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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档案电子化服务

作者:老师 时间:2023-12-19 19:25:45 点击:

浙江宁波档案电子化服务

如果您在浙江宁波地区需要档案电子化服务,您可以考虑以下途径:

1. 线上搜索:通过互联网搜索引擎或专业服务平台查找浙江宁波地区提供档案电子化服务的公司。使用关键词如“宁波档案数字化”、“浙江档案扫描服务”等进行搜索。

2. 当地文件管理公司:联系在宁波地区运营的文件管理公司,询问他们是否提供档案电子化服务,或者能否推荐可靠的服务提供商。

3. 行业协会或商会:咨询当地的行业协会、商会或相关的专业组织,请求他们推荐可靠的档案电子化服务提供商。

4. 口碑推荐:向身边的企业或机构寻求有关档案电子化服务的口碑推荐,了解他们的经验和意见。

联系服务提供商时,建议您了解他们的设备和技术水平,数据处理流程,以及对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的措施。您还需了解他们的服务范围、价格政策和交付周期,以选择最适合您需求的服务商。

同时,务必确保所选服务提供商具备相关的资质和证书,能够确保您的档案数字化过程符合法规要求,并得到妥善处理和保护。

宁波枫枟档案服务怎么样?

宁波枫枟档案服务是2018-06-07在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注册成立的(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邱隘镇百丈东路2432号513室。

宁波枫枟档案服务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330212MA2CH8K544,企业董斌,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宁波枫枟档案服务的经营范围是:档案整理、托管、修裱及技术咨询服务;档案数字化服务;档案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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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档案电子化服务

宁波毕业生档案在哪里可以查

宁波毕业生档案在哪里可以查

档案的形式多种多样。档案的形式包括载体、制作手段、表现方式等。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宁波毕业生档案在哪里可以查相关内容,文章希望大家喜欢!

宁波毕业生档案在哪里可以查

1、毕业生可以登陆宁波就业创业网()查询到档情况。

浙江宁波档案电子化服务

使用个人身份证即可查询档案进程。

2、毕业生可向各级人力社保局毕业生服务机构进行电话咨询。

在宁波的毕业生档案会存放在哪里

高校毕业生应将档案存放于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毕业生服务机构,具体该存放在哪里更合适,简单地概括成一句话,即“有单位跟单位,没单位跟户口”。

打个比方,毕业前已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如就业协议书上“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由宁波市人才服务中心盖章的,档案应存放至宁波市人才服务中心;

“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由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毕业生服务机构盖章的,档案就存放到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毕业生服务机构。

此外,“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由相关主管单位盖章以及部属、省属、市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盖章的,档案应存放至该主管部门的.组织人事处。

毕业时仍未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毕业生,应将档案存放于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毕业生服务机构。对于暂未就业或选择出国留学等的毕业生,可将档案存放于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市)人力社保局毕业生服务机构。

本人名下车辆异地转籍

在15 个城市推行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档案电子化网上转递
15个城市包括南京、苏州、泰州、杭州、宁波、嘉兴、南昌、上饶、广州、深圳、东莞、中山、南宁、柳州、重庆,推行非营运小微型载客汽车档案电子化网上转递。对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试点城市间迁入、迁出情形(为变更登记,不涉及车辆过户的)情形的,申请人不再需要提取纸质档案。
对办理车辆转籍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到车辆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无需再回迁出地验车,减少群众两地间往返。
法律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
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宁波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政府信息资源优化配置和有效利用,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能,提升公共管理和服务水平,根据《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宁波市信息化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资源,是指本市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各类信息资源。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是指行政机关之间在一定条件下对政府信息资源的共同利用。第三条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依法管理、统筹规划、规范有序、便捷高效、保障安全的原则,促进行政管理协同和政令畅通。

  政府信息资源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

  行政机关之间无偿共享政府信息资源。第四条 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资源建设和共享有关重大问题。

  市和县(市)区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日常管理工作,统筹制定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并会同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标准规范,定期对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其他行政机关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政府信息资源采集、维护、更新和共享工作,并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要求,合法使用所获取的共享信息。第五条 本市建立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目录和交换体系。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是实现全市政府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各行政机关之间信息共享的依据。列入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的政府信息资源,必须进行共享。第六条 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基础设施、纳入共享的政府信息系统和数据库,其建设、改造及维护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资金优先予以保障。第二章 第二章信息采集和数据库建设第七条 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职责采集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可靠、完整、适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行政机关不得重复采集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信息。第八条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将采集的信息进行电子化记录、存储和使用。

  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行政机关电子文件(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牵头制定电子文件(档案)归档、移交、接收制度和标准并组织实施,加快以传统载体保存的公文、档案、资料等信息资源的数字化管理进程。第九条 市和县(市)区统筹建立基础数据库、综合数据库、专业数据库等数据库。

  市和县(市)区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本级发展改革、财政等有关管理部门加强基础数据库和综合数据库建设的统筹规划,明确基础数据库和综合数据库建设和维护的责任单位。

  各行政机关应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履行职责需求,统筹建设管理本行政机关的专业数据库。第三章 共享目录和交换体系建设第十条 政府信息资源分为三种类型:可以无附加条件地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府信息资源为无附加条件共享类;按照设定条件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府信息资源为附加条件共享类;不能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府信息资源为不予共享类。

  与行政许可或跨部门并联审批相关的政府信息资源列入无附加条件共享类,在相关行政机关之间共享。

  与协同管理相关、信息内容敏感、只能按特定条件提供给相关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府信息资源,列入附加条件共享类。

  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提供给其他行政机关共享的政府信息资源,列入不予共享类。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所拥有的政府信息资源进行分类整理,确定可以共享的政府信息资源及共享条件,形成可以共享的政府信息资源目录,并可根据履行职责需要,提出对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资源共享需求。

  行政机关对不予共享的政府信息资源,应当制作不予共享的政府信息资源目录,并提供有关法律法规依据,接受本级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制定责任单位的审查确认。经确认后,不予共享的政府信息资源目录应当向其他行政机关公布。第十二条 市和县(市)区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保密和档案主管部门,统筹制定本级政府的信息资源共享目录体系,界定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的种类、范围和条件,明确共享信息的名称、数据格式、提供方式、共享类别、提供单位和更新时限要求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