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化档案建设政策
数字档案室建设国家标准如下:
资源为先。资源建设是数字档案室建设的根本。数字档案室应坚持资源为王,着眼于数字档案资源建设,着重于非数字档案的数字化和数字档案的及时、完整、有效归档,规划设计以最大限度保证数字档案资源建设质量为根本出发点。数字档案室的建设应该有助于保障数字档案资源的齐全、完整,有利于数字档案资源的有效管理和方便利用。<br>标准规范。数字档案室建设应统筹协调文件管理与档案管理、业务工作与档案工作、档案室与综合档案馆之间关系,严格遵循既有标准和规范进行系统设计、建设,实现文档一体、馆室一体。<br>整体推进。应将数字档案室建设与机关电子政务和信息化建设密切结合起来,统筹考虑数字档案室系统功能、文件格式要求等因素,整体推进数字档案室实施方案。<br>确保安全。数字档案室建设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按照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和分级保护要求采取安全保障技术方法,配备必要的软硬件设施,完善灾难恢复应急机制,确保数字档案室建设和运行的安全。
档案数字化应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1、基本原则:
纸质档案数字化的基本原则是使档案信息资源准确、方便、快捷地提供利用,使可以公开的档案信息资源得到共享,以满足社会对档案利用的需求。
2、数字化对象的确定原则:
应当对所要进行数字化的对象按照一定的原则和利用方法进行确认,只有符合一定要求的纸质档案文献才能进行数字化。
3、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原则:
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必须符合国家档案开放规定以及有关规定。
4、价值性原则:
属于归档范围且应永久或长期保存的、社会利用价值高的档案可列入数字化加工的范围。
5、安全保密管理原则:
确保档案原件和数字化档案信息的安全。
6、完整性原则:
纸质档案数字化的各个环节均应进行详细的登记,并及时整理、汇总,装订成册,在数字化工作完成的同时建立起完整、规范的记录。
扩展资料:
档案整理的步骤:
1、目录数据准备:
按照《档案著录规则》(DA/T18)等的要求,规范档案中的目录内容。包括确定档案目录的著录项、字段长度和内容要求。如有错误或不规范的案卷题名、文件名、贾任者、起止页号和页数等,应进行修改。
2、拆除装订:
在不去除装订物情况下,影响扫描工作进行的档案,应拆除装订物。拆除装订物时应注意保护档案不受损害。
3、区分扫描件和非扫描件:
按要求把同一案卷中的扫描件和非扫描件区分开。普发性文件区分的原则是:无关的重份的文件要剔除,有正或件的文件可以不扫描原稿。
4、页面修整:
破损严重、无法直接进行扫描的档案,应先进行技术修复,折皱不平影响扫描质量的原件应先进行相应处理(压平或烫平等)后再进行扫描。
5、 档案整理登记:
制作并填写纸质档案数字化加工过程交接登记表单,详细记录档案整理后每份文件的起始页号和页数。
6、装订:
扫描工作完成后,拆除过装订物的档案应按档案保管的要求重新装订。恢复装订时,应注意保持档案的排列顺序不变,做到安全、准确、无遗漏。
参考资料来源:安乡县档案局-中华人民共国行业标准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
档案数字化的标准是什么
档案数字标准化是实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业务协同的基石,档案数字化建设同样需要坚持标准化原则。
我国 1998 年提出了信息化建设的二十四字方针(统筹规划、国家主导、统一标准、联合建设、互联互通、资源共享),其中第三条就是统一标准,由此可见标准化对于档案数字化建设的重要作用和意义。
档案数字化一般分两块,一部分是纸质的“老档案”,这部分档案是过去计算机技术未大面积普及的情况下,手工书写、纸质化保存、库房存储。
采用人工方法进行查阅无需计算机就可以直接查看的纸质档案形式。
一部分是现在不断生成的“新档案”,这部分档案是在当前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网络技术、数据库技术以及多媒体技术等新技术日益普及的情况下。
由计算机生成、各种存储介质保管存储、采用数据库+专用档案管理软件进行日常管理,只有在计算机条件下才可以查看的电子档案形式。
对于“老档案”而言,我们是通过扫描、拍照等方式,转换成为计算机可以识别的图片文件,再对其建立电子目录来实现传统档案的数字化,故要对其生产的扫描型电子文件进行统一。
而对于“新档案”而言,由于文件的生成阶段就是电子文件信息,就要对其文字型电子文件、视频和多媒体电子文件、音频电子文件等文件格式进行统一。
所以说但不管是纸质的“老档案”还是当前的电子文件形的“新档案”,都应该坚持标准化原则,制定相应的标准和规范,按照统一的规范、标准,使传统介质档案数字化,电子文件归档,数字化档案的保管、传递、利用等工作都实现有序化、标准化和规范化,避免出现各自为政,互不兼容,重复建设等现象。
信息化建设必须有标准化的支持,尤其要发挥标准化的导向作用,以确保其技术上的协调一致和整体效能的实现。
档案法2020年修订内容
法律分析:1.档案信息化建设:国家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推进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已经实现数字化的,应当对档案原件妥善保管。
2.档案的利用和公布: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开放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开放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档案信息化纳入信息化发展规划,保障电子档案、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成果等档案数字资源的安全保存和有效利用。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档案信息化建设,并采取措施保障档案信息安全。
第三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与办公自动化系统、业务系统等相互衔接。
第三十七条 电子档案应当来源可靠、程序规范、要素合规。电子档案与传统载体档案具有同等效力,可以以电子形式作为凭证使用。电子档案管理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