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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档案电子化管理办法

作者:老师 时间:2023-11-04 23:12:37 点击:

青海档案电子化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青海档案电子化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二、电子化管理范围

青海档案电子化管理范围包括:档案的数字化、电子档案的建设、电子档案的存储和检索、电子档案的安全管理等。

三、电子化管理要求

1. 档案数字化:对纸质档案进行扫描、转换为数字化格式,并进行质量检查,确保数字化档案的可读性和完整性。

2. 电子档案建设:建设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包括档案目录、索引、元数据等,确保电子档案的组织结构清晰、易于管理和检索。

3. 电子档案存储和检索:建立档案数字化存储设施,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保存和长期可访问性;建立电子档案检索系统,提供快速、准确的档案检索和查询服务。

4. 电子档案安全管理:建立电子档案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权限管理、备份和恢复、防病毒措施等,确保电子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四、电子化管理责任

1. 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档案电子化管理工作,监督和指导各单位的电子化管理工作。

2. 各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档案电子化管理工作,确保电子化管理的顺利进行和档案的安全保存。

五、电子化管理措施

1. 加强档案数字化设备和技术的引进和培训,提高档案数字化的效率和质量。

2. 定期对电子档案系统进行维护和更新,确保系统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

3. 加强档案电子化管理人员的培训和交流,提高电子化管理的专业水平和能力。

4. 加强档案电子化管理的宣传和推广,提高档案电子化管理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六、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对于已经进行电子化管理的档案,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整改和完善。

海北藏族自治州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的管理、收集和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使档案工作为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自治州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宗教、生态保护、旅游开发、气象观测、矿产资源保护和利用等活动,直接形成的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档案事业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证和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第四条 州、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依法进行监督、指导,其具体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及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综合档案馆和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四)支持、指导非公有制企业收集、保存、利用在生产经营、科技开发等活动中形成的档案;

  (五)组织开展档案科学研究、档案保护、档案教育、档案宣传以及培训档案工作人员等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工作。第五条 州、县(自治县)国家综合档案馆是集中保管和提供利用档案的机构,其职责是:

  (一)负责接收、收集和管理本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征集散存在社会上的档案史料;

  (二)加强馆藏档案的研究,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实现档案数字化,推进档案管理现代化;

  (三)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做好档案利用工作;

  (四)对重要、珍贵的档案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

  (五)配备必需的设备设施,确保档案安全;

  (六)对破损、霉变、字迹褪变的档案及时进行抢救。第六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整理、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按规定向档案馆(室)移交应当保存的档案。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变更或撤销的,应当在变更或撤销前30日内函告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导其依照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移交工作,防止档案遗失。第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档案室指定人员,负责对本单位形成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对所属国家机关、社区、村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八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纪守法,保守秘密,具备专业知识。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变动时,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档案移交手续。第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配备必需的设施,采用先进的技术,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实现档案管理规范化、现代化,促进档案的保存和开发利用。第十一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第十二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的重点建设工程、重大科研、技改、市政建设等项目,建设单位和承担部门的档案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

  重点建设项目的验收,重大科研、技改等项目鉴定时,项目主管单位档案工作机构会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进行项目档案验收;国家、省级建设项目档案的验收,国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青海省人才交流中心档案服务须知

青海省人才交流中心档案服务须知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减少出行,青海省人才中心档案服务积极推行“电子信箱+电话咨询”的方式,提供不见面服务。以下我为大家整理了青海省人才交流中心档案服务须知,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青海省人才交流中心档案服务须知

(1)办理档案转出。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提出申请,并将调档函、介绍信、个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发送至人才中心电子邮箱,人才中心将通过机要方式邮寄到您调入的人才中心或单位。

(2)开具证明。可将个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单位介绍信、材料送达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发送至人才中心电子邮箱,人才中心工作人员将与您取得联系,为您办理。

(3)其他业务。可通过拨打咨询电话或发送电子邮件询问办理事宜,我们将及时回复。

温馨提示:

(1)办事人员发送邮件时务必留下您的联系电话,以便工作人员与您联系。

(2)疫情期间如无特殊紧急需要,无需前往人才中心窗口现场办理,如确需前来办理,请务必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并主动配合工作人员进行体温检测。

档案的含义:

青海档案电子化管理办法

档案系指机关、机构、组织或个人在业务处理过程所产生、持有并保存的纪录、文件或资料。

档案是直接形成的历史纪录。“直接形成”说明档案继承了文件的原始性,“历史纪录”说明档案在继承文件原始性的同时,也继承了文件的记录性,是再现历史真实面貌的原始文献。正因为档案继承了文件原始记录性,具有历史再现性,所以档案才具有凭证价值的重要属性,并以此区别于图书情报资料和文物。

档案的本质属性。档案具有历史再现性、知识性、信息性、政治性、文化性、社会性、教育性、价值性等特点,其中历史再现性为其本质属性,其他特点为其一般属性。因此,可将档案的定义简要地表述为:档案是再现历史真实面貌的原始文献。

青海大学档案查询

步骤1 :下载“青海人社通”APP

步骤2:在“青海人社通”APP上进行自助查询操作。

1)打开“青海人社通”APP,点击底部菜单栏“我的”进行注册登陆;

2)然后返回首页,点击“更多”并下滑到“人事人才”板块,选择“流动人员档案所在地查询”;

3)登陆后若提示需要认证,则可以根据提示选择“身份证认证”或“社保卡认证”进行身份实名制认证,认证通过后则会显示档案信息;

4)若查询到档案不在西宁市人才交流中心或青海省人才交流中心,可以电话咨询西宁市或青海省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人工查询。

人事档案对于个人的作用和重要性

人事档案是一个人经历的记载,也是人才交流中心为个人提供相关人事服务的依据。从表面上看,它仅仅是一个一尺见方的牛皮纸袋,加上袋子里的材料,才不过一斤来重。优选智嘉在接受咨询的'过程中发现,档案在一些人眼中作用弱化了,但弱化并不意味着它是可以随便丢弃的‘身外之物’,人事档案的作用仍不可取代,优选智嘉提醒大家:如果没有档案,一些权益就无从得到保障!因此从某种意义上说,它甚至可以决定一个人的命运。

人事档案是中国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特色,是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在人事管理活动中形成的,记述和反映个人经历、德才能绩、工作表现的,以个人为单位集中保存起来以备查考的文字、表格及其他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它是个人身份、学历、资历等方面的证据,档案里有关于职工在职期间的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退休、退职等材料,档案材料在职期间用来核定职工本人工资、计算本人工龄与个人工资待遇、社会劳动保障、组织关系紧密挂钩,档案在职工到达退休年龄时,由社保部门根所期中记录的工龄、是否符合特殊工种退休等条件来计算职工本人退休后养老金的发放标准个人档案是记载你个人成年后(参军入伍)的经历。是记录一个人的工作经历、学习经历、政治表现、每一年的年度考核,工资待遇、职称评定情况,政治面貌、品德作风,受过的表彰和处分等个人情况的文件材料,起着凭证、依据和参考的作用,具有法律效用,是记载人生轨迹,审核工龄、审核个人政治思想表现等的重要依据。

青海档案电子化管理办法

档案的作用体现在以下方面:

(1)档案具有有极强的法律效益,它的真实性、原始性,具有其它任何材料不可替代的依据和凭证作用。档案是一个个人历史的真实、全面地反映。办理各种社会保险以及开具出国、考研等有关证明的依据。

(2)档案是一个个人维护自身权益和应有的社会、政治待遇的重要工具。职称申报,需要根据人事档案中所记录的工龄来确定申报资格。它不仅为领导决策、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服务,同时也为您的切身利益服务,帮您解决没有档案就无法解决的问题。

(3)档案是一个个人建立信用,在社会活动、生产经营等方面建立和利用信用体系,获得发展最有力的工具。转正定级,可以确定干部身份,计算工龄。在行政事业单位工龄是作为工资、职务晋升的主要依据,是享受社会保险的依据。

(4)档案是干部身份在单位之间、城市之间流动的必备条件之一。户口可以根据档案中是否具备干部身份,随档案调动而迁移。如保留原有身份、工龄连续计算、国家规定的档案工资调升、转正定级、职称评定、出国(境)政审、党团关系管理、婚姻生育管理、代办社会保险、证件年审、出具以档案为依据的各种法律证明等等。

(5)录用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政审时所必备的材料。

(6)公务员、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确定工资、职称评审、工资调整以及离退休手续的办理的依据。优选智嘉提醒大家:新单位入职审查,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考政审,流动人员计划生育相关事宜及婚姻状况证明等等都会用到人事档案;员工工龄的认定和退休工龄的审核也要用到人事档案;申请经济适用房时也必须到档案管理部门开具工龄证明。以及退役军人开具安置介绍信延续工龄、公务员入职、晋升提供政审资料等相关证明时,都需要使用档案。人才中心的工作人员还特别提醒,因公出国政审也必定要依据人事档案进行政治审查,如果档案材料不全,政审机构就会拒绝审查。

如何避免让自己变成“弃档族”

优选智嘉一再强调,毕业后档案不能放在自己手里。可以存放学校、生源地人事局、人才市场、劳动局、街道办事处、职介,否则会变成死档,不再具有效力。

1、毕业后档案存放学校一般是2年。如果毕业后没有及时找到合适工作或者选择考研,优选智嘉建议可以到学校申请暂缓就业,之后在两年内找到工作的,一定要记得及时回校办理档案转移,到学校将户籍和档案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或单位所在地的人才市场。否则2年后,学校就会打回原籍,很可能造成档案丢失。

2、毕业后建议档案存放在人才市场。毕业没有找到单位或者考研的,可以去学校或单位所在的人才市场进行档案挂靠,千万不能弃档。但一旦找到工作要及时办理就业手续,以便能够及时的进行转正定级,方便后面的正式调动。人才交流中心的集体户口是属于临时户口,只有两年的限期,毕业超过两年就不能继续托管了,会变成“死档”。所以一定要记得去处理。可以自己申请打回原籍,以免档案丢失。还有很重要的一点优选智嘉要告诉大家,如果一定要离职,也一定要等到第一份工作做满一年已经申请转正定级获得干部身份后,否则就会失去“干部身份”。

3、优选智嘉建议大家毕业后档案主动打回原籍:不管是否参加工作,都可将自己的档案拿回到原籍人事局或人才市场,省的以后麻烦。把档案放在家乡的人才市场,有一个好处就是,以后在外地找到工作后也不会遇到麻烦,一方面工作不需要档案,就算是找到国企或者考到公务员,单位发函到你家乡人才市场调档案就可以了。

4、优选智嘉不太建议大家毕业后档案寄送公司/单位:现在一般公司都是把员工档案统一放在公司所在区的人才市场的。建议档案还是不要归公司管理,以防自己离职的时候档案很有可能被公司扣留。

5、优选智嘉建议大家尽量不要将档案存放在街道办事处:档案在街道的话,一旦有单位录用你需要调取档案的话比较的麻烦。而且档案放在街道一样要交存档费用。

2017年青海高中会考考籍管理办法

2017年青海高中会考考籍管理办法

考籍管理办法 (1)考籍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1)由省考试局会考处对全省会考考籍与成绩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建立每个考生基本情况电子档案及各学科会考成绩档案。 2)各市县、学校建立相应的会考考籍、成绩档案。 (2)转学、休学、复学、退学的考籍及成绩管理 1)学生因故跨市县转学,应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学校签署同意转学意见,并由该校的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转学证明,报转入学校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办理转学手续。同时须到市县招生办办理考籍迁移手续,转出市县招生办根据考生转学证明,将其考籍卡密封转寄给转入市县招生办。转入市县招生办凭卡建立考籍档案,且将其考籍卡原件、转学证明复印件连同流动生名册上送省考试局会考处,经审核后方可确认其考籍、成绩。市县内不同学校之间的转学,由市县基教、招生部门按上述原则处理。 2)跨省转学的学生,除经教育主管部门确认学籍以外,据原国家教委颁发的教基[1990]017号文的规定,必须由省级会考管理机构出具会考成绩证明和转学证明复印件。本省转出外省续读的考生,须由所在学校和市县招生办出具证明,到省考试局会考处申办会考成绩单。 3)经批准休学的学生,复学后在原年级就读,其考籍号不变;在下一届就读,须另编考籍号,重读学科可重考,其余原有会考成绩仍然有效。 4)留级生重读科目可重考,原号注销,重考科目的会考成绩记多次考试中的等第。 5)无正当理由而不参加会考的高中学生,可视为退学并将原有考籍注销。 6)高二因故漏考考生高三补报名时,应交该生初中升高中考试的原始报名表及高二因故漏考证明。 7)凡转学、休学、复学、退学考生的考籍,各学校在当届会考报名时应填写《流动生登记表》并由市县招生办汇总并按时上报省考试局会考处。 8)跨省市、跨市县转入及高二漏考的考生均需按第一次报名的程序办理报名和建立电子考籍档案的手续。

青海省加强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管理

各市(州)教育局:

2013年底我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建成并与全国学籍管理系统全面对接,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特别是入学、升学、转学等已实现了电子化运行与管理,为科学、精准管理奠定了基础。但不容忽视的是,目前学籍管理系统监测结果反映,部分地区、部分学校学生基本信息录入不全面、不能及时处理新生入学、招生和转学、休学、复学等学籍异动,导致全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中学生数与各地上报的教育事业统计报表不一致。为发挥学籍信息在教育治理中的基础性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学校填报、县级核查、市州核准,确保学籍信息精准

各中小学负责在开学10天完成新生基本信息采集、填报和学籍建立工作。要准确、完整录入初始年级新生和留守儿童、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特殊教育随班就读和特殊教育学校(包括送教上门)学生的信息。对学生转学、休(复)学、升学、毕业等情况在学籍变动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从今年开始,各学校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学生数要以学籍管理系统数据为依据,确保数据一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对学籍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常态化的核查制度,及时审核相关学生信息,杜绝将不在校的学生纳入学籍管理系统。各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各县学籍管理系统上报数据进行核准,切实做到学籍管理系统信息与学生实际一致。各市(州)教育局要精心安排部署,2016年9月20日前组织完成本地区学生学籍管理系统信息填报、核查及核准工作,确保与2016年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在校生数一致。对不按时录入、核准的学校和地区,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应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纠正。

二、校长负总责,学籍管理员和班主任是直接责任人

中小学校校长对学生学籍管理负总责,负责本校学生学籍系统的协调与管理工作,确保学生学籍系统信息与在校学生实际情况一致。学籍管理员负责全校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安全运行和业务操作管理工作,为班主任提供业务操作技术服务,建立本校各年级学生异动情况学籍管理档案,及时向校长报告本校学籍信息管理系统情况,保障全校学生数与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一致。班主任是班级学生学籍信息采集、更新定期注册的直接责任人,负责本班学生基本信息采集、更新注册和学籍异动情况的处理,确保全班每一名学生信息的完整性和精准性,及时向校长汇报本班学生异动情况,并负责向本校学籍管理员提交学生异动相关材料。

三、继续实行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核查制度

按“县级统筹,逐校逐人”的核查原则,各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跟踪建立全县从起始一年级起至九年级学生异动县级学生台账,建立详尽的资料,做到人数清、去向明。鼓励各地开发与全国学籍管理信息系统衔接“控辍保学”工作平台,建立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控辍保学”动态监测机制,重点监控农村、边远、贫困、民族等重点地区,重点监控小升初、初中等重点学段,重点监控留守儿童、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学困生等重点群体。各学校要认真执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从严控制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足龄入学”、“留级”、“复读”现象。加强小升初多校划片升学报到学生移交接收工作。班主任要准确掌握对无故离校学生相关情况,及时向校长汇报采取相应措施。对于有辍学倾向的学生,学校要在第一时间会同责任督学、村(居)民委员会开展劝返复学工作,对辍学超过一个星期的,学校要及时书面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在学籍系统和学校“控辍保学”工作台账中标注登记,同时在义务教育年限内为其保留学籍。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每学期开学二周内全面梳理学生学籍异动情况,对未按期上学的学生,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控辍保学”力度全面提高义务教育普及水平的通知》(青政办〔2015〕141号)精神, “控辍保学”领导小组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双线”责任制,履行“控辍保学”工作职责。

四、建立定期督查和问责机制

学籍系统信息管理坚持“谁采集谁负责、谁录入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严把学籍信息质量关。各学校要建立完善学籍核准制度、学籍管理员备案制度、信息保密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管理制度,落实责任,确保学生学籍信息准确、完整。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学籍管理定期督查和问责机制,逐级核查学籍管理系统学生数。2016年底,省教育厅将组织人员进行专项督查,重点督查2016年9月底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学生数、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学生数与在校实际学生数情况,如发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把关不严、在校学生数与学籍管理系统学生数、教育事业统计报表在校生数不一致、对于学生辍学而知情不报甚至弄虚作假的,问责教育行政部门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按套取国家补助资金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移交纪检部门查处。对教育行政部门向政府报告辍学情况,县级政府未落实法定责任的,将提请市(州)政府对县级政府责任人进行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