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档案管理条例(2016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各级行政、行业主管部门和其他单位应当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保证档案工作的开展。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二章 档案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市、县(市、区)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指导。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第七条 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健全档案机构,配备档案人员,集中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指导。
国家级和省级经济园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产业园区、民营经济区等)管委会,负责管理本区形成的档案,对本区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业务指导,并接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
政府及其部门设立的非常设机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档案的收集和管理。第八条 行政村应当指定人员负责档案工作,做好档案的收集、整理、管理和利用工作。第九条 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电子文件归档、电子档案移交和长久保存的标准及制度,加强对电子档案流转全过程的监督指导,确保电子档案规范管理。
各单位应当加强电子文件的管理,在移交档案时应当同时移交其电子文本和电子目录。第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须经专业知识培训,并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与保护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档案机构应当加强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保障信息安全。对重要、珍贵的破损档案进行抢救保护;对重要传统档案、重要电子档案实施异地异质备份。
档案整理、修复、数字化、编研、展览、安全保卫、档案馆库物业管理等事务性工作可以引入竞争机制,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服务。第十二条 对国家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期限向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统一管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移交或者据为己有。第十三条 移交档案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市、县(市、区)综合档案馆接收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应当向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单位或者个人保存的属于国家所有的建国前的档案,应当向市或者县(市、区)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属于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接收的档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
(四)属于各单位档案机构管理范围的档案,应当分别按照各类档案的规定期限归档;
(五)撤销单位的档案,应当指定专人将档案材料收集齐全,按照规范整理、编目,从宣布撤销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
因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的,应当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所属各单位编印的报刊和其他出版物,应当从出版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移交一式五份。第十五条 鼓励集体和个人向档案馆捐赠、寄存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第十六条 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级重点建设工程和科研项目档案验收的监督、指导工作。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直属单位、市属大中型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严格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档案交接手续。第十八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档案应当列入国有资产的管理范围。因兼并、破产或者产权发生其他变动,其档案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第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单位应当将档案馆、库建设列入基建计划,对不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的,逐步重建或者改建。档案馆、库的周边环境应当予以保护。
档案馆、库的新建或者改建,档案设施的购置,档案的管理、保护、修复等费用应当列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单位的年度财政财务预算。
人事档案电子化是大势所趋
人事 档案 电子化是大势所趋
说起人事档案电子化的好处,正在进行这方面课题研究的 山西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赵颖芳告诉记者,“它不但优化了办事程序,而且提高了档案的安全性。”
据她介绍,以往单位查档或开具个人证明,要先从档案库里调出档案,再打开档案一页一页翻看,办理时间至少在10分钟以上,麻烦的甚至半个小时;而电子档案系统建立后,只需在电脑中输入身份证号或档案编号,档案相关材料便可在电脑中显示出来,两三分钟之内便可搞定,复杂的也就 5分钟而已。
对于安全性的提升,赵颖芳表示,以往人事档案在被频繁地查阅、转移过程中,很容易丢失、被篡改,现在档案不用调来调去,丢失的概率要小。同时,只要有篡改,一对照电子档案,很容易被查出,有效地减少了人为涂改。
记者了解到,档案电子化带来的是全新的档案管理模式,在一定区域的人事档案管理查询系统上线后,该区域的人事档案信息将可实现共享,查询档案存放的所在地就变得易如反掌。既然实现了信息共享,这意味着人事档案业务将来可能就近办理。
在赵颖芳看来,既然档案实现了电子化,就有可能给每个存档者或存档单位生成二维码,实现业务的网上查询、网上申请,之后再通过网络直接发送过去,不用再去现场,从而实现线上线下的无缝对接。
此外,赵颖芳还建议,在生成电子人事档案系统后,纸质档案已经可以泰然“养老”。但是由于其分散储存浪费诸多空间,因此可建立集中管理式的人事档案馆。“届时,下级档案管理部门可将存档集体‘上交’,各存档机构的档案便可归于一处,集中存放,既便于管理又省却诸多麻烦。”
工商局调档可以网上吗
工商局调档可以网上。
1、进入登录页面,需要使用一证通进行备录操作,登录成功后,选择要查询的企业及业务类型
2、选择好后即可跳转详情页面查看,同时可以下载打印,此时的页面已加盖“市场主体信息查询专用章”
一、工商局调档需要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公司公章
4、委托书(可以到工商局调档窗口在填写)
二、注册公司所需资料: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其他情况:
(1)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2)股东为事业的,提交事业登记证书复印件。
(3)股东为社团的,提交社团登记证复印件。
(4)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5)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6)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三、登记电子档案查询具体操作为:
1.电脑端搜索:宿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企业登记电子档案网上查询系统,网址:;
2.下载OFD阅读器、组件包(首页右上角有安装包);
3.点击“个人用户登录”,用微信扫一扫右侧“二维码”,选择“个人用户登录”,扫码进行实名核验注册,根据指引,完成个人用户注册,使用注册的手机号,获取验证码,进行登录查询;
4.根据指引,完成个人用户实名注册、登录,登录后,请输入完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企业名称等企业基本信息进行检索;
5.点击“导出本页”,并保存,用OFD阅读器打开下载资料,完成查档。系统技术咨询电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十九条 登记机关应当负责建立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对在登记、备案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件依法分类,有序收集管理,推动档案电子化、影像化,提供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查询服务。
第六十条 申请查询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按照下列要求提交材料:
(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等国家机关进行查询,应当出具本部门公函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
(二)市场主体查询自身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及查询人员的有效证件;
(三)律师查询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档案,应当出具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以及相关承诺书。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省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工作实际,依法对档案查询范围以及提交材料作出规定。
第六十一条 登记管理档案查询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智能发现
第六十二条 市场主体发生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迁移的,登记机关应当于3个月内将所有登记管理档案移交迁入地登记机关管理。档案迁出、迁入应当记录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