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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档案

作者:老师 时间:2022-11-21 04:47:05 点击:

山西档案

(1)自谋职业者:需要4种材料
在太原市六城区,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并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个体经济业主,以及从业人员(本市城镇居民或山西省境内人员),都可以以自谋职业人员的身份,在太原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办携带的手续有:户口簿(居住证)及复印件、身份证及复印件、一寸红底照片两张,在本市居住地的社区证明。的年龄要在18周岁以上。”
(2)与企业解除关系者:需接续保险
与原来所在的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办理养老保险需要办理接续手续。无业人员如何办理养老保险?这类人员需要4种材料:本人档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太原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转移通知单》。这些材料需要企业协助办理才能取得。
要出示身份证原件,将本文的档案调出,由太原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劳动代理部出具商调函,将个人档案从出;由单位填写《接收档案材料清单》《劳动代理申请表》并加盖公章,转移社会保险关系。
(3)领取失业金期满者:接续需4种材料
领取失业金期满人员,接续养老保险需4种材料:本人档案、本人身份证、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太原市参保险人员养老保险停缴单》。
(4)无档案者:需先建立档案
有些人员因为各种原因没有档案,怎么办理养老保险?此类人员需先办理建立档案手续,再办理参加基本养需要的材料有:户口簿及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及复印件、学历证、失业证、一寸红底近期照片一张。“年龄要在男45周岁以下、女40周岁以下。”太原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有关人士介绍。
(5)不符合职工养老保险者:参加城居保
上述自谋职业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人员、领取失业金期满人员、无档案人员参加的都是城镇职工基本目前,太原已全面启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城居保)。根据规定,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均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居保。
灵感就业人员办理养老保险所需资料:
无业人员办理养老保险时,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需携带居民身份证、以及本人页,特殊参保群体有效证明原件以及复印件,到户籍所在地社区提出申请,并填表缴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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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怎么查个人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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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根据毕业的时候是否办理过档案转移手续来一- -的拍出 ,查询自己档案最可能在的地方,做一个位置可能性排序,然后一-的去查找。 去学校查询的时候我们可以联系毕业时候的辅导员或者学校的老师协助查询,会更加顺利和快速。存放在人才市场的档案我们可以直接携带有效证件查询即可;存放在单位的档案我们去单位综合办查询即可,都比较方便。

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应当遵守本条例,履行保护档案的义务。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档案事业建设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健全档案机构,配备专门人员,统筹安排发展档案事业所需经费。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档案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对各级各类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三)组织进行档案宣传、档案教育、档案科学研究、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和资格认定,指导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四)会同有关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五)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财政、人事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档案工作。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定人员负责管理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应当建立档案,并指定人员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依法设置档案工作机构或者配备档案工作人员,健全档案工作制度,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第八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文书部门和业务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参与技术项目、建设项目、科研项目和重要设备档案的验收工作;
  (二)统一管理本单位的各种门类和各种载体档案,维护档案的完整、准确与安全,开展档案利用工作,实现档案管理标准化和现代化;
  (三)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四)对本系统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第九条 县级以上国家综合档案馆,承担下列工作任务:
  (一)接收和征集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
  (二)对所保存的档案采用先进技术按规定科学地整理和保管;
  (三)开展档案的利用工作,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第十条 设置国家专门档案馆,由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设置部门档案馆,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设置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应当提出申请,报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第十一条 各级各类档案机构的档案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资格证书。第十二条 从事档案鉴定、评估、咨询等社会中介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经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资质或者资格认定,接受其业务监督。第十三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在职能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文字、图表、声像材料,由本单位文书部门或者业务部门负责收集齐全,进行鉴定和系统整理,向本单位档案工作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移交,集中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第十四条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应当依法移交国家综合档案馆的档案进行登记,并将登记认定情况通知相关档案馆。第十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一)列入省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年的,向省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市(地)、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十年的,向市(地)、县(市、区)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三)列入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和企业事业单位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一年的,向相关档案馆移交;
  (四)记录省、市(地)、县(市、区)重大活动的录音、录像、照片等档案,各单位应当严格管理,并在活动结束后半年内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
  (五)机关、团体撤销时,应当及时向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档案馆或者单位移交档案;
  (六)临时机构撤销时,应当及时向有关档案馆或者单位移交档案。

山西省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确保重大活动档案的齐全、完整、真实和安全,更好地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省重大活动档案的形成、归档、收集、整理、移交、接收、保管和利用等工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是指本省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省内外、境外组织举办的涉及政治、经济、科学、文化、教育、卫生、体育、外事、宗教等方面具有一定行业性、地方特色、国家意义或者国际影响的会议、节庆、会展等大型活动;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活动;关系改革、发展、民生等专项或者综合性的工作活动。
  本办法所称重大活动档案,是指在上述重大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利用价值,经过归档处理的文字、图表、音像、数据、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原始记录。第四条 重大活动档案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完整归档、系统整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工作原则。第五条 凡属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应当归档保存,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未列入归档范围的文件材料,应当编制文件销毁清册,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方可销毁。第六条 凡属重大活动中形成的涉密文件,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未经解密,不得进行寄存托管、档案整理业务外包和数字化加工。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活动档案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保障重大活动档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对重大活动档案捐赠者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第八条 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人员要做好文件材料的形成和积累工作,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参与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档案管理专业知识和业务技能,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第二章 主办单位职责第九条 主办单位负责重大活动过程中档案的形成、归档、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移交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作为主办单位的,执行单位或者承办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第十条 主办单位应当将档案管理纳入重大活动管理范畴,成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保障重大活动档案工作经费。
  单位独立举办的非周期性的重大活动,或者联合其他单位举办的重大活动,应当将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纳入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机构,并在重大活动确定后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第十一条 主办单位制发的重大活动实施方案、应急预案和项目计划任务书,应当明确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机构的职责范围和目标任务。第十二条 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重大活动档案形成责任制,利用现代化的技术、手段,开展重大活动重要片段采集和全程记录工作,编制和实施各类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第十三条 主办单位应当对参与重大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提高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效率和质量。第十四条 单位独立举办重大活动的,应当将本单位所有参与部门、工作人员形成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科学整理;其档案归入本单位档案全宗,另设类目妥善保管;编制专题目录、概要,开展档案信息化建设,发挥重大活动档案的现实效用;保管期满后按规定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保管条件不具备可能导致档案不安全或者损毁的,可以提前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第十五条 两个以上单位不分主次、联合举办的重大活动,相关单位应当将重大活动中各自形成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系统整理,活动结束后6个月内各自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的,须经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同意,并向其报送重大活动档案目录。第十六条 两个以上单位分主次、共同举办的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将重大活动中所有参与单位、工作人员形成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统一整理,活动结束后6个月内,由主办单位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移交的,按本办法第十五条办理。第十七条 临时机构举办的重大活动,应当邀请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直接负责重大活动文件材料的管理工作,活动结束后1个月内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