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遵义市企业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规范企业档案的建设和利用,保护企业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遵义市各类企业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企业档案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企业的经济活动和管理情况,并保存至少20年。
第四条 企业档案应当按照文件类型、时间顺序、内部和外部联系等原则进行整理,建立全面、系统、准确的档案资料库。
第五条 企业档案应当实行分类管理,分为机要文件、重要文件、一般文件和历史文件四类,分别采取不同的保管措施。
第六条 企业档案应当采取多种方式进行保管,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光盘档案等,保证档案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七条 企业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保护企业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同时支持社会公众的合法查询。
第八条 企业档案的变更、移交和销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记录,并保存相应的档案资料和证明文件。
第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企业,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遵义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