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档案管理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环境保护档案是指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环保部门”),在环境保护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各级环保部门应当把环境保护档案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保障档案业务经费。第四条 环境保护档案库(室)的建设和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所需仪器、设备及装具的购置经费,按有关规定从相应的资金渠道解决,不足部分在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的百分之二十部分中列支。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不同门类和不同载体的环境保护档案的综合管理,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保证环境保护档案的安全和有效利用。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采用先进技术,逐步实现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的现代化。第二章 档案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下进行。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在业务上受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第七条 省辖市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环保档案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档案工作人员;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综合档案室,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档案工作人员;
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直属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立环保档案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档案工作人员。第八条 环保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结合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档案工作的管理制度;
(二)对所在部门内各职能机构的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并集中管理所在部门的全部档案;
(三)对所在部门的下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并组织环境保护档案的业务培训;
(四)组织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做好档案利用的服务工作。
(五)参加重要科研成果验收、工程竣工和设备仪器开箱的文件材料验收工作。第三章 档案工作人员及其职责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包括以做档案工作为主的兼职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各项法规、制度。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热爱档案事业,刻苦钻研业务,并具有较高的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第十条 档案工作人员的职务或职称的评定和晋升、业务能力的考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享有专业人员的同等待遇。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保持档案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第十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有关制度;
(二)监督、指导和协助文书立卷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
(三)检查、验收科技项目或者上报评奖成果的档案是否完整、准确、系统;
(四)负责本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和统计工作,熟悉所保管的档案情况;
(五)开展档案的开发利用工作,迅速准确地查调档案;
(六)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不得造成档案的损毁、丢失、泄密;不得擅自提供、复制档案,确保环境保护档案的机密与安全。第四章 文件材料的形成与归档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立卷归档工作,由文件材料的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负责。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实行“四同步”管理,即:下达环境保护任务与提出环境保护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要求同步;检查环境保护工作进度与检查环境保护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同步;鉴定、验收环境保护科技成果与鉴定、验收环境保护科技文件材料的立卷和归档同步;上报登记和评审奖励环境保护科技成果与档案管理机构出具证明材料同步。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保护档案(以下简称环保档案)工作,科学地管理和充分地发挥环保档案在环境保护工作以及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和《机关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环保档案主要指中央和地方环境保护机构在环境管理、监测、科研、宣传、教育、新闻、出版等环境保护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象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环保档案工作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单位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把环保档案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本单位的发展规划与年度计划。第四条 各单位应集中统一管理环保档案。建立、健全科学的管理制度,以保证环保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要采用先进技术,逐步实现环保档案管理的现代化。第五条 各单位环保档案库(室)的建设和环保档案管理所需仪器、设备及装具等的购置经费按有关规定从相应的资金渠道解决,不足部分可在环保补助资金的20%部分中列支。第二章 环保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 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环保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地区环保档案工作,业务上受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和检查。第七条 国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设立档案处;市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档案工作人员;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直属机构(含派出机构),也应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档案机构,或配备专(兼)职档案工作人员。第八条 各单位档案机构或档案人员的基本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建立与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2.负责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全部档案。
3.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4.协助和指导本单位的文书部门、业务部门对所形成的文件材料进行积累、整理、归档。第九条 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主管机关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除履行第八条所列职责外,还应对环境保护系统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即:拟定环保档案管理法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制定环保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召开环保档案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环境保护系统档案干部的培训;协调本部门与有关部门间的环保档案业务等。第十条 各单位应配备有一定政治思想水平、热爱档案事业、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从事档案工作。
环保档案管理干部属专业技术人员。其专业技术职称的评定和晋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认真执行档案管理制度,刻苦钻研业务。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规定,维护环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第十二条 对于积极贯彻执行本规定,对环保档案事业有突出贡献,在环保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于违反本规定和国家有关档案法规,造成环保档案损毁、丢失、泄密或擅自提供、复制以及由于玩忽职守造成环保档案损失的,要追究当事人及有关领导的责任。第三章 环境保护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环境保护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归档制度,把环境保护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纳入环境保护工作程序,列入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范围。第十四条 一切工作人员职务活动中所形成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文件材料,是公务活动的记录,必须定期由文书部门或业务部门,整理、立卷,并移交档案部门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拒绝归档。第十五条 归档的环境保护文件材料,都应当做到书写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象清晰、签字手续完备。第十六条 科研课题、基建工程和其他工作任务等,在完成和告一段落后,承办单位应将所形成的环境保护文件材料,按照本规定附表所列的归档范围、保管期限和密级划分加以系统整理并归档。第十七条 各单位在对每一项工作任务、科研成果、基建工程或其他项目进行鉴定、验收时,要有档案部门参加,对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检查验收。未经档案部门验收或经检查不合要求的,不能通过鉴定、验收。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2021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环境保护档案的形成、管理和保护工作,开发利用环境保护档案信息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档案,是指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以下简称环境保护部门),在环境保护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单位具有利用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主要包括文书档案、音像(照片、录音、录像)档案、科技档案、会计档案、人事档案、基建档案及电子档案等。第三条 环境保护档案工作是环境保护部门的重要职责,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第四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在业务上接受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在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二章 环境保护部门档案工作职责第五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完善档案工作管理体制,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六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档案工作纳入本部门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列入工作考核检查内容,及时研究并协调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档案工作与本部门整体工作同步协调发展。第七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部门预算编制和管理的有关规定,科学合理核定档案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强对档案工作经费的审计和绩效考核,确保科学使用、专款专用。第八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确定文件材料的具体接收范围,包括本部门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以及与本部门有关的撤销或者合并部门的全部档案。第九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部门信息化建设同步实施,推进文档一体化管理,实现资源数字化、利用网络化、管理智能化。第十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为开展档案管理工作提供必要条件。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档案库房、阅档室和档案整理间应当分开。第十一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加强档案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档案安全管理条件,提供符合设计规范的专用库房,配备防盗、防火、防潮、防水、防尘、防光、防鼠、防虫等安全设施,以及计算机、复印机、打印机、扫描仪、照相机、摄像机、防磁柜等工作设备。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将档案管理人员培训、交流、使用列入干部培养和选拔任用统一规划,统筹安排,为档案管理人员学习培训、挂职锻炼、交流任职等创造条件。档案管理人员的职务晋升或者职称评定、业务能力考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并享有专业人员的同等待遇。第十三条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确保环境保护档案安全保密和有效利用。第三章 档案管理机构、文件(项目)承办单位职责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工作方针、政策。经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研究制定环境保护档案管理规章制度、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依据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相关制度要求,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部门档案的统一管理,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负责编制本部门档案管理经费年度预算,将档案资料收集整理、保管保护、开发利用,设备购置和运行维护,信息化建设,以及档案宣传培训等项目经费列入预算。
(四)负责本部门档案信息化工作,参与本部门电子文件全过程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部门档案数字化加工、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以及重要档案异地、异质备份工作。
(五)负责对本部门重点工作、重大会议和活动、重大建设项目、重大科研项目、重大生态保护项目等归档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参与重大科研项目成果验收、重大建设项目工程竣工和重要设备仪器开箱的文件材料验收工作。
(六)负责制定本部门文件(项目)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指导本部门的文件收集、整理、归档工作,组织档案信息资源的编研,科学合理开发利用,安全保管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档案馆移交档案。
(七)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汇总统计地方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本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的数据,并报送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汇总统计本行政区域内环境保护档案工作基本情况数据,并报送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八)负责开展环境保护部门档案工作业务交流,组织档案管理人员专业培训。
(九)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布置的相关工作,并协调环境保护部门的档案管理机构与其他部门档案管理机构之间的档案工作。
环保档案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公司环保档案工作,充分发挥档案作用,全面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及利用档案,为公司环境体系服务,特制定本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