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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数字化档案

作者:老师 时间:2023-02-20 22:29:02 点击:

海口数字化档案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工作,保护和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本市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前款所称档案包括归档电子文件。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档案机构,确定必要的人员编制,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并纳入政府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第六条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或各专业主管部门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职责第七条 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的档案管理工作,对本市的档案事业依法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各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档案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配备档案工作人员,并保持其工作岗位的相对稳定。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培训。第九条 设立市国家档案馆。各区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区级国家档案馆。市、区国家档案馆包括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 市、区综合档案馆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接收和收集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形成的档案资料;
  (二)征集收购其他组织及个人产生的对国家、社会和本市有重要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三)负责馆、室藏档案的统计;
  (四)提供馆藏档案的利用;
  (五)参与重大活动的纪实拍摄;
  (六)建立档案信息资源库,对档案信息资源进行编研;
  (七)利用馆藏档案资料对社会进行宣传教育;
  (八)接受档案捐赠,向社会提供档案寄存服务;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专门档案馆的职责按有关规定履行。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并对所属单位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各级各类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采用先进技术,通过计算机网络对档案进行接收、管理,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当收集齐全,整理归档,按时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在翌年上半年前完成上一年的文书档案整理归档工作。第十二条 市、区举办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文化、体育、外事、宗教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工作。第十三条 市重点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预验收时,应当有档案管理部门参加,对项目的档案加以预验收。第十四条 机关在撤销时,应将所有的档案、文件资料和印章向同级档案馆移交。机关在合并时,应将所有的档案及文件资料和印章向合并后的单位或同级档案馆移交。第十五条 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新产品开发、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的建档工作,应当与项目立项、计划进度、验收鉴定和评审奖励同步进行,并依法接受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第十六条 国有企业因兼并、破产、出售、股份制改造或者实行承包租赁等原因发生资产或者产权变动的,由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政府综合经济管理部门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有企业资产与产权变动档案处置暂行办法》的规定做好档案处置工作。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一)机关、团体及被列入接收范围的企事业单位形成的属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在本单位保管满10年的,应当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二)举办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重大活动形成的材料,组织机构应当在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三)建国前的档案,应当按规定向相应的档案馆移交;
  (四)档案保管条件恶劣,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的,可以提前向档案馆移交。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向档案馆移交档案时,应当将档案目录(含机读目录)和其它参考资料一并移交。

什么是档案数字化?

海口数字化档案

什么是档案数字化?
档案数字化是随着计算机技术、扫描技术、扫描矩阵CCD技术、OCR技术、数字摄影技术(录音、录像)、数据库技术、多媒体技术、存储技术的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型档案信息形态。
它把各种载体的档案资源转化为数字化的档案信息,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网络化的形式互相连接,利用计算机系统进行管理,形成一个有序结构的档案信息库,及时提供利用,实现资源共享。
主要负责对文件、图书资料进行整理、扫描、图像处理以及目录制作,工作区域是在办公室。档案数字化加工人员是扫描、录入的专业人员,组织电脑信息录入、文档资料扫描、文档图形图像处理、档案装订整理等,是档案数字化的专业人员。
数字档案可以有效地解决这些实际档案工作中的痛点。首先,数字档案可实现档案管理的数字化和自动化,便于检索和借阅,有效的提高工作效率。其次,数字档案可以联通档案孤岛,进行整合,实现资源联通共享。再者,数字档案可以使档案管理流程更加顺畅,系统可为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提供有力保障。
档案数字化可以提高档案信息化管理水平,有利于提高档案馆工作效率和现代化水平,有利于确保数字档案永久保存和安全保管,有利于促进公共档案服务能力拓展和实现档案信息资源的社会共享。

在海口要存档案怎么存,在哪里存,需要什么手续,请问哪位知道

如果要存档在省里的话,是在省人力资源保障厅,就是就业局,在白龙南(琼苑宾馆对面)。如果是在海口,那是在蓝天路民生市场附近,

海口数字化档案

海口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19修正)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海口市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建档案的管理工作。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城建档案日常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市档案局监督、指导。第五条 城建档案工作按照集中统一管理的原则,建立以市城建档案馆为中心,建设系统、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为基础的全市城建档案管理体系。建设系统、建设单位应设立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城建档案工作,按要求做好档案资料的收集、归档、保管、移交和报送工作。第六条 市城建档案馆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材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城市地下管道及地上杆线工程;
  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境卫生、水务、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技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建设部、国家档案局确定的其他城市建设档案资料。第七条 建设工程档案实行登记制度。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时,受理施工许可窗口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工程竣工后需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的建设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招标投标和与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合同时,要对工程档案的套数、费用、质量要求、移交时间等提出明确要求。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认真收集和整理本单位形成的工程档案,及时向建设单位移交。监理单位要协助建设单位监督、检查各单位工程文件的形成、积累和立卷归档。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对所建设项目的工程档案编制情况进行审查,经市城市建设档案馆检验合格后,方可移交。档案报送单位收集、整理或者补测补绘档案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具备城建档案整理技术资质的第三方实行有偿规范化整理,市城建档案馆应当提供业务咨询服务。第十条 凡列入市城建档案馆接收档案范围的工程,其竣工验收时,应有档案管理部门参加,对应当归档的科技文件等材料加以验收。第十一条 城市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形成的档案,应当在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由建设单位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建设工程档案。经城建档案馆核验不符合归档要求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限期补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的档案内容,由市城建档案馆按国家规定确定。第十二条 停建、缓建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自行保管或委托市城建档案馆寄存。被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投入使用后进行改建、扩建或重要部位进行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或管养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工程建设档案,并在竣工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第十四条 属于建设项目配套工程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与建设工程档案一并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 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材料,应当在普查、测绘工作结束后3个月内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市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第十五条 本市城市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1至5年后,应当全部向市城建档案馆移交;具有长期保管价值的档案,市城建档案馆可根据需要选择接收。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工作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权属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

档案数字化管理有什么好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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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不开人和物。提升档案人员的综合管理素质必不可少,而同时,现代化的管理软件和硬件设备更是能给档案管理工作带来事半功倍的效果。

设备是档案数字化管理中必不可少的内容,是影响档案管理工作效率的重要因素。因此,在推进数字化档案管理进程中,加大设备投入、积极引进现代化设备、及时更新计算机系统与程序是当下数字化进程中的首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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