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档案认定办法
干部人事档案出生时间认定主要依据:
哈尔滨市职工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职工档案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哈尔滨市档案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的档案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县(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职工档案的管理工作。第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职工建立个人档案。第五条 职工档案由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职能机构负责管理,用人单位不具备保管条件或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应当将档案委托给具备档案保管资质的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档案代管机构)代管:
(一)破产或转制企业的失业人员;
(二)离职、辞职、开除、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
(三)自谋职业、自费出国人员、个体经济组织雇用人员、外企驻哈机构的中方雇员;
(四)灵活就业人员;
(五)其他有档案保管要求的用人单位或个人。第六条 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委托档案代管机构保管职工档案,应当与档案代管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并向用人单位开具调档函,转移职工档案。档案代管机构接到职工档案后应当认真清查登记,确认无误后方可归档。对转来的档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退用人单位补齐。第七条 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职能机构和档案代管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办理职工档案登记,并指定专人、设立专库(柜)管理职工档案,确保职工档案的完整、真实和安全。
档案管理人员应当具备档案和相关专业知识,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培训。第八条 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职能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保管职工档案职责:
(一)收集、整理、立卷,保证职工档案材料的完整齐全;
(二)办理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三)登记职工工作变动、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等情况;
(四)依法为有关部门提供职工情况;
(五)做好职工档案的安全、保密和保护工作;
(六)办理其他涉及职工档案的有关事项。第九条 档案代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保管职工档案职责:
(一)收集、记录、鉴别、整理职工档案材料;
(二)办理职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三)做好职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四)办理用人单位或者职工委托办理的其他相关事项。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擅自销毁职工档案,不得公布、泄露档案内容,不得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或利用职工档案材料营私舞弊。第十一条 立卷归档的材料应当经过认真鉴别,做到材料真实、文字清晰、手续齐备。材料须经用人单位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当在盖章或签字后归档。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机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退休职工档案,移交双方应当严格履行交接手续,填写移交清册,同时移交职工档案案卷目录和电子档案。第十三条 档案转出单位和接收单位转递职工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转出的职工档案,必须按《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
(二)对转出的材料,不得扣留或分批转出;
(三)接收单位收到职工档案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并将回执15日内退回。转出单位逾期未收到回执的,应及时催问、追查;
(四)《职工档案转递通知单》应在转出单位保管满20年以上,方可销毁;
(五)档案的转递必须通过机要部门或专职人员取送,不得交本人或其他人员携带。第十四条 职工档案出现丢失、损毁的,档案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哈尔滨市企业职工档案丢失损毁补办认定办法》的规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履行补办档案义务,并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十五条 职工失踪、死亡、上学、参军、流动或者移居国外的,档案由职工原所在用人单位保管,也可由档案代管机构代为保管。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职工档案查阅、借阅工作制度,明确档案查阅条件及利用范围。
查阅、借阅档案,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职工个人查阅本人档案,应当凭身份证;用人单位查阅职工档案应当凭加盖有用人单位公章的介绍信。查阅档案应当申明查阅理由,由档案管理机构根据规定和需要提供档案材料;
(二)对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和涉及国家秘密的灵活就业人员档案要严格保管,严格查阅手续;
(三)除特殊情况外,档案一般不借出查阅,必须借出查阅的应事先提交报告,说明理由,经档案管理机构主管档案工作的领导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限期归还;
(四)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查阅档案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
(五)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的,经档案管理机构主管领导批准后,可以复制档案的部分内容。
档案名字涂改退休时怎么认定
法律分析:1、查看涂改情况,先看一下是如何涂改的,涂改以后是否清晰可辨别,是否能够看清楚涂改前的状况;
2、区分不同情况,如果只是年龄涂改的偶尔一处,那么找到本人或者填表人了解情况,作出说明即可;
3、进行重新认定,如果档案涂改影响了本人年龄的认定,那么就需要所在单位进行重新认定,并将重新核定的情况进行完善更正;
4、保持其连续性,应该保持年龄的连续性,如果档案年龄一下子涂改而有很大的跳跃,那么应该更加连续性进行更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四十二条 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可以对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下列情况进行检查:
(一)档案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二)档案库房、设施、设备配置使用情况;
(三)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情况;
(四)档案收集、整理、保管、提供利用等情况;
(五)档案信息化建设和信息安全保障情况;
(六)对所属单位等的档案工作监督和指导情况。
干部档案干部身份认定办法
1统招的中专如按干部分配就是干部;
2.统招的大专生及本科生毕业后派遣和转正了就是干部;
3.非统招类的五大毕业生,以前曾有录用制干部,可以长期保留干部身份。
4.非统招类的大专及本科毕业生,以前和现在都可以为聘用制干部,但前提在还在用聘期。
各地要积极做好面向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的政策解读,每年在高校毕业生离校前后,将档案管理服务政策作为就业创业政策咨询、就业指导等活动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做好档案转递工作。各地要通过多种渠道组织形式多样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知识宣传,介绍档案材料内容、形成过程及主要功能,提高用人单位和存档人对档案重要性的认识,强化档案材料收集意识,营造良好工作氛围。对缺少非关键材料的,采取先存后补方式予以接收。关键材料用于核定存档人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等重要信息的材料。
干部身份如何认定
1.直接电话档案所在人才中心,报你的身份证号即可查询。
2.公务员、事业单位可能还有这个区分。
3、只要是全日制大学毕业,就自动拥有了干部身份,在毕业的一年内,没有及时办理相关事项,当后来要用到干部身份的时候,突然发现,自己的干部身份已经丢失。事实上,干部身份是这样获得的:根据规定,只有与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签订人事代理协议的单位,可以到档案室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转正定级手续,确定干部身份。
4、其办理条件及程序为:国家统招全日制大中专毕业生在派遣证上的派遣单位工作满一年后,由单位提出申请。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
第五条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依规依法、全面从严;
(三)分级负责、集中管理;
(四)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五)方便利用、安全保密。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干部档案年龄认定标准,退休年龄以档案为准吗
是。
干部人事档案时间认定主要依据:
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0〕24号)规定:凡干部身份证同干部本人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退(离)休等手续时,应会同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进行查证核实。
按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后查实的出生日期作为计算年龄和户口登记的依据。查证材料归入本人档案,同时抄送干部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对无法查实这种情况存在的,应以干部档案或户口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规定:“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
参考资料: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 百度百科
人事档案按什么分类
第一类:履历材料;
第二类:自传材料;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材料;
第三类:考察、考核、鉴定材料;审计材料;
第四类:学历学位材料;职业(任职)资格材料;评(聘)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材料;反映科研学术水平的材料;培训材料;转正定级表;
第五类:政审材料;更改或认定姓名、民族、籍贯、国籍、出生日期、入党入团时间、参加工作时间等材料;
第六类: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中形成的材料。
国家对于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大学生的档案,一般采取三种管理办法:
一、是把档案转至生源地,由所在地级市的人社局下属人才交流中心接收,并由个人去办理托管手续。这种方式比较适合准备在生源地范围内就业的毕业生和暂时不想就业的毕业生,优点是在生源地就业后办理手续简单方便,而缺点是两年内如离开生源地就业,需重新办理改派手续。
二、是把档案留在学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籍和档案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档案留校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的,学校将其档案和户口迁回生源地,学校不再为其发放就业报到证。
这种方式适合有就业愿望但尚未就业的毕业生,优点是学校诚信度较高,代为保管户口关系和档案不收取额外费用,其缺点是毕业生档案留校只是延长了择业期,与学校没有人事隶属关系,涉及人事关系的证明都不能出具。
三、是把档案转至就业代理或人才交流中心。这种方式比较适合准备考研、创业、灵活就业的毕业生,优点是易于毕业生解决一些实际问题,缺点是如果毕业生与指导中心交流相对少,则容易造成信息不畅。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事档案
个人档案到底有什么用?
个人档案有六大功能:
其一、保留个人原有干部身份;
其二、办理工作调动时需要个人档案;
其三、参加公务人员招聘考试,需档案确定身份;
其四、办理个人退休手续时,要查看档案记录;
其五、专业职称晋升的参考依据;
其六、出国政审和公证时,需要查阅个人档案。
扩展资料:
国家对于毕业后尚未就业的大学生的档案,一般采取三种管理办法:
一、是把档案转至生源地,由所在地级市的人社局下属人才交流中心接收,并由个人去办理托管手续。这种方式比较适合准备在生源地范围内就业的毕业生和暂时不想就业的毕业生,优点是在生源地就业后办理手续简单方便,而缺点是两年内如离开生源地就业,需重新办理改派手续。
二、是把档案留在学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籍和档案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申请档案留校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的,学校将其档案和户口迁回生源地,学校不再为其发放就业报到证。
三、是把档案转至就业代理或人才交流中心。这种方式比较适合准备考研、创业、灵活就业的毕业生,优点是易于毕业生解决一些实际问题,缺点是如果毕业生与指导中心交流相对少,则容易造成信息不畅。
提供保管档案的服务的机构各地人才市场、各区、县人才市场及街道办等。按照我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属于国家法定、强制执行、归口管理的公共信息,个人不得截留和销毁。
档案丢失需进行补档,也就是说,持有者需回到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及原工作单位,补齐相关证明材料,因为档案未归档会影响到入党、升学等,影响自己评定职称、考研政审、劳动保险及日后的离退休手续办理,也会影响到自己出国留学。如果有考公务员的意向,档案必须保管好。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人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