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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档案管理

作者:老师 时间:2022-11-27 11:48:19 点击:

上海档案管理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本市档案馆设置的管理,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根据《上海市档案条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档案馆,是指收集、保管和提供利用档案资料,具有一定规模,为社会各方面服务的机构,包括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档案馆的设置管理。第四条 (管理部门)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档案馆的设置管理工作。
  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综合档案馆的设置管理工作。第五条 (设置原则)
  本市档案馆的设置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便于利用和重点发展综合档案馆的原则。第六条 (布局和设置要求)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档案事业发展和合理布局的需要,对本市档案馆网的建设实行统筹规划。
  各类档案馆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设置:
  (一)综合档案馆按照市和区、县行政区划分级设置;
  (二)专门档案馆按照特定领域或者特殊载体档案管理的需要设置;
  (三)部门档案馆按照市级行政部门专业档案管理的需要设置;
  (四)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按照市属大型企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业务档案管理的需要设置。第七条 (设置条例)
  申请设置档案馆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数量的档案。设置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要有6万卷(册)以上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卷(册)长度达到720米以上;设置部门档案馆要有3万卷(册)以上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卷(册)长度达到360米以上;设置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要有2万卷(册)以上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卷(册)长度达到240米以上;
  (二)有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档案馆库房。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的建筑面积达到1200平方米以上;部门档案馆的建筑面积达到600平方米以上;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的建筑面积达到400平方米以上;
  (三)有保护档案的必要设施;
  (四)有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必要经费;
  (五)有档案馆管理的各项制度;
  (六)有相应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其中中、高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要达到全馆人员30%;
  (七)具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 (申请材料)
  申请设置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的,应当向受理申请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及论证报告;
  (三)档案馆库房建筑平面图;
  (四)设置档案馆所需的经费来源;
  (五)有关档案馆管理制度;
  (六)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简况;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 (申请和审批)
  设置市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的,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置区、县综合档案馆的,向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受理申请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受理申请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未经批准,不得设置综合档案馆、专门当案馆、部门档案馆。第十条 (备案)
  区、县综合档案馆经批准设置后,由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由各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七条规定设置,并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登记和公告)
  经批准设置的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设置的档案馆,应当在批准或者设置之日起30日内,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经登记的档案馆,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报刊上予以公告。第十二条 (变更和注销登记)
  经批准设置的档案馆需变更名称、馆址或者撤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程序,向原审批部门办理申请审批手续。经批准同意变更或者撤销的,应当在批准之日起15日内,向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企业事业单位设置的档案馆变更名称、馆址或者撤销的,应当报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经注销登记的档案馆,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在报刊上予以公告。

上海个人档案存放在哪里

上海个人档案存放在本市公共的档案管理单位。
档案是指人们在各项社会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各种形式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原始记录,原始记录性是它的本质属性 。
档案是直接形成的历史记录。直接形成说明档案继承了文件的原始性,历史记录说明档案在继承文件原始性的同时,也继承了文件的记录性,是再现历史真实面貌的原始文献。正因为档案继承了文件的原始记录性,具有历史再现性,所以档案才具有凭证价值的重要属性,并以此区别于图书情报资料和文物。
档案是由官方机构、半官方机构、非官方机构以及一定的个人、家庭和家族形成的。
档案来源于文件,档案是由文件有条件地转化而来的,这里的文件是指广义文件,即一切由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形成的各种材料。档案和文件是同一事物在不同价值阶段的不同形态,两者具有同源性和阶段性的共性,也具有实效、功用、离合等个性差异。
从文件到档案是一个批判继承的辩证运动过程,从信息的内容和形式来说,两者完全相同的,但从时效、价值和系统性上来说,档案是对文件的不断扬弃。
首先是时效性批判,档案是已经办理完毕的文件,其次是价值评判,档案是办理完毕的文件中具有保存价值的部分,最后是系统性批判,档案是把分散状态的文件按一定逻辑规律整理而成的信息单元。因此,文件是档案的前身,档案是文件的归宿,文件是档案的基础,档案是文件的精华,文件是档案的素材,档案是文件的组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上海市档案条例(2010修正)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事业的建设,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的档案的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法人、其他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音像等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四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档案事业,应当把档案事业的建设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重视档案宣传教育,根据档案事业发展的需要,保证档案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的落实。第五条 市和区、县设置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档案事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对本市的档案事业依法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区、县的档案事业,对本区、县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业务上受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六条 市和区、县其他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负责本系统的档案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管理,为档案工作提供必须的条件,保障档案工作正常开展。第七条 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维护档案完整、准确与安全,便于社会利用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原则。第二章 档案机构第八条 地方国家档案馆包括具有公共性质的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是按行政区域设置的,收集和永久保管多种门类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的机构。

  专门档案馆是收集和永久保管特定领域或者特殊载体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的机构。第九条 部门档案馆是收集和长期保管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提供利用的机构。第十条 综合档案馆的设置,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设置,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分管档案工作的机构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本乡、镇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工作人员从事档案工作。第十二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管理本组织的档案,指导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法人和其他组织配备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保持相对稳定。

  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根据档案工作的要求组织档案工作人员参加档案业务培训。第十三条 市级行政部门的档案机构可以制订本系统专业档案工作的业务标准和技术规范,经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第十四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第十五条 从事档案鉴定、评估中介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基础理论知识和档案价值鉴定、档案等级评估的专业知识。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十六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材料,由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收集齐全并整理,定期交档案机构集中管理。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依法进行行政管理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报送备案的同时,送交市综合档案馆;区、县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报送备案的同时,送交所在地的区、县综合档案馆。

  国家和本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第十七条 涉及行政区划变动,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建立、变更和撤销,重点建设工程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的批准,以及市或者区、县其他有重大影响的活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向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供信息。

  市或者区、县组织或者承办的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全国性、国际性会议(以下简称重要会议)和本行政区域重大的政治、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以下简称重大活动)所形成的档案,应当依照规定及时移交市或者区、县综合档案馆。

  市和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对重要会议、重大活动的档案建立和档案进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上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

依据中组部、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人发[1996]118号)和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建立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统一服务平台的意见》(沪人[2002]128号),为本市各类企事业单位和专业技术人才、管理人才提供人事档案综合管理服务。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

1、接收范围

(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3)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档案;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5)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7)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2、办理手续

(1)单位委托管理人事档案。由单位携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档案委托管理合同,并提供员工档案所在地。由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和代办调集员工档案手续。档案转入后,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人事服务。

(2)个人委托管理人事档案。由本人携带身份证、解除工作关系证明或退工单办理调档手续,手续齐全当场办理。待档案转入后与人才服务机构签订档案委托管理合同,人才服务机构提供相关人事服务。

3、注意事项

非本市户籍人员的人事档案应委托户籍所在地的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申办《上海市居住证》人员人事档案根据居住证受理窗口要求调入本市管理的除外)。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

1、转出事由

流动人员因录用,新单位具有保管档案资格或委托其他人才中心或职介所保管,并要求转出的;流动人员因退工或其他原因,要求档案转至街道的。

2、转出手续

录用单位具有保管档案资格的,由单位工作人员凭档案凭证、调档函(党委盖章)、录用证明材料(如录用名册、聘用手册等)、取档人工作证办理调档手续。

录用单位委托其他人才中心或职介所保管的,由人才中心或职介所工作人员凭档案凭证、调档函、工作证办理调档手续。

个人要求档案退至街道的,凭档案凭证、劳动手册(如无劳动手册需带户口簿)办理手续。档案中退工手续须齐全。退工手续不全的,个人须补办退工手续或提供户口所在区(县)职介所开具的同意接收档案的证明。原工作单位已注销的,须提供工商局出具的单位注销证明。

上海档案管理

3、注意事项

新录用单位调档的,原工作单位须已办妥退工手续。集体户口或党组织关系挂靠的须先行转出。

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查阅

1、查阅事由

因考察、任免、聘任、调动、组织处理、审干、入党入团、参军、出国、治丧等需要查阅个人人事档案的;政法部门等单位因侦查、审理和公证须通过人事档案取得旁证材料的,可查阅有关材料。

2、查阅手续

(1)查阅人员必须是中共党员,并持有市委组织部统一印制且手续完备的《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和本人有效证件。其它如“调查证明材料 介绍信 ”或“行政介绍信”等不能用于查阅人事档案材料。审批表应由查阅单位党委(含独立总支)盖章和负责人签名。

(2)公安、安全、检察、法院部门、公证处等需查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也应持有《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外省市需查阅人事档案,应事先联系,征得同意后,凭《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前来查阅。

(3)因需要而摘录档案内容的,须征得档案管理人员同意。对其摘录部分,写明档案材料出处及日期,由档案管理人员与原文核对无误后加盖公章。对摘录复制的材料除必须留作证据外,一律由查阅单位负责销毁。

3、注意事项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党和国家的机密,查阅者必须严格遵守保密 制度 和阅档规定,对档案内容严格保密,不得泄漏或擅自向外公布。查阅时不得随意圈划、抽取、折叠、涂改。不得擅自复制(拍摄)档案内容。确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应说明理由,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复制(拍摄)。

四、出具各类人事证明

1、出具范围

亲属、经历、未刑、履历等公证证明,养老、特殊工种、购房、年休假工龄证明,入党、入职、参军、考研、出国、调动等政审,各类背景调查等其他证明。

2、所需材料

存档凭证、单位介绍信、证明表格及其他相关材料。

3、注意事项

办理经历、未刑公证须带单位现职证明,注明进单位日期、至今在何部门从事何工作(须原件)。如是已出国人员应带护照复印件并有第一次出境日期章。

五、流动人员跨省市调动

1、所需材料

申请办理跨省市调动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外省市商调函、存档凭证办理手续。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本人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2、服务内容

(1)审核“调动人员登记表”并盖章。

(2)根据要求出具“同意调出函”。

(3)通过机要转递人事档案。

(4)根据外省市政府人事部门正式调令和上海户口迁移证,出具“流动人员工作介绍信”。

3、注意事项

(1)商调函须由县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有跨省市调动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盖党委章)开具。

(2)办理跨省市调动前须与上海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工手续。

上海档案管理

(3)本中心仅提供与人事档案相关的人事服务,其他如“体检”、“工作鉴定”、“婚育证明”等请至相关部门办理。

(4)在中心挂靠集体户口、党组织关系的须先行转出。如外省市有政策先审档案再调户口的,须提供外省市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书面说明。

(5)调动人员应在档案转出前将外省市要求的与档案相关的各项手续办妥,档案转出后本中心只提供开具“流动人员工作介绍信”服务。

六、《上海市居住证》人员档案转出

1、所需材料

申请人员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地址页及个人页)、《跨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申请》(下载附件)办理手续。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本人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

2、办理手续

下载并打印转出申请,将居住证注销后,由注销部门签署意见(或打印系统注销状态信息页)后办理档案转出手续。如上海单位已退工,须提供退工证明。如未退工,转出申请上应由单位盖章。

上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详解

上海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详解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指南

一、政策依据

1、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

2、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沪人发[1997]22号)

3、上海市人事局关于贯彻市委组织部、市档案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沪人[1999]21号)

4、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建立本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统一服务平台的意见(沪人[2002]128号)

二、办事流程

1、档案接收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范围:

(1)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2)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3)待业的`大中专毕业生的档案;

(4)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5)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企业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7)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注意事项:非本市户籍人员的人事档案,应委托户籍所在地的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管理(申办《上海市居住证》积分人员人事档案根据居住证积分受理窗口要求调入管理的除外)。

2、档案查阅

(1)公安、安全、检察部门、公证处等单位可因工作需要可查阅档案。查阅人必须为中共党员,并持《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和有效证件查阅。其它如“调查证明材料介绍信”或“行政介绍信”等不能用于查阅人事档案。

(2)其他单位如设有党委(含独立总支),因工作需要经档案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可查阅档案。查阅人必须为中共党员,并持《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审批表》(须党委盖章)和有效证件查阅。如所在工作单位未设党委(含独立总支)的,需要了解员工相关信息的,可代为查阅或出具相关人事证明。其他非相关单位不予提供服务。

3、出具各类人事证明

(1)亲属、经历、未刑、履历等公证证明。本人携带身份证(或单位携带介绍信)、存档凭证、公证处空白表格。其中办理经历、未刑公证须带单位现职证明,注明进单位日期、至今在何部门从事何工作(须原件)。

(2)养老、特殊工种、购房、年休假工龄证明。单位携带介绍信、存档凭证办理。个人失业状态的,本人携带身份证、社保告知单等材料。

(3)入党、入职、参军、考研、出国等政审。单位携带介绍信、存档凭证办理。

(4)其他证明。

4、复印档案材料

(1)复印成绩单。一般前往原就读学校复印,确需从档案中复印的,本人应带好身份证、存档凭证、学校告知单(写明需要人事档案部门提供)或单位介绍信;

(2)个人办理外地父母投靠在沪子女复印《职工登记表》。本人带好身份证、存档凭证、派出所告知单(最好写有所需材料名称)或单位介绍信;

(3)复印职称申报表。单位携带介绍信、存档凭证办理。

(4)复印入团志愿书。个人携带身份证、征兵办介绍信办理。

(5)其他材料。

5、零星材料接收归档

(1)学历学位材料。一般应由学校机要转递。特殊情况下自带的,应密封后加盖学校公章,并提供教育部学信网(www.chsi.com.cn)《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有效期内)或《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单独归档的学位材料应由学校直接机要转递。

(2)职称材料。由单位携带介绍信归档。在外省市评审职称的人员,应由职称评审机构通过机要方式转递。

(3)党员材料。正式党员材料(预备党员材料应在转正后归档)应由党组织直接通过机要方式转递,或密封后(党委、总支加盖骑缝章)由党组织持介绍信办理。

(4)工作材料。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形成材料,应由材料形成单位通过机要方式或派专人转递。非国有企业等单位形成材料一般由单位派人事部门工作人员持介绍信办理。

(5)其他符合《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中组发[2009]12号)归档范围及要求的材料。

6、档案转出

(1)录用单位具有档案管理权限(设有党委或独立总支)的,由单位工作人员凭存档凭证(费用结清)、调档函(党委盖章)、录用证明材料(如录用名册、聘用手册等)、取档人工作证办理调档手续。

(2)录用单位委托其他人才中心管理的,由人才中心工作人员凭存档凭证(费用结清)、调档函、工作证办理调档手续,或将存档凭证、调档函交予我中心,档案通过机要转递。

(3)录用单位委托就促中心(职介所)管理的,由现工作单位将存档凭证(费用结清)、调档函交予我中心或就促中心(职介所),档案内部进行转递。

(4)个人要求档案退至街道的,凭存档凭证(费用结清)、户口簿办理手续。档案中退工手续须齐全。

(5)本市户籍人员要求档案转至外省市。一般要求同时办理户口转移,手续按照跨省市调动办理。只要求转档案的,单位需另外提供情况说明。外省市退工后档案直接退回户籍所在地区县就促中心(职介所)。

(6)非本市户籍人员要求档案转至外省市。办理居住证人员如因居住证注销、档案要求转出的,应下载《跨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转出申请》(表格下载),办理注销后由注销部门签署意见(或打印系统注销状态信息页),然后办理退档手续,档案退至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服务机构。其他人员要求转出的,凭具有档案管理权限单位(人才服务机构或录用单位)的调档函、存档凭证办理手续。

7、其他业务

(1)职称评审档案信息核对工作。个人或单位携带职称评审表等表格(工作单位须先盖章)。

(2)借用入党志愿书(预备党员转正)。所在党委派专人携带介绍信(党委盖章)前来借用。

(3)跨省市调动。本人须携带身份证、外省市商调函、存档凭证办理手续。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供本人的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中心可审核“调动人员登记表”并盖章;根据要求出具“同意调出函”;通过机要转递人事档案;根据外省市政府人事部门正式调令和上海户口迁移证,出具“流动人员工作介绍信”。

商调函须由县以上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有跨省市调动权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盖章)开具。如为中心集体户口,外省市有政策先审档案再调户口的,须提供外省市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书面说明。

上海市档案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规范档案收集、整理工作,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提高档案信息化建设水平,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档案工作,把档案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档案事业发展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档案事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第四条 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留存城市记忆,便于社会利用,发挥存史、资政、育人的作用。第五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档案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和区块链、大数据、人工智能等信息技术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等方面的转化和应用,推动档案科技进步。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档案宣传教育,普及档案知识,传播档案文化,增强全社会档案意识。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档案公益宣传,营造关心、支持档案事业发展的社会氛围。第七条 本市推动长江三角洲区域以及其他省际档案工作交流与合作。

  鼓励和支持参与国际档案专业组织和友好交流活动,加强档案领域国际合作。第八条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志愿服务等方式,参与和支持档案事业的发展。

  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信息化建设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九条 市档案主管部门主管全市档案工作,负责本市档案事业的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

  市、区档案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档案工作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信息化建设;

  (四)开展监督检查活动,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对所属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城乡社区档案工作在业务上接受档案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确定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指导本单位各种门类和载体形式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工作,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十二条 本市国家档案馆包括具有公共性质的综合档案馆以及专门档案馆。

  综合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本行政区域内多种门类和载体形式的档案。

  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向社会开放和提供利用特定领域或者特定载体形式的档案。第十三条 部门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

  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负责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形成的档案。第十四条 本市加强档案人才培养基地建设,实施档案人才培养计划,建立档案专家库,加强专家型和应用型人才培养,建设高素质的档案人才队伍。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应当形成档案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业务培训,建立档案工作责任制,明确档案工作岗位、人员的职责,依法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纳入归档范围的各种门类和载体形式的材料,由文书或者业务部门收集、整理,定期移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

  按照规定应当归档的材料,任何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