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档案电子化要求是什么
杭州档案电子化的一般要求包括:
1. 确保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和可用性,符合国家有关档案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
2. 规范电子档案的生成、接收、管理、存储、查询和利用等环节,保证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追溯性。
3. 电子档案应采用可靠的存储方式,确保档案信息的长期安全保存,方便档案的调阅和利用。
4. 建立完善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实现电子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确保电子档案的可信度和完整性。
5. 电子档案的生成单位或个人应确保档案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可追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6. 电子档案的接收、管理、存储和利用等环节应严格遵守相关安全保密规定,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
7. 确保电子档案的保管期限符合相关规定,对超过保管期限的电子档案进行鉴定和处理。
具体要求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有所变化,建议咨询相关部门获取具体信息。
电子档案管理要求
电子档案管理的要求如下:档案人员要转变思维方式,更新观念;档案人员要保证电子文件的可识读性;档案人员要确保电子档案的原始性;档案人员要加强对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档案人员要严保档案安全。
1、档案人员要转变思维方式,更新观念。
要提高档案人员对电子档案重要性的认识,使其摆脱以纸质档案管理为基础的传统思维模式,建立以电子档案为基础的新型思维模式,实现由纸质文件的现代观念向电子档案的“后现代观念”的转变。
2、档案人员要保证电子文件的可识读性。
电子文件的信息内容是以特定的编码形式记录下来的,信息技术的发展不断有新的编码替代原来的编码,电子文件各自所有的编码方式和迅速变化的计算机系统运行环境间矛盾会越来越尖锐。
3、档案人员要确保电子档案的原始性。
电子文档在保存中容易被复制和修改且不易被发现,因此,保证电子文件的原始性是保证其凭证作用的关键。
4、档案人员要加强对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电子文件其物理结构和逻辑结构往往不一致,同一个电子文件中的正文、图形、指示、附件等可以不在载体上连续存放,甚至可以在不同的载体上而不影响其正常显示输出,在电子文件的传输载体转换等信息处理过程中,其物理结构经常发生变化,而其逻辑结构却可以保持不变。
5、档案人员要严保档案安全。
要注意电子文件“物理生命”与“信息生命”的保护。保护电子文件的“物理生命”主要是防磁、控制环境的温湿度、防机械损伤。对电子文件“信息生命”的保护是对档案管理又一新的挑战。
档案数字化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1、基本原则:
纸质档案数字化的基本原则是使档案信息资源准确、方便、快捷地提供利用,使可以公开的档案信息资源得到共享,以满足社会对档案利用的需求。
2、数字化对象的确定原则:
应当对所要进行数字化的对象按照一定的原则和利用方法进行确认,只有符合一定要求的纸质档案文献才能进行数字化。
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
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必须符合国家档案开放规定以及有关规定。
4、价值性原则:
属于归档范围且应永久或长期保存的、社会利用价值高的档案可列入数字化加工的范围。
5、安全保密管理原则:
确保档案原件和数字化档案信息的安全。
6、完整性原则:
纸质档案数字化的各个环节均应进行详细的登记,并及时整理、汇总,装订成册,在数字化工作完成的同时建立起完整、规范的记录。
扩展资料:
档案整理的步骤:
1、目录数据准备:
按照《档案著录规则》(DA/T18)等的要求,规范档案中的目录内容。包括确定档案目录的著录项、字段长度和内容要求。如有错误或不规范的案卷题名、文件名、贾任者、起止页号和页数等,应进行修改。
2、拆除装订:
在不去除装订物情况下,影响扫描工作进行的档案,应拆除装订物。拆除装订物时应注意保护档案不受损害。
3、区分扫描件和非扫描件:
按要求把同一案卷中的扫描件和非扫描件区分开。普发性文件区分的原则是:无关的重份的文件要剔除,有正或件的文件可以不扫描原稿。
4、页面修整:
破损严重、无法直接进行扫描的档案,应先进行技术修复,折皱不平影响扫描质量的原件应先进行相应处理(压平或烫平等)后再进行扫描。
5、 档案整理登记:
制作并填写纸质档案数字化加工过程交接登记表单,详细记录档案整理后每份文件的起始页号和页数。
6、装订:
扫描工作完成后,拆除过装订物的档案应按档案保管的要求重新装订。恢复装订时,应注意保持档案的排列顺序不变,做到安全、准确、无遗漏。
参考资料来源:安乡县档案局-中华人民共国行业标准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
电子档案除应符合纸质档案的一般要求外,还应符合什么条件
电子档案除应符合纸质档案的一般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归档载体应作防写处理。不得擦、划、触摸记录涂层。载体应直立存放,作到防尘、防变形,避免阳光直接照射。
2、环境温度选定范围:14---24,相对湿度选定范围:45%--60%。
3、存放时应注意远离强磁场,并与有害气体隔离,远离热源。
杭州市机关档案工作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全市机关档案工作水平,更好地维护机关历史的真实面貌,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机关的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各级机关和人民团体(以下统称机关)的档案管理工作。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机关档案,指机关在各项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四条 杭州市档案局是全市机关档案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的机关档案工作实行检查、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机关档案工作是机关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机关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把机关档案工作纳入本机关的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在经费、库房、设备和人员配备等工作条件上给予保证。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档案完整和安全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抵制和检举。第二章 档案工作机构及职责第七条 各级机关必须建立相应的档案工作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档案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第八条 各级机关档案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统一管理本机关的档案,为机关各项工作服务,并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三)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四)对本机关各部门的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
(五)办理其他有关的档案业务工作。第九条 各级机关档案工作机构的业务工作受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第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必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档案的管理水平。第十一条 各级机关和档案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档案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档案工作人员的职称评定和晋升工作。第三章 档案的立卷归档第十二条 各级机关应建立、健全各类材料的归档制度。
各级机关的档案机构对本机关的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第十三条 凡属归档范围的各类材料,均由各机关文书或业务部门按下列规定进行整理、立卷:
(一)各级机关的党群管理工作、政务管理工作、业务管理工作等方面产生的各类文件材料,可按年度结合问题、作者、文件名称、时间等主要特征立卷;
(二)基本建设包括设备仪器方面的文件按项目、型号等分别立卷;
(三)会计档案材料按形式结合年度立卷。
照片、录音、录像等非纸质载体的档案,一般归入各大类,按大类、分时间、分专题立卷。第十四条 各机关文书或业务部门立卷完毕后,应定期将档案向本机关档案机构归档,由档案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第十五条 各类材料的归档时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党群管理工作、政务管理工作、业务管理工作的文件材料,于次年的5月份前向档案机构移交归档;
(二)基本建设中形成的设备仪器或其他技术项目的材料,在任务完成后或告一段落或随时向档案机构归档;
(三)会计档案在财会部门保管1至3年期满后,半年内向档案机构归档。第十六条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第十七条 各级机关档案机构接收的档案,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归档的各类材料齐全、完整;
(二)归档的各类材料,保持它们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保存价值,分类整理、立卷,案卷标题简明确切,便于保管和利用;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立卷原则和案卷质量标准。第十八条 各级机关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向本机关档案机构移交档案时,交接双方应根据移交目录清点核对,并履行签字手续。第四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九条 各级机关应建立、健全分类、整理、保管、鉴定、销毁、统计等项管理制度,对所藏档案应当全部整理组卷,进行系统地排列、编目和编定档号,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第二十条 各级机关的档案机构对本机关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应在业务部门或文书部门立卷的基础上,按照下列要求进行分类、整理:
(一)一个机关在其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档案为一个全宗;
(二)根据其内容和载体的不同和本机关实际情况,制定统一的分类方案;
(三)以全宗为单位,按不同门类、载体和不同保管期限分别排列;
(四)按照案卷的排列顺序编制卷号;
(五)其他档案业务方面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