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规范广西档案库房建设管理,保证档案安全、防火、环境卫生和服务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档案库房的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建设标准和规定,并根据档案的种类、数量、形式及使用需要确定库房的建设规模和布局。
第三条 档案库房应选址在交通方便、通风干燥、水源充足、周围环境优美、不受洪涝灾害和地下水位影响的地段。在档案密集区、文化保护区内和历史名胜风景区内建造档案库房时,应当经过文物主管部门同意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
第四条 档案库房的建设设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库房建筑结构牢固、防火性能达到国家标准,建筑材料、装修材料应当符合国家环保标准;
(二)库房内墙面、天花板和地面应当采用易清洁、无尘、无毒、无味、无静电等材料;
(三)库房内应当设置防盗报警、消防报警和视频监控等安全设施;
(四)库房内应当设置先进的环保设备,保证档案库房内的空气质量和温度湿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库房内应当设置紧急疏散通道和逃生器材,并制定应急预案。
第五条 档案库房的装修应当注重文化内涵,遵照“简朴、明快、实用”的原则,装修风格应当与档案的性质相适应,体现档案的保存价值和文化底蕴。
第六条 档案库房应当配备专业人员和先进设备,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和管理。对于门禁、防火、环境卫生等关键部位和关键设备应当加强监管和维护,确保档案安全。
第七条 档案库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和服务制度,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档案的安全管理、利用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 档案库房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记录在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广西壮族自治区档案库房建设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