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档案材料收集归档须知
合肥档案材料收集归档须知
档案是指人们在各项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合肥档案材料收集归档须知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一、服务对象
为人事档案托管在我中心的用人单位和流动人员办理人事档案材料的归档。
二、办理流程
1、存档人员或用人单位应及时将归档材料送交我中心代理部窗口,由工作人员审核后归入本人档案。(代理单位移交的归档材料有10份及以上的,需在每份归档材料上标注档案号及位置号);
2、单位归档需持单位介绍信或人事代理书,个人归档需持身份证到中心前台办理相关手续。
3、归档材料与档案原有材料相矛盾或手续不全的,应予退回或补办。
三、归档范围
人事档案材料归档范围参照中组部《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中组发[2009]12号)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包括:
(一)履历材料;
(二)自传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四)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考绩、审批材料);
(五)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六)参加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七)奖励材料(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
(八)处分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
(九)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包括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婚育材料等)。
备注:代理人员《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录用员工登记表》、《年度考核表》、《合肥市大中专毕业生确定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各类资格考试合格登记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证明书或离职证明(上面需有入职和离职时间)、更改(认定)姓名等身份信息的相关材料等重要的档案材料,务必及时归档。
公司档案收集工作通知 档案如何分类
公司档案如何收集分类
关于毕业档案存档
为做好2017届毕业生档案材料收集、整理、归档工作,根据《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学生档案管理办法》,按照学校对毕业生离校工作的统一部署,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学院毕业生档案材料收集工作
组织部、学生处、教务处、就业与创业工作处、团委等部门是毕业生档案材料形成或暂时保管部门,应及时向二级学院移交档案材料,移交材料必须做到准确、齐全、整洁,书写规范(必须使用黑色签字笔,不可用圆珠笔、铅笔和红色墨水),签字与盖章手续完整,按学院、专业、班级、学号顺序排列后,于6月9日以前移交到各学院。
1.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 (由就业与创业工作处移交);
2. 高等学校毕业登记表(由各学院自行收集);
3. 学生成绩总表;授予学士学位通知书(由教务处移交);
4. 奖励、违纪处分材料(由学生处移交);
5. 学生党员材料(由组织部移交,本次移交时将于本学期末转正的学生预备党员,请各学院在其所在班级的归档清单列表中标注“缺党员材料”,到7月10日左右转正材料出来后,组织部将材料直接交到相应校区档案馆,由档案馆工作人员替各二级学院进行材料归档);
6. 入团材料(由团委移交);
7. 其他材料(相关部门或个人)。
二、各学院毕业生档案材料整理、归档工作
1. 各学院应将毕业生的档案材料以个人为单位集中在一起,按专业、班级分开,并按学号顺序排列(学号由小到大依次排列),并列出每位毕业生档案材料的归档清单(见附件)。材料齐全后,档案才会寄出,请确认好学生档案是否齐全, 注意是否缺党员材料,是否有延期毕业学生。
2. 各学院派专人将毕业生档案材料送到档案馆,按要求将档案材料装入每个毕业生档案袋中,并在档案袋目录上登录,应归档材料全部归档后进行封口。档案材料归档前务必看清楚毕业生姓名和班级序号,只有两项全对时才能装入,否则一旦错装会给毕业生和学校造成不必要的影响和麻烦。
审计署、国家档案局印发《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和《审计文件材料立卷归档工作程序》的通知
第一条 为了搞好审计文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根据审计署、国家档案局《关于审计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制定本程序。第二条 坚持谁审计谁立卷的原则,建立立卷归档工作责任制。立卷归档工作应列入项目审计计划,由审计组指定专人负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立卷工作,做到边审计、边收集整理,审结卷成。第三条 认真贯彻审计监督和行政管理两类文件的材料分开立卷的原则,准确划分两者的界限,以保证审计档案的系统性和完整性。第四条 审计档案案卷质量的基本要求是完整和精炼。
“完整”的要求是:
(一)每一年度执行审计项目计划所形成的审计文件材料,均应收集齐全。
(二)每一审计项目所形成的文件材料,均应收集齐全。
(三)每一案卷内重要文件的各种稿本,均应收集齐全。
“精炼”的要求是,在立卷过程中严格按文件材料保存价值决定职舍。应做到:
(一)按职能分类,防止审计监督和行政管理两类文件混合立卷和不必要的重复立卷。
(二)对审计证明材料,应以审计报告所列问题的需要为标准,区分经过核实和未经过核实、已用作依据和未用作依据,分别加以取舍;与审计报告所列问题无关或未经核实材料,均不立卷。
(三)对各种审计文书的历次修改稿,除有重要内容的修改稿应立卷归档外,一般修改稿不必归档。第五条 审计项目确定后,有关人员应立即制订该项目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计划,做好准备工作。第六条 按照边审计、边收集整理、审结卷成的要求,从确定审计项目开始,即应对每个审计程序上形成的文件材料,随时加以收集,并存放于事先准备好的该审计项目文件夹(袋)中,以备整理、选用。第七条 凡记录和反映审计机关在履行审计职能活动中直接形成的文件、电报、信函、凭证、笔录的原件及其复制件、照片、音象磁带,以及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其它文件材料,均属审计档案的收集范围。具体是:
(一)上级机关对审计立项的指示、批示和下达的审计项目任务文件。
(二)审计通知书。
(三)审计报告(或复审意见),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复审意见)的会议纪要或会议记录摘要。
(四)审计报告所列问题的证明材料。
(五)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
(六)有关审计处理的请示,审计事项的报告及上级机关的批复、批示。
(七)审计(含复审)结论和决定或审计意见通知书。
(八)被审计单位关于执行审计结论和决定情况的报告。
(九)罚款、没收款、扣缴款,停止拨款、贷款,冻结银行存款,封存帐册等文书及回执。
(十)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论和决定的复审申请,对审计(含复审)结论和决定的申诉材料;有关人员对审计(含复审)结论和决定的申诉材料。
(十一)依法作出审计结论和决定的法规目录或摘要,上级机关有关本项目问题处理的政策界限。
(十二)有关本审计项目的情况报告、通报。
(十三)审计调查报告及其有关文件材料。
(十四)各种调查取证材料。
(十五)移交处理意见书。
(十六)群众来信或来访记录。
(十七)项目审计计划或审计方案,有关本项目计划安排方面的意见、请示、报告、批复和其它有关材料。
(十八)与本项目有关的其它材料。第八条 不归档文件材料的范围:
(一)与本项目无关的文件材料。
(二)未用作审计报告所列问题依据的文件材料。
(三)未经领导审阅、签发的未生效的文电草稿和文件的一般修改稿。
(四)审计过程中摘录的供参阅的非取证材料和笔录。
(五)重份文件材料。第九条 在审计文件材料的整理工作中,应根据文件材料的保存价值及其相互之间的历史联系,并以审计报告所列问题的需要为标准,对需要立卷的文件材料,特别是证明材料,要进行严格的鉴别和挑选;对其中不必立卷归档但有参考价值的文件材料,可作为资料保存。第十条 按照审计法规、审计取证、文书处理的有关规定,对确定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应检查有关程序和签批,认定手续等是否完备,不符合要求的应予补救。第十一条 按职能分类。立卷时,先划清审计监督和行政管理活动所形成的两种不同文件材料之间的界限,分别按各自的要求立卷。遇有两类文件材料相互交叉或难以区分时,应根据完整、精炼的要求,认真分析、鉴别,酌情处理;必要时,个别文件可在审计和文书两类案卷中同时立卷。
求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组通字[2008]12号)文件 急急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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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材料归档范围
法律分析:收集归档的范围有:
(1) 履历材料: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
(2) 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3)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等材料。
(4) 考察、考核、鉴定材料:考察材料;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 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5)审计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6)学历学位材料: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登记表;
法律依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的通知》 第三十条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制作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建立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机制,在材料形成之日起一个月内按要求送交干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归档并履行移交手续。
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范围
人事 档案 管理知识:档案材料收集归档的范围
《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应根据其内容特征分为十大类
第一类:履历材料:履历表和属于履历性质的登记表等材料。
第二类:自传材料:自传和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报告表等材料。
第三类:考察考核、鉴定材料、审计材料。
考察考核:考察材料,在重大政治事件、突发事件和重大任务中的表现材料;定期考核材料,年度考核登记表,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等考核材料;
鉴定材料:工作调动、转业等鉴定材料;后备干部登记表(提拔使用后归档)等材料。
审计材料: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第四类:学历学位职称职业资格科研学术水平培训材料:
学历学位:
高中毕业生登记表;中专毕业生登记表;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党校、军队院校报考登记表,入学考试各科成绩表,研究生推免生登记表,专家推荐表;学生(学员、学籍)登记表, 学习 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授予学位的材料,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复印件,党校学历证明;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参加出国(境)学习和中外合作办学学习的有关材料;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授权单位出具的国内外学历学位认证材料等。
职称职业资格材料:
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材料: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申(呈)报表,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审批表等材料。
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职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或职业(任职)资格证书复印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等材料。
培训材料:
为期两个月以上的学员培训(学习、进修)登记表、考核登记表、结业登记(鉴定)表等材料。
第五类:政审材料、更改或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出生日期、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
政审材料:上级批复、审查(复查、甄别)结论、 调查报告 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结论的意见、检查交待或情况说明材料;撤销原审查结论的材料;各类政审表。
更改或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出生日期、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个人申请、组织审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上级批复;计算连续工龄审批材料等。
第六类: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一)中国共产党 入党志愿书 、 入党申请书 、 转正申请书 ;整党工作、党员重新登记工作中民主评议党员的组织意见,党员登记表,党支部不予登记或缓期登记的决定、上级组织意见;不合格党员被劝退或除名的组织审批意见及主要依据材料;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材料;恢复组织生活(党籍)的有关审批材料;
(二)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 入团志愿书 ;
(三)加入或退出民主党派的材料。
第七类:表彰奖励材料:
县处级以上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等予以表彰、嘉奖、记功和授予荣誉称号的审批(呈报)表、先进人物登记(推荐、审批)表、先进 事迹材料 ;撤销奖励的有关材料等。
第八类:涉纪涉法材料:
处分决定,免予处分的意见,上级批复,核实(调查、复查)报告及主要依据与证明材料,本人对处分决定的意见、检查、交待及情况说明材料;解除(变更、撤销)处分的材料;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法院刑事判决书、裁定书;公安机关作出行政拘留、限制人身自由、没收违法所得、收缴非法财物、追缴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理决定;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等。
第九类:录用任免工资待遇审批材料
工资、待遇材料:新增人员工资审批表、转正定级审批表,工资变动(套改)表、提职晋级和奖励工资审批表或工资变动登记表,工资停发(恢复)通知单;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材料;解决待遇问题的审批材料。
招录、解聘材料:录(聘)用审批(备案)表;选调生登记表及审批材料,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登记表;应征入伍登记表,招工审批表;取消录用、解聘材料。
任免、调动、授衔、军人转业(复员)安置、退(离)休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及相应考察材料;干部试用期满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机关(单位)工作人员登记表;公务员调任审批(备案)表,干部调动审批材料;援藏、援疆、挂职锻炼登记(推荐)表;授予(晋升)军(警)衔、海关关衔、法官和检察官等级审批表;军人转业(复员)审批表;退(离)休审批表等材料。
辞职、辞退、罢免材料:自愿辞职、引咎辞职的个人申请、同意辞职决定等材料,责令辞职的决定,对责令辞职决定不服的申诉材料、复议决定;辞退公务员审批表、辞退决定材料;罢免材料。
第十类:其他供组织参考材料
健康检查和处理工伤事故材料:录用体检表,反映严重慢性病、身体残疾的体检表;工伤致残诊断书,确定致残等级的材料。
治丧材料:生平,非正常死亡调查报告等材料。
其他材料: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派遣证),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公务员申诉处理决定书(再申诉处理决定书、复核决定),再生育子女申请审批表等有参考价值的材料。
劳动部、国家档案局关于颁发《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职工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科学管理水平,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企业职工档案是企业劳动、组织、人事等部门在招用、调配、培训、考核、奖惩、选拔和任用等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职工个人经历、政治思想、业务技术水平、工作表现以及工作变动等情况的文件材料。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职工的依据,是国家档案的组成部分。第三条 企业职工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宏观管理、组织协调下,由劳动主管部门领导与指导,实行分级管理,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第四条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保密的法规和制度。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第五条 职工档案由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管理。实行档案综合管理的企业单位,档案综合管理部门应设专人管理职工档案。第六条 职工失踪、逃亡、合理流动或出国不归者,其档案由原所在单位保管,也可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代为保管。第七条 职工死亡后,其档案由原管理部门保存五年后,移交企业综合档案部门保存。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企业综合档案部门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第八条 企业职工档案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保管职工档案;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职工档案材料;
(三)办理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四)登记职工工作变动情况;
(五)为有关部门提供职工情况;
(六)做好职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定期向企业档案室(馆)移交档案;
(八)办理其它有关事项。第三章 档案的内容第九条 企业职工档案的内容和分类:
(一)履历材料;
(二)自传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四)评定岗位技能和学历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结业成绩表和评定技能的考绩、审批等材料);
(五)政审材料;
(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七)奖励材料;
(八)处分材料;
(九)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的材料。第四章 档案的收集、保管和销毁第十条 职工所在企业的劳动(组织人事)职能机构对职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所形成的材料要及时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档案的完整。第十一条 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材料须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第十二条 企业职工档案材料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复写纸书写。第十三条 按规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必须经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第十四条 档案卷皮、目录和档案袋的样式、规格实行统一的制作标准(见附件一)。第十五条 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利用档案材料营私舞弊。对违反规定者,应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第十六条 职工档案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做好防火、防蛀、防潮、防光、防盗等工作。第五章 档案的提供利用第十七条 因工作需要查阅和借用档案,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查阅档案应凭盖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公章的介绍信。
(二)查阅、使用企业职工档案的单位,应派可靠人员到保管单位查阅室查阅。
(三)档案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借出查阅。如必须借出查阅时,应事先提交报告,说明理由,经企业或企业受权的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按期归还。
(四)任何个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
(五)各单位应制定查阅档案的制度。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对违反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六)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须请示单位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才能复制办理。
广东省档案条例的第三章 档案收集
第十五条 综合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订,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实施。专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专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制定。部门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其主管部门制定,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由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第十六条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国有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档案技术规范要求对本单位的档案整理归档,集中管理。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中形成的档案,应当及时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第十七条 机关、人民团体、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国有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一)列入省、地级以上市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的,向省、地级以上市综合档案馆移交;(二)列入县、县级市、区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年的,向县、县级市、区综合档案馆移交;(三)列入专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六个月的,向专门档案馆移交;(四)列入部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于形成之日起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向部门档案馆移交;(五)列入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的移交时间,由其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经档案馆和档案保管单位协商同意,档案可以提前移交进馆。第十八条 行政区划变动,国家机构设立、变更和撤销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作相应处理。第十九条 综合档案馆对反映本地区的重大活动和重大事件的档案应当及时收集进馆,对本地区的重大活动应当拍摄录制。第二十条 重大建设项目、国家和省级重大科研项目的档案,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档案进行鉴定、验收。第二十一条 对于散存在国外、境外的本地区有关重要历史档案,应当采取措施收购或者征购进馆。第二十二条 鼓励公民建立个人档案。个人收集档案不得损害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第二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对档案界定及进馆范围有异议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和当事人。第二十四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向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捐赠档案。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对档案的捐赠者可以颁发捐赠证书,并给予奖励。
单位要整理档案,要求各科室报送的通知怎么发
有可以参考的模板。
近期档案馆需要整理档案,各科室需在指定期间整理完成并予以报送。凡是本单位所产生的发文(红头文)必须归档,其它单位(包括上级、同级和下级机关)的来文,需要办理的文件(办件)必须归档,重要的文件材料应该归档,阅知类的文件可以不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