
  (四)负责自然保护区的行政管理。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其编制的配备,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行政隶属关系报请同级编制部门或人民政府审批;其经费和基本建设投资按现行计划、财政体制办理。第十一条 森林类型的自然保护区应分别划分为核心区、实验区进行管理:
  (一)核心区只供进行观测研究,不得进行其它任何活动;
  (二)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参观考察和驯化培育珍稀动、植物等活动。
  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不划分核心区和实验区。在管理上执行森林类型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规定。第十二条 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设计,按照林业部颁发的《自然保护区工程总体设计标准》,由县(市)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按自然保护区级别,分别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后实施。第十三条 自然保护区必须建立自然资源档案,完善管理制度,并指定人员负责登记管理工作。
  自然保护区的自然资源档案包括植被、土壤、气象、生态和珍稀野生动物的生息、饲养、驯化、繁殖、招引,以及气候条件、自然环境对其产生的影响等。第十四条 自然保护区内严禁采伐、猎捕、开垦和从事其它各种有害于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进入自然保护区捕捉、采集野生动、植物标本的,按照野生动植物保护法规规定的报批程序办理。
  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捕捉、采集野生动、植物标本的,应交纳野生动、植物资源补偿费。捕捉、采集的野生动、植物标本,不得出售。第十五条 凡需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教学、考察、拍摄影视片的团体和个人,须事先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联系,并持有权管理自然保护区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同意的证明。任何单位同国外或者港、澳、台签署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其人员从事上述活动,到国家自然保护区的,必须出具由林业部签发同意的证明;到地方自然保护区的,必须出具由省林业厅签发同意的证明。科研、考察、拍摄影视片完毕后,应将所有资料完整地交一套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存档。
  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应当遵守《办法》和本细则的规定,接受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交纳保护管理费。

云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

自然保护区档案整理

第一条 为了保护自然生态平衡,加强对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公布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自然保护区)均按《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本细则管理。第三条 自然保护区分为国家级、省级、地州级和县级自然保护区,其审批和管理权限如下:
  (一)国家级自然区,由省人民政府提出区划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委托所在地区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二)省级自然保护区,由省林业主管部门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区划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由所在地、州、市或县(市)林业主管部门管理;
  (三)地州级自然保护区,由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提出规划方案,报省人民政府及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由所在县林业主管部门管理。第四条 自然保护区的总体规划设计方案,分别由各级林业主管部门编制,按自然保护区级别,分别报国务院,省、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后实施。第五条 自然保护区总体规划设计方案的内容为:
  (一)资源概况和保护对象;
  (二)按照以下原则划定的面积和区域界线:保证保护对象所必须的最适宜范围;保持自然环境和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考虑当地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需要;
  (三)根据需要明确划定的核心区和实验区范围;凡是自然保护区的主要保护对象所在区域或主要保护对象集中分布、栖息地和因其破坏就会直接危及主要保护对象的连片集中的区域,划为核心区,核心区的面积不得少于该自然保护区的50%;核心区以外的区域划分为实验区;
  (四)基本建设投资规划;
  (五)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编制,经费的规划;
  (六)科学研究工作规划;
  (七)项目的规划。第六条 自然保护区设立专门管理机构,各管理机构按自然保护区隶属关系由林业主管部门领导。不设管理机构的,由自然保护区所在县(市)的林业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第七条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自然保护区管理的政策、法规和规章,开展保护自然资源的宣传教育工作;
  (二)组织植被、土壤、气象、生态等科学考察,探索自然演变规律和合理利用森林的途径;
  (三)对珍稀野生动植物进行生态观察,研究以及引种、驯化、保护和发展珍稀动植物资源;
  (四)负责自然保护区的行政管理。第八条 自然保护区应当按照总体规划设计方案,明确划定四至界线,并设置永久性标志,由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发给山林权证书。自然保护区的面积,界线不得任意变更,如需变更,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九条 自然保护区应当建立资源档案,并指定人员负责登记管理,对重大事故(森林火灾,乱砍滥伐,乱捕盗猎等)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第十条 自然保护区内严禁采伐、猎捕、开垦和从事其他各种有害于野生动植物资源的活动,因特殊情况需要捕捉,采集野生动植物标本的,必须经省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范围内捕捉或采集,并按规定交纳保护管理费。
  自然保护区内的野生动物在自然保护区外伤害人畜,糟蹋庄稼造成损失,由管理机构核实后,可以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经常伤害人畜的猛兽,可报经国家和省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加以捕杀清除。第十一条 有条件的自然保护区,在确保自然资源和环境质量不受破坏的前提下,按照其管理权限,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可在划定的范围内开展旅游活动,同时还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旅游业务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统一管理,所得收入除规定交纳税收外,全部用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事业;
  (二)国内外有关部门和个人投资或与自然保护区联合兴办旅游建筑和设施等事项,由林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建筑和设施的产权归自然保护区,所得收益按合同或协议规定分成,但不得改变自然保护区隶属关系;
  (三)旅游区总体规划,由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编制,按隶属关系报林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实施。第十二条 凡需进入自然保护区从事科研、教育、考察、拍摄影视片、登山等活动的国内团体和个人须事先与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联系,经自然保护区所在县(市)林业主管部门同意。
  任何部门、团体、单位同国外或港澳签署涉及自然保护区的协议,接待其人员到自然保护区从事有关活动,属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必须征得林业部的同意;属于省级以下自然保护区的,必须征得省林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只供经批准的人员进行观察研究活动,实验区可以进行科学实验和考察,教学实习,引种驯化,培育珍稀动植物,以及合理利用经营森林和野生动物资源等活动。
  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的制度,并交纳保护管理费。

吉林哈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自然保护区档案整理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管理,维护区域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吉林省自然保护区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吉林哈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以下简称哈泥自然保护区)内以泥炭、沼泽、湿地类型为主的湿地生态系统和哈泥河水源涵养区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哈泥自然保护区是指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布吉林松花江三湖等16处新建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名单的通知》(国办发〔2009〕54号)批准建立,地理位置为东经126°04′09″-126°33′30″,北纬42°04′12″-42°14′30″的区域。哈泥自然保护区总面积为22230公顷,其中核心区面积7940公顷、缓冲区面积6935公顷、实验区面积7355公顷。另设外围保护带6400公顷。第三条 哈泥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负责哈泥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第四条 管理哈泥自然保护区,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设和居民生产、生活的关系。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哈泥自然保护区内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哈泥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第六条 对管理哈泥自然保护区以及有关的科学研究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给予奖励。第二章 管 理第七条 哈泥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自然保护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哈泥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依法对哈泥自然保护区进行管理;
  (三)调查自然资源并建立档案,组织环境监测,保护哈泥自然保护区内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四)组织或者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哈泥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五)进行自然保护的宣传教育;
  (六)在不影响保护哈泥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前提下,组织开展参观、旅游等活动。第八条 在哈泥自然保护区内的单位、居民和经批准进入哈泥自然保护区的人员,必须遵守哈泥自然保护区的各项管理制度,接受哈泥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管理。第九条 哈泥自然保护区的范围、面积、界线不得随意更改,确需调整和变动的,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 哈泥自然保护区内原有的耕地、林地等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改变用途时,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一条 在哈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内不得建设与保护方向不一致的任何设施。
  在哈泥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和外围保护地带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破坏自然资源或者自然景观的生产设施;建设其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认真履行审批手续。
  在哈泥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已经建成的设施,应当符合环境和自然资源保护的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哈泥自然保护区管理局要依法治理。第十二条 哈泥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确因科学研究需要进入哈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从事科学研究观测、调查活动的,必须事先向哈泥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并报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十三条 在哈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禁止开展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因教学科研需要进入哈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应事先向哈泥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提交申请和活动计划,经哈泥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批准后,方可进入。
  从事前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将其活动成果的副本提交哈泥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第十四条 在哈泥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可以从事科学试验、教学实习、参观考察、旅游以及驯化和繁殖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等活动。在哈泥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必须由哈泥自然保护区管理局依照哈泥自然保护区建设规划制定方案,并依法由有关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批准。
  进入哈泥自然保护区实验区进行参观、旅游的人员,应按指定的线路进入,并服从哈泥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的统一管理。第十五条 哈泥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以下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砍伐林木、林下种植、林下养殖、开垦、放牧、采石、开矿、挖沙取土、采挖泥炭藓、倾倒废弃物、超标排放污水以及未经批准非法捕猎野生动物和采挖濒危野生植物;
  (二)擅自采收野生药材、花卉及其他林副产品;
  (三)擅自从事旅游、科研考察、教学实习、拍摄、登山活动;
  (四)移动和破坏界限标志、宣传标牌和各种设施;
  (五)擅自修建建筑物(包括坟墓)等设施;
  (六)在森林防火期内野外用火;
  (七)妨碍管理人员进行正常管理;
  (八)实施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福建厦门海洋珍稀物种自然保护区的管理措施

厦门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福建厦门海洋珍稀物种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制定福建厦门海洋珍稀物种自然保护区的总体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各海洋类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履行各自职责。厦门市海洋管理处是福建厦门海洋珍稀物种自然保护区的主管机关,该保护区管理机构是福建厦门海洋珍稀物种自然保护区的综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海洋自然保护区的方针、政策;执行管理办法,根据管理办法制定保护区管理措施和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制定保护区总体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保护区的调查监测和科学研究;保护和恢复保护区生态环境,建立工作档案。在福建厦门海洋珍稀物种自然保护区内的开发利用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包括科学研究、教学、考察,以及从事生产经营的各种开发利用活动)。在该保护区从事科学和教学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将取得的成果(包括图表、照片、录像、资料、论文等)副本或影印件交保护区管理机构存档,标本的采集应按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规定进行。许可证由福建厦门海洋珍稀物种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颁发。福建厦门海洋珍稀物种自然保护区实行核心区、实验区、缓冲区分级管理。核心区包括黄厝海区、南线至十八线海区和小嶝岛海区,实行封闭式保护。严禁任何危害文昌鱼资源及其栖息环境的开发利用活动。实验区为鳄鱼屿海区,进行有控制的开发和科学研究。缓冲区为保护区陆域部分。在该区内进行开发建设应先征得福建厦门海洋珍稀物种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及市政府主管机关同意。 在福建厦门海洋珍稀物种自然保护区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兴建排污口,倾倒废物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  (二)投掷爆炸物品;  (三)未经许可捕捞、采集文昌鱼;  (四)擅自移动、搬迁和损坏保护区设施和标志物;  (五)擅自设置建筑物及其他永久性设施;  (六)其他直接或间接破坏海洋生态环境,损害海洋生物资源的行为。  (七)凡破坏文昌鱼资源及其生态环境,损坏保护区设施,妨碍保护区执法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者,保护区管理机构可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责令具结悔过、限期改正、没收工具、罚款、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对违法捕捞的单位和个人处以捕获物实际价值5-10倍的罚款;对污染保护区生态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处1000-5000元罚款;对损坏保护区设施和标志物的单位和个人处500-5000元罚款。所罚款项上缴市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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