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档案库房建设管理,提高档案管理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保障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档案管理机构的档案库房建设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 档案库房应按照档案保存的需要,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科学合理进行设计和建设。同时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
第四条 档案库房建设应当遵循“综合规划、分类建设、分步实施”的原则,逐步建立健全档案库房体系。
第五条 实行档案库房的责任制,各级领导干部应当认真履行档案库房建设和管理的职责,对档案库房工作负有全面的责任。
第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处理。
第二章 设计与建设
第七条 档案库房的建设,必须遵循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经济节约、先进技术、安全可靠的原则,确保档案安全、完整、便捷地保存和利用。
第八条 档案库房建设应当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用户为中心”的原则,满足用户的需求和要求。
第九条 档案库房设计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的结构、设备、材料、消防、环境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条 档案库房应该分门别类、有序排列,设置标签、编号等管理措施,方便对档案资料的查阅和管理。
第十一条 档案库房应当设置防火、防盗、防潮、防震等措施,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十二条 档案库房内的温度、湿度、光线、通风等条件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规范,保证档案资料的保存安全。
第十三条 档案库房应当配备专业的人员,负责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保管、借阅、查询、维护等工作。
第十四条 档案库房应当设置防护设施,保护档案资料的安全,对入库、出库、借阅等进行严格管理,并记录档案流转情况。
第十五条 档案库房应当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无损。同时,应对档案资料进行定期检查和整理,保证档案资料的完整性和可读性。
第十六条 对于档案库房内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七条 档案库房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库房管理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