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如何做好档案的收集工作
一、档案收集要坚持“宁多勿漏”原则。档案是来源于各项活动的原始记录,它真实再现了各项活动的过程和结果。
档案的价值是由档案本身的属性和社会对档案的需求两个方面决定的,其外在表现就是它的有用性,对经济社会发展,对各项工作活动,起着重要的依据和参考作用。
在档案材料收集过程中,我们始终围绕一个“用”字,按照文书归档范围,凡是认为有用的材料,不论其用处大小,都收集起来。
二、提高服务质量,促进档案材料的归集。不少同志把开会带回来的文件材料据为己有,占为己用,是图以后自己使用起来方便。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便改善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以优质快捷的服务赢得他们,使他们自觉自愿地把自己拥有的文件材料拿出来交给档案室。
三、健全制度,防止文件材料的散失。在工作中,我们通过健全和完善档案管理制度,有效防止了文件材料的散失。一是严格岗位管理。
做好档案工作的意义:
一、收集工作是归档文件整理的着要环节,是决定档案工作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档案工作的工作对象是档案,而档案又是文件材料转化而来的,转化的过程,就是文件材料收集归档的过程,没有文件材料的收集,就没有档案,没有档案,也就不可能有档案工作。
档案数量多少决定档案工作规范的大小,档案质量高低决定档案工作的水平高低。从这个意义上说,文件材料的收集工作,是决定档案工作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
二、收集工作是实现档案集中统一管理原则的重要内容和措施。档案是机关工作的历史记录,是广大干部职工劳动和智慧的结晶,也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
文员应该如何进行档案的收集和整理?
(一) 做好档案收集工作。
1、为防止文件传阅过程中遗失,当文件送达承办人时,承办人须签字,共同承担文件及时、完整归档的责任。
2、定期收集各部门档案,部门助理、秘书,负责收集部门档案。对一些重要文件采取先复印,再把复印件送交承办人的方法。
3、在交接过程中全面清理资料,对散落在个人手头上的资料,由各部门档案责任人负责,追缴资料,确保档案收集即齐全又完整,避免资料遗失。
(二)制定合理的分类方案。
1、将档案分为文书档案、音像档案、实物档案等类型。
2、将文书档案按年度—类目—级别—保管期限进行分类。
3、音像、实物档案以不同期限按行政事务类、经营项目类、技术研发类等排列,根据分类方案和保管期限类,切实做好平时的立卷工作。
(三)认真做好日常档案管理。
各类档案、资料按类别存放在不同档案箱内。按要求建立健全宗卷、档案交接登记簿、档案利用效果登记簿、销毁登记簿、资料定期检查登记簿、档案移交统计等多种台帐。
(四)加强档案管理工作的学习。
恪守档案管理员职业道德,做好保密工作,平时工作要有计划、有措施、有成效,熟练自身业务。保证档案完整,提高档案利用效率。
档案馆收集档案的方式有哪些
档案馆收集档案的途径:第一,档案室每年定期移交的档案第二,被撤销机关的档案(由被撤销机关移交或档案馆主动介入)第三,征集历史档案
天津市档案收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收集工作,完善本市档案资源体系,有效地管理和利用档案资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收集,是指市和区县国家综合档案馆(以下简称档案馆)所进行的档案接收和档案征集。
档案接收是指档案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移交属于本馆保管范围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档案的行为。
档案征集是指档案馆对散存、散失在境内外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以接受捐赠、代为保管、接受寄存、收购、征购等方式收存进馆的行为。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收集工作的领导,保障档案收集工作所需经费。第四条 市和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档案收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档案馆按照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范围负责档案收集的具体工作。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在档案收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或者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第六条 档案馆接收本级下列组织机构形成的档案:
(一)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所属各部门;
(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
(三)人民政府及所属各部门和单位;
(四)人民政协及其常设机构;
(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六)各民主党派机关;
(七)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八)国有企业、事业单位。
档案馆可全部或者部分接收以上机构的下属单位和临时机构的档案。
乡镇机构形成的档案列入区县档案馆接收范围。第七条 受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双重领导的单位,其反映本行政区域工作的档案列入档案馆接收范围。第八条 本行政区域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档案,涉及民生的专业档案列入档案馆接收范围。第九条 档案馆征集档案的范围:
(一)本行政区域各历史时期政权机构、革命组织、地方武装、社会组织的档案资料;
(二)与本行政区域有关的历史名人和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的杰出人物在工作、学习、社会活动中形成的中外文著作、书信、日记、传记、谱牒、纪念评价材料、证件、题词、音像、墓志等档案资料;
(三)反映本行政区域重大科研成果、名优特产、名胜古迹、历史风貌建筑、著名商标、民间艺术、风土人情、民俗文化等档案资料;
(四)反映本行政区域特殊时期的报刊、传单、印章等档案资料;
(五)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组织、集体和民营单位、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家庭和个人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
(六)其他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档案资料。第十条 档案收集的方式:
(一)接受移交;
(二)接受捐赠;
(三)代为保管、接受寄存;
(四)收购、征购;
(五)其他合法方式。第十一条 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确定本单位的归档范围,将归档范围内纸质、电子文本等各种载体的文件、资料,及时整理、归档,定期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第十二条 属于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下列期限向档案馆移交:
(一)列入市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20年,向市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区县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向区县档案馆移交;
(三)由市或者区县管理的干部人事档案,在该干部去世以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其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存5年后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四)撤销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临时机构所形成的档案,自撤销之日起半年内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五)破产、注销、吊销的国有企业所形成的档案,自破产、注销、吊销之日起半年内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六)市或者区县承办重大活动、重要事件的临时性单位,其形成的档案应当在该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本行政区域内涉及民生的档案,经协商,档案形成单位可以提前向同级档案馆移交。
档案形成单位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向档案馆延长移交期限的,应当征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对于保管条件恶劣或者其他原因被认为可能导致档案严重损毁和不安全的,档案形成单位应当将相关档案及时移交档案馆。
档案管理有哪些流程
档案管理有哪些流程
1、收集档案:档案的前身是文件,而文件是随着工作活动分散而形成的,为便于将来使用,需要挑选散乱的文件,选择其中重要部分集中保存,以便将来利用,从而形成档案收集工作。归档工作是指档案从分散到集中的过程,是档案工作的起点。
2、档案整理:档案工作人员拿到档案后,首先要把档案归类,包括归档编号,归档页码,撕开粘贴页,页号写错,重新编号,对可拆订的文件做拆订处理,以便在扫描时进行分批处理。
如发现褶皱不平影响后期扫描质量的文件,应作相应的处理;如果文件有破损,应首先进行技术修复,并做好标注;对破损严重无法修复扫描的文件,要做好区分标注。
3、档案鉴定:随着档案数量的不断增加,一些档案失去了保存价值,为了防止庞杂,需要剔除那些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同时也要区分档案不同的保存价值,以实现档案的分级保管,发挥重要档案的作用,从而形成档案鉴定工作。
4、影像检查与处理:
扫描仪完成后,采用自动处理和人工逐幅检查图像质量,包括图像顺序与原始档案记录是否一致,有无漏扫、重张等现象,图像有无黑边、折角及图像偏斜度、清晰度、失真度等图像质量,并及时进行调整,保证图像顺序正确。
5、完整的 OCR识别:
若项目需要实现全文检索,则扫描图像处理完毕后需要使用专业的识别软件对数字图像进行全文 OCR。若使用者对识别成功率有严格要求,还需另加手工校对,校对结束后将版式还原转换为双层 PDF文件格式,可实现无障碍的全文检索。
6、提供利用:保存档案的目的是为各项工作提供服务,充分发挥档案功能。为使档案的作用能及时、充分地发挥,需要开辟各种途径,采取各种形式、方式,将档案的利用方法介绍给利用者,从而形成对档案的利用。
人事档案收集注意事项
一、人事部门设置专门的人事档案管理员。
人事档案管理员的职责主要是负责纸质档案的建档、整理和保管,以及电子档案的及时录入、更新与管理工作。
二、入职、离职档案管理。
人事档案属于公司重要保密资料,公司规定员工入职一周内,人事部门必须完成建档工作,且一经建档,不得擅自销毁,即便员工离职,最少得再保存两年不得销毁,有竞业禁止的则需保存更长。
三、设立专门的人事档案保管室。
主管及以上人员因工作原因而借阅其下属员工档案,可借阅但仅限于在档案保管室现场借阅查看,且需经上一级主管领导和人事部门负责人的同时签批核准,方可借阅。
四、电子档案永久保存只能查阅
不能下载或拷贝,且我们对各级管理人员根据其管辖范围设置了查看权限密码,不能越级或跨部门查看,只能看自己下属的电子档案,且有敏感信息还会单独改变查看权限。如:薪酬、奖惩、绩效。
五、其他规范:
如编号管理、档案室管理等规定、借阅档案管理记录、电子档案录入时效管理及敏感的薪酬等财务人员单独录入。准确性和操作注意事项等。对档案管理员进行全面的规范指导和考核检查,确保档案管理万无一失。
1、管理范围:专业技术干部、正科及以下管理干部、工人等各类人员(包括出国不归、失踪、除名、逃亡职工和残死亡、离休、退休职工)的。
2、干部、工人退职、时必须奖其档案交给省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3、干部、工人在受刑事处分或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本院室保管,刑满释放或解除劳教后,重新安置的,其档案转至有关主管单位保管或移交人才交流中心管理。
4、除管理人员外,无关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
5、档案的管理
(1)根据气候的不同变化,经常注意档案的通风、温度、清洁、防火、防盗、防晒、防潮和防蛀。
(2)对所管理的`必须逐人登记注册。
(3)每季度核对一次档案的分类、编目、序号,发现编错或放错位置纠正;每装卸要按登记册全面检查一次档案,发现漏缺档案朣查找。
(4)任何人不得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材料,对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材料拒不交出者,应追究其责任。
(5)要不断研究和改进档案的管理方法和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的科学化。
6、管理干部、工人必须建立档案正本。
1、档案正本是全面反应干部、工人历史和现实情况的实物材料,构成包括下列十项内容。
(1)履历表及其他简历材料等。
(2)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3)各种鉴定。
(4)各类考核、评价材料及毕业成绩单、学历证明等。
(5)政治历史审查材料及甄别复查材料,工龄更改材料等。
(6)参加中国共产党和共青团的材料。
(7)各种奖励及县团级以上机关批准的英雄模范先进事迹材料。
(8)处分、撤销处分和甄别复查材料。
(9)任免呈报表,确定或晋升技术职务、学位、学衔审批表,出国人员审批表,调整工资审批表,工资级别登记表,离休、退休、退职审批表等。
(10)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材料,如本人的思想、工作、学习总结检查,死者生平介绍,更改民族材料等。
2、查阅和借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一般不得查阅,如必须有关人员的情况,由档案管理人员提供。
(2)必须查阅档案时,只限于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赏干部到档案室查阅所需情况;各党支部发展党员必须查阅档案时,支部书记和组织委员查阅。
(3)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的档案。
(4)查阅档案者,必须填写查阅什么问题,查阅日期逐项进行登记。
(5)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严禁在档案卷内涂改,圈划及撤换档案材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漏被查档案内容,违者应追究责任。
(6)查阅档案时,不得抄录档案内容,如特殊情况,须经人事办主任允许后方可抄录,抄录的材料应近期送回档案室处理。
(7)外调人员一般不得查阅档案,如特殊情况需查阅时,必须持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介绍信,并有两名正式党员方能查阅。
(8)档案一般不是,在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以借出,但借出时要及时登记,按期归还,如不按时归还,要及时催收,以免遗失。
3、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1)档案要通过机要交通仁慈,不能公开邮寄或本人自带。
(2)档案转出要及时追收回执,以防档案丢失。
(3)收到外单位的档案,要及时核对,核对无误差后,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后退回回执。
4、凡归档的材料,均应 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归档的材料,必须手续完备,完整无缺;需经组织审查盖章和本人签字的,应盖章签字后才能归档。
5、凡归入档案的材料,均应按照中央组织部《关于干部档案材料,归档的暂行规定》整理,不应归入干部档案的材料,不得入档;凡归入工人档案的材料,要参照省劳动局(1981)63号文件的准则归档;归档材料应做到分类准确,编目清楚,目录排列合理,标题完整,装订整齐,字迹清楚。
6、保管档案工作人员守则如下:
(1)坚持党的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政策,严格按照档案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办事
(2)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档案材料或泄露档案内容。
(3)严禁在档案库吸烟,保护档案安全,经常打扫和保持档案室的清洁卫生。
(4)不得擅自转移、分散和销毁档案材料。
(5)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河北省档案收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收集工作,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有效地利用档案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河北省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收集,是指各级国家档案馆依照国家、本省有关规定,接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以及采用收购、征购、交换、接受捐赠等方式,征集散存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者散失于境外对国家、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活动。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收集工作。其他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收集工作的领导,将档案收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档案收集工作,依法查处档案收集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第六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按规定接收本级下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
(一)中国共产党委员会及其所属各部门;
(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
(三)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和单位;
(四)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及其常设机构;
(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
(六)民主党派机关;
(七)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和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
(八)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
前款规定单位设置的临时机构和下属单位的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应当全部或者部分接收。
国家有关部门驻冀单位的档案,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相关国家档案馆可以接收。
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属单位的档案,由县(市、区)国家档案馆负责接收。第七条 前条规定的单位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相关国家档案馆应当按规定接收其尚未移交的档案。第八条 除按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接收档案外,各级国家档案馆还应当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本行政区域各个历史时期政权机构、社会组织的档案,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本行政区域的重大活动、重要事件、著名人物的档案和涉及民生的专业档案列入接收范围。第九条 除本办法另有规定的外,各单位的档案应当向本级国家档案馆移交。第十条 档案列入省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单位,应当向省国家档案馆移交其保管期限为“永久”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档案列入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单位,应当向设区的市和县(市、区)国家档案馆移交其保管期限为“永久”和“30年”以上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第十一条 对移交各级国家档案馆的档案,各单位应当按规定进行整理,经相关国家档案馆验收合格后办理移交手续。第十二条 向各级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时,各单位应当同时移交下列有助于了解档案内容及本单位历史的相关设备、工具和资料:
(一)按本省统一规定的信息网络传输标准和数据格式制作的文件数据资料;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编制的案卷目录、全引目录、机读目录、整理说明、全宗介绍、历史沿革、大事记、文件汇编和成果汇编等检索工具、参考资料;
(三)与移交档案有关的报刊、年鉴、方志、回忆录和口述档案等资料;
(四)管理和利用档案必需的专用设备。第十三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各单位应当按下列期限向相关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
(一)列入省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5年移交;
(二)列入设区的市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移交;
(三)列入县(市、区)国家档案馆接收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5年移交;
(四)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单位被撤销、解散或者由于其他原因终止时尚未移交的档案,自被撤销、解散或者终止之日起3个月内移交;
(五)国有企业依法宣告破产时尚未移交的档案,自企业破产清算终结之日起1个月内移交;
(六)重大活动、重要事件形成的档案,自重大活动或者重要事件结束之日起1个月内移交。
提前或者延期移交档案的,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如何收集大型活动的档案
收集大型活动的档案
1 档案部门要提早介入
档案部门的档案意识要到位,不能待在档案室里等待上门。而是要及时了解并掌握企业开展重大活动的信息,主动参与其中,才能较好地做好专项档案工作。
2 明确责任人,建立档案收集的网络
为确保档案材料能顺利收集,档案部门应在专项工作启动的前期明确由哪个档案人员负责跟踪收集活动形成的材料,同时也要建立各职能部门负责收集本档案材料的兼职档案员网络,明确收集专项材料的范围、内容、载体、时间要求等,形成一个联动网络。
3 重大活动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
档案材料的收集是做好档案整理的基础和关键。要做好专项档案的收集工作,必须明确专项工作档案的收集范围和内容,学习掌握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明确收集范围、载体、类别、整理要求,才能做到不漏、不错。
重大活动形成的档案材料从载体上来看,有文字、图表、照片、录音、录像、电子文档、实物等。从内容上看,有活动方案、报告、计划、总结、领导讲话、宣传报道、会议记录、贺词、题词手迹、证书、奖章、奖牌等。档案人员要紧跟活动的进展,做好每一阶段档案材料的收集工作。作为全社会性的重大活动,一般都是分几个阶段进行,档案人员要关注活动每一阶段的情况,勤跑动,与参与活动的各个部门沟通,不但要收集文件、文字材料,还要特别关注活动中形成的图表、照片、录像等,这些照片、录像散存在摄影人员手中,可能还会存在不止一人的手中,档案人员要积极跑、勤沟通,及时收集整理。现在的照片均为数码照片和数码录像,要及时刻录成光盘保存,优质的照片要晒出来整理。
档案收集工作的内容和意义?
一、档案收集工作的内容
档案收集工作,就是按照党和国家的规定,通过例行的接收制度和专门的征集办法,把分散在各机关、个人手中或散失在其他地方的档案,分别集中到各有关机关档案室或各级各类档案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档案收集工作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机关档案室对本单位需要归档文件的接收和征集工作。
〔二)档案馆对现行机关和撒悄机关具有长久保存价值档案的接收工作。
(三)档案馆时分散在社会上的各个历史时期形成的档案的接收
和征集工作
二、档案收集工作的意义
档案收集工作是整个档案工作中极为重要的一个环节.做好收集
工作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收集工作是档案工作的起点
收集工作是档案工作其他环节的重要基础,没有起点其他环节就不复存在。档案工作的对象是档案,如果没有档案也就不会有档案工作。档案收集的齐全与否,直接影响档案工作其他环节,尤其是直接影响到社会各方面对档案的有效利用。
(二)收集工作是档案馆(室)贯彻集中统一、分级管理原则的重要措施
档案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对国家规定应该归档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各单位不得分散保存,任何个人更不能据为己有。只有通过行之有效的档案收集工作,才能把档案集中到各机关档案室和各级各类档案馆,形成统一的档案信息保管基地,实行集中统一、分级分专业科学管理
(三)收集工作是决定档案工作存在和发展的重要条件
档案数量的多少决定档案工作规模的大小,档案的质量高低决定档案工作的水平高低。档案馆(室)所管理的档案是靠收集工作取得的,只有收集工作搞好了,才能有效地开展整理、鉴定、保管、编研等工作,档案工作才能存在并得到发展。
(四)收集工作是衡量档案馆(室)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尺
收集工作是档案馆(室)取得档案的手段,收集工作的效果决定档案馆<室)藏档案的数量多少与质量高低。只有丰富档案馆(室)藏档案,才能更好地发挥档案馆(室)的作用,才能更好地体现档案馆(室)的工作水平和质量。
广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完好保存和有效利用党和国家的档案财富,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各级国家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和《档案馆工作通则》及广东省人民政府制定的《广东省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市档案馆是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直属的综合性档案馆,是负责收集(征集)和永久保管全市有关档案资料的基地,是党和政府及社会各方面利用档案资料的中心之一。第三条 本市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属各单位)形成的档案应定期移交给广州市档案馆。第四条 要在维护党和国家的历史真实面貌的前提下,坚持党政档案统一管理和实行分级保管档案的原则,将市属机关、直属单位和有代表性、典型性的基层单位以及知名人士形成的具有工作查考、科学研究和历史凭证作用的各种门类、各种载体的档案,要完整、齐全地收集进馆。第五条 市档案馆收集档案的范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形成的档案。
(一)中共广州市委、市顾问委员会、市人大常委会、市人民政府、市政协、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等机关及临时机构形成的档案。
(二)市总工会、市团委、市妇联、市文联、市侨联、市科协、市工商联等机构形成的档案。
(三)经过协商同意,接收或代存市各民主党派组织形成的档案。
(四)市各委、办、局、总公司、大专院校形成的档案;各委、办、局、总公司直属的公司、办事处等机构形成的档案。
(五)市政府派驻国内各地、港澳及国外临时机构形成的档案。
(六)市属各部、委、办、局、总公司及属下单位撤销后的全部档案。
(七)在市级人事管理权限内,在社会上有一定名望、权威、影响的各界知名人士和被中共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人物在社会活动中形成的档案。
(八)市委管理的处级以上干部和委、办、局、总公司管理的副处级干部、以及离休后享受处级以上待遇的干部死亡后的人事档案。
(九)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的工厂、商店、医院、中小学校、文艺团体和专业户、个体户的档案。
(十)市直机关在业务活动中形成的反映本市科技发展和本专业特点的科技档案、专门档案。
(十一)中央有关部门驻穗机构形成的可移交的档案。
(十二)有代表性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形成的档案。
(十三)中共中央、中央办公厅、广东省委、省委办公厅文件由市委办公厅负责立卷;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省府办公厅文件由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立卷;中央和省各业务部门文件由市级各业务部门负责立卷。
二、建国前中国共产党在广州的党组织和革命团体形成的革命历史档案。
三、建国前中华民国政权在广州的各种机构形成的历史档案。第六条 在接收档案进馆的同时,还要收集与档案内容有关的史料。包括各机关编印的各种文件汇编、资料汇编、简报、通讯、大事记、专题史料、史志、年鉴、地图、手册、图片、照片集以及公开出版或内部发行的报刊、书籍、画报、回忆录、参考材料、会议特刊(专刊)、科技资料、科研成果汇编、产品目录、地方志和各种族谱、家谱等。第七条 向市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必须做到文件收集齐全,整理立卷,正确划定保管期限、编制档案目录(包括案卷目录、卷内目录和全宗说明)一式二份,并办理交接手续。第八条 所在进馆档案须经市档案馆检查验收,符合要求的才能接收进馆。验收办法:市直属机关和中央机关驻穗单位的档案由市档案馆负责验收;市直属机关所属单位的档案分别以各主管机关为主,市档案馆派人参加检查验收;已撤销单位的档案,由原单位或代管单位负责整理,市档案馆派人检查验收。第九条 本细则从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