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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档案整理规范

作者:老师 时间:2023-03-08 07:58:00 点击:

自然资源档案整理规范

自然资源档案整理规范

一、资源档案整理规范

1、资源档案应当按照资源类别、区域、时间等多种因素综合排序整理,以便查阅和管理。

2、资源档案应当按照资源类别、区域、时间等多种因素排序,并采取分类编号的方法,以便查阅和管理。

3、资源档案应当按照资源类别、区域、时间等多种因素排序,并采取编号的方法,以便查阅和管理。

4、资源档案应当采用电子化、网络化管理方式,实行档案管理制度,以便查阅和管理。

5、资源档案应当定期检查、审核,以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便查阅和管理。

6、资源档案应当定期更新,以及对档案中的资料进行定期备份,以便查阅和管理。

7、资源档案应当实行安全管理,以确保档案的安全,以便查阅和管理。

二、资源档案的保存

1、资源档案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妥善保存档案,以便长期保存和查阅。

2、资源档案应当采取防潮、防腐、防火等措施,以便长期保存和查阅。

3、资源档案应当采取现代化的保存方式,如电子档案、网络档案等,以便长期保存和查阅。

4、资源档案应当采取安全措施,妥善保管档案,以便长期保存和查阅。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的自然资源调查和档案制度

自然资源档案整理规范

自然资源调查和档案制度★自然资源调查制度:是指由法定机构对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自然资源的分布、数量、质量和开发利用条件等进行全面的野外考察、室内资料分析与必要的座谈访问等项工作的总称。它不仅是从事自然资源研究、进行自然资源评价、制定自然资源法规和规划、建立自然资源档案、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基础,而且对一个国家发展战略的确定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的制定也有着重要意义。自然资源调查必须依法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调查的成果要按规定报送和建立档案;属于机密的数据、资料必须按保密规定管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向外公布。★自然资源档案制度:是对自然资源调查所获资料、成果按一定方式进行汇集、整理、立卷归档并集中保管的各种文件材料的总称。建立自然资源档案的目的是为了掌握自然资源的现状和变化,评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效果,为编制自然资源规划,确定开发利用目标和保护管理措施,提供可靠的依据……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自然资源档案立法。第四节 自然资源许可制度★ 自然资源许可制度,又称自然资源许可证制度,是指在从事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活动之前,必须向有关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发给许可证后,方可进行该活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是自然资源行政许可的法律化,是自然资源保护管理机关进行自然资源保护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自然资源许可证,从其性质看,可分为三大类。A.资源开发许可证(注意实例)。B.资源利用许可证(注意实例)。C.资源进出口许可证(注意实例)。第五节 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概念和作用:是指国家采取强制手段使开发利用自然资源的单位或个人支付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是在地球人口日益膨胀、自然资源日益紧缺情况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一种管理制度,是自然资源价值在法律上的体现和确认。★集中体现自然资源价值的法律制度就是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具有多方面的意义和作用(P166)。A.它有利于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和节约使用。B.它有利于为开发新的资源筹集资金,并有利于自然资源的保护和恢复。C.它有利于保障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并促进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利用是一种使资源既能满足当前发展需要又不损及人类未来发展需要的资源利用。其核心是强调现代人对环境和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顾及未来人类对环境和资源的需求。★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形式A.收税B.收费。★市场经济比较发达的国家通常是采取收税的形式,发展中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一般是采取收费的形式。但大多数国家则是既收税,又收费。我国也部分地建立了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并制定了相应的立法。这些立法规定的自然资源有偿使用的形式也是征收自然资源税和自然资源费。★自然资源税:我国自然资源税,在立法上称为“资源税”,而且其范围界定较窄,主要指的是矿产资源税。如果从广义的资源税概念出发,土地使用费、耕地占用税、土地增殖税、林特产品税、水产品税等也应属于资源税的范畴。这里主要介绍狭义的资源税,其他资源税将在各资源法中介绍。我国的资源税主要被规定在1993年12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中。该条例对资源税的纳税人、应税范围、税目、税额、减税免税条件等作出了比较具体的规定。(仔细参看P167-168)★自然资源费:大体可以分为四类:A.开发使用费:是在单位或个人直接开发、占用、利用、使用自然资源时所缴纳的费用。例如土地使用费、水资源费、海域使用费、矿区使用费等。这种费用,它直接源于自然资源的使用价值,而不以是否有人类劳动的凝结或管理投入为转移。其费用的多少,通常根据开发使用的资源数量、面积以及稀缺程度、可获利益的大小确定。B.补偿费:是为弥补、恢复、更新自然资源的减少、流失或破坏而向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收取的费用。如育林费、生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费等。这类费用,通常根据恢复、更新所消耗、破坏的资源的实际费用征收,但也有的只按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所得的一定比例或数量征收,如育林费、生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费、生态环境补偿费等。C.保护管理费:是为解决培育、维护、管理自然资源的费用支出而向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者征收的一定费用。例如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河道采砂取土管理费等。这类收费,虽然也具有对消耗的自然资源给予一定补偿的性质,但它主要是为了弥补国家或有关单位为保护、管理自然资源所支出的费用,而不是像开发使用费那样只是对自然资源本身价值的补偿。D.惩罚性收费:是行政管理机关在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者不按规定要求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时而让其缴纳的带有制裁性质的费用。如耕地闲置费,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

自然资源档案整理规范

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自然资源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文件。

  未依照本规定要求制发的各类文件,不认定为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管理行政相对人的依据。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合法性审核、发布和清理等,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规范性文件不得规定下列事项:

  (一)增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法律、法规规定之外的行政权力事项;

  (二)违法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或者增加下级部门义务;

  (三)增加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条件,规定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等内容;

  (四)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五)规定应当由市场调节、企业和社会自律、公民自我管理的事项;

  (六)规定排除或者限制公平竞争的措施,或者违法设置市场准入和退出条件等。第五条 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发布制度。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发规范性文件,应当使用专门字号单独编号。第六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规范性文件管理系统,逐步实现规范性文件发布、查询等信息的互通共享。第七条 规范性文件根据需要可以使用决定、通知、意见等文种,可以使用规范、办法、意见等名称,但不得使用法、条例和规定等名称。第八条 起草机构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和可行性进行全面评估论证,对规范性文件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拟规定的主要政策措施等内容进行广泛调研,并对现行有效的相关规范性文件提出整合修改意见。第九条 规范性文件的内容涉及重大制度调整、重大公共利益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者社会舆论高度关注的,起草机构应当在起草阶段对有关政策措施的预期效果和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制定应对预案。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起草中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起草机构应当组织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和有关方面的专家参与论证。第十一条 起草机构在起草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通过召开听证会、论证会等方式听取意见。

  起草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外,起草机构应当通过政府或者部门的门户网站、官方微信公众号等媒介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不得少于十五日。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起草机构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并采取部门联合制定方式。第十三条 起草机构对法律顾问、专家、下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行业自律组织、行政相对人、社会公众的重要意见和建议的研究处理情况,对其他部门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应当在起草说明中予以载明。第十四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注明有效期。

  规范性文件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五年。

  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五条 起草机构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按照公文办理程序,在提请审议前通过本部门的办公机构,将下列合法性审核材料转交法治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文件送审稿和起草说明;

  (二)制定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三)征求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登记表;

  (五)审核需要的其他相关材料。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起草说明,除包括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制定目的和依据、起草过程、主要内容、必要性、合理性、合法性、可行性以及主要意见建议的协调情况外,还应当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衔接情况作出说明。

  起草机构不得以会签、征求意见、参加审议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

中山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法(2020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乡建设档案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档案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城乡建设档案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建设档案,是指在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以纸质、电子等各种载体形式呈现的文字、图表、声像等记录。第三条 中山市城乡建设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标准、集中管理的原则,确保城乡建设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第四条 市自然资源档案馆(市城乡建设档案馆),是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领导,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监督。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具体负责以下工作:

  (一)会同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及水行政、交通运输等相关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城乡建设档案事业发展规划,草拟本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制度,确定城乡建设档案集中管理范围和技术标准;

  (二)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的应当进行永久、长期保存的城乡建设档案;

  (三)收集、征集、保管有地方特色的各门类城乡建设档案资料,不断丰富馆藏;

  (四)对馆藏档案、资料进行系统科学管理,开发城乡建设档案资源,开展城乡建设档案编纂研究、开发利用和咨询工作,为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工作提供服务;

  (五)指导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指导及培训工作;

  (六)配合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和其他有关单位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镇区城乡建设档案工作的领导,指定有关机构负责本镇区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水行政、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加强本系统城乡建设档案的监督管理、收集、保管工作。第六条 本市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地上管线的建设、使用或者维护单位,应当指定专职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城乡建设档案收集和保管工作。第七条 各类城乡建设档案的收集、归档、整理的规范标准和要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建设工程档案涉及的文件内容和签字盖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方面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对国家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经办人员必须按照规定,定期向本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第二章 城乡建设档案的报送与接收第八条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接收和管理下列档案:

  (一)各类城乡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风景名胜工程;

  6.环境保护工程;

  7.城市防洪、水利、抗震、人防工程;

  8.包括地下管线在内的各类地下空间建设工程;

  9.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城乡规划、城市更新、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人防等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乡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规章、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以及城市历史、自然、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四)城市古旧地图、历史建筑构件等珍贵档案。

  (五)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城乡建设档案。第九条 自然资源、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环节应当向建设单位发送《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通知书》,明确建设工程档案报送责任和内容。

  建设单位应当从工程立项起,向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提出建设工程纸质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等的编制报送要求,做到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收集、编制与工程进度同步,保证建设工程档案材料的完整。

  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对建设工程档案工作提供必要的咨询服务,开展建设工程档案业务指导与检查,确保相关单位收集、编制符合国家标准的建设工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