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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档案电子化

作者:老师 时间:2024-01-30 16:58:48 点击:

海南档案电子化

海南档案电子化是指将传统的纸质档案进行数字化处理和存储,以便于档案的利用和共享。海南档案电子化的主要目的是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和管理水平,同时减少纸质档案的存储和维护成本。

档案电子化需要专业的技术和设备,包括扫描仪、OCR文字识别软件、存储设备等。通过这些设备和软件,可以将纸质档案转化为数字格式,并进行分类、整理、存储和管理。同时,档案电子化还需要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实现档案的共享和利用,提高档案的利用效率。

在海南,一些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已经开始尝试档案电子化,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例如,海南省政府已经将一些重要的纸质档案进行了数字化处理,并建立了相应的档案管理系统,实现了档案的共享和利用。同时,一些企业也开始探索档案电子化的应用场景,如数字化处理员工的劳动合同等重要档案,以提高管理效率和工作便利性。

总之,海南档案电子化是未来档案管理的发展趋势,可以提高档案管理效率和管理水平,同时减少纸质档案的存储和维护成本。

海南省高中生电子档案电子学籍是什么时候开始建立的。那建立之前的毕业生档案会不会被收录其中呢?

选自《海南省高级中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第四条 被录取的新生必须按规定时间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注册、缴费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到校注册的,须向学校申请延期注册。不按期到校注册,又不办理延期注册手续的,取消其入学资格。

在校学生在新学期开始时,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到校办理注册、缴费等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应向学校请假。不请假的,视为旷课。

第五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学籍。学校应在开学后1个月内编制新生学籍卡和学生名册,并将电子学籍注册学生名单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普通高中学生学号由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编制,学生的学号同时也是该生的学籍卡号。学生的学籍实行全省统一的电子学籍管理。 毕业生档案应不在其中,高考填报时与体检资料装在档案袋中,供录取学校提档。 档案一般是在就读学校,如果没有,则到上一所就读学校查询,即使拿不到也可以明确转到何处,再顺藤摸瓜。如果没有档案,不影响毕业证书,但就读期间材料和记录无法进入档案,毕业后还可能影响办理劳动手册,后续的很多东西也有影响。 建议你还是到所在学校或者市教育局咨询一下,毕竟他们就是管这个,具体规定啥的比谁都清楚准确。快点咨询一下吧,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2021年海南高考考生档案建立和保管

【导语】2021年海南高考报名已经开始了,符合条件的高三考生都是可以进行考试报名的,对于海南考生,大家除了需要了解报名条件,还需要关注报名时间、报名地点、报名流程等等内容,这样才能保证2021年海南省高考报名有序进行,今天给大家带来的是2021年海南高考考生档案建立和保管,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具体内容。

考生的档案由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组成。

(一)考生电子档案的建立

1.考生电子档案内容。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享受政策照顾加分信息、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本省普通高中应届考生)和考生的诚信信息(主要包括考生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违规违纪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

海南档案电子化

2.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采集。考生负责自行上网填报本人的报名信息和志愿信息;报名点(市县招生办或学校)负责采集考生的电子相片;体检医院采集考生的体检信息;省考试局负责采集考生的成绩信息、享受政策照顾加分信息和考生的诚信信息,并汇总考生的各类信息,组建考生的电子档案。

3.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确认。考生的报名信息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中确认,志愿信息由本人在填报志愿系统中确认;体检信息由体检医院采集并确认;享受政策照顾加分信息由省考试局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查结果确认。

4.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管理。考生的电子档案是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专用信息,省考试局和各市县招生办要建立健全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管理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确保信息的完整和安全。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经确认后,任何人均不得擅自修改。考生的电子档案作为录取依据仅提供给高等学校,未经省考试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二)考生纸质档案的建立

1.考生纸质档案的内容

(1)本省普通高中毕业的应往届考生纸质档案的内容为:①2021年海南省普通高考考生网上报名表;②高中阶段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③高中阶段学校毕业生登记表;④综合素质评价综合信息表(根据5个学期素质评价生成的综合评价表);⑤2021年海南省普通高考(含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成绩表、海南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合格性考试成绩表(应届生提交);⑥2021年海南省普通高考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往届生提交);⑦海南省普通高考体检信息表。

海南档案电子化

(2)本省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的应往届考生纸质档案的内容为:①2021年海南省普通高考考生网上报名表;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③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登记表;④中等职业学校入学报考登记表;⑤中等职业教育阶段有关的学籍材料;⑥2021年海南省普通高考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往届生提交);⑦2021年海南省普通高考(含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成绩表;⑧海南省普通高考体检信息表。

(3)省外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毕业的应往届考生纸质档案的内容为:①2021年海南省普通高考考生网上报名表;②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校毕业证书复印件;③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学籍材料(学籍材料内容与本省普通高中的应往届考生和“中职生”规定的大致相同,主要包括考生本人在高中阶段德、智、体诸方面情况的材料);④2021年海南省普通高考思想政治品德考核表(往届生提交);⑤2021年海南省普通高考(含学业水平选择性考试)成绩表;⑥海南省普通高考体检信息表。

2.考生纸质档案的组建、保管及要求

(1)本省普通高中应届毕业考生的纸质档案,由就读学校负责组建和保管;其他考生的纸质档案由报名所在地的市县招生办负责组建和保管。档案材料要内容齐全、完整,无错漏。考生的纸质档案应在高考录取前建立。所有考生的档案袋均需在袋口处粘贴《2021年海南省普通高考考生档案密封条》,并由档案保管单位加盖骑缝印章。

(2)档案保管单位应建立健全档案的保管制度,认真履行档案移交手续。未被录取或录取后未到学校报到的考生档案,由档案保管单位统一保管。

(3)考生纸质档案的移交。考生的纸质档案由考生本人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和居民身份证到档案保管单位领取,并在入学报到时自行携带和移交给被录取的学校。考生领到本人的纸质档案后应妥善保管,严禁擅自启封。因保管不当造成丢失或因擅自启封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关于2021年海南高考考生档案建立和保管,就给大家介绍到这里了,希望对于海南考生能有所帮助,不同考生希望大家能够将报名条件对号入座,看看自己是不是符合报名条件,符合条件及时进行考试报名,祝大家成功!

2015年海南高考电子档案建立须知

考生电子档案的建立

1.考生电子档案内容。考生电子档案内容主要包括考生的报名信息、体检信息、志愿信息、成绩信息、享受政策照顾加分信息、综合素质评价信息(本省普通高中应届考生)和考生的诚信信息(主要包括考生在报名和考试过程中违规违纪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等。

2.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采集。考生负责自行上网填报本人的报名信息和志愿信息;市县招生办负责采集考生的电子相片并会同体检医院采集考生的体检信息;省考试局负责采集考生的成绩信息、享受政策照顾加分信息和考生的诚信信息,并汇总考生的各类信息,组建考生的电子档案。

3.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确认。考生的报名信息由本人在网上报名系统中确认,志愿信息由本人在填报志愿系统中确认;体检信息由市县招生办和体检医院共同采集并确认;享受政策照顾加分信息由省考试局根据有关部门的审查结果确认。

4.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管理。考生的电子档案是普通高校招生录取的专用信息,省考试局和各市县招生办要建立健全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的管理制度,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维护,确保信息的完整和安全。考生电子档案信息经确认后,任何人均不得擅自修改。考生的电子档案作为录取依据仅提供给高等学校,未经省考试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海南省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发挥档案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该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档案事业发展所需的经费。第四条 省、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档案工作,对档案事业依法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城镇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第五条 各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指导和监督。第六条 省、市、县、自治县应当根据实际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地方国家档案馆。地方国家档案馆包括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多种门类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其业务范围由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综合档案馆的设置,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永久保管某一专门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其业务范围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专业主管部门规定。专门档案馆的设置,由档案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七条 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设置单位档案馆。单位档案馆的设置,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档案机构可以制订本系统专业档案工作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报经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和相关专业知识,接受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培训。第十条 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咨询等中介业务的机构及人员,应当经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资质。第十一条 按照国家和本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收集齐全,整理立卷,按时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
  按照规定应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档案,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时移交。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省或者市、县、自治县、市辖区档案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信息:
  (一)行政区划的变动;
  (二)重要单位的建立、变更或者撤销;
  (三)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有关普查项目的立项;
  (四)本行政区域内举办或者承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活动。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省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档案管理登记手续。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项目、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鉴定时,应当有建设档案、科技档案机构参加,对项目的档案加以验收。未经档案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鉴定。第十四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归国家所有。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为非国有单位,其管理类档案,按照原隶属关系分别交归原主管部门或者综合档案馆,其产品、设备、基建、科研等类档案经专门机构评估,按照双方协议、合同的约定执行。
  非国有企事业单位的档案归单位所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非国有企事业单位改为国有单位,档案归属按第一款规定执行。
  个人在非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档案或者以继承、受赠等合法方式获得的档案归个人所有。第十五条 单位或者个人对档案管理权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裁决。裁决结果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第十六条 省、市、县、自治县地方国家档案馆应当充分利用公共信息网络等手段,为社会利用档案提供便利条件。第十七条 各类档案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分期向社会开放档案,并定期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第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持有合法证明和证件,可以利用本省已开放的档案。
  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同胞、澳门同胞、华侨及境外组织和个人利用开放档案,须持有效证件并经档案馆主要负责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