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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数字化档案机构

作者:老师 时间:2023-02-20 09:30:19 点击:

广东数字化档案机构

广东置信勘测规划信息工程是2008-06-25在广东省中山市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地址位于中山市石岐区孙文东路68号二层(盛兴大厦)203卡之二。

广东置信勘测规划信息工程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是91442000677080292E,企业法人黄萌,目前企业处于开业状态。

广东置信勘测规划信息工程的经营范围是:摄影测量与遥感;摄影测量与遥感外业、摄影测量与遥感内业;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地理信息数据采集、地理信息数据处理、地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工程测量、控制测量、地形测量、城乡规划定线测量、城乡用地测量、日照测量、竣工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变形形变与精密测量、市政工程测量、水利工程测量、线路与桥遂测量、地下管线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行政区域界线测绘、地图编制、地形图、全国及地方政区地图、电子地图、真三维地图、其他专用地图、互联网地图服务;地理位置定位、地理信息上传标注;档案管理服务;档案数字化加工和数据处理服务;从事档案评估、整理、鉴定、寄存服务;土地利用规划方案的设计、咨询的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安装、调试和管理;计算机技术咨询服务;计算机软件研发;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配件、打印机配件、办公用品及耗材。(不设门市、仓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在广东省,相近经营范围的总注册资本为11186万元,主要资本集中在 100-1000万 和 1000-5000万 规模的企业中,共39家。本省范围内,当前企业的注册资本属于良好。

广东置信勘测规划信息工程对外投资0家,具有10处分支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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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单位地质档案资料数字化的思考

谢丽华1程永平2

(1. 广东省有色金属地质局;2. 河南省地矿局第二地质勘查院)

摘 要 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档案数字化技术也应运而生并推广运用,它的出现对信息化档案管理工作带来新的深远影响。在这种情形下,本文主要对基层单位地质档案资料数字化工作的有关问题进行分析与讨论。

关键词 地质档案资料 数字化 管理 基层单位

地质档案资料是地质工作成果的集中体现,包括成果资料、水文资料、样品分析资料、钻探资料、测量资料、设计和科研资料等一系列地质工作必备的科学依据性地质档案资料。它是地质工作活动中的真实记录,记载了地质工作者从事地质勘查工作的智慧结晶,体现了地质工作者的劳动价值。

地质档案资料数字化建设是地质工作现代化管理的必然趋势。随着计算机技术、网络技术、数据库技术及多媒体技术的广泛应用,以地质档案资料为主要收藏载体的传统纸质地质档案资料已难以适应当今信息时代的要求,地质档案数字化建设已成为基层单位档案室信息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发展方向。作为基层单位的档案室,如何有计划地开展地质档案资料数字化建设,实现地质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无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 地质档案资料数字化的概念及特点

1.1 地质档案资料数字化的概念

地质档案资料数字化是以数字化信息为基础,以计算机技术和网络系统为依托。实现地质档案信息的收集、处理、整合、存储、传输、应用,使得地质档案资料真正得到充分利用和资源共享。

1.2 地质档案资料数字化的特点

一是利用计算机技术将各种地质档案信息进行数字化存储,改变过去单一文字档案的形式;

二是数字化档案的生成、转化与使用,都离不开专用设备(如扫描仪、专用服务器等);

三是存储突破了空间上的限制,克服了纸质档案保存难的弱点;

四是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性。通过数字化处理和网络传输,让广大的用户可以共享地质档案资料。

2 地质档案资料数字化的现状

广东省有色局自 1956 年至今,通过广大地质科技工作者的辛勤劳动,积累了丰富的地质档案资料。目前,局属基层单位档案室保存的地质档案信息形式主要以纸质载体形式存在。这些地质档案资料大多数是 20 世纪 60 ~ 70 年代,甚至有的还是 50 年代形成的,大多数地质档案资料为纸质蓝图和铅字打印文稿,随着时间的流逝,蓝图正在逐渐褪色,字迹正在消失,铅字打印文稿的纸张更是在逐步老化,甚至有些资料已无法利用。地质档案信息资源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已难以得到充分的体现,更难以适应现代信息社会化的形势要求。

(1)基层单位档案部门硬件配备总体滞后,达不到档案数字化要求。数字化工作是需要借助大量的硬件设备才能完成的。目前,我局基层单位虽然为档案管理部门配备了计算机设备,但大多为其他部门淘汰的配置低、陈旧的设备,同时也缺乏数字化所必备的高分辨率扫描仪、专用的服务器等。

广东数字化档案机构

(2)地质档案管理软件版本、功能不统一,使用混乱,直接导致档案录入、查询的不方便,同时也极容易产生误差,给档案管理人员和查阅档案的用户带来诸多不便。

(3)数字化程度不高。虽然我局大部分单位的地质档案资料都利用计算机管理,但都只是目录级的录入管理,其文字报告、图表等并没有进行数字化处理,仍以纸质形式进行管理与利用,没有真正实现地质档案的数字化管理。

(4)档案人员素质总体不高,不能完全达到档案数字化工作技能要求。目前,我局基层单位档案人员的知识结构比较单一,工作热情不够,工作效率也不高。因此,地质档案资料数字化建设中,综合性人才的缺乏是制约着数字化成效的关键问题。

3 实现地质档案资料数字化的优势

针对基层单位地质档案资料数字化的现状,实现地质档案资料数字化可有效解决地质档案资料管理面临的一些问题。

3.1 地质档案资料利用

地质档案资料数字化建设的目的就是要方便快捷地为广大用户利用信息,提高信息利用率。进行数字化后地质档案资料信息的利用工作可以改变烦琐的手工操作查阅,有效地保护地质档案资料的原件不受到磨损和破坏。同时专业技术人员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络浏览、获取所需的地质档案资料目录,然后直接到档案室调阅。档案室还可直接为查阅者提供电子文档复制服务。这样既可节约时间,又能缩短成果编制时间,起到了事半功倍的效果。这是电子文档易转移、低成本的具体运用,提高了办事效率。

3.2 地质档案资料存储空间

由于纸质地质档案资料数量的快速增长,大部分的档案室基于历史的原因,库房面积小,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地质档案资料的存放要求,致使档案室库房压力增大,将地质档案资料信息数字化后,将地质档案资料存储在硬盘、光盘等介质上,可大大减轻库房的压力,降低管理成本。

4 地质档案资料数字化建设中的几点思考

4.1 确保地质档案资料信息的保密

地质档案资料管理工作是地质工作中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它同时具有地质专业性和资料秘密性两种特性。在进行数字化处理工作时,要注意防止地质档案资料的泄密。对外聘人员应该签订严谨的保密协议,同时应有专人负责监督数字化处理整个过程的工作机构,切实防止外聘人员在对纸质档案数字化处理过程中,造成涉密地质档案资料的泄密事件发生。

4.2 纸质地质档案资料原件的安全保护

地质档案资料的唯一性、原始性是真实记录历史的重要体现,同时地质档案资料还具有不可再生和不可替代性。因此保护地质档案资料原件安全和可用性是地质档案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在进行数字化加工过程中,常会发现有的档案材料由于形成的年代不同,原件在纸色、墨迹、印章等方面所存在的瑕疵,为有效地保护它的原始性和真实性,不能对档案材料的实体内容进行擅自修改,要确保被数字化的每份地质档案资料的内容完整和保持原貌。

纸质档案数字化后,主要是通过计算机网络等技术实现数据信息的共享,因此网络的安全性、数据的安全性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必须设定安全的使用权限,以保证电子数据不被错误修改、删除,同时派专人作好数据的备份工作,以保证档案室提供给用户的数据具有安全性、可靠性。

4.3 加大地质档案资料数字化软硬件的投入

地质档案资料数字化首先是档案硬件的现代化。档案数字化离不开高技术来支撑。各基层单位要根据实际需要,为各自档案室配备计算机、扫描仪等基本设备,并随着需求发展不断进行升级完善。同时还应建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服务器。组织开发或者购置数字化档案管理系统,构建档案数字化综合应用平台,以满足档案利用者和档案管理者需求为目标,实现从输入、存储、管理到利用的数字化。

4.4 档案管理人才的培养

地质档案资料数字化管理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人才的培养是保证地质档案资料数字化建设取得成效并持续发展的关键。要把加快档案管理人员培养教育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的任务来抓。因此,各基层单位必须重视地质档案人员的培养,不仅需要培养档案专业知识的人才,也需要懂管理有创造力的管理人才,而且更需要培养有较先进信息处理技术的人才,以利于更好地开展地质档案资料数字化建设和利用工作。

4.5 基层单位档案数字化建设应量力而行

基层单位档案数字化建设是社会信息化工程的有机组成部分,基层单位的地质档案资料数字化必须因“需”制宜、科学规划、逐步推进。从地质档案资料专业性、特殊性及用户需求个性等因素出发,地质档案资料数字化建设在网络信息资源中发挥最大化的效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地质档案信息资源共享,提升地质档案资料的社会价值。

5 结语

地质档案资料数字化是一项系统工程,基层单位档案室只有实现地质档案资料数字化,才能冲破档案利用的种种局限,使档案部门从封闭中走向开放,更好地发挥地质档案信息的增值作用,使地质档案资料的使用价值能够更好地服务于社会。

广东省侨批档案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省侨批档案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已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记忆名录》的侨批档案,以及政府部门、事业单位保管的其他侨批档案的保护与管理活动。第三条 侨批,又称银信,是指从清代以来直至20世纪70年代末,华人华侨通过民间渠道寄给家乡眷属的书信和汇款凭证的合称。
  本办法所称侨批档案,是指侨批(银信)以及与之相关联的信件、账册、票据、证书、谱牒、照片、广告、匾额、印章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第四条 侨批档案的保护管理工作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确保侨批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全省侨批档案保护规划,并向社会公布。
  侨批档案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规划制定本地区侨批档案保护细则并组织实施。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侨批档案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侨批档案保护管理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侨批档案的保护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文物保护管理规定和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被认定为文物的侨批档案进行保护和管理,并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第七条 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侨批档案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开展侨批档案的征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工作;

  (二)开展侨批档案的研究;

  (三)开展侨批档案的对外交流活动;

  (四)开展侨批档案管理的咨询服务;

  (五)开展与侨批档案保护管理相关的其他工作。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全省侨批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对侨批档案进行数字化管理,相关部门、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第九条 侨批档案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辖区内侨批档案的保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建立保护管理记录,并定期向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备。发现侨批档案管理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第十条 收藏保管侨批档案的国有博物馆、公共图书馆等文化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侨批档案进行保护管理,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侨批档案被认定为文物的,其保护管理还应当符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第十一条 已列入《世界记忆名录》的侨批档案所有权发生变更的,原所有权人或者保管人应当在变更所有权后,向侨批档案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已列入《世界记忆名录》的侨批档案所有权人或者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侨批档案。对保管条件恶劣、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可能导致侨批档案损毁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第十三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将收藏的侨批档案捐赠给县级以上国家综合档案馆或者国有博物馆,相关受捐赠单位应当向捐赠人颁发证书,并予以奖励。第十四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将收藏的侨批档案寄存到县级以上国家综合档案馆,相关国家综合档案馆应当与寄存人签订寄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与县级以上国家综合档案馆、国有博物馆、高等院校、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合作,对其收藏的侨批档案进行研究利用,相关单位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第十六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侨批档案保护基金,用于侨批档案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开发利用。第十七条 对在侨批档案的保护管理、研究和开发利用中作出重要贡献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由人民政府或者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扬或者奖励。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数字化档案机构

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法规标准创建思路论文

服务外包是指某一机构将原本由自身承担的、非核心的全部或部分业务剥离出来,委托给其他机构完成,以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优化产业链、提升自身核心竞争力的行为。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是指某一机构将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限制范围内的档案,通过市场、以合同方式委托其他机构进行管理的行为。我国档案界有时也称之为档案中介服务。1992年浙江省建德市档案事务所、湖州市档案事务所成立,揭开了我国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企业建设的序幕,发展至今已有20余年。然而,从整体来看,我国档案管理服务外包行业发展时间较短,市场普及程度(尤其是档案寄存服务的市场普及程度)远未达到欧美发达国家的水平;除了北京、深圳、上海等地的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企业规模尚可外,大部分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企业的规模较小,服务水平不高。[1]究其原因之一是,我国尚缺乏体系化的、成熟的法规标准对档案管理服务外包进行规范与指引,致使此行业长期处于无序发展状态。本文对国家和地方两个层面的档案管理服务相关法规、标准进行梳理,并予以简要分析,以期对日后档案管理服务外包国家法规和行业标准建设提供一些参考。

1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法规标准建设基本情况

1.1国家法规制度建设情况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未提及档案管理服务外包。2011年国家档案局中央档案馆下发的《全国档案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已把制定《档案中介机构管理办法》列入档案法制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中,但据了解目前尚未真正启动此工作。2012年以来国家档案局连续印发了3个与档案管理服务外包直接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即《国家档案局关于切实加强档案数字化和档案信息化服务外包管理杜绝失泄密隐患的通知》(档函〔2012〕103号)、《国家档案局关于加强档案托管中的安全管理杜绝失泄密隐患的通知》(档函〔2013〕271号)和《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范》(档办发2014〕7号)。这3个规范性文件要求档案部门在开展档案数字化服务外包、寄存服务外包过程中,采取相关有效措施确保档案实体安全、信息安全。

1.2地方法规制度建设情况

我国许多地方出台的地方档案法规对档案管理服务外包,尤其是服务外包企业(也称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做了相关规定。45个副省级以上地区(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西藏未出台档案法规)颁布的档案法规(为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中,有25个[2]对档案中介机构(实质上即是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供应商)做出了规定,约占53.3%。其中,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有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对档案中介机构作了规定,约占66.7%;15个副省级城市中,有5个城市对档案中介机构做出了规定,约占33.3%。需要说明的是,《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吉林省档案条例》和《山西省档案管理条例》在修订前对档案管理服务外包做出了规定,而在修订后则取消了这方面的规定。因此,目前北京、海南、吉林、山西、重庆、广西、青海、江西、湖南、江苏这1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法规中没有对档案管理服务外包做出规定,约占33.3%。从条例内容来看,上述25个地方档案法规中涉及到人员素质的有12个,大多要求从事档案管理服务外包的人员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涉及到业务范围的地方档案法规有7个,大多以列举的形式指出档案管理服务外包包括档案整理、鉴定、评估、咨询、寄存等方面;涉及到登记备案的地方档案法规有11个,大多要求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企业应当向所在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涉及监督指导的地方档案法规有9个,大多要求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企业需接受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涉及到法律责任的地方档案法规有4个,对违反规定从事档案服务外包活动的情形予以追究法律责任;此外另有1个地方档案法规规定其他相关部门应制定档案服务外包工作的管理办法。此外,浙江省、广东省、湖南省、温州市、杭州市、宜昌市、佛山市等七个地方出台了专门的档案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这七个地方的规范性文件大多包含如下内容:

(1)指出档案中介机构从事的是档案咨询、整理、保护、鉴定、评估、寄存、数字化、业务培训等有偿服务活动。

(2)规定从事档案中介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

(3)档案中介机构应当向当地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提供相应的资料,并定期进行复核。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档案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管理,检查的内容一般包括备案情况,执业人员的培训情况及业务水平,办公场所、设备设施,服务质量、业务水平,其他合法合规等情况。档案中介机构出现违反规定的情况时,应当取消其备案登记。此外,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档案网站或者其他媒体及时公布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名单。

(4)规定档案中介机构必须取得营业执照;有固定场所、设施设备;有相应的档案咨询、评估、鉴定、整理、寄存和数字化的资格和能力;配备档案专业人员;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5)认为档案中介服务执业人员应当经过档案专业培训,有独立从事档案管理的业务能力;档案中介机构应具有两名以上档案专业人员,并有不少于一名取得档案中级职称;此外,档案中介服务执业人员应当在一个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档案中介服务机构执业。

(6)保密条款、责任条款、签约条款和收费条款。

(7)惩罚和法律责任条款。除了上述共性的条款外,

部分地方的档案中介管理规定还根据档案中介机构的行业特点,做出了以下规定:

(1)湖南省规定了不能外包的范围,包括国有档案的鉴定、销毁;涉密档案的整理、数字化;法律法规禁止委托中介机构进行的其他档案业务工作。佛山市规定档案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触和处理涉密文件档案、内部(工作秘密)或含有敏感信息的文件档案。

(2)湖南省、佛山市对档案库房提出了要求,指出库房应当满足建标103-2008《档案馆建设标准》、JGJ25-2010《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规定的有关档案防护要求。

(3)杭州市指出应加强中介机构的'信用管理,市档案局应定期更新并公布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的执业信息。

(4)温州市、杭州市档案中介管理规定指出档案行业协会应当制订行业规范、服务标准、执业人员守则,加强行业指导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服务行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加入档案行业协会,接受档案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

(5)佛山市特别指出应当符合保密法规规定,非涉密档案中介机构在档案服务工作中应明确保密责任,成立保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保密管理制度和保密应急机制,明确法定代表人、分管保密工作负责人、重要部门或项目负责人的保密职责。不得违反保密规定,不得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文档以及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规定不得处理的文档;非涉密档案中介机构的工作场所、档案工作人员管理、档案信息系统和档案信息设备均应符合相关保密管理要求。

1.3国家和行业标准建设情况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档案管理服务外包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但是,一些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对档案管理的软硬件条件和业务操作要求做出了规定,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供应商在服务过程中宜或应遵守。例如,《档案馆建设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等对于档案寄存服务企业进行档案库房建设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档案数字化服务企业开展纸质档案数字化扫描时宜遵循DA/T31-2005《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等;档案整理服务企业的档案整理质量宜满足GB/T11822-2008《科学技术档案案卷构成的一般要求》、DA/T22-2000《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13-1994《档号编制规则》和DA/T18-1999《档案著录规则》等的要求。值得注意的是,我国正在制定信息技术服务外包标准,一些地方也已出台有关信息技术服务外包的地方标准,例如,山东省地方标准DB31/T430-2009《信息技术外包服务企业技术与管理规范》、深圳市地方标准SZDB/78—2013《金融机构信息技术服务外包质量管理规范》、国家标准《信息技术服务外包》(共包括5个部分,目前已经送审,待发布)。这些标准对于我国制定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标准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

2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法规标准建设现存问题

2.1法规标准建设总体上滞后于实践需要

自1992年以来,我国档案管理服务外包行业迅速发展,规模越来越大。据黄霄羽不完全统计,截止2012年全国共有376家档案中介机构。[3]近年来,我国先后出台了《关于鼓励政府和企业发包促进我国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指导意见》(财企〔2009〕200号)、《国务院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4〕67号)等一系列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政策文件。2012年全国档案局长馆长会议提出“到2020年全国各级综合档案馆纸质档案数字化的数量比2010年翻两番”的工作目标。[4]2013年,杨冬权在全国数字档案馆(室)建设推进会上进一步提出“存量数字化”的要求。[5]这进一步推动了档案数字化服务外包的快速发展。但是,在档案管理服务外包行业加速发展的同时,我国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法规标准较为落后。国家层面,尚未出台专门的针对档案管理服务外包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只有少量规范性文件和部分间接相关的标准。地方层面,尽管已有许多相关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大都停留在宏观层面,微观层面少有涉及,可操作性不强。在执业标准、执业规则、技术手段等方面均处于不完善甚至空白状态。[6]由于缺乏专门的标准,发包方无法正确评价承包商的服务能力,无法科学筛选合格的承包商,无法有效监督承包商的业务操作;承包商不知道如何建立自己的业务操作程序,不知道从何提升自己服务能力。这导致档案管理服务外包行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诸多法律困境与安全漏洞。

2.2对于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法律责任规定不明确

在前述25个副省级以上地方档案法规中仅有4个提及了档案中介机构需承担的法律责任或赔偿责任,其他均无提及。一旦在外包过程中出现了档案丢失、损毁或泄密的事故,发包方大多只能被动承担后果,很难借助于法律维护自身权益。例如,笔者在调研时了解到,某综合档案馆在档案数字化项目实施中,与承包商发生商业纠纷,承包商威胁要将存有档案数据的硬盘带走。

2.3对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从业人员素质要求不具体

目前,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从业队伍整体素质低、流动率高。许多承包商聘用的一线员工大多只有高中学历,而相当一部分是实习生或临时用工。即便是承包商的业务骨干或项目经理,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也很少。整个行业中具有过档案学专业教育背景的员工极少。而且,绝大多数承包商对员工缺乏必要的业务培训。这使得档案管理服务外包的质量和安全难以保证。现有地方性档案法规制度大多规定,档案中介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具备档案学相关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而对于从业人员是否应具有档案学专业教育背景、相关工作经验,是否需要接受相应的业务培训,以及培训机构、培训内容等均无明确规定。

2.4对档案管理服务外包基础设施条件要求不严格

民营档案寄存服务商大多没有专业的档案库房,其库房多数由废弃工厂库房改建而成,而许多库房连基本的“八防”都做不到,[6]遑论满足《档案馆建设标准》《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等的要求。但现有地方性档案法规制度对于档案库房及其保管环境的规定大都比较模糊,操作性不强。例如《浙江省档案中介服务管理办法》只提出“从事档案中介服务的场所,必须配备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符合档案管理的专业要求”,而何为“必要”,配备安保措施的要求和标准具体指什么,并未指明。[7]

2.5缺乏业务操作指南和服务价格指导

现有法规标准对档案管理外包业务操作缺乏具体要求,尤其是对发包方和承包商之间的档案交接、承包商的质量控制缺乏详细规定,容易造成安全漏洞和质量缺陷。例如,档案数字化扫描中,一些服务商一味追求提高速度、降低成本,造成一些材质脆弱、不宜使用高速扫描仪的档案被损毁。一些档案寄存服务机构采用传统的开架式按卷盒存放方式保存档案,工作人员可以看到卷盒上的敏感信息。而且,承包商业务操作主要依赖于自身经验,较为随意,各个承包商之间的业务标准不统一,将来发包方之间进行档案资源整合很困难。对于档案管理服务外包项目,不同承包商的报价相差很大,以数字化扫描为例,从0.1元一页到2元一页不等,各地区均无收费指南或收费标准,出现了部分小企业先以低价中标,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再试图加价的恶意竞争行为。

2.6法规标准执行力差

实践调研发现,一些地方虽已出台了有关档案中介服务的法规制度,但并没有严格贯彻执行。例如,2008年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档案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但实际上截止2014年底也只有12家企业进行备案登记。这些年,在档案管理服务外包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违反了相关档案或保密法规制度的事情,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很少予以依法罚处。目前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对象多局限于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档案管理服务承包商基本处于中间地带,对档案管理服务承包商的管理相对较少甚至疏于管理。

3对策建议

3.1加快国家层面的立法

建议在现有地方法规、制度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制定国家层面的针对档案管理外包服务的行政法规。此类法规可包括档案管理服务承包商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权利与义务、管理体制、设立条件、业务范围、人员素质、保管环境、服务收费、合同签订、操作要求、安全保密、法律责任、监管机制等内容。[9]通过国家立法,为档案管理服务外包行业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以促进档案管理服务外包在法制的轨道上快速、健康发展。

3.2完善现有地方法规制度

建议各地方补充、细化和完善现有涉及档案管理服务外包的法规制度,特别增加以下内容:

(1)对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从业人员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要求;

(2)对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从业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和在岗培训的要求;

(3)对档案管理服务承包商的档案库房、仪器设备、档案装具的要求;

(4)档案管理服务承包商的业务操作程序和服务质量标准;

(5)发包方和承包商档案交接要求。

3.3出台相关标准指南

对于许多暂时不适宜以法规制度强制要求的领域,可以制定推荐性国家标准、档案行业标准。可以考虑出台《档案管理服务外包工作规范:总则》《档案管理服务外包工作规范:档案数字化服务》《档案管理服务外包工作规范:档案寄存服务》(此三者,国家档案局正在研制),以及《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守则》《档案管理服务外包价格参考目录》等标准或指南。

3.4借鉴国外有益经验

国外商业性文件中心历史悠久,行业成熟度比较高,建立了结构完备、会员广泛的行业协会,如国际文件与信息管理服务行业协会。PRISM制定了制定的一系列商业性文件中心的行业标准、指南和道德准则,包括商业性文件中心运营标准、建筑标准、灾备标准、保险及风险转移标准、载体设施标准等。[10]这些标准指南紧扣业务活动,操作性较强,基本涵盖了商业性文件中心的主要运营流程和业务环节,对我国制定档案寄存服务外包标准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3.5加强档案行政执法和第三方评估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加强对辖区内档案服务承包商的监管力度,定期向社会发布辖区内档案管理服务外包承包商的执业信息,建立承包商诚信档案,定期监督、检查、指导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科学发包。可由中国档案学会等相关行业协会开展档案管理服务外包行业自律,以第三方身份进行承包商服务能力评估与认证。

请问档案管理哪家比较好?

市面上的档案管理软件看得眼睛都花了,我针对市面上几家档案管理软件,比如天翎、会博通、泛微这些进行对比吧,天翎就是十几年的老牌厂商,其实技术沉淀了很久,平台也比较稳定,下面他们的功能模块图,包含文档管理等,而且他们是可以根据企业自己的需要来制定符合企业情况的档案管理软件,整合能力强 、系统安全性、平台化扩展 、全面移动化、全文检索,关键是还可根据用户需求定制开发,更好助力企业实现知识管理,为企业赋能!

其他家的也是不错的,但是相对比之下,我还是比较倾向于天翎的定制开发,灵活变动,每家企业情况都不同。