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工程档案整理
淄博工程档案整理
淄博工程档案整理是指对淄博市的工程项目进行档案整理,包括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维修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整理。档案整理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淄博市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提升工程质量,保证工程安全,实现工程经济效益。
淄博工程档案整理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收集淄博市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维修等各个环节的文件资料,包括:
1、设计文件:包括设计报告、设计图纸、设计计算书、结构分析报告等;
2、施工文件:包括施工方案、施工图纸、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质量控制计划等;
3、监理文件:包括监理报告、监理检测报告、监理验收记录等;
4、维修文件:包括维修报告、维修记录、维修费用报销单等。
二、对淄博市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包括:
1、分类整理:将文件资料按照工程类别、文件类别、文件编号等进行分类整理;
2、摘要整理:将文件资料进行摘要整理,提取文件的关键信息;
3、归档整理:将文件资料按照规定的格式进行归档整理,便于查询。
淄博工程档案整理的意义
1、提高淄博市工程项目的管理水平,保证工程施工质量;
2、有效管理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提高工程管理效率;
3、实现工程经济效益,提升淄博市工程建设水平;
4、保障工程安全,为淄博市的发展和建设提供有力的支持。
淄博市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及《山东省档案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城市市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种地上杆线、地下管线以及相关的地下工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三条 本市城市市区内管线建设工程的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市城建档案馆具体负责城市管线工程档案业务工作。
各专业管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第五条 在城市道路、各种管线及其附近地段进行施工、挖掘、爆破、钻探等活动,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开工手续前,必须到城建档案馆查清该施工地段的管线情况,并与城建档案馆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保证书》。未签订《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移交保证书》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工程开工手续。第六条 城市管线工程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确需变更设计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设计手续,并如实反映在竣工图上。第七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必须委托持有国家统一颁发的《测绘资格证书》的单位,按市统一坐标系统进行竣工测量。第八条 管线工程竣工验收时,必须通知城建档案馆参加,对重要的管线工程,城建档案馆应当进行现场核验,建设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第九条 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建档案馆移交下列档案资料:
(一)建设工程计划、规划、设计、用地、开工批准文件及其他审批材料;
(二)管线测量精度分析、测绘成果及竣工测量数据;
(三)管线工程施工技术文件材料和竣工验收文件材料;
(四)工程竣工图;
(五)其他有关档案资料。第十条 管线的改建、废弃以及重要部位的维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变动情况修改原竣工图,并于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修改部分的竣工档案。第十一条 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清晰,反映现状,并由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名盖章。第十二条 不符合要求的管线工程竣工档案,城建档案馆不予接收,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测制。重新测制仍不合格的,由城建档案馆组织测制,测制费用由建设单位负担。第十三条 符合要求的管线工程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核发《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书》,无《山东省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书》的,有关部门不予通过工程竣工验收。第十四条 市城建档案馆应当依据接收进馆的管线工程档案和各专业管线管理部门的专业管线图,及时修改全市管线综合图,对城市管线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测绘单位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汇交有关城市管线工程的1:500地形图、控制成果和管线测量成果。
专业管线管理部门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提供专业管线图和有关资料,并及时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现状图。第十五条 城市管线普查由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所需探测、测量经费由管线产权单位承担,办公及综合图绘制费用从城市维护费中列支。第十六条 应当保密的管线工程档案,城建档案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规给予处罚。第十八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整理、移交、接收、保护、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建设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实物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第四条 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集中保管、层级管理和谁形成谁负责的原则,保障城乡建设档案的完整、安全。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城乡建设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城乡建设档案事业与城乡建设发展相适应。
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所需要的档案保护、数字化处理、信息化建设、动态维护、设备更新以及库房建设与修缮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六条 市、区县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城乡建设档案的接收、收集、保管和利用等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运输、水利、文化和旅游、城市管理、人防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单位,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城乡建设档案的归档、保管、利用等工作。第七条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区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协调。第八条 市、区县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城乡建设档案的接收、收集、鉴定、整理、保管、统计、销毁、保密和提供利用等管理制度,保障城乡建设档案科学、规范管理。第九条 从事城乡建设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对其形成的城乡建设档案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十条 从事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建设档案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管理能力和工作水平。第二章 种类和内容第十一条 城乡建设档案分为勘测规划档案、建设工程档案、文物古迹保护工程档案和建设基础资料档案。第十二条 勘测规划档案包括:
(一)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所需要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普查以及详细成果副本;
(二)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所需要的控制测量、地形测量、摄影测量、工程测量成果副本;
(三)城乡地形图、地下综合管线图和地下管线普查、补测补绘以及探测测量成果材料;
(四)城市规划、县城规划、镇规划、村庄规划等材料;
(五)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形成的有关国土空间规划管理材料。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档案包括:
(一)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含城市道路、广场、停车场、桥梁、涵洞、隧道、排水、照明、综合管廊、海绵城市、污水处理等工程档案以及有关现状图;
(二)城市公用设施工程档案,含城市水源地、给水管网、再生水利用、燃气、集中供热等工程档案以及有关现状图;
(三)电力、电信工程档案,含电厂建设、供电设施系统、通讯管线、电信设施等工程档案以及有关现状图;
(四)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含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公共交通场站、长途客运场站、铁路运输场站、集装箱运输场站、轨道交通、民用机场、港口、码头、索道、缆车等工程档案以及有关现状图;
(五)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档案,含工厂、城镇住宅、商业、机关、学校、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其他公共建筑工程档案;
(六)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工程档案,含城市绿地、公园、动物园、植物园、游乐园、专类园、风景名胜区、古树名木保护和标志性设施、雕塑等工程档案;
(七)市容环境卫生工程档案,含公厕、垃圾压缩站、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餐厨垃圾处理厂以及其他重要环境卫生设施工程档案;
(八)水利水电工程档案,含水利枢纽、堤防、引水、除险加固、农村人畜饮水工程以及水利水电工程附属工程档案;
(九)村镇建设工程档案;
(十)防洪、抗震和人防工程档案;
(十一)绿色、智能、智慧、生态建筑和城市修补生态修复工程档案以及采用建筑信息模型技术工程档案;
(十二)其他建设工程档案。
淄博博诚档案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怎么样?
淄博博诚档案管理服务是2018-05-09在山东省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自然人独资),注册地址位于山东省淄博市桓台县张北路34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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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档案归档整理规则与方法是什么?
1)归档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归档文件必须完整、准确、系统,能够反映工程建设活动的全过程
②归档的文件必须经过分类整理,并应组成符合要求的案卷。
2)归档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根据建设程序和工程特点,归档可以分阶段分期进行,也可以在单位或分部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进行。
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任务完成时,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将各自形成的有关工程档案向建设单位归档。
3)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在收齐工程文件并整理立卷后,
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要求对档案文件完整、准确、系统情况和案卷质量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向建设单位移交。
4)工程档案一般不少于两套,一套由建设单位保管,一套(原件)移交当地城建档案馆(室)。
5)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向建设单位移交档案时,应编制移交清单,双方签字、盖章后方可交接。
6)凡设计、施工及监理单位需要向本单位归档的文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单独立卷归档。
工程管理文件资料分类:
1)工程合同、协议、招投标文件、租赁协议、工程概算结算、工程定额、索赔资料,归工程部合同专业;
2)图象、照片、录象,归综合管理部(工程结束时归档资料管理人员);
3)行政文件,归综合管理部;
4)工程施工技术及管理资料(音像资料等除外),归工程部。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