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电子化管理相关文件
1. 档案电子化管理政策文件:包括档案电子化管理的目标、原则、范围、责任等方面的规定。
2. 档案电子化管理实施方案:包括档案电子化管理的具体步骤、时间安排、资源配置等方面的规划。
3. 档案电子化管理操作手册:包括档案电子化管理的具体操作流程、技术要求、数据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指导。
4. 档案电子化管理评估报告:对档案电子化管理的效果进行评估,包括电子化程度、操作效率、信息安全等方面的评价。
5. 档案电子化管理培训材料:用于培训档案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包括电子化操作技能、信息安全意识等方面的培训内容。
6. 档案电子化管理合同/协议:与外部服务提供商签订的档案电子化管理合同或协议,包括服务内容、费用、保密条款等方面的约定。
7. 档案电子化管理备忘录/通知:用于内部沟通和协调工作的备忘录或通知,包括工作安排、问题解决等方面的内容。
8. 档案电子化管理技术规范:包括档案电子化管理所采用的技术规范,如数据格式、数据存储、数据传输等方面的要求。
9. 档案电子化管理安全策略:包括档案电子化管理的信息安全策略,如数据备份、权限管理、防病毒等方面的措施。
10. 档案电子化管理审计报告:对档案电子化管理过程进行审计,包括合规性、数据完整性、数据准确性等方面的审计结果。
国家档案局几号令明确了电子公文归档的各项内容
国家档案局6号令明确了电子公文归档的各项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一个机构两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机构序列,主要负责对全国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
1959年根据中共中央《关于 统一管理党政档案工作的通知》,改由中共中央办公厅主任直接领导。
1985年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调整全国档案工作领导体制的指示,重归国务院领导。历任局长为曾三、张中、韩毓虎、冯子直。
馆藏照片—坚持敌后抗战的白洋淀雁翎队国家档案拆辩局的成立,标志着中国档案事业由分散管理发展到集中统一领导的新时期。
2014年12月07日, 国家档案局开始在其官方网站发布七集网络视旅并缺频《南京大屠杀档案选萃》,发布频率为一天一集,以纪念12月13日中国首个南京大屠杀死难者国家公祭日。这是国家档案局首次以视频形蔽颂式发布南京大屠杀相关档案。
工作职责
(一)对全国档案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宏观管理。依据党和国家的政策、法规,拟定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组织、指导、检查、监督、协调中央、国家机关、军队、群众团体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档案业务工作。
(二)集中统一管理党和国家中央机关的重要档案资料,保守党和国家机密,维护档案的完整,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三)负责接收、征集、整理、保管党和国家中央机关的重要档案资料,推进档案工作的科学化管理和现代化建设,做好档案编研出版工作,为社会提供利用。收集散失在国外的中国档案材料以及与中国有关的档案文件和史料。
(四)制定档案工作人员队伍建设规划,组织档案专业教育和档案专业干部培训工作。负责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工作。
昆明市电子文件管理与归档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文件的管理与归档工作,确保电子文件安全归档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昆明市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电子文件管理与归档工作。
企业和其他组织的电子文件管理与归档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文件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在处理公务过程中,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办理、传输和存储的文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等不同形式的信息记录。
本办法所称电子档案是指具有参考和利用价值并作为档案保存的电子文件,以及实体档案经数字化处理后形成的文字、图表、图像、音频、视频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四条 电子文件管理与归档应当遵循信息化条件下电子文件形成和利用的规律,坚持“分级管理、规范标准、伍滚便于利用、安全保密”的原则。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的管理,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机构,明确人员编制,将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责任追究、目标管理制度。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负责组织、协调行政机关电子文件管理与归档工作。第七条 市、县(市)区信息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电子文件管理与归档工作提供信息化保障,统一电子文件数据标准,指导制定档案信息化建设规划,做好档案信息化项目立项管理、组织协调、技术论证和项目建设评估工作。第八条 市、县(市)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业务规范,统一电子档案的有关数据标准,建立档案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对电子文件归档进行监督管理。同时,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电子文件管理与归档的监督指导。第九条 保密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电子迹橘搭文件管理与归档工作中的涉密电子文件管理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检查。第十条 市、县(市)区国家综合姿拿档案馆负责接收和保管其接收范围内各单位形成的电子档案,并依法提供利用。
各专业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按行业标准负责本专业、部门电子档案的接收、管理、利用。第十一条 电子文件形成单位负责属于本单位归档范围的电子文件的收集和归档、整理、管理、移交工作。第三章 收集与归档第十二条 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应当实时收集电子文件,并即时备份,存储于能够脱机保存的载体上,确保电子文件安全、完整、真实、有效。第十三条 电子文件形成单位的档案管理机构对符合下列归档范围的电子文件,应当进行收集:
(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
(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
(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的上级、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的重要报送件;
(四)本单位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正式电子文件及电子文件的形成过程稿;
(五)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
电子文件在收集时,应当同时收集相应的背景信息和元数据。第十四条 收集的电子文件类型包括:
(一)文本文件:用文字处理技术形成的文字文件、表格文件;
(二)图像文件:用扫描仪、数码相机等获得的静态图像文件;
(三)图形文件:用计算机辅助设计或绘图获得的静态图形文件;
(四)影像文件:用视频设备获得并经计算机处理的动态影像文件;
(五)音频文件:用音频设备获得并经计算机处理的声音文件;
(六)多媒体文件:用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制作的文件,其中包含文字(表格)、图像、图形、声音、影像等两种以上的复合信息形式;
(七)数据文件(数据库文件):用计算机软、硬件系统进行信息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管理数据、参数等;
(八)其他应当收集归档的电子文件。第十五条 电子文件形成单位应当实时将符合归档条件的电子文件进行归档整理,整理以“件”为单位进行。第十六条 电子文件归档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归档的电子文件应当齐全、完整,能够有效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供调取查用;
(二)符合本市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数据格式标准,能够长期有效读取;
(三)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价值的文本文件、图像文件、图形文件,应当制成纸质档案或者缩微胶卷同时归档,并建立互联;
(四)加密传送、存储的电子文件应在解密后进行归档,压缩电子文件应在解压缩后进行归档;
(五)归档电子文件应当设置成禁止改写状态;
(六)规定电子文件、电子档案的开放级别。
前款第(二)项所称电子文件和电子档案数据格式标准,由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质监、信息化、保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省的相关标准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执行;专业档案馆、部门档案馆的主管部门可以按照行业标准和规范,制定专业电子档案的数据标准,报市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