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总则
为了保护和利用古籍文献、历史资料等特殊档案材料,维护国家文化遗产,提高档案库房利用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建造条件
1、建造地点应在通风、采光良好的地方,地基应平整、坚实,地下水位低;
2、建筑面积应按实际需要设计,建筑高度不得超过三层;
3、建造材料应符合国家标准,并具有防火、耐腐、抗震等特性;
4、建造时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环保、节能要求进行施工;
5、建造时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用专业公司承担工程建设。
三、设施设备
1、库房内应配备适宜的湿度调节设备,以保持库房内相对湿度在50-60%之间;
2、库房内应配备温度调节设备,以保持库房内温度在15-25℃之间;
3、库房内应配备防灾设备和消防设备,确保档案安全;
4、库房内应装有适宜的照明设施和通风设备;
5、库房内应配备专业的档案管理软件和硬件设备。
四、使用规定
1、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保护及利用规定进行档案管理;
2、不得私自调取、复制、传播档案资料;
3、不得在库房内吸烟、喧哗、带食品进入等行为,严禁饮酒;
4、使用完毕后,必须将档案资料放回原位置;
5、借阅档案资料需遵守借阅规定,不得擅自拆卸、污损或遗失档案材料。
五、管理机构
本单位特藏档案库房由专门的管理机构负责管理。管理机构应有专职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经验。
六、附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行。本单位对本办法的解释权归本单位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