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档案管理规定》和《档案鉴定标准》,机关档案的整理保管期限如下:
1. 永久保存:国家机关、地方机关、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重要历史档案、重要领导人和重大事件的档案、对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经济建设等有重要影响的档案等。
2. 30年保存:除永久保存档案外,所有机关档案在归档后30年内必须保存。
3. 5年保存:一些日常文件、通讯记录、会议记录、报告材料、简报资料等,5年后可以鉴定是否有保存的必要。
4. 1年保存:一些日常工作中产生的一些简单文件、通知、传票等,保存期限为1年。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期限仅为一般情况下的标准,具体的保管期限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鉴定结果来确定。同时,机关档案的保管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不得随意丢弃或私自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