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规划局档案整理
自然资源规划局档案整理
自然资源规划局的档案整理工作是非常重要的,因为它可以帮助政府和公众更好地了解资源的使用情况。为了有效地整理自然资源规划局的档案,需要遵循以下几个步骤:
1.确定档案的类型:首先,需要确定档案的类型,包括文件、图片、视频等。
2.分类整理:然后,根据档案的类型,将档案进行分类整理,以便更好地管理。
3.标记档案:接着,需要为每一份档案进行标记,以便更好地管理。
4.存档:最后,将档案存档,以便日后查阅。
通过上述步骤,可以有效地整理自然资源规划局的档案,以便更好地管理和使用资源。
自然资源局档案归档范围
序号 归档范围 保管期限
1 会计凭证KU.PZ[局机关、征地、整理中心、复垦项目、编研中心、工会、土地学会、基建、食堂、所(分局)]
1.1 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30年
2 会计账簿KU.ZB[局机关、征地、整理中心、复垦项目、编研中心、工会、土地学会、基建、食堂、所(分局)]
2.1 日记账 30年
2.2 总账 30年
2.3 明细分类、分户账或登记簿 30年
2.4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3 财务会计报告KU.BG[局机关、编研中心、食堂、所(分局)]
3.1 会计月、季度报表 10年
3.2 会计年度报表 永久
3.3 部门决算 永久
4 其它会计资料KU.QT[局机关、征地、整理中心、复垦项目、编研中心、工会、土地学会、基建、食堂、所(分局)]
4.1 会计档案移交清册 30年
4.2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4.3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4.4 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 永久
国土资源局档案整理员怎么样
还不错。国土资源局档案整理员通过对档案的了解,可以学习到许多的历史文化知识,因为档案是历史的真实记录,是社会在政治,经济,军事,文化,科学,技术,教育,宗教等等活动中形成的文字,影像,实物等等各种类型的档案资料,这是我们的保贵的文化资源。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的自然资源调查和档案制度
自然资源调查和档案制度★自然资源调查制度:是指由法定机构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然资源的分布、数量、质量和开发利用条件等进行全面的野外考察、室内资料分析与必要的座谈访问等项工作的总称。它不仅是从事自然资源研究、进行自然资源评价、制定自然资源法规和规划、建立自然资源档案、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基础,而且对一个国家发展战略的确定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也有着重要意义。自然资源调查必须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调查的成果要按规定报送和建立档案;属于机密的数据、资料必须按保密规定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外公布。★自然资源档案制度:是对自然资源调查所获资料、成果按一定方式进行汇集、整理、立卷归档并集中保管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总称。建立自然资源档案的目的是为了掌握自然资源的现状和变化,评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效果,为编制自然资源规划,确定开发利用目标和保护管理措施,提供可靠的依据……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自然资源档案立法。第四节 自然资源许可制度★ 自然资源许可制度,又称自然资源许可证制度,是指在从事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是自然资源行政许可的法律化,是自然资源保护管理机关进行自然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自然资源许可证,从其性质看,可分为三大类。A.资源开发许可证(注意实例)。B.资源利用许可证(注意实例)。C.资源进出口许可证(注意实例)。第五节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概念和作用:是指国家采取强制手段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是在地球人口日益膨胀、自然资源日益紧缺情况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管理制度,是自然资源价值在法律上的体现和确认。★集中体现自然资源价值的法律制度就是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具有多方面的意义和作用(P166)。A.它有利于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B.它有利于为开发新的资源筹集资金,并有利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和恢复。C.它有利于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利用是一种使资源既能满足当前发展需要又不损及人类未来发展需要的资源利用。其核心是强调现代人对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顾及未来人类对环境和资源的需求。★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形式A.收税B.收费。★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通常是采取收税的形式,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一般是采取收费的形式。但大多数国家则是既收税,又收费。我国也部分地建立了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立法。这些立法规定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形式也是征收自然资源税和自然资源费。★自然资源税:我国自然资源税,在立法上称为“资源税”,而且其范围界定较窄,主要指的是矿产资源税。如果从广义的资源税概念出发,土地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土地增殖税、林特产品税、水产品税等也应属于资源税的范畴。这里主要介绍狭义的资源税,其他资源税将在各资源法中介绍。我国的资源税主要被规定在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该条例对资源税的纳税人、应税范围、税目、税额、减税免税条件等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仔细参看P167-168)★自然资源费:大体可以分为四类:A.开发使用费:是在单位或个人直接开发、占用、利用、使用自然资源时所缴纳的费用。例如土地使用费、水资源费、海域使用费、矿区使用费等。这种费用,它直接源于自然资源的使用价值,而不以是否有人类劳动的凝结或管理投入为转移。其费用的多少,通常根据开发使用的资源数量、面积以及稀缺程度、可获利益的大小确定。B.补偿费:是为弥补、恢复、更新自然资源的减少、流失或破坏而向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收取的费用。如育林费、生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费等。这类费用,通常根据恢复、更新所消耗、破坏的资源的实际费用征收,但也有的只按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所得的一定比例或数量征收,如育林费、生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费、生态环境补偿费等。C.保护管理费:是为解决培育、维护、管理自然资源的费用支出而向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征收的一定费用。例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河道采砂取土管理费等。这类收费,虽然也具有对消耗的自然资源给予一定补偿的性质,但它主要是为了弥补国家或有关单位为保护、管理自然资源所支出的费用,而不是像开发使用费那样只是对自然资源本身价值的补偿。D.惩罚性收费:是行政管理机关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者不按规定要求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时而让其缴纳的带有制裁性质的费用。如耕地闲置费,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