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档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本省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以及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把档案事业列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把档案业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第五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向国家捐赠重要、珍贵档案或者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奖励。第二章 档案机构的职责第七条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省档事业,对本省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市(地区)、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地区)、县(市、区)的档案事业,对本市(地区)、县(市、区)各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管档案工作的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各单位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八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业务上受同级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本省各级各类档案馆的总体布局,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各级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建立,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的建立,向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九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的主要职责是:
(一)综合档案馆负责收集和管理所管辖范围内多种门类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二)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管理某一专门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利用;
(三)部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管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提供利用;
(四)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负责收集和管理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第十条 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应当按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档案,其档案工作受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第十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取得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对档案专业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聘任制。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的要求,对本单位的档案资料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并根据需要和可能配备图文和声像的存贮、复制、检索技术设备,逐步实现档案工作现代化。第十三条 省级各专业主管机关的档案机构应当制定本系统、本行业档案管理制度和业务规范,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第十四条 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归档范围收集齐全,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国家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归档。第十五条 各单位的建设工程、科学技术研究、技术改造、重要设备更新等项目验收、鉴定时,应当有本单位的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参加,并按照规范要求对所形成的档案资料进行验收。
省、市(地区)、县(市、区)在重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和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鉴定时,应当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工作机构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一)列入省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向省综合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市(地区)、县(市、区)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年,向市(地区)、县(市、区)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列入专门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项目结束之日起一年内,向专门档案馆移交;
(四)列入部门档案馆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至次年6月30日前向部门档案馆或者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移交。
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者延长移交期限的,应当征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
陕西省档案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档案管理,有效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各单位)和个人从事政治、经济、军事、科学、技术、文化、教育、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档案的管理、收集、整理、保护和利用等活动。第四条 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科学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财政预算,并根据档案抢救、征集、保管维护、保护技术研究、设备设施配置和信息化建设等需要,设立专项经费。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对向国家捐献重要、珍贵档案或者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七条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省档案事业,对本省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
设区的市、县(市、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县(市、区)的档案事业,对本市、县(市、区)各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主管档案工作的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对所属单位和辖区内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第八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档案工作的领导,按规定配备工作人员或者设置工作机构,保障档案工作正常开展。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第九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的总体布局,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规划,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综合档案馆的建立,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的建立,由其业务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根据需要,依法可以建立档案馆,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业务受本级和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主要职责是:
(一)综合档案馆负责收集和管理本级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及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属于国家所有的各种门类的档案和公开的政府信息,并向社会提供服务;
(二)专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管理某一专门领域或者某种特殊载体的档案,并向社会提供服务;
(三)部门档案馆负责收集和管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档案,并在一定范围内提供服务;
(四)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负责收集和管理本单位及其所属机构形成的档案;
(五)其他档案馆负责收集和管理各自形成的档案。第十一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接受档案管理岗位培训和档案继续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上岗。
档案专业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聘任制。
各单位应当对直接接触档案的档案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第十二条 鼓励社会力量建立从事档案咨询、评估、整理、鉴定、寄存等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
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注册登记后,应当向注册机关所在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从事档案咨询、评估、整理、鉴定、寄存等业务的中介服务机构的人员,应当具备档案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第三章 档案管理第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档案实行集中统一管理,根据需要配备图文和声像的存贮、复制、检索技术设备。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档案信息化建设,将档案信息化建设纳入本行政区域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统一档案信息数据标准,规范档案信息化管理。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各单位档案机构,应当加强电子文件归档和管理,建立档案信息网络和档案信息资源数据库。
各单位档案保管机构应当按照电子档案汇交制度要求,向综合档案馆汇交电子档案和电子档案目录。电子档案汇交制度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
陕西省各类档案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各类档案馆建设,规范管理,促进档案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陕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各类档案馆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综合档案馆、专业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类型的档案馆。第三条 各级综合档案馆是按行政区域设置,集中收集管理本级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及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属于国家所有的各个门类、各种载体形态档案资料,并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文化事业机构。
专业档案馆分为专门档案馆和部门档案馆。专门档案馆是集中收集管理专门领域、特殊载体形态档案资料,并向社会提供服务的机构;部门档案馆是集中收集管理本部门有关专业档案资料,并在一定范围内提供服务的机构。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类型档案馆,是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设立的,集中收集管理各自形成的各个门类、各种载体形态档案资料的机构。第四条 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重点发展综合档案馆,合理设置专业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根据需要设置档案馆的原则,对本省档案馆网建设实行统筹规划。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级档案馆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五条 综合档案馆的设立,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省、设区市专业档案馆的设立,由其业务主管部门征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以下不设专业档案馆。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依法可自主决定是否设立档案馆。第六条 设置档案馆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省专业档案馆档案藏量应当达到1.5万卷(盒、册);设区市专业档案馆、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类型的档案馆档案藏量应当达到1万卷(盒、册);
(二)有符合国家有关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的档案库房;
(三)有必要的设施与设备、完善的档案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开展档案业务工作的必要经费;
(五)有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七条 申请设置专业档案馆,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设置档案馆申请书;
(二)档案馆库房及业务用房建筑平面图;
(三)档案馆年度业务经费预算通知书;
(四)档案接收范围;
(五)档案资料、设备数量统计表;
(六)档案馆工作规章制度;
(七)档案馆工作人员简况表及资质证书。第八条 档案馆的变更、撤销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市、县、区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有关备案情况及时报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公告。
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经批准设立后,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向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档案馆代码。第九条 档案馆应当将本馆接收范围内的具有历史凭证作用和科学研究价值的各个门类、各种载体形态的档案,完整地收集进馆,建立内容丰富、结构合理的馆藏体系。
综合档案馆接收范围按国家《档案馆工作通则》执行。其他各类档案馆拟定的档案接收范围,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第十条 各类档案馆应当按照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的要求,加强科学管理,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完善,档案的收集、整理、鉴定、利用、统计、安全保管与保护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各类档案馆应当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馆藏档案数字化和档案信息网络化,实现资源共享。第十一条 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应当设置现行文件阅览、档案寄存、档案资料目录信息提供等新型服务职能,拓展档案馆社会教育和综合服务功能。第十二条 综合档案馆和专业档案馆向社会提供利用档案,可以按照财政、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费用。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设立专业档案馆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予以撤销。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置条件设立的企业事业及其他类型档案馆,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议批准设立的单位予以改正。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扩大档案接收范围的、拒绝按规定移交档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陕西省档案管理员资格证在哪里考?
陕西档案局。陕西,简称“陕”或“秦”,中华人民共和国省级行政区,省会西安,位于中国内陆腹地,黄河中游。通过查询陕西省档案局官网显示陕西省档案管理员资格证在陕西档案局考。档案管理员负责公司,单位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鉴定、统计和提供利用的工作人员。
2022陕西如何查询高考志愿档案状态 查询方法及入口
搜索陕西省招生考试网。在官网首页点击 “成绩录取查询” ,输入考生信息,点击2022年高考录取结果查询,就能查到档案状态了。
2022陕西高考志愿档案状态查询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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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陕西高考志愿怎样查询
各位考生要知道,考生的答案是由电子答案和纸质档案组成的。其中电子档案是高校录取新生的主要依据,而纸质档案,要由学生在开学报到时才移交给高校,所以我们说的投档退档都是指的考生的电子档案。在高考录取期间,查询高考录取结果,只需要登陆本省省教育考试院官网就够了。
考生可以凭高考报名号或准考证号以及身份证号,查询考生档案的投档状态,从而准确知道自己的投档情况。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陕西省档案条例》等四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一、对《陕西省档案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将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赠送、寄存、出售给国家档案馆。”
(二)删去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第四项,将第五项修改为第四项,将第六项修改为第五项并删去其中的“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第二款修改为:“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有前款所列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除给予罚款外,对有违法所得的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法征购所出卖、转让、交换或者赠送的档案。”二、对《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作出修改
(一)将“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二)删去第六条第二款和第十八条中的“人口和计划生育”。
(三)将第十四条中的“卫生、城建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四)将第二十一条修改为:“省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艾滋病监测网络规划,制定本省艾滋病监测网络建设计划和工作方案,合理布局艾滋病监测点,并组织实施。”
(五)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县级以上公安、司法行政部门对看守所、拘留所、强制戒毒所和监狱等监管场所新进被监管人员中的卖淫、嫖娼、吸毒等艾滋病高危人员,及时进行艾滋病检测。”三、对《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委托相关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并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后,应当编制该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对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质量负责。”四、对《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八条修改为:“国家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的计量检定人员应当依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经考核合格上岗,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经考核合格进行计量检定的;
(二)伪造数据或者出具错误数据的;
(三)违反计量检定规程进行检定活动的;
(四)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器具从事检定工作的。”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陕西省档案条例》《陕西省防震减灾条例》《陕西省艾滋病防治条例》《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